网络社会下行为人心理与现实生活中的行为人的心理是有区别的,由于处在相对独立的个人空间里,网络行为人常常表现出日常现实生活中少见的恣意,并且勇于尝试新的举措,行为人的行为有直接(直奔主题)的特点。 因为网络作为一个巨大的信息载体,其快速便捷的访问方式能够充分满足行为人猎奇的心理。 缺乏对伪造的以及灰色信息的制裁机制使得网络上虚假信息的泛滥,在此环境下,行为人对于是非真假的关注度与辨别度都降低,羞耻心、荣辱心等道德约束越发式微,以致行为人的罪责感淡漠,对丑陋现象心理麻木。 参见“刘旭过失致人死亡案”,载陈兴良、张军、胡云腾主编:《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上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411页以下。 如果“虚拟的人”和被告人都预见到了结果发生的危险,那么,两次判断和一次判断的结论都是入罪,客观归责这一步骤也不影响最后的入罪结论。
互联网的发展速度在当代可谓是一日千里,网民的数目更是与日俱增,截至2006年6月底,已达1.23亿,同1997年10月的数据相比,现在网民人数是当初的198.4倍。 网络社区人口的繁殖,一时鱼龙混杂、泥沙俱下,也带来了网络不良行为,乃至引发网络犯罪。 连接扣件包括第一扣件片和第二扣件片,第一扣件片和第二扣件片均为半圆弧片状结构,第一扣件片和第二扣件片一侧设有转轴筒,连接轴分别穿过第一扣件片和第二扣件片上的转轴筒实现第一扣件片和第二扣件片的转轴连接。
蔡桂生: 蔡桂生: 蔡桂生:探究网络教唆犯的刑法界定
对不特定人的网络教唆,是指行为人对具体的网络信息受众的人数缺乏具体的认识,但确知有一定数量的受众可以接受其网络教唆实施具体的犯罪;如果不确知的话,则是单向意思联络的网络聚众犯,当然这也可能构成网络共同犯罪。 比如,通过在开放性BBS论坛、贴吧、(公众)在线聊天室上发布蓄意唆使(网络社区内)他人伪造货币的帖子,引起他人犯罪。 一般来说,没有访问限制(密码、局域网或其他限制)的普通博客(web log)应该认定为开放性的网络领域,由于其无法逃避搜索引擎的搜索,故是针对不特定人的。 范畴的分类讨论讲究各类别范畴的互斥性,该类别以计算机网络(资源)以外的对象作为犯罪对象。 虽然该类犯罪中网络的角色大多是一种工具,但将其称为工具型网络教唆犯却是不合理的,因为其无法排除利用网络(工具)传播教唆信息,侵犯网络资源(对象)的情形。
- (6)许多犯罪虽然从理论上与法律规定了看有处罚未遂犯的可能性,但事实上处罚未遂犯的情形很少见,如贪污罪。
- 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被害人意见规则承载了强化被害人诉讼地位与诉讼权利、平衡被害人与被告人诉讼权利、制约公诉权的功能,但却一直面临实践效果难符立法预期之困局。
-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当推定网络教唆犯对未成年人存在于教唆对象中是有认识的,故应从重处罚。
- 片面教唆犯是指在实行犯并不知情的情况下,暗中使其萌生犯意并实施犯罪的教唆犯。
- 因高中学习的惯性使然,他初入大学时认为仍然应该保持优秀的学习成绩。
最后,复旦学子来到复旦大多也都不易,故应好好把握在校读书、生活的时光,珍惜学校在自己身上留下的正向印记,在未来的人生道路上,如有可能,应让这些美好的印记发挥出其积极的影响。 复旦大学是一所著名的综合性院校,学科门类齐全,学问气氛浓郁,古今中外各种学说相互交融,各种学术流派的思想兼收并蓄。 蔡桂生 蔡桂生在校期间广泛学习、修读了各类基础课程,其中既有法政类,还有人文、经管、外语类。 他说,当时自己在法学中学得最好的,除了刑法便是国际法,而在所有学科中,除了法学则是哲学。
蔡桂生: 研究领域
理由是为了防止出现实施了预备行为,成立共同预备而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被教唆犯没实施任何行为,却不能免除处罚的情况。 蔡桂生2025 探讨学理问题时,需重视法律规定并充分展开逻辑思考,以达致体系性和功能性思考这两者的协调。 在新古典与目的论结合体系的修正性方案那里,针对构成要件故意的“回旋飞碟”问题已经得到解决。 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和有责性这种三阶审查方案,和不法、罪责这种两阶犯罪构造,可以并行不悖。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对整体行为的评价性要素、客观归属论、被害人同意一元论等皆属于构成要件实质化的内容。
