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3 點妾非配偶,對夫之遺產尚無繼承權可言,惟夫生前對其有繼續扶養之事實時,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規定應由親屬會議酌給遺產。 第 21 點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所謂配偶,須繼承開始時合法結婚之夫或妻。 第 19 點修正前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第二項「養子女應繼分,為婚生子女之二分之一」之規定,惟在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共同繼承養父母之遺產時,始有其適用。
與死者同宗同祖份屬堂兄弟的村民表示,文叔於英國生活期間,曾開餐館和打工,因老父離世,留下遺產而返港繼承,文叔至少擁有兩幢三層高村屋,早年出售一幢兩層單位,其餘用作收租,一家三口居住一間鐵皮屋。 消息稱,文叔父親在港擁有不少物業及地皮,他繼承遺產,生活無憂。 文叔擔任過非原居民村代表,包括2015年村代表選舉勝出,2019年居民代表選舉失敗。 如公屋租戶/中轉房屋持證人在兩年內被扣滿16分,其租約會被終止。 9項不當行為扣分的分數將會增加,包括亂拋垃圾;胡亂棄置垃圾;任由攜帶的動物及禽畜隨處排洩糞便,弄污公眾地方;棄置雜物阻塞走廊或樓梯通道及造成噪音滋擾,均由5分增至7分。 至於由7分增至15分的行為,包括在垃圾收集站、樓宇範圍內或其他公眾地方胡亂傾倒或棄置裝修廢料;損壞雨水/污水管,引致滲水往下層單位;損毀或盜竊房委會財物,以及把出租單位作非法用途。
公屋繼承權: 簡約公屋|刪蓮塘尾項目 增馬鞍山選址改建觀塘聖若瑟中學五校舍
但至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止,尚未合法選定繼承人者,自該日起,依現行民法繼承編之規定辦理繼承。 假如居屋户主年老過身時,子女並未持有物業或只持有私人物業,那麼子女就可以無條件繼承該居屋單位而不需要通過入息審查,因為在手續上,他/她並不是購買而是承繼,所以不需要接受資產審查。 問 公屋繼承權2025 12.住戶所作出的強積金供款是否須要計算於個人的收入?
第 公屋繼承權 91 公屋繼承權2025 點被繼承人(即登記名義人)於日據時期死亡或光復後未設籍前死亡,繼承人申辦繼承登記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被繼承人有生前戶籍資料而無死亡之戶籍記事時,應於辦妥死亡登記或死亡宣告登記後,據以辦理。 2.申請人於繼承系統表註明被繼承人死亡日期,並切結「死亡日期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 繼承人之一於日據時期死亡或光復後未設籍前死亡者,可比照前項辦理。
公屋繼承權: 第十部分 授予書的收費
公同共有的不動產因各共有人權利持分不明,故依法不能處分(買賣、贈與、設定等行為),惟有將共有關係改變成分別共有後,各共有人才能處分該不動產。 遺產承辦處一向儘可能即時回覆公眾人士的查詢,如本處無法即時答覆,則會在收到來信後10天內給予臨時回覆,以及30天內再給予詳盡的回覆。 住宅物業包括在香港的任何住宅物業、未落成的私人住宅物業、經屋宇署認可的天台構築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土地及由地政總署批出的小型屋宇批地(包括丁屋批地)。 近日有網民發問,指有長者喪偶後一人住在公屋,近日已婚女兒想加名搬回去單位,與老人同住,但就不清楚老人百年歸老後,女兒是否能否繼承公屋,引起網民討論。 第 67 點代筆遺囑須由遺囑人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時,僅能按指印代之,不能以蓋章代替簽名。
- 第 65 點自書遺囑有增刪,於公證時依公證法第二十九條辦理,已足證遺囑人所為之增刪意思,如利害關係人對自書遺囑效力有所爭執,應訴由法院認定之。
- 一般來說,我們不會主動就戶主夫婦離婚後,要求任何一方遷出公屋單位。
- 第 17 點子女被人收養者,於收養關係尚未終止以前,對本生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之繼承權暫行停止,而對養父母之遺產有繼承權。
- 因此,當A死亡後,繼承人就是配偶B和直系血親卑親屬C、D。
- 如果你急需用錢以支付殯殮費或提供生活費給死者生前所供養的人,或遺產全部只包含金錢而數額又不超過50,000元,你亦應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內的程序尋求協助。
