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可能覺得,反正家庭成員和睦,在互信的基礎上,不簽署家庭安排契約,也不主張其權利,讓死者的配偶持有全部死者的遺產,便沒有問題。 但是,世事多變,如果有受益人自己的財務出現問題,招致破產,破產管理官可以代表債權人追討其於死者遺產中的權益,又或者,有受益人離婚,其仳離的配偶可以在家事法庭追討該受益人於死者遺產中的權益,作為離婚夫妻財產分配的一部份。 如果已故客戶截至去世當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所有財產總額不超過港幣50,000元,且已故客戶沒有以受託人身分或以祖或堂的經理或司理身分持有任何財產,您可以申請「確認通知書」以代替授予承辦書。 申請確認通知書一般比授予承辦書所需時間較短及費用較低。 確認通知書由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組負責,他們的聯絡資訊請參考有用的聯絡資訊。
- 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除了優先次序之外,亦有訂立資產分配的細則。
- 彭郁欣談到,「遺產」若不能協議分割分配,等變成「公同共有」後,以兩兄弟來說,要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則未來光是遺產中的某一件不動產,要鑑價等相關程序,沒有打個四至五年,恐難有結果。
- 第一步的時候雖然已建議一併申請印鑑證明,但多半當時只有取得其中一位繼承人的印鑑證明(就是去辦死亡登記的那位)。
- 而且如果對方有盜領存款或偽造文書的行為,可能還涉及偽造文書或侵占罪等問題…
- 值得留意,過去有個案將遺產分配給兄弟兩人,但由於哥哥不希望繼承物業將業權轉讓給弟弟,弟弟在這個轉讓部分便需要繳付從價印花稅。
- 而遺產包括一個價值HK$12,000,000的住宅單位,及現金HK$500,000,父親生前單獨持有該住宅,和母親同住。
如果今天沒有繼承到資產,只有債務時也別擔心,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可以保護你! 拋棄繼承如字面意思便是放棄繼承、拋棄繼承順位,主要發生在債務較多的情況。 與此同時,如果繼承人繼承遺產物業之後再次購入物業便需要繳付劃一的 15% 從價印花稅。 至於繼承遺產物業之後三年內轉讓物業,受益人都不需要繳付「額外印花稅」。 當家中親人過世後,若因遺產問題使得大家爭吵不休,則可先透過協商達成共識。
遺產繼承時間: ❓ Q1. 遺產談不攏該怎麼辦?
如果死者透過上述方式訂立有效的遺囑,受益人可以向遺產承辦處申請「遺囑認證」,並按照遺囑上意願作繼承。 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財產者,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 關於遺產稅的申報規定及手續,可參閱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 如果家族成員龐大,也可以上網參考繼承系統表如何製作,將民法繼承順位做成「遺產繼承表」,保障每一位繼承人的繼承權。
- 當然,如果物業並非聯權共有方式持有,繼承遺產物業就有機會以「有遺囑」及「無遺囑」方式處理。
- 如果發現自己本該繼承的財產,被第三方過其他繼承人侵害或是佔有,在繼承開始15年內可依民法第 767 條要求返還!
- 而就「裁判分割」來說,提起訴訴的繼承人為「原告」,其他繼承人都列為「被告」,這時,要繳交的裁判費,就依據「原告」的應繼分金額來計算。
- 不過,這些簡化程序不適用於遺產涉及土地權益、業務權益、股票(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外)或準備進行訴訟。
- 2.原物分配各共有人兼金錢補償: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3項)。
- 當家中親人過世後,若因遺產問題使得大家爭吵不休,則可先透過協商達成共識。
此外,國稅局提醒,繼承人要在被繼承人死亡日起算六個月內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有正當理由無法如期申報,應在法定申報期限內,準備被繼承人除戶資料、繼承人現戶戶籍資料,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申報,延長以三個月為限。 李永然說,繼承人欲終止公同共有,應依《民法》第1164條規定,請求分割,但如「法律另有規定者」,則不在此限。 例如:《民法》第1165條規定,「被繼承人遺囑定有分割遺產分割方法,或託他人代定」、「遺囑禁止遺產分割」等情形。
遺產繼承時間: 相關新聞
如果按照「應繼分」去做分配,由於是法定的比例,因此不需要另外為「遺產分割協議」,僅需全體繼承人共同申請即可。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提示: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殮葬商在輸入申請資料及付款後,亦可一併列印入境事務處的死亡登記證明書申請表及衞生署的火葬許可證申請表,方便省時。 而經殮葬商帳戶填寫的火化服務申請表,毋須再蓋上殮葬商的印章及簽署。
