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宗教儀式婚禮,雙方需要向主禮官諮詢婚禮的確切日期、時間和地點,然後預約提供擬結婚通知書的日期。 在發出通知並展示15天后,前往選定的登記處領取婚姻登記員證書,將其交給相關的許可禮拜場所。 如沒有婚姻登記員證書,不得在持牌的禮拜場所舉行婚禮。 如你已成功透過電話或網上預約到婚姻登記處遞交通知書,結婚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必須親身前往選定的婚姻登記處/辦事處如期遞交通知書,並攜帶結婚雙方的身分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或旅行證件。 決定某名女性是否適合擔任代母時,須由註冊醫生評估,而該名醫生不得負責進行該代母懷孕的生殖科技程序。
- 答辯人必須在提出離婚申請之前連續至少一年拋棄呈請人,計算一年期限時不包括實際出走遺棄之日。
- 對於香港法院判定離婚撫養權歸屬上,法官會以子女的福利為首要考慮作為準則。
- 這個程序的目的是鼓勵父母如何在婚姻破裂後有效地就子女的事宜溝通和談判出一個有效的方案,使雙方取得持久的協議。
- 隔了一陣,他無緣無故回來說,要開車帶她和兒子一起出外吃晚飯;但到了街上,他突然無故發脾氣,把兒子抱回車中,要帶走他。
- 委任共同監護人時,必須格外小心,確保他們能共同維護兒童的最大利益。
自從一九七一年十月七日起,夫婦須按照 《婚姻條例》(香港法例第181章)指定之程序結婚方屬有效。 一般而言,婚姻必須是一男一女自願之終身結合並不容他人介入,而且必須在其中一個婚姻註冊處或持牌的宗教祟拜地點進行結婚儀式,才是正式註冊婚姻。 閣下如自行向法庭申請離婚,必須填寫離婚呈請書,並親身交回香港港灣道12號灣仔政府大樓閣樓M2層家事法庭登記處。 (iv) 調解 ─ 離婚養權 解決家庭糾紛,除了在法庭進行訴訟之外,還可以選擇家庭調解。 愈來愈多分居或離婚夫婦,在婚姻破裂,出現爭論時,都選擇以家庭調解去解決。 (a) 呈請人雖然知道自己有權可作該段婚姻無效(voidable),但呈請人作出的某些行為,導致答辯人有理由相信呈請人不會這樣做;及
離婚養權: F. 離婚 (財務事宜)
離婚人士可以嘗試用非訴訟式糾紛解決的方法處理有關家事的爭議。 非訴訟式的糾紛解決方法包括協作解紛、家事調解、排解財務糾紛程序和排解子女糾紛程序。 當一方向另一方作出附屬經濟濟助申請時,法庭會定下一個日期進行首次約見及通知雙方。
- 若屬離婚呈請,必須經司法常務官確定呈請書已經送達答辯人後,案件才可排期聆訊。
- 法庭會得到該子女的管養權,而法庭可以頒令把該子女的照顧和監管權交予適合的人士。
- 父母有責任確保孩子的安全,必須提供基本需求及不能讓孩子獨處而無人看管。
- 另一個例子是來自官方/政府機構的正式要求,為特定目的或用途提供該項紀錄。
- 如果你認為另一方沒有在表格E中作出全面和坦誠的披露,你需要證明及展示給法庭甚至向法庭提出證據你如此指控對方的原因。
- 因此,共同管養是否可行,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父母是否可以合作,如果雙方沒有互相合作的合理前景,判予共同管養權可能會導致災難的情况及違反孩子的福利/最佳利益。
- 註冊婚姻是指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不容他人介入,而結婚儀式則必須在香港的婚姻註冊處或特許的禮拜場所舉行。
「我和他在一起這麼久了,自然深信不疑,也覺得自己有責任幫助他,真的打算簽文件。」她說。 不論前因,離婚的過程少不免對雙方構成一定程度的心理壓力。 當壓力過大,當事人或有機會染上酗酒、吸煙等陋習及不良嗜好,並可能為爭取撫養權而隱瞞其健康狀況。 調查員會記錄當事人的外出活動、購物行為等,從而了解當事人的特殊習慣。 此外調查人物有機會頻密出入診所、遊戲機中心等地方,這些資訊都有助立體地了解當事人的狀況。 當中會包含了日常的照顧和管教責任、探視以及作出對子女有影響的所有重大決定的權責(例如子女的教育、宗教和醫療事宜)。
離婚養權: 結婚及同居事宜
一般的臨時住宿時間為兩星期,如有特別需要,可申請延長至三個月。 如果是新式婚姻並雙方同意離婚,雙方可在指定的公職人員面前辦理離婚,並須在兩名見證人面前簽署一份書面文件,清楚列明有關婚姻已經完全解除。 但作出上述扣除前,付款人可保留若干款額作為他 / 她的合理生活費用。 如銀行戶口是以夫婦其中一方的個人名義擁有,法庭會假設此戶口的所有款項均屬於戶口持有人,除非有相反意圖或另一方曾貢獻部分款項,則作別論。
