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院因使辯論易於終結,認為必要時,得於言詞辯論前,為下列各款
之處置:
一、命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本人到場。 二、命當事人提出圖案、表冊、外國文文書之譯本或其他文書、物件。 四、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及調取或命第三人提出文書、物件。 行政法院因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於言詞辯論時,得為前項第一款至第三
款之處置,並得將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之文書、物件暫留置之。 因可歸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致生無益之費用者,行政法院得命該參加人負擔
其全部或一部。 但他造當事人依第九
十八條第一項及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至第八十四條規定應負擔之訴
訟費用,仍由該當事人負擔。
- 關於安排案件審訊的所需步驟,請參閱本題目的第VII部份。
- 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 本文“遷陵縣與外縣之間追債文書的個案研究”一節的内容,部分擷取自舊稿《里耶秦簡所見秦代跨縣行政初探》,並曾於2014年8月16日在“中國秦漢史研究會第十四届年會暨國際學術研討會”上宣讀,本文論點與舊稿有異者,俱以本文爲準,特此説明。
- 事實上,前賢分析這十二枚木牘彼此的疊壓關係後,大多贊同它並不直接對應文書的發出日期。
- 顯而易見,上舉牘文同時包含零陽縣倉守於丁未日(初八)對縣廷的呈請,以及翌日零陽縣廷對具獄官吏所過諸縣的傳書,由此即可知零陽縣倉傳往縣廷的文書,最多花了一天便得到處理。
- 在此情况下,如果以文書最初日期爲起點計算文書的傳遞日數,便會對數字有所誇大,因爲此文書實際只用了四天便完成傳送。
- 若被告人將抗辯書(和反申索書)送交法院存檔,原告人可於14天內將答覆書及回應反申索(如有反申索)的抗辯書送交法院存檔。
首先映入眼簾的,便是嶽麓秦簡的奏讞書,其中記載了兩則州陵縣上讞南郡的案例。 按兩則案例皆發生於秦王政二十五年,年代基本與里耶秦簡重合,而且南郡與洞庭郡相鄰,也大致符合本文第一節提出“用以比較的行政單位必須和遷陵地域相同或鄰近”。 又案卷記載了州陵縣上讞南郡,以及南郡的回覆,亦符合“用以比較的信息傳遞途徑,也必須相同”的條件。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香港區域法院把傳訊令狀送交法院存檔
《經濟通》所刊的署名及/或不署名文章,相關內容屬作者個人意見,並不代表《經濟通》立場,《經濟通》所扮演的角色是提供一個自由言論平台。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六)東森得易購公司、東森百貨公司於95年7月12日,將包括其向前述股東收購在內之東森媒體公司股份,以每股32.4元之價格出售予凱雷集團在臺設立之盛澤公司。 (四)東森媒體公司於95年3月7日召集臨時董事會決議通過申請撤銷公開發行,並經金管會於同年3月20日核准該公司不繼續公開發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至於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而無逐一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以下列各款之人為證人者,得不令其具結:
一、證人為當事人之配偶、前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
曾有此親屬關係或與當事人訂有婚約。 以公務員、中央民意代表或曾為公務員、中央民意代表之人為證人,而就
其職務上應守秘密之事項訊問者,應得該監督長官或民意機關之同意。 以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為證人者,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民事訴訟 – 原告人採取法律行動的程序
傳訊令狀由原告人(通常由代理律師)起草和簽字,並遞交有管轄權的法院存檔,法院會在傳訊令狀上蓋印,並分配一個案號。 ㈢、其次,上訴人任職於國家安全局擔任中校職務,月薪約為10萬元、年收約130萬元;被上訴人為高中英文老師,月薪約8萬元、年收約120萬元等情,為兩造於本院審理時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29頁)。 經本院審酌上訴人係64年3月17日出生,被上訴人係同年1月24日出生,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18頁),均值壯年,考量兩造工作能力、經濟狀況及生活情形,認應各自負擔未成年子女甲○○、乙○○扶養費之二分之一,始為適當。 被上訴人認應按兩造薪資比例命上訴人、被上訴人各自負擔55﹪、45﹪云云,然兩造薪資收入約略相當,且均高出子女生活費用甚多,尚不影響其等應負擔各半之認定。
原告人必須在收到來自另一方(或其他各方)的設定時間表的問卷後14天內,或在設定時間表的問卷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的期限屆滿後14天內,發出案件管理傳票,要求法庭就案件管理作出指示。 被告人將送達認收書送交法院存檔,原告人送達傳訊令狀予被告人後,被告人有 14 天時限認收令狀的送達。 (如令狀是面交送達的,則由令狀送交被告人當天起計算該14天限期;如令狀是以掛號郵件或投入被告人的信箱送達的,則於投寄或投入信箱後第7天開始計算)。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香港區域法院民事司法管轄權
行政法院依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囑託機關、學校或團體陳述鑑定意見
或審查之者,準用第一百六十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五條至第三百三
十七條之規定。 其鑑定書之說明,由該機關、學校或團體所指定之人為之
。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2025 筆錄或筆錄內所引用附卷或作為附件之文書內所記前條第一款至第六款事
項,應依聲請於法庭向關係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於筆錄內附記其事由。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證人丙○○為系爭人壽保險契約之業務員,對於招攬過程知之甚詳,且經本院告知刑法偽證罪處罰,仍同意具結作證,其證詞應屬可信
又根據香港法例第179A章《婚姻訴訟規則》第18條的規定,妻子仍可於訴訟的審訊指示發出前存檔答辯書。 在本案中,司法常務官是於2017年5月2日發出審訊指示,但妻子亦沒有在審訊指示發出前存檔任何的答辯書。 妻子在2016年9月26日的誓章中請求法庭作出命令並指同意離婚,及同日亦存檔表格25就附屬濟助提出申請。 並於本院上訴聲明:(一)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不利於王令麟之部分均廢棄;(二)上開廢棄部分,投保中心於原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一、上訴人主張:伊未婚自被上訴人受胎而於民國000年0月00日生下甲○○(同年00月0日死亡)。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民事訴訟法(110.12.08)