第 92 點戶籍謄本缺漏某出生別繼承人之姓名,如戶政機關查證無法辦理戶籍更正,而其戶籍謄本均能銜接,仍查無該缺漏者何人時,申請人得檢附切結書敘明其未能列明缺漏者之事由後,予以受理。 第 86 點私人將未辦竣繼承登記之土地贈與政府,得以稅捐機關核發之遺產稅不計入遺產總額及贈與稅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向稅捐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於核發土地增值稅免稅證明後,併案送件申請繼承登記及贈與移轉登記。 第 84 點繼承人之一未辦竣繼承登記前死亡,且無合法繼承人者,應選定遺產管理人,由遺產管理人會同其他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 第 81 點退輔會授田場員死亡,其繼承人不願辦理繼承登記,並志願交還國有者,可檢附繼承人立具之交還土地志願書,以「收歸國有」為登記原因,並以「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為管理機關辦理登記。
公屋繼承權: 第十四部分 授予書發出後的事宜
遺產承辦處印有這些表格備取,其網站亦有這些表格可供下載。 另外,你必須帶同一切有關的證件、文件和證據,以證明你有權獲得授予書。 但若果父母作為公屋單位戶主,而本人不在公屋住户名册上,那麼購買居屋時便不能以本人的名字購買,需要由父母作為業主。 將來父母年紀超過65歲,或者不幸身患重病,屆時可向房委會申請轉名。
- 遺產承辦處協助司法常務官處理申請和提出提問,以確使授予書發給在法律規定下的適當人士;此外又協助他執行其他法定職能,包括遺產管理官的工作。
- 第 17 點子女喪失國籍者,其與本生父母自然血親之關係並不斷絕,故對本生父母之遺產仍有繼承權,惟辦理繼承登記時,應注意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及第十八條有關外國人取得土地權利之限制。
- 政府去年底披露簡約公屋的八個選址和造價後,一直備受爭議。
- 故戶主僅為指定戶主繼承人之表示或僅為指定財產繼承人之表示,應視為兩者併為指定。
- 如果物業已按給銀行,業主須與銀行聯絡,查詢是否需要更改按揭貸款契據。
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在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在沒有遺囑執行人能夠或願意履行職責(不管任何原因)的情況下,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3.如果沒有任何文件可以證明死者與申請人的關係,便再需要遞交一份確認身分之非宗教式誓詞或宗教式誓章。 公屋繼承權 承辦遺產物業,需時約4至5個月,過程中不得代為轉按 / 加按,必須等承辦手續完成,物業成功由身故者轉名至繼承人後,才能轉按、加按或重按。 將遺產分發予受益人前,遺產代理人會先清還債務才作承繼,並不會因為借款人過身而一筆勾銷。
公屋繼承權: 第二部分 遺產承辦處
根據 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高等法院獲授發出授予書的權力。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負責行使該權力和處理所有無爭議的申請,並在司法機構內設立遺產承辦處,以協助他執行工作。 以現行的公屋入息及總資產限額為標準,在富戶政策下,如果公屋租戶的入息超出入息限額的5 倍,家庭總資產超出入息限額的100 公屋繼承權 倍,又或者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就必須遷出單位。 以二人家庭為例,富戶家庭入息限額是$97,750,富戶家庭總資產限額是196萬。 未納入「富戶政策」申報週期的租戶,須填報「居住情況及擁有香港住宅物業詳情申報表」。
公屋繼承權: 物業繼承
明朝政府提倡女性守節,法律規定寡婦改嫁,除無法繼承丈夫遺產外,甚至要放棄嫁妝[2]。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9條規定了可提出申請授予書的人士的優先次序。 不過,要解答上述問題,還是要對規則中的一些專門名詞有所理解,以及對有關的遺囑加以詮釋。 假如居屋戶主年老過身時,子女並未持有物業或只持有私人物業,那麼子女就可以無條件繼承該居屋單位而不需要通過入息審查,因為在手續上,他/她並不是購買而是承繼,所以不需要接受資產審查。 根據公屋租約規定,每個公屋單位只供戶主和名列在租約上的家庭成員居住。
公屋繼承權: 公屋子女繼承: 二 繼承順位孫子在哪裡?
