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長鄧炳強於立法會上表示,修例目的為向公眾發出清晰訊息,表達作出偷拍等行為有嚴重後果。 法案委員會主席、民建聯葛珮帆表示歡迎,並提到曾有人將她的頭象移至色情照片,認為現今科技發達,容易製作象真度極高的影象,令當事人聲譽受損,因此亦歡迎政府修正案。 任何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為了性目的或不誠實地作出偷拍行為,如從衣服下方、外衣的開口或間隙,偷拍他人的私密部位,即屬違法。 任何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在事主處身於令人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情況下,暗中觀察、拍攝事主的私密部位或拍攝事主在進行私密行為,即屬違法。 政府透過訂立條例以達至阻嚇作用,從而保護可能受害的人。
俗稱「高炒影胸部」和「影裙底」的行為便可能干犯了這條罪行。 這條罪行與窺淫罪的主要分別在於犯案場所是否是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地方,而且這一條著重設備(例如手機)的使用,而窺淫罪則包含肉眼偷窺。 這條罪行與窺淫罪的主要分別在於犯案場所是否是對保存私隱有合理期望的地方,而且這一條著重設備(例如手機)的使用,而窺淫罪則包含肉眼偷窺。 鄧炳強指,修例後將訂立四大罪類,草案建議訂立窺淫罪,任何人如果未經受害人同意,在受害人有合理期望能夠提供私隱的地方,秘密觀察或拍攝受害人的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即屬犯罪。 草案亦建議訂立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部位罪,處理一般所指「影裙底」和「拍攝衣領」(即俗稱「高炒」)的行為,若該項觀察或拍攝是為了性目的,或令其本人或他人不誠實地獲得益處,即屬犯罪。
窺淫罪: 香港文匯網
任何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的情況下,發佈或威脅會發佈事主的私密影像,其意圖是致使事主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即屬違法。 假如事主所身處的地方屬對保存私隱有合理的期望(如獨立更衣室、廁格、私人睡房、劏房、已上鎖的辦公室),則任何人在該地方暗中進行觀察或拍攝,即使當時事主穿戴整齊,並未有露出任何私密部位,亦屬違法。 任何人如發布私密影像,或威脅會發布意圖令事主受到侮辱、驚嚇或困擾,或罔顧事主會否受侮辱、驚嚇或困擾,即屬干犯未經同意下發布私密影像罪,最高可判囚5年。
條例就窺淫、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發布源自上述兩項罪行的影像,以及未經同意下發布或威脅發布私密影像訂立特定罪行。 網絡上存在大量在事主同意下進行拍攝,但卻在未經事主同意下便發佈的私密影像,當中不少是在「色情報復」的情況下發佈,即情侶分手後故意令對方的裸照外洩,作為報復或要脅對方的手段。 當那些影像流傳到網上時,往往會出現「網絡瘋傳」的情況,一發不可收拾地傳遍不同角落,令事主深深受到傷害。 另外亦有人會透過改圖或深偽技術(Deepfake),即以人工智能技術製作像真度極高的圖像,將事主的樣子加在其他人的裸照上,也就是所謂的「移花接木」,這同樣會讓事主受到不同程度的困擾。 本港過去一直沒有法例可以懲處以上行為,在新法例下,無論外洩還是轉發,一律可被檢控。 保安局發言人表示,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於2019年4月發表《窺淫及未經同意下拍攝裙底報告書》,建議就相關行為訂立罪行。
窺淫罪: 窺淫罪與偷拍罪行
第一,最初局方提交的草案內容中,「事主沒有給予同意」是構成犯罪行為的必要條件。 但在真實的處境中,事主可能不願出庭作證,又或未能追查到事主的身份,那就不能將犯罪者入罪。 所以局方在草案上作出修訂,在上述三項新增法例中,剔除「事主沒有給予同意」的罪行元素,只要有人「不理會事主是否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偷窺、偷拍或發佈有關影像,就足以構成有關罪行。 窺淫罪2025 窺淫罪2025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修例的原則是向公眾發出清晰訊息,不應該作出偷拍等卑劣行為,否則會有嚴重後果。 立法會會議今日(30日)繼續,會上通過修訂《刑事罪行條例》,訂立「窺淫罪」及「未經同意下拍攝或發布私密影像」的新罪行,政府同時提出多項修正案,涵蓋移花接木的影像,即是透過改圖,將某人的臉部移至色情照片的情況。