是以,就附表編號12、17之保險契約已有效成立,原告不得請求返還保險費,不生時效抗辯問題。 一、原告主張:原告以配偶戊○○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投保如附表所示編號1之保險契約,由其代為繳納保險費,並以自己為要保人,為戊○○及子女陳○○、丁○○、陳○○、陳○○投保如附表所示編號2至28之保險契約,且上開保單內容皆與壽險相關(下稱系爭保險契約),附表編號1之保險契約未經戊○○簽名,且系爭保險契約均未經被保險人簽名同意,應屬無效。 為此,爰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原告所繳納系爭保險契約之保險費11,812,219元,扣除曾獲理賠之158,742元,被告尚應返還11,653,477元。 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11,653,47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二、次按法定代理人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聲明承受訴訟,應提出書狀於受訴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76條分別定有明文。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第二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第一節 參與分配〉〉相關裁判全文
﹝1﹞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 ﹝2﹞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證人拒絕證言,應陳明拒絕之原因、事實,並釋明之。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第二章 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執行 第五節 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相關裁判全文
又就編號44、45、51所示訴訟實施權人,其附帶民事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原審就上開應准許之部分,駁回其中投保中心請求如附表三「本院判決應再給付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本息,及命王令麟給付如附表一編號44、45、51「一審判決應給付金額」欄所示金額本息及超逾附表三編號46至50「王令麟應賠償總額」欄所示金額本息部分,均有未洽,兩造之上訴意旨,分別指摘原判決各該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爰由本院予以廢棄,分別改判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2025 另原審就上開應准許之部分命王令麟如數給付,及就上開不應准許之部分,為投保中心敗訴之諭知,所持理由雖與本院不同,但其結論並無二致,仍應維持,兩造此部分之上訴,均無理由,應分別予以駁回。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香港區域法院只追討欠租的申索
秦代地方行政的實態因傳統史料的缺乏,素來晦暗不明,因此當里耶秦簡出土並陸續公布後,學界立刻反應熱烈,特别在《里耶秦簡(壹)》出版後,學者得窺大量前所未見的一手材料,一時涌現了大批針對秦代縣行政的研究,可謂成果豐碩。 然而,現存里耶秦簡的大部分研究,似乎都存在一個共同前提: 里耶古城遺址一號井出土的秦代文書反映了秦代縣行政的常態。 换言之,秦遷陵縣的行政一如我們印象中的秦政府行政般,大致高效而運作順暢。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香港商業訴訟與仲裁
至上訴人之請求不應准許部分,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理由雖與本院容有不同,但結論並無二致,本院仍應予維持。 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此部分之上訴。 另上訴人追加請求被上訴人應給付2萬0794元及自109年7月10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亦為無理由,併予駁回。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一、 行政信息傳遞效率的定義與研究方法
﹝1﹞關於金錢請求權之強制執行,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依法為公法人者,適用本節之規定,但債務人為金融機構或其他無關人民生活必需之公用事業者,不在此限。 ﹝3﹞金錢債權因附條件、期限、對待給付或其他事由,致難依前項之規定辦理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準用對於動產執行之規定拍賣或變賣之。 ﹝1﹞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 ﹝2﹞拍賣船舶之公告,除記載第八十一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五款事項外,並應載明船名、船種、總噸位、船舶國籍、船籍港、停泊港及其他事項,揭示於執行法院、船舶所在地及船籍港所在地航政主管機關牌示處。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1﹞拍賣之不動產,買受人自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債權人承受債務人之不動產者亦同。 ﹝1﹞經二次減價拍賣而未拍定之不動產,債權人不願承受或依法不得承受時,執行法院應於第二次減價拍賣期日終結後十日內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執行法院得於詢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其買受。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香港區域法院法律援助
但債權人願依所定底價承受者,執行法院應交債權人承受。 ﹝1﹞執行法院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或認為必要時,應依職權於拍賣前預定拍賣物之底價,並得酌定保證金額,命應買人於應買前繳納之。 ﹝1﹞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拍賣場所,如認為必要或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並得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如當地有其他習慣者,並得依其習慣方法公告之。 ﹝1﹞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動產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或拍賣場所,如認為必要或因債權人或債務人之聲請,並得公告於法院網站;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