如果已有針對死者遺產的有效《知會備忘》,司法常務官就不可以發出授予書。 《知會備忘》從登記日起計算,有效期為6個月,亦可再度登記。 就死者在香港的遺產,本處只會根據申請人在申請遺產承辦時所選用的法定語文(中文或英文),簽發一份授予書。 只要你符合所有法律上的規定和就司法常務官的所有提問已提供他認為滿意的答覆,法庭便會發出授予書。 所需的時間則視乎個別情況而定,一般而言,簡單直接的個案平均需要大約5至7個星期;不過,如果申請本身不是簡單直接及/或涉及遺產的性質複雜,所需的時間便可能會較長。 早前有事主年長的父親突然離世,他除了失去親人,也面臨失去公屋居所的情況,父親本身是公屋戶主,事主向房署申請轉名,卻因入息及資產超過了富戶政策的限額而被要求遷出公屋單位。
公屋繼承權: 房屋署
但未成年人之監護人為同居祖父母或禁治產人之監護人為父母者,其為受監護人之利益拋棄繼承權時,得免經親屬會議之同意。 第 47.2 點繼承開始前,第一順序親等較近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全部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依其固有繼承順序以其固有應繼分繼承而非代位繼承。 第 42 點除戶於本家而入他家之子女,其本家之戶籍均記載為「養子緣組除戶」,如經戶政機關查復確實無法查明其究係被他家收養為養女或媳婦仔時,可由申請人於繼承系統表上簽註,以示負責。 第 公屋繼承權 30 點養子女被收養後,再與養父母之婚生子女結婚者,應先終止收養關係。 如養親收養時,有使其與婚生子女結婚之真意者,雖名之為收養,實無收養關係,該養子女與本生父母之法律關係並未中斷,其與本生父母間互有繼承權。 第 30 點養子女被收養後,再與養父之婚生子女結婚者,應先終止收養關係。
公屋繼承權: 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及維護公屋資源的合理分配政策(「富戶政策」)
第 65 點自書遺囑有增刪,於公證時依公證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辦理,已足證遺囑人所為之增刪意思,如利害關係人對自書遺囑效力有所爭執,應訴由法院認定之。 第 57 點被繼承人經法院判決宣告死亡後,其繼承人拋棄繼承權之期間應自法院宣示(指不受送達之繼承人)或送達宣告死亡判決之翌日起算,不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為準。 第 45 點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所稱「喪失繼承權者」,係指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應有同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喪失繼承權者而。 第 公屋繼承權 35.1 點養子女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停止之。 但夫妻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時,該子女與他方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不因收養而受影響。
公屋繼承權: 法定繼承人的順序與應繼分?沒有法定繼承人怎麼辦?
常中的地雷是忘了申報贈送給配偶的財產(轉帳記錄),記得要自行填寫申報。 公屋繼承權 請參考:死者死亡前2年內贈與財產給配偶、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不論是否需課徵贈與稅,均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併入遺產總額。 只有房屋土地遺產欲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才需要申請印鑑證明,如果是一般繼承登記(即按照應繼分來繼承)或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可以不用申請印鑑證明(差別詳第7步)。 公屋繼承權 然而,後者可以授權房委會把其個案轉介社署,以便獲得適當援助。 倘若有合理而值得體恤的理由,及符合入息及資產限額定於公屋申請水平的「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和「住宅物業權審查」的規定,房委會會將個案轉介相關政府部門/機構進行評估及推薦,以考慮分戶申請。
公屋繼承權: 4 遺產承辦處的職員可以幫助我嗎?