局方會於下周五向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匯報諮詢結果及具體立法建議,政府亦正同步進行法例草擬工作,目標是在本立法年度下半年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 政府今日(19日)在憲報刊登《2021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旨在就窺淫、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部位及未經同意下發布私密影像訂立特定罪行。 政府將於下周三(24日)向立法會提交條例草案進行首讀和二讀。 政府需要加強新法例的推廣,幫助市民認識有關條例,以免市民因「無知」而墮入法網。
窺淫罪: 香港性罪行檢討
喜歡行山,廣結良朋,相信三人行必有我師,尊重不同意見人士。
- 公眾諮詢報告同樣提到,據法改會的指導原則,其中一項是性別中立,因此政府在《諮詢文件》中建議「私密行為」及「私密處」的定義應不論性別涵蓋女性胸部和男性胸部,收到的書面意見中約90%表示同意。
- 另外,條例加入處置令,賦權裁判官可下令被告或任何人移除、刪除或銷毀涉及相關刑事法律程序的私密影象。
-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修例的原則是向公眾發出清晰訊息,不應該作出偷拍等卑劣行為,否則會有嚴重後果。
- 政府今日(19日)在憲報刊登《2021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旨在就窺淫、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部位及未經同意下發布私密影像訂立特定罪行。
- 最新的《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新增了主要4項與偷窺、偷拍、未經同意發布私密影像有關的刑事罪行。
- 此外,立法會亦通過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其中《殘疾歧視條例》修訂後,小巴及電車須為殘疾人士提供收費優惠。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XII部列出本港的性罪行及相關的罪行,但當中有些條文已不合時宜,甚至出現不少漏洞。 此外,立法會亦通過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動議的擬議決議案,其中《殘疾歧視條例》修訂後,小巴及電車須為殘疾人士提供收費優惠。 「私密部位」指人的生殖器官、臀部、肛門範圍或胸部(不論是露出或僅有內衣遮蔽),或遮蔽該些地方的內衣。 「私密部位」指人的生殖器官、臀部、肛門範圍或胸部(不論是露出或僅有內衣遮蔽) ,或遮蔽該些地方的內衣。 近日Telegram一個偷拍群組曝光,用戶肆無忌憚地分享偷拍女性私隱部位的相片,但其實香港是沒有一條專門針對偷拍的法例。 如被告證明自己誠實地相信事主同意這些行為,可構成辯護理由。
窺淫罪: 香港的兩制律師 – 律師(Solicitor)與大律師(Barrister/Counsel)
葛珮帆在三讀通過後表示,對修例通過感高興,又指她與民建聯婦女事務委員會發布走光黑點調查已超過十年,發布調查只是希望社會關注偷拍問題。 第三和第四項新增罪行是與發布私密影像有關的,即(1)發布干犯上述兩項罪行所得的私密影像,及(2)未經同意發布或威脅發布私密影像。 「移花接木」和「色情報復」的行為則分別可能觸犯這兩條罪行。 窺淫罪2025 最新的《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0新增了主要四項與偷窺、偷拍、未經同意發布私密影像有關的刑事罪行。
窺淫罪: 是否偷窺或偷拍事主的私密部位才會犯法?
新訂的規淫罪訂明,如任何人在未經同意下,暗中觀察或拍攝某人,而對方身處的地方按理會被預期會裸露、露出私密部位或進行私密作為,即屬違法。 鄧炳強指,吸納社會意見後,決定將「移花接木」的色情照片納入法例,是因為科技日益發展,愈來愈容易偽造非常像真的影像,同樣影響受害人。 他又稱,法例亦會賦權法庭可以命令移除或銷毀不當照片,因為即使發布影像的人已被繩之以法,但如果有關照片持續在網上流傳,會繼續造成傷害。 窺淫罪 現時偷拍裙底或在私人地方被偷拍並沒有特定法例針對,只能控以不誠實取用電腦、公眾地方行為不檢或遊蕩等罪名,部分刑罰相對較輕。
窺淫罪: 政府刊憲擬修例設「窺淫」及「未經同意拍攝私密處」罪 新訂罪最高刑罰監禁5年