前條第一項本文事件,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三條第一款、第四款所定之第一審民事事件,專屬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且不因訴之追加或其他變更而受影響。 但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所定情形時,該法院亦有管轄權。 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 本件上訴人請求離婚既應准許,兩造婚後所生子女甲○○、乙○○均係未成年人,因兩造對於甲○○、乙○○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協議不成,上訴人請求法院酌定,洵屬有據。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
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
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在你取得判決後,如果判定債務人不遵守命令,你可以向法庭申請財物扣押令以強制執行判決。 執達主任會藉著扣押判定債務人的財物和實產執行判決,替你追討欠款或收回財物的管有權。 如果你不服法官的決定,可以在由有關的決定作出當日起計28天內,就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的許可申請不屬非正審判決或命令,或在14天內申請非正審判決或命令。 如果案中任何一方打算傳召證人,便必須儘早作好安排,以確保證人能出庭作證,必要時可能需要發出傳召出庭令狀,即證人傳票(見香港法例第336章《區域法院規則》附錄a表格28或29)。
﹝1﹞債權人因強制執行而支出之費用,得求償於債務人者,得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向執行法院聲請確定其數額。 ﹝5﹞債務人未依第一項命令提供相當擔保、遵期履行或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二項限制住居命令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管收債務人。 但未經訊問債務人,並認非予管收,顯難進行強制執行程序者,不得為之。 ﹝3﹞債務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以債務人費用,通知登記機關登記為債務人所有後而為執行。
三、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不能於準備程序提出者。 簡易訴訟程序之審理,當事人一造之住居所、公務所、機關、主事務所或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主營業所所在地位於與法院相距過遠之地區者,行政法院應徵詢其意見,
以遠距審理、巡迴法庭或其他便利之方式行之。 前項與法院相距過遠地區之標準、審理方式及巡迴法庭臨時開庭辦法,由
司法院定之。 公法上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
平者,行政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為增、減給付或變更、消滅其他原有效
果之判決。 為當事人之行政機關,因防止或免除公益上顯然重大之損害,亦得為前項
之聲請。 前二項規定,於因公法上其他原因發生之財產上給付,準用之。
﹝2﹞前項不動產原有之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及租賃關係隨同移轉。 但發生於設定抵押權之後,並對抵押權有影響,經執行法院除去後拍賣者,不在此限。 ﹝1﹞拍賣公告,應揭示於執行法院及不動產所在地或其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如當地有其他習慣者,並得依其習慣方法公告之。 一、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及其應記明之事項。 二、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使用情形、現場調查所得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及其應記明之事項。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香港附屬法例
㈠、按民法第1052條第2項前段規定,有第一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而婚姻是否難以維持,應衡量夫妻之教育程度、身分及社會地位,斟酌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具體情事,是否客觀上達於動搖夫妻之共同生活,導致夫妻已喪失維持婚姻之意欲以為斷,亦即婚姻是否已生破綻,並無回復之希望,其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希望之程度以決之。 又婚姻如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於夫妻雙方就該事由均須負責時,應比較衡量雙方之有責程度,僅責任較輕之一方得向責任較重之他方請求離婚,如雙方之有責程度相同,則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始符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之立法本旨(最高法院95年度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2﹞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
傳訊令狀送達認收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12.25.九十七年度基簡字第1475號刑事簡易判決
(三)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條段定有明文。 次按基於給付而受利益之給付型不當得利,所謂「無法律上之原因」,係指受益人之得利欠缺「財貨變動之基礎權利及法律關係」之給付目的而言,依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應由主張該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存在之人即原告,舉證證明其給付欠缺給付目的。 許O玉等人主張吳O瓊受領乙提存金85萬3401元,係無法律上之原因,核屬給付型不當得利,應就上開金額欠缺給付目的,負舉證之責。 三、原審判決林O澎應給付許O玉等人18萬2931元及自108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為附條件准、免假執行之宣告,及駁回許O玉等人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 上訴人各自提起上訴,許O玉等人聲明:一先位聲明:1.原判決關於許O玉等人敗訴部分廢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