第 24 點日據時期養親無子,以立嗣為目的而收養之過房子及螟蛉子,即與現行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七條所稱之「嗣子女」相當,其認定以戶籍記載為準。 於本省光復後開始繼承者,其繼承順序及應繼分與婚生子女同。 第 24 點日據時期養親無子,以立嗣為目的而收養之過房子及螟蛉子,與現行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七條所稱之「嗣子女」相當,其認定以戶籍記載為準。 於臺灣省光復後開始繼承者,其繼承順序及應繼分與婚生子女同。
公屋繼承權: 香港文匯網
消息人士表示,根據建築署最新估算,簡約公屋的高層樓宇的平均單位造價,可由今年初估算的約65萬元下調至約59萬元。 造價方面,由於第一批項目的回標價錢,比原先估算減少了約30億,因此第二批項目所需的工程總撥款亦可調低約16.9億元,至約98億4,000萬元。 公屋繼承權2025 另外,新加入於馬鞍山恒光街,鄰近港鐵站的用地,提供約860單位。
公屋繼承權: 遺產承辦處 pdf 版本
如果受益人已達成共識,你可以將有關工作或其任何部分轉交專業人士,如律師和會計師。 公屋繼承權2025 但是,遺產承辦處的職責並不是協助承辦人管理遺產,而該處的職員亦不會提供此等服務。 公屋繼承權 你必須親臨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書,因為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9)條不容許以郵遞方式申請。
但是,如果有關各方已展開訴訟,文件透露便應在有關的法律程序中進行;除了可以獲提供一份授予書的副本外(授予書在性質上是公開文件),查閱檔案是不容許的。 相關費用(如有)繳交後,完成修改通常需時大約4至8個星期。 不過,如果司法常務官提出提問(包括之前沒有發現額外資產及負債的原因,將擔保人的擔保加額或修改支持誓章的要求等),處理時間將會較長。 對於在2009年3月1日前去世的個案,普通法適用於斷定死者去世時的居籍;至於在2009年3月1日或之後去世的個案,則由香港法例第596章《居籍條例》規管。 公屋繼承權 遺囑認證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第 75.1 點繼承人不會同申辦繼承登記時,遺囑執行人得依遺囑內容代理繼承人申辦遺囑繼承登記及遺贈登記,無須徵得繼承人之同意。
公屋繼承權: 公屋遺產繼承: 物業繼承
至於特留分,黃祿芳說,是法律強制規定必須留給繼承人的最低保障,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的特留分都是應繼分的2分之1,兄弟姊妹、祖父母的特留分則是應繼分的3分之1。 第 89 點繼承開始於臺灣光復後至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依修正前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規定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親屬會議或其他繼承人為之。 所謂「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拋棄繼承權,該期間之起算,係指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且自己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成為繼承人之時,始開始起算主張拋棄繼承之期間。 公屋繼承權2025 公屋繼承權 其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拋棄人除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五款至第八款及第十款規定之情形者外,應親自到場,並依同規則第四十條規定程序辦理。
公屋繼承權: 3 遺產管理官管理的遺產如有無人申領的餘額,會怎樣處理?
由於本討論區受到「即時上載留言」運作方式所規限,故不能完全監察所有留言,若讀者及用戶發現有留言出現問題,請聯絡我們。 公屋子女繼承 Uwants.com討論區有權刪除任何留言及拒絕任何人士上載留言 (刪除前或不會作事先警告及通知 ),同時亦有不刪除留言的權利,如有任何爭議,管理員擁有最終的詮釋權。 用戶切勿撰寫粗言穢語、誹謗、渲染色情暴力或人身攻擊的言論,敬請自律。 配偶vs.第二順位:扣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1,200萬後,剩下的配偶先得一半600萬,另一半600萬再平均分給第二順位繼承人,比如父母各得300萬;如果配偶不在世,第二順位繼承人依人數自行平分2,400萬。
第 98 點債權人代位申辦繼承登記,如部分繼承人未在台設籍,無從領取身分證明者,可依法院判決書所列之繼承人及住址申請登記。 債權人代位申辦繼承登記,如其中有受託之信託財產,因信託財產非屬受託人之遺產,該信託財產不得受理登記。 第 97 點外國人死亡,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應依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本國法,故其繼承人依該被繼承人死亡時之該國法律規定,將合法繼承人製成系統表並簽註負責,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第 93 點原住民民情特殊,對於子女夭折或死胎未申報戶籍,致未能檢附該夭折者死亡之除籍謄本者,可由申請人立具切結書經該管警員或村長證明後,准予辦理繼承登記。 第 公屋繼承權2025 87 點申請繼承登記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十九條規定,應提出之戶籍謄本,不得以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代替。 第 80 點債務人部分遺產已由債權人代位以全體繼承人名義申辦繼承登記後,繼承人就其他部分遺產申請繼承登記時,如有拋棄繼承權者,得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