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業強、其父劉皇發及多位家族成員涉「套丁」囤積大量土地及物業,當中包括1990年代屯門龍鼓灘的丁屋屋苑「龍濤灣畔」及「成發山莊」。 丁權爭議 丁屋制度存在流弊,小部分新界原居民更因「套丁」暴富,正說明丁屋政策必須改革。 劉業強指新界原居民無法分享城市發展利益的說法並不準確,新界早已不是19世紀的農村,隨着新市鎮陸續發展,新界早已成為城市的一部分,原居民不可能再單純地過着當年的生活。
近年針對丁屋政策的爭論愈演愈烈,皆因香港的土地房屋問題日形嚴峻。 普通市民或在劏房中苦等公屋,或在蝸居裏負貸掙扎,而新界男性原居民卻自出生就享有丁權,這其中顯而易見的不平等,難免使市民生怨。 1970年代以前,港英政府的鄉郊房屋政策混亂且不協調,為何卻在1970年代突然大刀闊斧改革,推行丁屋政策?
丁權爭議: 新界遼闊土地沒有盡用 永續研究下2030遠景淪空談
他說即使扣除零碎地段,單計每幅面積達0.05公頃土地,仍有約34公頃較整全用地,且位於新市鎮或交通幹道附近,若按規劃署指引,鄉郊地區最高住用地積比率2.1倍,以每個單位40至50平方米推算,保守估計已可建逾1萬個住宅單位。 香港房屋問題水深火熱,惟特區政府長年以「地少人多」為由推卸責任,無視新界仍有大片可被收回發展以大增房屋供應量的土地,被預留作「鄉村式發展」的「丁屋」用地便是一例。 儘管今年初高等法院裁定丁權合憲,但這種「特權」不但不公平,而且早已淪為牟利的工具。 丁權爭議2025 在「新界村屋僭建物申報計劃」下,新界村屋的業主可為符合資格參加「申報計劃」的僭建物向屋宇署申報。
- 但關於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一直具爭議,如香港中文大學地理與資源管理學系前副教授姚松炎撰文稱,英國接管新界後於1900年訂立《新界田土法庭條例》,已取消原有的永久業權地契,並向原居民重新批出99年期的土地租約。
- 但丁屋政策由1972年起才實施,有意見稱政策原意並非為保護原居民利益,現時丁屋政策有違原意。
- 問題是,殖民地時代留下的政策漏洞已成為香港缺乏土地儲備的其中一大原因,香港政府必須處理丁權的存廢問題及收回丁地,以釋出更多用地。
- 2019年4月政務司長張建宗稱,政府逾900公頃預留興建丁屋的「鄉村式發展」土地散佈在600多條認可鄉村,很多包括屋與屋之間的走廊、空地、斜坡、行人路等,實際可用作發展或建屋的潛力不算很大,亦未必有交通配套及基本設施。
-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2019年5月在香港電台節目《香港家書》表示,本港土地短缺原因之一,是政府預留了大量土地給新界原居民,但丁屋政策今天已明顯不合時宜。
- 2020年8月12日:提出司法覆核的申請人郭卓堅及呂志恆、政府以至鄉議局,三方均不服高院判決提出上訴。
判辭指出,傳統權益隨着社會變遷與傳承而進化,但能夠保留其核心要素。 在這一觀點下,上訴庭認為,丁權的權益演化過程能夠溯至清代的土地政策及港英時期新界的土地政策和法律。 自清朝開始,新界人便有權在自己的土地上建屋,也可申請在官地上建屋。 而港英政府推行的「新界小型屋宇政策」則是對這一傳統的延續。
丁權爭議: 政府回應
今天,鄉議局手執政治權力,甚至有權投票決定誰是特首,在此權力結構下,丁屋問題多年未獲得妥善處理,這次丁權覆核案,或許提供了一個解決這個困擾香港近半世紀的「老問題」的絕佳良機。 丁權爭議2025 丁屋政策早就結束:現時,新界鄉郊地區已有整體規劃藍圖,除了1990年代初規劃署將《城市規劃條例》擴展至新界,在偏遠鄉郊制定規劃大綱圖外,更有各式各樣的新市鎮計劃,如洪水橋及新界東北等 — — 政府應考慮丁屋政策應否繼續下去。 丁權本來已經是一項對新界原居民的特惠政策,目的是希望改善原居民的居住環境,為他們提供基本的住屋需求。 套丁的行為已經超出了基本的住屋需求,丁權淪為了原居民牟利的工具,對其他沒有丁權的市民造成不公。 要發展更具規模的多層「丁屋大廈」,可參考內地城市如深圳的城中村改造計劃框架。
