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工作上後接種疫苗,對於疫苗反應大,再請了疫苗接種假;後續又因為自身疾病發作,零星請了幾天假。 卻在12月中被單位主管約談,直指因為「請假太多」沒能跟上工作進度,所以必須資遣。 現行規定下只要確診者完成「居家隔離7天」即可解隔離、可外出、工作,因此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如身體不適,則可請病假,以未住院傷病假計算。 但若其他假別也都申請過了仍未痊癒,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勞工可與雇主協議「留職停薪」,而其留職停薪期間以1年為限。
- 但如僱主願意為其發放⅘病假,與連續性合約僱員享用同等福利,可以手動在後台更改病假類型為連續性病假。
- 事假: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無薪。
- 一月後,Laura因身體不適提供醫生紙請假兩天,僱主需要通過終端批准,但因為請假少於4天,故有權不支付其假期津貼,此類假期類型屬於病假而非連續性病假。
- 倘若勞工病假天數已超過上限,但仍有請假需求,建議優先使用事假、特休等;或者根據勞工請假規第5條,與雇主協商是否可以留職停薪一年。
- 有的事業單位在1日內的病假通融員工不用檢附證明文件,這在目前的法規上是比較優的規定,也是可行的。
- 本地人力資源顧問預料,香港身為國際都市,加上受外圍經濟放緩因素影響,在今次大裁員潮下,恐怕也難以獨善其身,當中有兩大範疇,隱憂將較明顯,打工仔在企劃職涯時,宜有一定準備。
如網簽入台許可同意書個人資料登打錯誤,必須註銷申請,請提供申請人護照影本,並註明錯誤地方,電郵至,處理時間為1個工作天,之後再重新申請。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明定,女性勞工請安胎假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進而影響勞工的全勤獎金、考績或其他不利處分。 因勞雇雙方已約定按曆年制來給假,小華在當年度1月1日到12月31日期間最多可請30天未住院病假。 如果老闆違反勞基法第13條規定,依勞基法第79條,勞動主管機管可處新臺幣九萬元以上四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根據相關僱傭條例,如僱員是”非連續性合約受僱”,則無權享受累積病假所帶來的福利,只能放無薪病假。
病假超過30天: 病假天數有包含假日嗎?
另外也要特別注意,雖然法令有寫說「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但不代表員工沒有提出證明文件前就可以不給假,當然也不能對證明文件有太嚴苛的規定,影響員工請病假的權益哦。 生理假:依性平法規定,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雇主不得拒絕。 依性平法施行細則,受僱者申請生理假無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而生理假的薪資無論是否併入病假,均減半發給。 當勞工因為工作情況導致發生職業災害,而在醫療中不能工作的情況,其休養期間即給予公傷病假。 此外,要留意的是,公傷病假是沒有明文訂定期限的,也就是只要勞工能檢具醫療證明,就可以繼續提出公傷病假的申請,惟職災傷病給付則是以2年為限。
- 換句話說,勞工若只請30天病假,30天只能以工作日計算。
- 但是,如果雇主有該等特殊情形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而無法接受員工復職時,仍可在三十天前做預告通知,並發給資遣費。
- 前一段有提到,如果員工請病假未超過30天,遇到休假日應不計入病假天數(即休假日工資照給);然而,今天員工如果一次請病假連續超過30個工作天,則遇到例假日、國定假日就可計入病假天數,也算是無薪病假(註6)。
- 勞工處自二○一九年十二月起推行優化工傷病假跟進程序先導計劃,共邀請了七間主要來自飲食及航空業的機構參加,透過篩選合適的個案,主動邀請僱傭雙方以「書面病假跟進方式」完成工傷病假跟進手續。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 病假超過30天 其實與申請事假情形相當,因病假當下勞工並未提供勞務,而依照「實際工作時間」發給工資而低於基本工資,是沒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的。 病假超過30天2025 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提到的公假:「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意思是只要有其他法令規定應給予員工公假的情況,雇主就應依法給假。 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勞工結婚者給予婚假8日,工資照給」,而這8日並不包含例假日,且要注意的是,民國97年5月23日起,《民法》第982條規定修正結婚採「登記」制度,所以結婚的效力是從當事人辦理登記後就開始了,婚假也依此為準。
病假超過30天: (二) 勞工病假怎麼請?關於勞基法請病假規定
請問:公司沒有上下班打卡,員工經常性於早上起床頭暈頭痛無法上班必須於中下午過後才能到公司上班以致工作時間難以與他人配合已經影響工作進度及損失,需要另聘員工分擔工作,已告知請員工就醫調整好自身狀況,卻回覆這是老毛病無藥可醫。 員工已任職近10年,近兩年請假情況越是經常。 如公司希望以不適任解雇,能以不付資遣費或是扣除工資以平衡損失嗎。
內政部台內勞字第323858號函釋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期間,除了延長假期在一個月(30天)以上者,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日,不計入病假請假期內。 換句話說,勞工若只請30天病假,30天只能以工作日計算。 根據勞基法第43條規定,勞工可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請假;就算請假,雇主也應該給付中央主管機關所規定的「最低標準工資」給勞工;而普通傷病假薪水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1年內如果沒超過勞工病假天數30天,雇主都要給予病假半薪。 綜上所述,就普通傷病假而言,在法定請假天數內,一次連續請病假達三十日以上(中間如跨越年度或請休其他假別時,將阻斷此連續計算),第一至第三十日僅能請休於工作日,例休假日工資仍應照給;自第三十一日起,即可併計例休假日,毋庸照給工資。 另一方面,如屬超過法定請假天數之優給病假,因法無明文規定,即無前開限制之適用。
病假超過30天: 事假 如果遇到國定假日,還需要給工資嗎?