1.我国《刑法》第29条第l款有规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未成年人是社会阅历不够丰富的群体,容易受到不良思想的侵袭,且我国网民中20%以上为未成年人。 应该承认,任何开放性的网络领域都能估计到有未成年网民的存在,但是网络教唆犯在实施具体的教唆犯罪之时也许并没认识到这一点或者根本就没有加以考虑。
蔡桂生: 论刑法中所谓的”客观归属”
另外,除了以网络为工具的情况,还有以网络为场所的不针对网络本身进行侵犯的犯罪,比如网上赌球的行为,对这类网络犯罪行为的教唆,可构成网络教唆赌博。 网络犯罪,是指犯罪行为人为了达到破坏、获利、传播等目的,依靠网络通讯技术支持,以网络为媒介,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以网络或连接在网络上的计算机系统作为犯罪场所或手段(工具),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政治影响以及其他触犯刑法之行为。 [2]其中,出于研究深入化的需要,本文撷取网络犯罪之重要共犯类别——网络教唆犯加以重点探讨。 当行为人的心理指向犯罪,以实施犯罪为内容,则出现了犯罪心理,伴随产生可加以刑法分析的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支配下的犯罪心理并不必然导致犯罪,犯罪心理下的网络不良行为大多局限在社会反应较为宽容的阈值以内。
蔡桂生: 蔡桂生:探究网络教唆犯的刑法界定
关于间接网络教唆犯,其在网络虚拟环境下会有更高的发案率,由于个体的相对独立性、符号性、隐匿性和言语的非当面性,网络教唆犯罪行为人更容易转移。 国外刑法往往明文规定处罚间接教唆者(见《日本刑法》第61条),我国《刑法》对此虽无明文规定,但事实上肯定了其可罚性。 因为“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行为本身也是犯罪行为,故教唆他人实施教唆犯罪的,仍然是教唆犯。 [5]另需注意的是依我国《刑法》,对于下面的情况也应是同样处理的:甲通过QQ教唆乙犯A罪,乙畏惧却又想犯A罪,于是擅做主张又通过视频聊天教唆甲不相识的丙去犯了A罪,结果丙为实行犯,而乙不是实行犯。
蔡桂生: 蔡桂生
因高中学习的惯性使然,他初入大学时认为仍然应该保持优秀的学习成绩。 然而,大一上学期的成绩并不如愿,复旦的同学也都很聪明,相较而言,他发觉当时的自己并不聪明,老师给分似乎也较为严格,若不采取合理、有效的学习方法,难以在众多优秀同侪中取得较理想的成绩。 第二学期他开始在理解的基础上加强记忆训练,结果却(有些意外地)凭借知识储量取得了较高的分数,自此以后,学习成绩便稳处于院里男生中的第一梯队。 【摘要】本文从虚拟环境下行为人的心理的虚拟和现实二元化入手,分析道德与法律作为约束规范的角色,从而涉及到网络不良行为和网络犯罪的研讨。 网络教唆犯是网络犯罪中的教唆犯,笔者在归纳网络教唆犯的多对具体类型的基础上,对网络教唆犯之刑法罚则、刑种适用、失范矫正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蔡桂生: 蔡桂生詳解
学术作品和文学作品有区别,不宜纯凭个人兴趣“好作文章”,因为凡是写出来的白纸黑字,均会成为进一步争论的根据,乃至可能成为反对你的证言。 至于其学科和社会意义,则是让在同一学科领域的同行去辩驳、去检验性地使用,或者为亟待解决问题的人提供有益的参考。 现在不少人,只一味关注发表论文的级别和数量,而无视论文的内容,这是伪科学、而非真科学,如此最终也只会蒙骗、坑害了自己。 2.假若行为人有证据证明其确实缺乏对未成年人存在于教唆对象中的认识,而且不是由于行为人过错(故意+过失)的缘故,那么由于《刑法》第16条规定了,对客观上出现的危害结果不能预见的,不是犯罪。 在大陆法系理论中,这里可以通过期待可能性来解释,与我国的意外事件略有相近之处,故而可以在此不予以从重处罚,更准确的理解是,这里的对教唆未成年人从重处罚应该是一种法政策(具体指刑事政策),由于政策之灵活性,考虑主客观因素并不为过。 有学者提出该种情况下不要求行为人对未成年人存在于教唆对象中的认识,这一从重情节是“客观的超过要素”,而构成“客观超过要素”须是构成要件之要素,此处的情节加重并不属构成要件之要素,故笔者不赞同这构成“客观的超过要素”。
蔡桂生: 构成要件论:罪刑法定与机能权衡