- 1995年制定的《性別歧視條例》附表訂明因小型屋宇政策而產生的男性與女性之間的待遇差別可獲豁免。
- 其實,貨櫃碼頭也好,丁屋用地也罷,這些土地本應及早收回重新發展,而唯一令政府卻步的,恐怕是鄉紳和權貴。
- 丁家喜無罪上訴,依據法律應該開庭審理,可是卻直接宣判,還阻止律師會見,無非就是要向人們宣告他們耍流氓無底線而已。
- 法官認為《基本法》第40條是一條特定的條款,處理新界原居民權益的此特殊議題。
發展局2012年回覆立法會披露,扣除道路、人造斜坡等後,約有932.9公頃的鄉村式用地未經批租或撥用,面積相等於近50個維園。 丁權爭議 丁權案的申請方質疑丁屋政策歧視女性,並引述專家報告稱大清律例從沒限制女子持有土地或房屋,故不論法律或習俗上,女性可擁有土地,甚至已婚女子可將物業轉讓予其未婚女兒。 丁權爭議2025 代表申請人的資深大律師李柱銘稱丁屋政策令女性及城市居民受歧視。 聯合國消除對婦女歧視委員會就香港提交《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報告意見中,多次敦促港府撤銷小型屋宇政策中的歧視條款,並確保女性原居民與男性原居民在擁有和獲得財產的權利方面享有同等地位。 丁權爭議 香港新界原居民男丁名字入族譜,象徵得到家族承認,可分享祖業、祖產和「建丁屋」權益。
丁權爭議: 香港丁權案關鍵:「傳統權益」論述從何而來?
2021年1月14日:上訴庭裁定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指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申建丁屋合憲,並駁回另一方申請者郭卓堅及呂智恆的上訴。 丁權爭議 2015年12月5日:丁屋發展商串謀22名新界原居民,虛假聲稱符合「有權有地」的原居民資格,向地政總署申請丁屋建屋牌照後,非法轉讓丁權、即「套丁」予發展商。 發展商與其中11名居民被裁定22項串謀詐騙罪成,判囚2年半至3年不等。 從社會學角度而言,「原住民權利」(indigenous rights)是一種「集體權」(collective rights),研究人權的學者將其當作所謂的第三代人權,是「少數族群權利」(minority rights)其中的一種。 針對特定族群在政策上給予優惠,稱為「種族優惠」或「積極賦權」。 國家保障少數族群的權利有助於確保社會地位的平等、文化的昌盛和彼此尊重。
而政府於80年代實施「鄉村擴展區計劃」,透過收回擴展區內的私人土地及整合政府土地,供原居民於區內興建丁屋。 丁權爭議2025 自1999年起,政府以檢討丁屋政策為由,無限期擱置10條未展開工程的鄉村擴展區,雖然當中2個已完成收地工作,包括沙田排頭和上禾輋及元朗蝦尾新村,但有部份尚未展開收地工作。 在今次最新的判決下,若政府恢復「鄉村擴展區計劃」,日後或有機會繼續預留建丁屋。 袁彌明提出一點很好的意見、政府可以去接觸每條村的村民、尋求解決不防礙規劃發展。
丁權爭議: 上訴庭裁私人協約方式亦屬傳統合法權益
本身沒有丁權的郭卓堅,認為丁屋政策存歧視和不公而提出司法覆核,答辯方一直質疑其申請資格,代表鄉議局的律師更曾形容郭是多事的人。 但郭仍一直堅持訴訟,期間由高等法院、上訴庭至終審法院,終審法院在裁定丁屋政策受《基本法》保障,無論是「免費建屋牌照」,或「私人協約」及「換地」形式建丁屋,均屬合憲。 但法官在判辭中亦再次確認郭有資格提出覆核,因為與這政策利害關係的人,均是政策的既得利益者,然而這案議題涉及公眾利益。 丁權爭議 時任新界民政署長黎敦義曾表示新界的發展規劃雜亂無章,居民多有住在簡陋的村屋中,因此要「in the interim」(在中短期)重整新界的小型屋宇。
丁權爭議: 政府指丁權屬傳統權益
法庭認為,丁屋建屋權(免費建屋牌照)屬於《基本法》第40條所包涵的原居民傳統合法權益,有地建屋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因此,如果男丁已有農地,就可申請牌照,可以不經城規會批准、不補地價就起屋;如果男丁有屋地,就可申請牌照,也可以不補地價起屋。 由於可以用作興建丁屋的許可鄉村範圍有限,所以擁有丁權的新界原居民,並不一定能夠在自己鄉村的範圍內得到興建丁屋的土地。 但是,新界的鄉村多年來也沒有劃定的村界,於是有許多原居民都會向地政署申請,在鄰村、甚至其他鄉村式發展地帶的土地興建丁屋,亦即是「飛丁」。