在此情況下,法庭可能會接納他的申請,因為他不再有能力支付以前的款額。 不過,香港終審法院在LKW v DD (2010) 13 HKCFAR 537一案中,判處妻子在香港離婚時,有權分得配偶一半資產。 (2) 要求將有關護照或旅行證件存放在律師行,並由律師承諾在未經法庭或雙方同意前,不得交出上述證件。
離婚養權: A. 香港不接納「事實婚姻」
對於由婚姻監禮人主持的婚姻,可以通過婚姻監禮人發出擬結婚通知書,並在婚姻登記官證書簽發後,在其有效期內舉行婚禮。 婚姻監禮人在婚禮的場地選擇上比較靈活,除了婚姻登記處和持牌禮拜場所,基本上可以在香港任何地方。 由於當事人必須在《擬結婚通知書》上申報婚姻狀況,離婚人士再婚時,必須在結婚證上披露自己「離婚」的事實。
對於未成年子女則法例明文規定需以未成年人的利益為最佳考慮事項。 於《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第三條清楚規定法院在處理未成年人的管養權提出的申索會獲得相等的考慮。 每次和兒子分離,她都淚流滿面,兒子常哭嚷着「要媽媽」、「要媽媽」,這情況維持半年。 她跟法官說,自己已盡了力,只要能見到兒子,她都會嘗試,哪怕只有十秒。 終於,她打動了法官,法庭給她和前夫發出「共同管養令」,兒子各有一半時間在她和前夫家過夜。 但是,一人一半跟兒子相處的時間,卻無助減輕兒子因為父母離婚所承受的傷害,兒子的生活不穩定之餘,共同管養也帶來很多問題。
離婚養權: 是否任何成年女性都可以成為代母?
任何人接受過變性手術後將被視為手術後該人被重新分配的性別。 變性後該人的婚姻會因雙方已非男女間的結合為由而無效,因該人的性別會更改為有關醫療機構證明因應接受性別重置的醫療療程而改變後的性別。 離婚養權 一般而言,父母/祖父母與子女/孫輩(包括領養關係)、兄弟姐妹(包括半血緣親屬)、父母的姐妹/兄弟(有血緣關係的長輩)以及與兄弟姐妹的子女(侄子/侄女和外甥/外甥女)之間無法結婚。
離婚養權: 提交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後應怎辦?
如雙親其中一方的年紀特別大,法庭亦可能認為這因素將會減低他 / 她照顧子女的能力。 在尋求及確認子女意見的過程中必須小心謹慎,通常會經由合適的法庭福利官去處理。 過程中亦要避免讓子女覺得需要在母親和父親之間作出選擇,這會對子女構成重大的精神負擔。 為子女本身的利益着想,應盡量避免擾亂他們現時的家庭生活。 如子女與雙親其中一方相處愉快,並已習慣和喜歡現時的環境和生活形式,除非有其他迫切性原因,否則法庭不會下令將子女與現時一起生活的父親或母親分開。 由申請離婚至個案全部完結所需時間,個別案件均有所不同,要視乎法庭接辦的案件數量多少、聆訊所需時間、及在法庭滿意有關子女的安排(如有)前不得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等因素而定。
離婚養權: I. 結婚及同居事宜
如婚姻有子女存在,除非法庭對子女事項的安排表示滿意,否則不會將暫准判令轉為絕對判令。 在法庭宣布信納有關子女的安排前,暫準判令將不得轉為絕對判令。 如司法常務官信納一切已符合法例規定,便會向雙方發出一份絕對判令證明書。 離婚和婚姻訴訟通常會在區域法院的家事法庭內由區域法院法官主審,而法院必須收到離婚呈請或離婚申請後,才會開始研訊程序。 離婚後,法庭對各方頒布的經濟供養或財產分配的命令(如有)將會生效,關於任何子女的授產安排命令(如轉移 / 接收財產),或更改授產安排的命令亦會生效。
離婚養權: D. 兒童的管養權
終審法庭的意見是假結婚在法律上仍然是婚姻,即使沒有涉及夫妻感情,雙方也沒有絲毫打算同居或以任何方式表現得像已婚夫婦一樣–但是所謂「假的」部分指的是向入境處作出申請時提出的婚姻目的。 結論是想要結束一段假婚姻的呈請人,應該提交離婚申請而不是婚姻無效申請。 同性伴侶不能在香港離婚,但在海外合法結婚和離婚的異性夫婦可以在香港申請附屬濟助,由於香港仍不承認同性婚姻,因此尚不確定是否同樣適用於同性伴侶。 《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第189章)保障人們在家庭及同居關係中免受暴力侵害,而該條例下對同居關係的定義亦保障有親密關係的同居同性伴侶。
離婚養權: 法庭在授予其中一方使用或佔有婚姻居所(夫婦的主要居所)時,將會考慮甚麼因素?