他回忆道,在本科时,许多人可能会选择给分好的老师的课,然而,这与能否学到对自己有价值的东西是两回事。 当年的期末考试与如今区别不大,多是考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或者以结课论文形式考核。 法学因为涉及法条,而若想在很短的时间内掌握法律规则,对于初学者而言难免需要记忆。
蔡桂生: 法学院蔡桂生:借助时间的厚度以澄清误会
采用上述结构,能够实现快速的防护栏安装作业,同时提高防护栏的安装拆除效率,在保证了保护力度的同时,节约了防护栏的材料投入,降低了整个防护栏的成本消耗。 新华社长沙6月17日电(记者余春生、周楠、阮周围)端午前夕,记者来到被誉为“端午源头、龙舟故里”的湖南省汨罗市,当地洋溢着浓郁的节日氛围。 陈桂生先生多年来主要从事教育基本原理方向的研究,以擅长精密的逻辑思维和对教育细致的审视著称,著述颇丰,为中国教育学科的建立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没有克制的任何欲望都是无止境,再加上网络信息给行为人带来的各种冲动,行为人网络行为失范,网络道德遭遇困境。 章程规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会和法定代表人不作为意思表示机关。 章程规定由董事会决议的,股东大会、股东会和董事会均可以作为意思表示机关。
蔡桂生: 研究領域
2.对于因恣意莽撞言论而入罪网络教唆犯,应当多让其参与集体活动,强化其对人与人之间规范的认识,即便判处徒刑,也不能让其过分单独监禁。 3.网络教唆犯罪中,由于我国刑法有限制地处罚未遂,当教唆的犯罪并不处罚未遂(即未遂时并不作为犯罪处理),而网络教唆犯又教唆未遂,则不适用第29条第2款,而为无罪;相反的,若教唆的犯罪之未遂是可罚的,则可适用第29条第2款。 之所以这样考虑是为了保证罪刑均衡,实行犯未遂都不处罚,刑量为零,教唆这样的轻罪又教唆未遂(教唆未遂的情况一般构成非共犯教唆犯),从轻/减轻处罚,刑量就不能大于零,故无罪。 [7]理由:(1)由于刑法总则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故事实上只有少数严重的犯罪才处罚未遂。 (2)刑法分则的许多条文明文将危害结果规定为构成要件,在危害结果没有发生的情况下,也不可能作为未遂犯处理。 (3)刑法分则的许多条文将情节严重作为构成要件,未遂行为一般不会被评价为情节严重,因而不可能构成犯罪。
蔡桂生: 蔡桂生: 波恩大学前身
指行为人进行教唆时不是处于网络虚拟环境下,而是处在现实世界中,向他人进行教唆,教唆的内容是进行网络犯罪。 比如,甲口头教唆乙通过BBS发帖的方式公开对丙进行侮辱(情节严重),由于乙构成侮辱罪的网络犯罪,甲所教唆的内容中明确包含了让乙使用网络的行为方式,故甲亦构成网络教唆犯。 若甲没有让乙使用网络进行侮辱,而乙自作主张使用BBS发帖的方式,那么甲不构成网络教唆犯,而只成立普通的教唆侮辱,因为在使用网络这一点上二者并未达成意思沟通。
蔡桂生 在现实案件中,人们面对他人的威胁时,经常并不是只有单一的心理。 被害人有可能产生间歇性的恐惧,有可能生发怜悯,有可能产生困惑,还有可能陷入急躁以希望赶紧摆脱困境。 时有发生的情况是,“遭遇一样,身体感受相同,一个人体验到了恐惧,而另一个人体验到的可能是愤怒”;“同一个对象,对它的理解不同,所激发的相应情绪也会迥异。 蔡桂生认为,作为一名复旦学子,首先会认识到复旦大学是学科齐全、全面发展的综合性名校,这是最初阶的理解,其次,可以逐步地学会品味复旦的校训。
对象型网络犯罪以计算机网络(资源)作为犯罪对象,不仅要求利用网络的形式特性,犯罪在网上进行,并且要求其犯罪对象本身就是网络(资源)。 《刑法》第285、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中就包含了此种犯罪,但这两条本身并不就是对象型网络犯罪。 所谓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网络犯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早通过网络进行的犯罪。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网络犯罪则有通过网络进行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罪和制作、传播破坏性程序罪,这其中包含了大量的以病毒、蠕虫(worms)、特洛伊木马等作为网络攻击手段的情形。 蔡桂生 仅通过罪名比较进行反向的排除,无法从证明上充分论证行为的构成要件该当性。 置换二维码的行为虽然涉及三方关系,但并不符合三角诈骗的成立要求,虽然导致了他人的财产损害,也并不能当然地认为存在占有的移转。