丁權爭議: 香港過往百多年的城市土地發展,一直都以「公共用途收回土地」方式進行。近日有傳媒統計過,特區政府自回歸後曾運用過169 次《收回土地條例》( 收地條例)進行各種公共用途,至今未嘗一敗。…
例如,澳洲南澳議會在1981年通過「皮特建特加拉土地權法」(Pitjantjatjara Land Rights Act),把土地所有權(native titles)歸還給皮特建特加拉原住民。 丁權爭議 加拿大最高法院在1997年作出「德爾加目庫案」判決(Delgamuukw v. British Columbia),根據歷史使用、傳統所有權,以及口述史,判定英屬哥倫比亞省Gitksan及Wet’suwet’en印地安人的土地權等。 丁權爭議 換言之,疏理新界發展問題、檢討甚至修訂丁屋政策,主導權仍政府手上,關鍵在於特區政府的管治團隊,有沒有魄力撼動既得利益者的「蛋糕」,向市民甚至中央政府展示敢於解決土地問題的決心。 然而,因為鄉議局的政治壓力、以及在中英談判時港英政府需極力爭取鄉紳支持,政府自1980年代起逐漸將政策鬆綁,不但放寬丁屋審批、甚至對「套丁」問題採取消極態度。
丁權爭議: 司法覆核丁屋,郭卓堅贏一半,磨刀霍霍勢掀上訴
到2021年1月13日,鄉議局最後上訴得直,法庭裁定「私人協約及換地」起丁屋並不違憲,推翻原審法官2019年的裁定。 他翻查港英政府解密文件發現,早在上世紀九十年代訂立《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試圖為回歸後的香港人權問題設立安全網時,英方就曾督促港英政府核查是否有政策涉嫌歧視。 若然丁屋屬原居民的傳統權益,那麼作為一種權益,它在新界應有其普遍性。 根據鄉議局的邏輯,所有1898年英國租借新界前已存在鄉村,政府都應承認其男性原居民擁有「丁權」,誰失去了「丁權」就是被剝奪傳統權益。
丁權爭議: 政府對歧視問題模糊處理
同時,根據新界的習俗,婦女也沒有丁屋的繼承權,更加顯示了對婦女的不公平。 《基本法》第39條認可的可在香港地區施行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條明文規定:「本公約締約國承允確保本公約一切公民及政治權利之享受,男女權利,一律平等。」可見貫徹男女平等的原則,已經成為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定義務。 因此,如何平衡《基本法》第25條、第39條和第40條之間的利益是至關重要的法律問題。 (A):曾任鄉議局執行委員、元朗區議員的梁福元2017年受訪稱,新界是原居民自給自足的農業社會,大清政府給予他們土地的「永業權」,地契沒有年期及用途限制。 丁權爭議2025 但關於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一直具爭議,如香港中文大學地理與資源管理學系前副教授姚松炎撰文稱,英國接管新界後於1900年訂立《新界田土法庭條例》,已取消原有的永久業權地契,並向原居民重新批出99年期的土地租約。 《基本法》第40條列明保留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重點在於「合法」二字。
丁權爭議: 私人協約批地和換地亦屬合憲
2019年4月9日:高院就丁屋政策司法覆核頒下判辭,確立新界原居民在自己土地建丁屋,屬合法傳統權益;但若用官地建屋,即透過私人協約(政府提供土地)及換地方式(與政府換地)建丁屋,則不屬於合法傳統權益。 對於司法覆核申請人郭卓堅提出的丁權存在歧視新界女性原居民及其他香港人的問題,在簽署國際公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時,中英兩國政府分別就丁屋政策提出豁免;此外,《基本法》第40條亦考慮到對有關歧視的豁免。 丁權爭議 彭德又認為,這政策依據可追溯至清朝時的土地政策,由於清政府沒有在鄉村興建公共設施,故沒理由要求村民補回地價。 由丁屋政策推手,時任新界民政署長黎敦義(Denis Bray)在1971年撰寫的文件,闡述了發展新界墟鎮和鄉郊地區的理據和目標。 黎敦義表示,新界鄉郊寮屋處處、居住環境惡劣,是欠缺完善規劃所致(註6)。 港英政府在1971年在新界進行大規模的建築物調查,發現永久屋宇只佔所有新界鄉郊建築物百分之七,簡陋村屋、合法臨時建構物及非法寮屋達114,000間,在惡劣環境居住的新界鄉郊居民接近40萬。