四、第二段安胎假結束(11/30)與第三段安胎假(12/6起)之間已有特別休假中斷。 因此第三段安胎假開始,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回歸工資照給;須待重新按工作日累計「一次連續超過30日」安胎假後,才能再度將例假、休息日、國定假日併入安胎假計算。 依上述主管機關函釋規定,病假延長假期未達一個月以上者,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俗稱「國定假日」),均不計入病假請假期內,工資自應按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由雇主照給。 另外,過去勞動部曾有函釋認為「勞工因普通傷病假逾限,經留職停薪屆滿一年,仍未痊癒者,雇主可終止其勞動契約,……」看起來是要求企業給與生病勞工1年的留職停薪機會,但函釋中沒有援引法律依據,如果發生爭議,可能還是要回歸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依照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1款規定,勞工生病未住院,病假1年內不得超過30天,這30天薪資折半發給。 但並不是說勞工1年內請假累積超過30天就一定會是不能勝任,還是要看個案勞工請假的情況,是否有明確疾病、是否就醫,以及勞工請假影響企業運作的實際情形。
病假超過30天: Q1:勞工一年可以有幾天「病假」呢?
謀職假: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2項,在預告期間內,勞工可以請有薪的「謀職假」,每星期累積的請假時數不可以超過2天工作時間。 本題所說的情況,會是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所說的「勞工不能勝任所擔任的工作」。 因為勞工請假過多影響企業運作,導致勞工變成不適任勞工,企業可以此為事由資遣。 安胎休養請假是法律保障女性勞工的權益,雇主不能拒絕,要是違反上述安胎假規範,可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處新台幣2萬以上、100萬元罰鍰。
病假超過30天: 病假上限120天後,再累積如何計算
請勿以手機或平板電腦拍攝照片或上傳應備文件,上載之照片須符合規格,應備文件須清晰,表格須詳細填寫,否則需修正資料或後補相關應備文件,而延長申請時間。 單次入出境許可證:自核發之翌日起6個月有效。 效期內可入出境一次,因故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入境者,得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向移民署申請延期一次。
病假超過30天: 相關
我國自97年5月23日起採結婚登記生效之制度,依勞動部104年10月解釋,婚假應自結婚之日前十日起三個月內請畢,但經雇主同意,得於一年內請畢。 哺乳假:受僱者如有子女未滿一歲需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三十分鐘。 哺乳假亦適用於女性受僱者以容器儲存母乳備供育兒之情形,且不限女性受僱者,男性受僱者也可申請哺乳時間。 病假超過30天2025 就八週產假及四週之流產假,受僱六個月(含)以上者,全薪;未滿六個月者,半薪。 受僱者為此請求時,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病假超過30天: 企業內訓
反之,若勞工恢復出勤後,再連續請病假期間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天數部分才能將例休假日併計,即第二次連續病假從第三十一日起,如遇例休假日均一併計入無薪請假期間內,毋庸照給工資。 身為公司經營者或是雇主,一定會面臨到的便是受雇員工請假的問題,若是員工因受傷或生病需請假長時間療養,除了雇主面臨人力資源吃緊的問題,更重要的是薪資該怎麼算? 病假超過30天 其牽涉範圍甚廣,從員工是否因職災而致需請傷病假,到該員工是否有住院等,其規範皆有不同的差異。
病假超過30天: Q6:勞工申請「病假」,老闆可以拒絕或刁難嗎?
