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委會一方提出的另一理據,是公屋供應目的是關乎「家庭目的」,讓市民組織有子女的家庭,惟同性伴侶不能生育,故原審法官在案中考慮是否有歧視時,錯將同性及異性伴侶視為可比擬對象。 香港高等法院早前就房委會的公屋及居屋政策拒絕承認同性伴侶配偶關係而引起的兩宗司法覆核案,裁定事主勝訴,惟房委會不服裁決提出上訴,上訴庭周二(17日)頒下判詞,駁回房委會的所有上訴理據。 公屋上訴 故此,上訴庭同意原審官所指,在房委會配偶政策上,異性及同性伴侶相類同,因性傾向構成差別對待,屬於歧視。 而房委會的陳詞,實質上是承認現有居屋配偶政策,目的為阻嚇同性伴侶購買居屋,正正是具針對性的直接歧視,或案例所指的「嚴重間接歧視」,故原審法官以嚴謹標準檢視本案情況是否符合原則,並無不妥。 公屋上訴 判詞提及,原審時房委會指其政策頂多涉及間接歧視,為差別待遇提供合理辯解時,可採取較寬鬆的標準。 上訴庭指,正如同性伴侶一方所指,本案同性伴侶所承受的差別對待,較同類案件的間接歧視更嚴重,甚至近乎直接歧視,因同性伴侶永遠都沒可能符合有關條件。
房署經過水電錶的調查後,認為該單位存在丟空問題而向朱女士發出終止租約警告。 上訴庭周二判布的判詞,涉及兩宗司法覆核案,其中居屋案的司法覆核申請人為吳翰林及李亦豪;答辯人為房委會;惟吳翰林已在2020年因抑鬱症自殺離世,由李亦豪替亡夫成為申請人。 兩人於2017年在英國結婚,吳其後在港購入居屋供兩人居住,但房委會規定只有異性配偶及18歲以下子女才被視為「家庭成員」,可「加名」成為單位住客,故李無法合法入住單位,亦不能於未補地價情況下獲丈夫、即吳翰林轉讓業權。 判詞引述,同志伴侶一方依賴《基本法》第 25 條及《人權法》第 22 條有關「人人平等」的條文提覆核,但房委會爭議平等權在本案不適用,原審法官將異性伴侶與同性伴侶比較,以衡量是否構成歧視,在法律上犯錯。
公屋上訴: 房屋署上年度查核1.3萬公屋戶 收回1300伙涉濫用或違約單位
吳翰林 公屋上訴2025 2020 年因抑鬱症自殺離世,李亦豪替亡夫成為申請人。 吳其後購入居屋供兩人居住,但房委會規定,只有異性配偶及 18 歲以下子女,才被視為「家庭成員」,可成為單位住客,李無法合法入住居屋單位,亦不能於未補地價情況下,獲吳轉讓業權。 房委會回覆指正仔細研究判詞,以作出適當的跟進行動,又指根據記錄,房委會共接獲一宗由同性婚姻配偶以「一般家庭」身分提交的公屋申請,以及一宗要求將同性婚姻配偶加入為資助出售單位家庭成員的申請。 若在聆訊當日出現惡劣天氣(如香港天文台發出熱帶氣旋警告信號或暴雨警告信號),委員會會按照有關通告(颱風及暴雨警告的安排)所載安排處理當日的聆訊。 此部分因雙方當事人當時皆為單身,渠等交往無涉婚外情,要屬個人私生活領域範疇。 然而,在杜先生居住的公屋上訴案例中,由於他從事的工作需要經常出海,兩年間每日在船上工作十小時,有時便在船上煮飯、睡覺而不回公屋居住。
- 房委會發言人今日(11日)表示,房委會早前通過的「屋邨管理扣分制」加強措施,將於2023年12月8日實施。
- 黎官認為,上訴人不可能不知道,且警員非常接近兩人,說話聲量不弱,但兩人依然選擇站在店門前,不讓警方內進,可見意圖是故意阻撓警員正當執行處理職務。
- 曾小姐連同弟弟、父母居住在沙田禾峯村順和樓的四人單位內,她父母在2009年前往英國工作,供養姐弟兩人出國留學。
- 杜先生表示,房署家訪發現住戶並不在家而向他提出警告,他因而放棄原有工作,家庭收入每月減少千餘元,因其認為房署調查方式合理,願意配合調查。
本港房屋資源寶貴,房屋署對公屋濫用情況嚴懲不貸,當中以空置公屋最為普遍。 但現時房署只依賴「三個月經常持續居住」的概念,來判定公屋是否空置需要回收,令去了長時間旅行,甚至長期在外工作的住戶同樣被迫遷出,引來不滿。 房署職員則回應不一,部份指會家訪十次才決定公屋是否有空置情況;有的指沒有明文規定,會視乎情況而定。 針對居屋案,陳樂信指現時居屋配偶政策,可減低同性伴侶購買居屋的意欲,從而令異性伴侶在市場上有更多居屋單位選擇。
公屋上訴: 扣分制分數有效期兩年