蔡桂生: 研究領域
蔡桂生 〔日〕大塚仁:《刑法论集》,有斐阁1978年版,第240页,转引自冯军:《刑事责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45页。 本发明的方法所具有成本低廉、合成工艺简单、无需表面活性剂参与调控、反应产物产量高等优点,适用于大规模生产。 蔡桂生2025 所制备的手性Ni‑MOF材料作为电化学传感器时,性能稳定,具有,适用于电催化领域。
江西省高院认为,根据《担保法解释》第2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1条之规定,当事人提供担保,要有明确的意思表示。 鑫发房地产公司在协议上加盖公章并无明确的担保意思表示,不能认定为叶存发提供担保。 对于鑫发房地产公司在丙方处(债务人叶存发签名的地方)加盖公章的行为,二审判决综合协议的内容、盖章背景及其位置、缔约过程及各方当事人的陈述等,将其认定为债务加入,符合案件实情,更能体现各方当事人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蔡桂生 蔡桂生2025 该说论者就写道:“还价方(敲诈勒索案被害人——引者注)会不会产生恐惧心理,主要是看出价方(敲诈勒索案被告人——引者注)的恶害内容是否会威胁还价方的重大利益,例如生命、身体、自由、名誉及财产等”。
特别是王德峰老师的哲学课,让他对很多问题有了新的理解,开启了其宽口径学习的思路,这是他在复旦的一项直接的收获。 除了法学和哲学,他还提及当年上的韩昇老师的历史课程,该课程用的是樊树志老师著的教材《国史概要》,他说,可惜那会年纪尚小、阅历尚浅,只是读了这本历史书表面的文字,还基本读不懂这些文字背后的深意。 几年后他在异国他乡学习、生活了四年,在从事专业研究时通过对各种制度的历史渊源加以追溯,才逐步了解了世界史和中国史,回国后重读《国史概要》,才发现以往对很多问题的理解,均有偏差和误会,因此,其觉察到时间才是拨乱反正的重要指针。 由于在高中文理分班时偏爱历史,他选择了文科,2002年,他从福建考入复旦大学法学院,并在复旦度过了四年的本科时光。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应收账款债务人并非主合同或者质押合同仲裁协议的一方,因此,在应收账款债务人未通过确认函等方式确认接受仲裁条款管辖的情况下,很难直接在仲裁中同时将应收账款债务人列为被申请人。 说明:“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 创立于2003年,是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与韩国比较刑事法学会共同主办的年度学术会议,每年在中韩交替举办,截止目前已经成功举办了17届。 蔡桂生 6.赵秉志主编:《中韩恐怖主义犯罪的惩治与防范》(第13届中韩刑法学术研讨会文集),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说明:《中德刑法学者的对话》一书,是中德刑法学者联合会学术研讨会论文集,该研讨会每两年举办一次,在中国和德国交替举行,是中德两国刑法学者学术对话的重要平台。 第1届至第4届研讨会参会论文已集结出版,第5届研讨会已于2019年于德国维尔茨堡大学召开,但文集目前尚未出版。 10.毛乃纯,何天翔编译:《中国刑法:在祛魅中前行的中国刑事法律研究》,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8年版。
蔡桂生: 论刑法中所谓的”客观归属”
该观点虽突出了网络犯罪中网络技术手段的本质特性,但似将网络犯罪限定在对象型网络犯罪,忽视了利用网络场所进行网上赌博、贩黄的行为。 网络犯罪是我国刑法研究的新领域,系统开展网络教唆犯问题的研究对加强网络犯罪的治理有着重要的意义,充分重视网络犯罪行为人的特点,深入探察其犯罪心理,改变单纯的打击犯罪模式,代之以刑罚与失范矫正的双重模式,才有利于达致更优的司法处理效能。 审查起诉阶段听取被害人意见规则承载了强化被害人诉讼地位与诉讼权利、平衡被害人与被告人诉讼权利、制约公诉权的功能,但却一直面临实践效果难符立法预期之困局。
蔡桂生: 蔡桂生詳解