有一次,前夫和他家人三更半夜上她的家搶走兒子,後來她報警了,警察說要驗傷,但根本沒有人受傷。 隔了一陣,他無緣無故回來說,要開車帶她和兒子一起出外吃晚飯;但到了街上,他突然無故發脾氣,把兒子抱回車中,要帶走他。 探視權 – 是與子女保持聯繫的權利,而保持聯繫的方法有發放電郵、致電聯絡、探訪、帶同兒女外出或間中可提供留宿安排。 在支持离婚赡养费的法律体系中,除一次支付性的离婚赡养费外,按时间多次支付的赡养费可分为两种,一是永久性赡养费,二是临时性赡养费[1]。 任何意圖促致任何女子流產的人非法使用毒藥或其他有害物質或使用任何形式的器具/方法,將被處以罰款和最高無期徒刑的監禁。
離婚養權: 贍養費或「徹底分清」
但如果雙方均超過年滿21歲且較年輕的一方在18歲之前不是另一方「家庭的子女」(同住並被視為子女)那婚姻不會因此無效。 至於政府資助房屋的轉讓,向房屋署提出申請時,需要提交離婚絕對判令和法庭命令的副本。 居住於公共租住房屋的離婚人士需向房屋署查詢有關離婚各方日後租住的安排。 視乎申請人的經濟能力和個人情況,房屋署可以批准離婚其中一方繼續居住在原本的公共租住房屋單位,或甚至額外再分配另一個公共租住房屋單位給另一方。 如果其中一方配偶就離婚的程序沒有得到足夠的通知、沒有機會參與離婚程序或者承認該離婚會明顯地有違公共政策,海外離婚則不會被香港法庭認可。
離婚養權: 結婚多久才可辦理離婚?
法官同時認為,母親仍不了解問題癥結所在,她欠缺教導子女適當的方法或能力,加上雙方有嚴重的溝通問題,現階段讓她獨有管養並不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在決定離婚前,婚姻輔導可讓你將問題提出來討論、學習排解衝突和了解面前的選擇。 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綜合服務中心為有需要的個人或家庭提供輔導和轉介服務。 離婚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一經呈交,有關法律程序便已展開。
離婚養權: M. 婚姻狀況記錄
有些調查人物曾虛報或漏報其現職工作,這些資訊對了解當事人是否有能力照顧兒童尤其重要。 透過人物調查,調查員會記錄當事人出入不同場所的次數,有助從中推測當事人工作時長、會否依賴僱傭或(外)祖父母照顧兒童等。 視乎實際需要,調查員實訪當事人的工作地點及住址,以進一步了解當事人有否實際參與工作過程,及其居住環境。
離婚養權: C. 離婚(先決條件)
此外,除非法庭另行批准,否則雙方最少須在結婚一年後,才可提交離婚呈請書。 根據警方的行為守則,如果情況許可,你應該由相同性別的警務人員接見,並且警方應該分開接見你和施虐者,以保障私隱及安全。 如果你想向施虐者提出刑事投訴,警方不應該在施虐者面前向你提問,以及在施虐者面前,問你是否準備在法庭聆訊中作供。 例二:B小姐在獲得贍養費判令的兩年後發覺,她一向收取的贍養費不再足以供養自己。 若干事項必須在高等法院展開法律程序,例如申請監護令(將子女的管養權交給法庭)。
離婚養權: 妻子拒絕見我,並且不讓我知道女兒身在何處,我應怎樣做?我如何能夠阻止我妻子奪去女兒?