本文係依據當時有效之法律及相關實務見解做成,法律可能增刪修減,實務見解亦有可能改變或不再適用,且各案事實存有差異,故本文僅供參考,不得作為解釋之依據;如個人有法律問題,建議仍應依據各案具體事實,向專業律師諮詢。 遺產承辦律師收費視兩個因素,遺産的總額價值和財產類別的數量,如果案件較麻煩,例如文件不足,受益人的關係文件有缺陷,令手續易生阻滯,律師收費自然會較高。 非婚生子女(亦稱為「私生子女」),指他們的親生父母並非根據香港法律認可的方式結婚。
遺產繼承時間: 第十部分 授予書的收費
因此,如果戶口並未在該清單中準確列出,我們必須將您轉介到遺產承辦處以修改該清單。 遺產繼承時間2025 遺產繼承時間2025 如死者並無立下遺囑提及上文第(1)段所指的財產,而死後遺下配偶,則該等財產須視為死者逝世後遺下給配偶、或為配偶的利益而遺下的財產。 你可以把意見郵寄給司法機構政務長;地址是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地下。
遺產繼承時間: 遺產稅及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
同年12月,小林在申報母親遺產稅時,依規定,母親生前繼承來自父親的第一金股票150萬股,這部分屬於已繳納遺產稅範圍,依規定不再計入母親遺產總額。 國稅局舉例,林先生在2022年1月5日去世,繼承人為配偶林太太、兒子小林,國稅局核定繼承人已繳遺產稅。 國稅局近期接到民眾詢問,親人生前繼承股票,其股票獲配的股利、股息是否需要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遺產繼承時間: 時間
許多人都會有個疑問:父母、配偶、媳婦、女婿、孫子,究竟誰可以擁有繼承遺產的權利? 遺產繼承時間2025 依據民法第1138條說明:法定繼承除了配偶外,其繼承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若同一繼承遺產順位為2人以上,則採取人數平均繼承方式進行。 舉例:某甲過世後留有價值不等之A、B、C三地,由配偶乙及子女丙、丁三人共同繼承,因為三人之法定應繼分均為三分之一。 但乙、丙、丁三位繼承人對於A、B、C三地如何分配還沒有共識,也無法會同申請,因此,得由A、B、C中的任何一人單獨向地政機關申請為公同共有的繼承登記。 公同共有乃是本於繼承公同關係所為之繼承,因為各繼承人並沒有明確的應有部分,因此,根據《民法》第828條規定,公同共有的不動產,處分仍需全體公同共有的繼承人同意為之,各公同共有人均不得單獨處分其所有權。
遺產繼承時間: 按揭專區
如果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後裔、父母、有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後裔,那麼在生的丈夫或妻子,便有權取得死者的剩餘遺產(即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餘的全部產業)。 某些價值不超逾 遺產繼承時間2025 $400,000 的小額遺產可根據簡化程序申報。 不過,這些簡化程序不適用於遺產涉及土地權益、業務權益、股票(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除外)或準備進行訴訟。
遺產繼承時間: 律師博客
及限定繼承等內容,律師 都將於這篇與你解答。 在「契約自由」的原則下,只要雙方的意思表示合致便可成立契約。 許多日常生活中的契約並不會要求一定要書面,自然也可以使用電子簽名。 但在法律的規定中,存在著「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
遺產繼承時間: 香港遺產繼承的時限問題
根據 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高等法院獲授發出授予書的權力。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負責行使該權力和處理所有無爭議的申請,並在司法機構內設立遺產承辦處,以協助他執行工作。 我們很難預期死亡,但可以預期我們能留下什麼;因此很多人認為只要寫好遺囑財產分配,便能讓遺產的繼承變得更為輕鬆,減輕子孫煩惱。 但有時候遺囑上的遺產分配實在不公,可能因為太多的私人情緒,而侵害某些繼承人該有的權利。 文末,律師將與你分享關於繼承人的重要權益,避免分配遺產時,權益受損,卻還傻傻狀況外。 碰上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會需要繼承人協商分割遺產,完成遺產分割協議書後才能登記,但如果有某位繼承人拒絕配合,或是有些意見不合導致分配無法順利進行時,便可以採取民事訴訟,讓法院幫忙處理遺產分割的事宜。
遺產繼承時間: 3 遺產承辦處的傳真號碼是甚麽?