立法會在本年9月30日通過《2021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將窺淫、偷拍及未經同意發佈私密影像等行為訂為刑事罪行,相關的法例已於10月8日生效。 [1] 要了解新法例的內容,先要理解條例中「私密部位」、「私密作為」和「私密影像」的定義。 【Now新聞台】政府刊憲修例,將窺淫、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部位及未經同意下發布私密影像列為刑事罪行,最高可判囚5年,條例草案下星期三提交立法會首讀及二讀。 報告指,政府在諮詢期內共收到由團體、學者及個別公眾人士提交的意見書,而書面意見中有93%表示支持訂立窺淫罪。
窺淫罪: 最高瀏覽
條例亦加入了處置令的安排,讓法庭可按情況命令任何人(包括社交媒體和網上平台)移除、刪除或銷毀涉案的私密影像以保障受害人。 政府在2020年7月8日發表《有關引入窺淫、私密窺視、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處及相關罪行的建議的諮詢文件》(“《諮詢文件》”),展開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邀請公眾人士就《諮詢文件》所述的立法建議提供意見。 法案委員會主席、民建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指,本港偷拍私密部位行為嚴重,惟現行罪行既無針對性,亦無阻嚇力,認為修例後能夠有助遏止有關行為。
窺淫罪: 未經同意發放私密影像屬違法
港府終就窺淫及相關罪行發表公眾諮詢結果,議員轟政府「踢一腳先郁一郁」。 窺淫罪 窺淫罪 保安局昨日發表公眾諮詢結果,指在諮詢期內收到201份意見書,最後建議就窺淫、私密窺淫、和未經同意下為了得到性滿足或不論目的為何而拍攝私密處(俗稱偷拍裙底),訂立新的刑事罪行,而發放該3個行為所得的照片及影片同樣屬刑事罪。 有關注議題的議員表示,政府就該議題的立法拖拉多年,「逼到佢唔做嘢唔得先肯做嘢」,希望當局盡快處理立法工作。
窺淫罪: 窺淫罪即將立法 偷拍裙底可囚5年
鄧炳強表示,當局不斷完善草案,包括擴闊「私密影像」的定義,以涵蓋規管「移花接木」影像。 立法會今天(30日)三讀通過《2021年刑事罪行(修訂)條例草案》,條例涵蓋四大罪類,包括訂立窺淫罪、未經同意下拍攝私密部位罪及兩項關於發布私密影像的罪行;同時擴闊「私密影像」的定義,以涵蓋「移花接木」影像。 公眾諮詢報告同樣提到,據法改會的指導原則,其中一項是性別中立,因此政府在《諮詢文件》中建議「私密行為」及「私密處」的定義應不論性別涵蓋女性胸部和男性胸部,收到的書面意見中約90%表示同意。
窺淫罪: 窺淫罪|萬人偷拍群「共享」逾千圖 猥褻用詞評頭品足
第三和第四項新增罪行是與發布私密影像有關的,即(1)發布干犯上述兩項罪行所得的私密影像,及(2)未經同意發布或威脅發布私密影像。 最新的《刑事罪行條例》(香港法例第200章)新增了主要4項與偷窺、偷拍、未經同意發布私密影像有關的刑事罪行。 網絡世界充斥著大量偷拍影像,不少人肆無忌憚地在網上討論區和即時通訊群組「分享」這些偷拍得來的影像,但過去並沒有任何法例保障被拍攝者的權益。 窺淫罪2025 在以上條例生效以後,分享偷拍得來的影像便會觸犯法例,而此條例列明不論那些偷拍的影像由誰人拍攝,只要有人罔顧那些影像是否從干犯窺淫罪及非法拍攝私密部位罪而來並加以發佈,都會觸犯此法例。
窺淫罪: 網上不良資訊
視乎攝錄機安裝位置,假如在家中大廳的明顯地方安裝鏡頭,而該傭工亦被知會在大廳的活動可能被拍攝監或監察,則不會干犯窺淫罪行。 2021年10月8日,窺淫罪及其他與性或偷拍私隱部位等有關的新的刑事罪行正式生效,偷拍裙底、偷窺他人私密部位自此受到了全面規管。 2021年10月8日,窺淫罪及其它與性或偷拍私隱部位等有關的新的刑事罪行正式生效,偷拍裙底、偷窺他人私密部位自此受到了全面的規管。 裁決質疑控方把「不誠實取用電腦」罪名當作「萬能Key」,即把所有使用過電腦裝置而作出不當行為都以此罪名提出起訴,並不恰當。
窺淫罪: 窺淫罪的覆蓋層面
政府接納法改會的建議,並於2020年7月展開為期3個月的公眾諮詢。 窺淫罪2025 至於未經同意下拍攝或發布私密影象則訂明,任何人如未經同意下,在某人衣服下方或外衣的開口或間隙,觀察或拍攝該人的私密部位,即屬違法;而發放偷拍的性影象,或者受害人同意拍攝但沒有同意發放的私密影象,同屬違法行為。 另外,條例加入處置令,賦權裁判官可下令被告或任何人移除、刪除或銷毀涉及相關刑事法律程序的私密影象。 她又表示,很高興當局採用其建議,把相關罪行的最高刑罰訂為3至5年監禁,以加強對市民的保障。 任何人沒有取得事主同意、暗中觀察或拍攝私密部位或私密作為,即犯窺淫罪;為了上述目的安裝或操作設備、建造或改裝任何構築物亦屬犯法,最高可判囚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