當記者問及房署職員有無具體調查規定時,房署職員表示,沒有固定標準抑或明文規定,視乎具體個案情況而定。 然而,在此事件中三次的家訪次數也與房署蕭姓職員提出的十次最低家訪次數差別較大。 公屋上訴2025 在上訴過程中,朱女士的女兒詢問如何依據水電錶標準,判定波動幅度是否在合理情況之內,房署職員表示未有攜帶相關文件而不作回應。
在英國期間寄居在親友提供的居所中,四年間僅姐弟兩人於暑假會在公屋居住,父母則於四年間從未返港。 公屋上訴2025 公屋上訴2025 房屋署在去年七月起,於三個月內通過家訪、水電錶查詢等方式判定其居所鮮有人居住,故終止其公屋租約,今年曾小姐從英國歸港後,便就這張「遷出通知書」而提出上訴。 「現金津貼試行計劃」是2021年6月底由政府推出的3年試行計劃,旨在幫助基層家庭面對長時間輪候公屋時的生活困難,對象為2人或以上的一般公屋申請者或「高齡單身人士」優先配屋計劃申請人。
公屋上訴: 提出上訴
李先生不憤,指信上指明是與新冠肺炎有關,但房署職員仍堅持指他超出限額,要取消其公屋資格。 李先生無奈表示「我唔係多你三千幾三萬幾,同埋唔係個個月有,我係因為疫情公司人手不足,我去填補空缺,自己都中埋新冠肺炎,等咗10年,換嚟呢個結果」感到非常無助。 公屋上訴 原以為終於可以上樓,李先生沒想到突然接到一個壞消息,指他們的家庭總收入超出了限額,不符合入住公屋資格。 公屋上訴 現時二人家庭的入息限額是每月$19,550,而李先生就超出了$333。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於今年5月24日通過實施扣分制的加強措施,增加涉及環境衞生、公眾安全及嚴重違反租約的九項不當行為的扣分分數,以及擴大兩項有關環境衞生及/或嚴重違反租約的不當行為的適用範圍。 鄭泳舜稱,劏房住戶集中居住在油尖旺、深水埗區,當局增加簡約公屋市區的單位選項,將可吸引符合資格的劏房住戶選擇遷往簡約公屋,以改善他們的居住環境。 公屋上訴 另一議員、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兼告別劏房行動召集人鄭泳舜稱支持當局增加簡約公屋的市區選址,經過房屋局最新的調整,現時擬興建的市區單位,已佔整體簡約公屋單位約五成,這是合適的。 他指善用政閒置校舍興建共600個簡約公屋單位,是合適選擇。 公屋上訴 公屋上訴 被問到簡約公屋未有參考過渡性房屋推出鼓勵生育政府,即放寬輪候公屋滿三年的要求,房屋局消息人士則指,「唔係唔做」,並強調當局正制訂評分標準,預計相關準則會在明年出爐。
公屋上訴: 消息人士:蓮塘尾項目成本效益相對較低
申請人除可提交紙本申請表格,亦可選擇在網上遞交申請,屆時將會有市區及新界的項目同時可供選擇。 當時的主任就建議李先生再補交資料副本,李先生一早有準備,於是就在當日即時補交。 但去到第二天,即6月2日,李先生又再收到房署的回覆,指他未有按指示於限期內提交文件上訴,當時李先生認為自己前一天已補交,因此未有理會。 而為何會多出了$333,李先生解釋,他是在醫管局病房裡照顧病人的前線職員,這兩年因為新冠肺炎,經常需要加班,因此獲得$333的加班津貼。 李先生指,他的工作要替新冠肺炎病人換尿片、餵食和清潔等,屬於嫌惡性並高危的工作,但他從不會因此而想過離職,卻沒想到這$333會打破他的安居夢,因此令他相當無奈。
公屋上訴: 香港文匯網
在上訴聆訊中,曾小姐認為房署宣傳不足,自己不知道出國留學而丟空公屋,需要通知當局。 而房署亦沒有明確告知她,在怎樣的情況下會面臨空置公屋的指控。 而且三個月的調查時間亦不盡合理,她更質疑房署在此期間的調查方式是內部隨機決定,沒有實質的理據。 上訴庭同意原審法官指,房委會的配偶政策屬基於性傾向的歧視,認為同性與異性伴侶在房屋的配偶政策上是可比擬對象,因此駁回有關上訴理據。
公屋上訴: 馬鞍山恆光街建校用地改建簡約公屋 提供860個伙
高院署理首席法官麥機智等三名法官頒下判詞,指看不出在案件事實層面上,有任何有效基礎使終院需檢視相關法律原則,但認同法庭應否跟從辯方所依賴,沒有約束力但具說服力的英國最高法院相關案例是一項重要議題,因案例能否在其他本地案件應用存有爭議,決定批出七人的上訴許可。 周認為,房署望藉回收政策騰出更多公屋的成效不大,倒不如由政府覓尋更多土地,用以興建公屋,才能長期地解決香港土地不足的問題。 信件內容令樓主擔心不已,不知會不會是「因為主任沒收到補交材料才被取消公屋申請」,害怕這麼多年公屋排隊就這樣沒有了,於是發帖詢問網民。