如任何病假日與任何法定假日(包括「另定假日」及「代替假日」)重疊在同一日,則該日被視為病假日,而僱主無須補回該法定假日。 如僱員符合資格享有法定假日薪酬,僱主須就該日支付法定假日薪酬,但無須就該日支付疾病津貼。 目前勞工在請假時,仍然建議是本人提出且在事前,但是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比如配偶生產),可以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 本網站結合我們所徵選的榮譽諮詢律師、一系列淺顯易懂及生活化筆觸的法規個案手冊、固定推出的法律專欄、培訓課程等訊息,一一在網站上找到您所需要的答案。 以上是病假相關資訊,如果您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您分享! 想看更多「勞資爭議」文章,歡迎點擊下方按鈕查看。
病假超過30天: 病假
因此,當員工有依法告知病假事由,雇主就沒有拒絕的權限,否則可能違反法令規定,最高可罰100萬。 而公傷病假根據函示,勞工產假、公傷病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計入請假期內(註三),但是公傷病假薪資是雇主給付全薪的,所以可以不用擔心。 但若勞工請了一次30天病假後回來上班,又再次請了40天病假,超過30日以上的天數(第31~40天)如遇到例休假日,則計入請假期間內,雇主也就不用給付工資。
病假超過30天: 相關法規分析
但如僱主願意為其發放⅘病假,與連續性合約僱員享用同等福利,可以手動在後台更改病假類型為連續性病假。 一月後,Laura因身體不適提供醫生紙請假兩天,僱主需要通過終端批准,但因為請假少於4天,故有權不支付其假期津貼,此類假期類型屬於病假而非連續性病假。 提醒:由於僱員可能不清楚不同假期類型定義,Workstem建議在僱主在後台設置僱員僅允許申請“病假”。
病假超過30天: 勞工請傷病假卻被資遣 勞動部:病假1年上限30日
但是,教師、公務人員等在留職停薪期間的年資計算,在某些情況下有特例。 員工有請病假需求,公司不論採曆年或週年制,並不會影響員工請病假天數權益(註5),因此,員工如果是年中或近年底才到職,也不能因其年度上班天數較少而少給假,請您一起來看看下面這則案例。 舉例:小花工作固定休週六日,最近因得流感向公司請病假,從5月7日(四)至5月11日(一)期間請病假,5月12日痊癒後去上班,則小花實際請病假天數應為3天(扣除週六、日兩天)。 如僱員在緊接病假日之前已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其僱主僱用1個月或以上,須由其僱主按照本條及第35條付給疾病津貼。 本地人力資源顧問預料,香港身為國際都市,加上受外圍經濟放緩因素影響,在今次大裁員潮下,恐怕也難以獨善其身,當中有兩大範疇,隱憂將較明顯,打工仔在企劃職涯時,宜有一定準備。
但是,若配偶目前未就業,又無正當理由者,則員工不能申請育嬰假及家庭照顧假。 病假超過30天2025 病假超過30天2025 其日數併入事假,全年以七日為限,而且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無薪。 雇主不得因員工請家庭照顧假而視為缺勤,致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等。 此點與一般事假不同,雇主得因員工請休事假而不發給全勤獎金。 育嬰假:受僱者任職滿一年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簡稱「育嬰假」),每次以不少於六個月為原則,期間不得超過二年。
病假超過30天: 事假一年幾天? 超過事假天數怎麼處理?【勞資不可不知】
這點常常導致勞資爭議,但根據判決,病假證明只是給雇主確認勞工的請假理由是否正當,並不表示沒提供就可以拒絕勞工請假(註一)! 不過要特別注意,雇主准假後,事後辦理請假手續如果提不出證明,雇主是可以請求勞工改請事假或其他假別。 雖然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有定義這個假別,不過公傷病假勞基法沒有特別規定天數,因此只要勞工能拿出醫療證明,就可以持續向公司申請公傷病假。 另外,經過醫師診斷,若勞工罹患癌症(含原位癌),需採門診方式治療,或者懷孕期間需要安胎休養者,在勞工治療或休養這段期間,都是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勞動部曾呼籲勞資本應誠實互信,雇主雖可以要求提出證明,但生理假之原因通常較為固定,若要求每次生理假都須提出醫師證明,則非屬必要之範圍。 因此〈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也已修正,申請生理假時不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第14條規定,如果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每月可以請生理假1天。 而全年請假日數未超過3天,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天數則數併入病假計算。 病假超過30天2025 或勞工因普通傷病假逾限,經留職停薪屆滿1年仍未痊癒,雇主同樣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並發給資遣費。
病假超過30天: 勞動法資訊
如拒絕勞工留職停薪申請,又綜合判斷無法勝任工作時,雇主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並給付資遣費。 病假超過30天2025 總結,不論當年度已經請過多少天數的病假,必須是勞工請病假「連續」超過30天後的期間,遇上例假日才計入請假期間。 根據內政部74年4月27日(74)台內勞字第302665號行政函釋說明,勞工事假期間如遇例假、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應不計入請假期內。 因此雇主是可以要求勞工申請病假時說明請假理由,另外雇主也可能要求提供相關證明作為請假方式,尚不違法。
但通常情況是遇員工請假過多且有濫用情況,對事業單位不勝其擾,相關問題處理可與中鼎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洽談。 如果情況特殊,全年請事假天數超過14天,依內政部民國74年台內勞字第315047號函釋,超過部分得以用「特別休假」折抵,如果沒有特別休假,或特別休假已休完的勞工,則應依照公司約定的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好就可以。 另外,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規定,如果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30天,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折抵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以1年為限。 勞動部上開見解已明確揭示,如勞工一次連續請超過三十日之普通傷病假期間,此期間如有間隔不同之假別,仍應於普通傷病假一次連續請超過三十日時,始有超過三十日天數併計例休假日之適用。
(三)及(四)若受傷僱員的工傷病假超過七天,而意外並無引致永久喪失賺取收入能力,在工傷病假已完結後,僱傭雙方可要求勞工處以「書面病假跟進方式」完成工傷病假跟進手續。 病假超過30天 勞工處會按《條例》為採用上述處理方法的個案直接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解決有關申索。 那麼,當病假都請好了,薪資又是怎麼計算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