对于希图从事学术研究的复旦学子,他有如下的判断:本科时就打算走学术的道路,为时尚早,若有条件,可以选择先读研;硕士生时若对学术有兴趣,可以约导师聊话,导师能看出学生在学术方面是否有发展的可能。 我们应该清楚了解专门的科学研究和业余的科学研究的区别,在不同的时间点、不同的环境中思考不同的问题,“切问而近思”,从而做出稳妥而无害的选择。 摘要:蔡桂生,复旦大学法学学士(2006),德国波恩大学法学硕士(2011),北京大学法学博士(2012),德国波恩大学法学博士(2013),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2016),现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 2.网络教唆犯罪中,若被教唆人实施之罪超出了教唆之罪,在规范意义前者包括后者,则在两罪重合的部分成立共犯,适用第29条第l款。 比如,甲唆使乙通过校友录悄悄话唆使在邮政局工作的丙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以获取某项文件信息,结果丙在拆开信件后发现其中有重要财物,于是默声拿下。 在该案中,甲乙为私自开拆邮件、电报罪的教唆犯(既遂),适用第2款,而丙构成盗窃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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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主观方面须为故意(含间接故意),发生间接故意教唆的场合,因为网络技术行为的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行为人通常对自身教唆行为的危害性并不确切了解,而基于放任心理去从事教唆行为。 目前,以“教唆”形式出现的网络犯罪行为已司空见惯,比如,恐怖分子利用互联网鼓动、悬赏其他人进行爆炸、暗杀、绑架等恐怖活动;民族分裂分子利用互联网煽动民族歧视和仇恨。 网络犯罪的最重要的特征是以计算机网络作为犯罪场所或者犯罪手段进行犯罪,网络教唆犯也不例外。 下面以不同的标准来对网络教唆犯进行分类研究,当然(一)、(二)、(三)标准之间是独立的但不互斥。 蔡桂生 构成要件论这本书的序言看了几次,但总还是没有勇气翻开这本书,不知道是惊讶于“简单但又不简单的”构成要件这四个字,还是觉得蔡老师太过优秀怕学生天生愚笨连丁点也看不懂。 课堂上的蔡老师,看起来不像书里的他极富逻辑下的“古板”且严肃(大概对有逻辑的人的一般人见解吧,毕竟一个后记写的如此的正经),蔡老师是个很可爱的人,对构成要件的初步理解缘起于张老师,但整个脉络却是建立在欧陆刑法蔡老师的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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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由于人可以随自己意志改变上网地点(可易地性),网络是否封闭的考察得出的唯一结论就是,假若网络是不封闭的,那么(客观上)必定是针对不特定人的。 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应当推定网络教唆犯对未成年人存在于教唆对象中是有认识的,故应从重处罚。 应注意的是,对于不满14或16周岁的未成年人教唆犯罪,不为教唆犯而为间接正犯。
蔡桂生: 蔡桂生: 蔡桂生:探究网络教唆犯的刑法界定
如果对法益理论把握得更全面一些,可以发现,在法益理论中,也有所谓附属法益或次要法益的概念。 这些天,汨罗市川山坪镇芭蕉村的村民黄勇忙得一刻不停,把艾草从地里收上来后,他就赶紧将其铺在房前的空地上晾晒。 相传,两千多年前的五月初五,伟大的爱国主义诗人屈原自沉汨罗江,汨罗百姓闻讯后划船捞救,此后逐渐发展形成竞渡之俗,当地也一直传承着龙舟制造的工艺。 地道的汨罗人习惯将糯米用碱水浸泡一夜,再用粽叶包成牛角状,汨罗粽子因此也被称为“牛角粽”。 18歲時,在太平洋戰爭期間,經友人介紹,以維修技工身份赴滿州國大連工作,因此避開臺灣總督府徵調成為台籍日本兵,至南洋作戰的命運。 蔡桂生2025 蔡桂生2025 其女蔡英文在2011年出版的自傳中提及,父親是在中國東北的機械學校學習維修飛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