公屋上訴: 房屋政策排除同志配偶被裁違憲 房委會上訴被駁回 申請人盼房委會不再上訴讓亡夫安息
另一個個案指,事主馮小姐位於大窩口單位的水電用量極低,認為她將單位長期空置。 馮小姐答辯時表示,自己情緒有問題,每日有17小時在母親家中;’由於長期離家,加上自己只飲用礦泉水,所以極少使用家中水電。 調查小組主席黃鎮南建議譚小姐向社福團體尋求協助,至於調遷一事,則有待調查委員會完成判決後再向房署申請。 香港房屋委員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於二○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通過以下一系列新措施,以加強打擊濫用公屋和優化「富戶政策」,確保善用公屋資源。 注意:如你選擇郵寄上訴文件,請在投寄郵件時支付足額郵資及註明回郵地址,以確保你的上訴文件能妥善送達上訴委員會。
公屋上訴: 相關新聞
根據判詞引述,房委會爭議平等權與本案無關,又認為原審法官將異性伴侶與同性伴侶比較,以衡量是否構成歧視,法律上亦犯錯。 婚姻平權協會亦發表聲明,指上訴庭維持原訟庭的裁決,明確指出房委會現行的公屋及居屋政策,同性配偶與異性配偶存在差別待遇。 公屋上訴 是次判決再次表明,公共政策應該保障所有人士,以免他們因為性傾向而遭受歧視及不公平待遇。 上訴庭指,法庭需考慮同性伴侶及異性伴侶,是否有足夠差異,令他們在居屋及公屋政策上須有差別對待。 公屋上訴2025 判詞認為,同性或異性伴侶出於經濟需要申請公屋,兩者並無實質分別,而原審官亦裁定同性婚姻與異性婚姻,均有同等的相互依賴和人際關係。
公屋上訴: 「家庭小寵物」的定義
9項不當行為扣分的分數將會增加,包括亂拋垃圾;胡亂棄置垃圾;任由攜帶的動物及禽畜隨處排洩糞便,弄污公眾地方;棄置雜物阻塞走廊或樓梯通道及造成噪音滋擾,均由5分增至7分。 至於由7分增至15分的行為,包括在垃圾收集站、樓宇範圍內或其他公眾地方胡亂傾倒或棄置裝修廢料;損壞雨水/污水管,引致滲水往下層單位;損毀或盜竊房委會財物,以及把出租單位作非法用途。 另外, 擴大兩項有關環境衞生或嚴重違反租約的不當行為適用範圍。 他又指,改建空置校舍的平均單位成本為50萬元,造價較低,建議政府應進一步研究,增加更多合適的空置校舍或政府物業選址進行改裝,既可以增加更多較交通便利的地點項目,亦可以減低建築成本開支。 立會議員梁文廣表示,政府在第二批簡約公屋增加市區、擴展市區地段單位的供應,同時減少新界較偏遠地段單位的數目,甚至撤回部分項目,認為是回應基層市民對於入住位於市區、擴展市區項目的殷切訴求。 李先生在受訪期間突然收到房署職員的來電,原以為是有好消息,但職員卻指他們已收到並看過李先生補交的文件,經審查後認為李先生的仍然是超還了入息限額,即使有李先生上司的信件,也未能上訴成功。
公屋上訴: 當局下調第二期估算16.9億
現時公屋遭收回主要有3個原因,而綜合房屋署資料,常見濫用公屋或嚴重違約行為有8種,涉及被扣分的行為有28種。 住在公屋的住戶,可以聯絡房屋署,對方會派屋邨職員調查,到場了解情況。 香港房屋政策評議會主席鄭請發認為,在屋邨管理和濫用調查中涉及外判商的參與,假如外判商沒有依據規則行事,則可能帶來問題。
房委會今日(11日)公布加強版公屋「屋邨管理扣分制」下周一(18日)起實施,有九個項目提高扣分分數,當中四項由扣7分倍增至15分,包括胡亂傾倒或棄置裝修廢料;損壞雨水/污水管,引致滲水往下層單位;損毀或盜竊房屋委員會財物;及把出租單位作非法用途。 公屋上訴2025 住戶兩年內被扣滿16分,租約會被終止,五年內不得再申請公屋。 根據《房屋條例》,公屋租戶若被終止租約而獲發遷出通知書,可在通知書發出日期起計15日內,就終止其租約一事向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而結果將於會議後14日內以書面通知事主。 兩名上訴人因違反公屋租約中「長期空置單位」規定,被房屋署要求終止合約,事主最後承認錯誤,希望房屋署酌情處理。 除屋邨辦事處執行日常租約管制工作外,我們亦成立了「善用公屋資源分組」,打擊濫用公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