如果遺囑指定專業人士,例如律師或會計師,作為遺囑執行人,則通常會規定他們可以就其工作收費。 沒有遺囑時,按照香港遺產繼承法律規定的順序繼承,具體參加《香港遺產繼承法-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的詳細說明。 理論上,當遺產繼承人獲得「遺囑認證」之後,可以申請繼承物業,而該次的轉讓是不需要繳付「從價印花稅」的。 不論遺產是有遺囑或無遺囑,遺產繼承人有沒有物業在身都不需要繳付從價印花稅。 值得留意,過去有個案將遺產分配給兄弟兩人,但由於哥哥不希望繼承物業將業權轉讓給弟弟,弟弟在這個轉讓部分便需要繳付從價印花稅。
遺產繼承時間: 第三部分 遺產管理官
不過,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有關局面已經有所改變。 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 遺產繼承時間2025 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 在1993 遺產繼承時間2025 年 6 月 19 日前,非婚生子女的父親如在無立遺囑下去世,該子女便無權繼承父親的遺產。 非婚生子女可繼承無立遺囑的母親之遺產,但只可在母親沒有婚生子女的情況下,才能享有遺產繼承權。 如果死者有立遺囑,並指明會給予「他的子女」遺贈或一筆金錢,非婚生子女便無權分得遺產。 (1) 如果只有配偶,而沒有子女、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後嗣,遺產由其配偶繼承。
遺產繼承時間: 遺囑
申請遺囑認證時,您需要攜同所有顯示已故客戶截至去世當日結餘的銀行存摺、結單及定期存款單。 遺產繼承時間2025 若您已向本行申請戶口資訊,相關資料將記錄在授予承辦書中的資產及負債清單(該清單)。 根據法律,銀行只能發放於該清單2中準確列明的資金和資產予遺產代理人。
遺產繼承時間: 3 遺產承辦處為甚麼會提出提問和要求提交文件?
對於在2009年3月1日前去世的個案,普通法適用於斷定死者去世時的居籍;至於在2009年3月1日或之後去世的個案,則由香港法例第596章《居籍條例》規管。 就死者在香港的遺產,本處只會根據申請人在申請遺產承辦時所選用的法定語文(中文或英文),簽發一份授予書。 法律並無限制授予書的申請須於死者去世後何時提出,所以理論上死者去世後任何時間你都可以申請授予書。 但是,你應在相關指明表格上向法院解釋為何延遲提出申請。 遺囑認證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換言之,如果遺產物業尚有按揭未供完,遺產繼承人亦會繼承遺產物業的按揭。 「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需要在將遺產分發給受益人之前先償還死者的所有債項,包括信用卡數、私人貸款、按揭貸款、稅項、律師費、及物業管理費等等。 如果繼承人無力還款,債權人便有權經法庭 call loan 收樓。
要確定是否有人已就死者的遺產提出申請及/或取得授予書,你可以前來遺產承辦處進行電腦紀錄搜查(鍵入死者的姓名或前綴簡稱為“HCAG”或“HCCV”的遺產承辦處檔案編號)。 遺產承辦處印有這些表格備取,其網站亦有這些表格可供下載。 另外,你必須帶同一切有關的證件、文件和證據,以證明你有權獲得授予書。 如果遺產是由手頭現金、(死者個人賬戶的)銀行存款及/或強積金組成,且合共數額不超過150,000元,通常遺產管理官會提供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限定繼承有一個十分重要的流程,那就是陳報遺產清冊。
不過,簡單來說,居籍指死者去世時合法逗留並打算以之作為永久居所的國家或地方。 死者的居籍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居籍決定了適用的法律,規管應向何人發出授予書,以及如何分配死者的遺產。 所有已存檔的文件均構成法庭紀錄的一部分,通常不會退回。 副本每頁收費4元,而經法庭核證的文件副本每份收費125元,另加收費每頁4元。 另外,在授予書發出日期起計6個月後,如果你有充分理由的話,可以向司法常務官申請取回結婚證書、出生證明書及死亡證(死者的死亡證除外)的原件,他會視乎情況作出決定。 如果你的申請獲得批准,司法常務官通常會要求你確認收到文件的原件,並承諾在法庭提出要求時把文件的原件交回,以及向司法常務官提交一份副本作法庭紀錄之用。
遺產繼承時間: 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
這些文件可以多申請幾份(建議3份以上),之後會用到。 如已故客戶的財產總額超過港幣50,000元,您需要到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承辦書。 在本署已確定遺產的總額(包括死者本人名下遺產、聯名物業、餽贈等),會向申請人或須繳税人士發出評税證明書通知有關遺產税及利息結餘。 (1)遺產申報誓章( 遺產繼承時間2025 IRED 表格第 1 號) ;(2)遺產簡易呈報表( IRED 表格第 63A 號) ;(3)遺產呈報表( IRED 表格第 12 號)。
「遺囑信託」的「簽約金」,雖然數萬元,但也不是一般中產階級家庭負擔不起的天文數字,制度的價值絕對大於價格! 「管理費」通常也是信託財產價值的千分之3到千分之5左右。 信託說白了,就是把財產留給子孫(受益人),但透過受託人的名義持有財產。 同時,透過信託條款約定,讓子孫只能定期定額(像領薪水)或是符合特殊給付條件時(例如:年滿幾歲的成年禮金、結婚禮金、畢業禮金…)才能領錢。 4.部分原物分配各共有人,部分原物變價分配各有人:遇「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以「原物的一部分」分配於各有人,「他部分」變賣,並分配價金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2款後段)。 3.原物分配「部分」共有人,其餘共有人以金錢補償:僅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得以「金錢補償」之(《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1款但書及同條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