審訊會以傳統和正式的方式進行,不像排解子女糾紛聆訊中讓各方討論和談判。 在審訊中,雙方或其法律代表都要就自己那方的子女安排方案爭辯和說服法庭。 但該條例進一步列明,如有關子女現時或將會在教育機構就讀,或接受某類培訓,或在恰當和法庭接受的特別情況下(例如子女是殘障人士),則按照現存命令作出的付款可延續到十八歲以上 。
香港法例 離婚養權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 第45條 訂明,任何已婚之人,於原任丈夫或妻子在生之時與另一人結婚,即觸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7年。 《稅務條例》 下,「婚姻」是指由男性與女性建立的異性婚姻關係。 根據 《稅務條例》 第2條 ,「配偶」的定義是指丈夫或妻子;而「丈夫」是指已婚男性,「妻子」則指已婚女性。 近年,男女雙方在婚前或婚後簽訂協議書愈見普遍,這些協議可統稱為婚姻協議書,即男女雙方簽訂契約,訂明一旦離婚,雙方應負的責任及可享有的權利。
離婚養權: 撫養權的種類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中,贍養費是指子女在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費用,即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提供必要的經濟幫助,給予物質上的費用幫助。 離婚贍養費或稱配偶贍養費[1]、贍養費,為法律中定義,在配偶離婚或分居後,提供給分居者的必需生活費用。 對於立法推行「共同父母責任模式」,不再強調「管養權」和「探視權」,阿麗認為可以保障離異父母不會像她這樣,被其中一方禁止見孩子。 不過,真要共同管養,卻仍有很多細節上的困難,是立法也無法解決的,而即使現時有共享親職的輔導或課程,也需要不偏於其中一方的中立輔導或協作人員,才能幫助到整個家庭。 在阿麗眼中,負責協助評估、檢討管養和探視權的福利官也不完全中立,有很多次,在他們三人開完會後,福利官會另外花時間和前夫討論,對她不公平。
離婚養權: 子女的意願
香港法律並未將頒令離婚或婚姻無效之判決的管轄權延伸至海外同性婚姻。 在《家庭及同居關係暴力條例》(第189章)下,法庭在頒下針對家庭暴力的保護性救濟的司法管轄權已擴大至保障香港官方不承認為合法夫妻的關係。 法庭有限度地承認同性伴侶在某些範疇的權益,例如在處理入境簽證、繼承遺產、公共房屋、稅務評估和父母權利時,同性婚姻將被視為有效婚姻。 法庭曾裁定不容許同性伴侶結婚並不違憲,法庭並不促進或承認同性婚姻,因此,同性伴侶仍無權在香港結婚。
離婚養權: VIII. 香港離婚訴訟流程圖(只供參考)
根據香港法例 第179章《婚姻訴訟條例》 第20(1)條 ,任何一方在結婚時已經與他人合法結婚,該段與第三者締結的婚姻便會無效。 例如某人與他人締結第二段婚姻,而當時他/她並未有就第一段婚姻正式辦理離婚手續,他/她的第二段婚姻便告無效。 登記人必須提供證據,證明有關婚姻的儀式是在1971年10月7日前舉行。 兩名婚禮見證人亦須作法定聲明,確認他們在婚禮舉行時在場見證。 雙方進行的結婚儀式必須公開,意即任何沒有獲邀的人士均能觀看。 定期付款、保證定期付款、整筆款額、財產分配(或轉讓) 的法庭命令,通常只限於為十八歲以下的子女而發出。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任何人也可申請無結婚記錄證明書,以證明他/她沒有在香港登記結婚。 離婚養權 但是,如果搜索結果顯示他/她在香港有結婚記錄,他/她只會獲發一封婚姻紀錄函件,註明其在港登記結婚的日期。
離婚養權: H. 如對方拒絕或未能支付贍養費,妻子/ 丈夫可以怎麼辦?
在聆訊中,雙方或其法律代表會先向法庭提出各自的建議,並陳述其案件的優勢和另一方案件的劣勢。 即使一方知道另一方沒有披露所有於財務糾紛有關的文件和資料,亦應該避免自己搜索和取走隱藏或未被披露的文件。 例如,不應取走收在婚姻居所裡另一方的密碼保險箱或私人電腦中的文件。 離婚養權 這樣得到的文件也可能會被法庭裁定因取得資料的方式不公平而不可接納或不可使用在聆訊中。 如果雙方只能達成部分和解或完全沒有達成任何和解,案件就會進入審訊階段。
離婚養權: A. 香港永久居民與海外人士結婚(中國內地人士除外)
儘管如此,各方的資產、負債、收入和支出仍然是法庭作出相關命令的重要考慮。 另請注意,根據第7(1)(g)條,在發出附屬濟助時,法庭會「顧及婚姻的任何一方因婚姻解除或廢止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例如退休金)的價值」。 因此,綜援受助人會否被命令支付贍養費,視乎當事人的相對財富而定,若綜援是以家庭形式發放的,當事人會否失去該等社會福利。
離婚養權: C. 離婚訴訟將會在什麼時候完結?我要等待多久才可以再婚?
丈夫的權益可以透過聯名擁有權或透過類似按揭的押記文件加以保證。 在後者的情況下,他的權益可以按一筆款額或業權的某一百分比計算。 離婚養權 如一段婚姻持續期短而妻子只有二十多歲或經已六十多歲,又或婚姻持續期很長,這些差異對授予贍養費的影響甚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