丁權爭議: 「丁權」源於改善原居民生活 政策非長期性
高等法院前年就丁權司法覆核案裁定,以私人協約或換地形式興建丁屋違憲,其後,涉案三方分別提出上訴;事隔兩年,高等法院上訴庭早前(1月13日)推翻原訟庭判決,裁定政府與鄉議局勝訴,即以私人協約、換地及申請免費建屋牌照三種方式興建丁屋都合憲。 《香港01》就此專訪本土研究社研究員黃肇鴻,探討上訴庭判辭存在的爭議之處、丁屋政策究竟是「臨時過渡性房屋政策」還是世代承襲的「合法傳統權益」的討論,以及這個小部份人享有的特權對香港社會造成怎樣的傷害。 儘管此次上訴庭推翻原訟庭判決,裁定以私人協約及換地兩種方式申建丁屋均屬合法,不過,上訴庭法官的思路其實承襲自原訟庭,即認為丁屋政策是否違憲的判斷依據在於丁權是否屬於《基本法》第40條規定的「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
在今年1月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前,2019年原訟法庭曾判定以「私人協約批地」和「換地」批出的丁權,屬於違憲,意即丁屋權本身合法,但使用官地就不合法。 金文泰確認的,只是村民有權向政府申請在其農地建屋,政府可根據規劃限制等因素,不批准村民建屋。 有人挪用了金文泰「我認為他們的確有權如此做」的半句大造文章,說政府早已確認「自由建屋權」云云,而故意不提及緊接下來的後半句 「如果他們在建屋前向我報告並得到我的批准」。
丁權爭議: Written by 本土研究社 Liber Research Community
不過,在基本法起草委員兼鄉議局主席劉皇發爭取下,一條寫法含混的條文終被寫進《基本法》之中——《基本法》第40條列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 對於何謂「傳統權益」,以至丁權是否一種「傳統權益」,已不能從條文字面上得到解釋,但據基本法諮詢委員會成員李永達回憶,諮委和草委裏的民主派人士,均不同意將丁權視為傳統權益。 此外,由於丁權與《基本法》第25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看似有所衝突,因此九七後不時引起爭議,「長洲覆核王」郭卓堅便是據之申請司法覆核,並獲法庭受理。 郭卓堅能否勝訴,端視乎法庭如何看待「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的定義。
現有政策中,合資格原居民可在「認可鄉村範圍」(即村界邊沿起計300呎的範圍)或鄉村式用地內向政府申建丁屋。 發展局資料顯示,2019年全港鄉村式發展用地總面積約3377公頃,主要覆蓋642條認可鄉村。 截至2017年10月約六成「鄉村式發展」土地由私人擁有,而約四成則屬官地。
因此鄉議局曾於1956年向港督葛量洪(Alexander Grantham)陳情(註11),認為政府在某些情況下,仍要求村民向政府補地價後才能建屋,等同「強奪民產」、違反租借新界時對新界居民所作的承諾。 丁權爭議 政府或鄉議局多年沒檢討丁屋政策,又指政策「行之已久」及「問題複雜」,使問題越滾越大。 丁權爭議 根據本土研究社研究,截至2017年,全新界有近四分一、即約10,000棟丁屋,涉嫌以「套丁」手法得來(註9),足見情況嚴重。 1971年上任的港督麥理浩(Murray MacLehose)來港前是英國外相的首席私人秘書,亦對剛擬定的新治港方針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