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上櫃之保險業除本守則另有規定外,應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規定辦理。 保險業宜參照本守則相關規定訂定公司本身之公司治理守則,建置有效的 公司治理架構,並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或公司網站揭露之。 本守則第一章至第四章規定,於外國保險業在台分公司不適用之。 本守則之規定,於金融控股公司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 根據現時的監管制度,並無要求持牌保險代理機構需要向保監局提交其經審計財務報表或核數師合規報告。
- 保監局亦已發布《持牌保險代理人操守守則》和《持牌保險經紀操守守則》。
- 值得特別注意的是該條例的第41H條(有關保險人)及第64ZZM條(有關保險中介人)。
- 悠誠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營運總監周俊傑認為,若有代理鋌而走險使用無牌中介及回佣,或令內地客戶投保時更關注有否「甜頭」,原屬於香港代理的佣金被內地中介分薄,對香港保險業發展非好事。
- 稍一疏忽就有可能違責,違了責,就須對造成的損害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 個人執業代理人、代理人公司及銀行對主管機關檢查所提列之檢查意見或查核缺失事項,應確實辦理改善,並應持續追蹤覆查,其辦理情形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函送主管機關。
- 董事會依規定提出監察人候選人名單前,應審慎評估前項所列資格條件等 事項及候選人當選後擔任監察人之意願。
董 事會之召集,應載明召集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並提供足 夠之會議資料,於召集通知時一併寄送。 會議資料如有不足,董事有權請 求補足或經董事會決議後延期審議。 保險業應訂定董事會議事規範,其內容應包括主要議事內容、作業程序、 議事錄應載明事項、公告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Bowtie (「保泰人壽」)是持牌人壽保險公司及香港首間虛擬保險公司,致力於填補健康的保障缺口。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Bowtie 透過創新科技及醫療專業,提供零中介、免佣金,更方便的網上平台,讓客戶隨時隨地獲得「自願醫保計劃」產品報價、核保及索償服務。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a. 保險中介人
保險業設有獨立董事者,應有至少一席獨立董事親自出席董事會;對於第 一項應提董事會決議事項,應有全體獨立董事出席董事會,獨立董事如無 法親自出席,應委由其他獨立董事代理出席。 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或保留意 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如獨立董事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表達反對或 保留意見者,除有正當理由外,應事先出具書面意見,並載明於董事會議 事錄。 保險業對於內部控制缺失檢討之座談會議紀錄應提董事會報告。 保險業設有獨立董事者,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下列事項應提董事會決 議通過;獨立董事如有反對意見或保留意見,應於董事會議事錄載明: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2025 一、依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八條之三第一項規定訂定或修正內部控制制度。 六、募集、發行或私募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 九、財務、會計、風險管理、法令遵循及內部稽核主管之任免。
- 金管局亦於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發出《加強認可機構銷售投資相連壽險計劃監管規定》,重申認可機構在作出任何投資相連壽險計劃的招攬或建議前,須已為客人進行所需保險分析及風險取向評估。
- 保險業如召開法人說明會,應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買賣中心之規定辦理, 並應以錄音或錄影方式保存。
- 保險業應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評估聘任會計師之獨立性及適任性。
- 至於指引31,保監局亦將於指引生效後彈性處理有關合規情況,直至2021年3月31日。
前述制度應訂定相關內部作業程序及納入內部控制制度控管。 前項內容至少應涵蓋下列事項: 一、建立並公告公司內部檢舉信箱、專線或委託其他外部獨立機構提供檢 舉信箱、專線,供公司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 三、檢舉案件受理、處理過程、處理結果及相關文件製作之紀錄與保存。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五、維護檢舉人權益,不因檢舉情事而遭不當處置之措施。 對於不具真實姓名及地址、無具體內容之檢舉案件,保險業得不予處理。 檢舉案件經調查發現內容不實且涉及對公司或公司人員惡意攻訐者,不適 用第二項第五款規定。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監管執法更新:保險業監管局
為了對整個保險代理行業的概況有更廣泛的了解,保監局會以不同方式向持牌保險代理機構收集其經營資料,包括問卷調查。 如要瀏覽主要調查結果,請參閱保險代理機構問卷調查及統計數據。 《保險經紀的最低限度規定》有要求保險經紀至少保持一個客戶賬戶,以便客戶的資金能夠與保險經紀的金錢分開保存並且僅用以該客戶的目的。 【索償】是指被保險人要求所買保險提供彌償的行為,也可以是第三者對責任保單的被保險人所提的索償。 【保險金要求】是指被保險人要求所買保險提供保單利益的行為。
根據該條例第97條設立的保險事務上訴審裁處(“審裁處”)負責處理對保監局作出的決定的任何上訴。 該審裁處是由一名主席和兩名委員組成,主席由前任法官或有資格被任命為高等法院法官的人士擔任。 根據該條例的第121條和121條,該接受調查人士有責任不對任何人披露與保監局之間有關調查的溝通,或從查察、調查或紀律行動的過程中取得的資料。 若溝通的目的是徵詢法律意見(第121條),或若保監局表明同意披露該等資料(第121條),該人士的不作披露責任則可被豁免。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保險中介的定義是什麼?
以上提到,違反保監局的要求會構成刑事罪行,因此,被保監局調查的人士甚至證人在調查會面中均無權保持緘默。 過程中有可能會產生會導致入罪的證據,令該人負上刑事責任。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2025 該條例的第90條至92條列明了保監局對行業參與者就提供專業服務時應有的基本原則的期望。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人壽保險保單的冷靜期
保險業應選擇專業、負責且具獨立性之簽證會計師,定期對公司之財務狀 況及內部控制實施查核。 保險業應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評估聘任會計師之獨立性及適任性。 公司 連續七年未更換會計師或其受有處分或有損及獨立性之情事者,應考量有 無更換會計師之必要,並就結果提報董事會。 (一)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要求認可機構在收集、使用及保存客戶資料方面,無論在任何時候均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私隱條例)。 認可機構亦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專員為了就遵守私隱條例作出實際指引而發布或批准的任何相關實務守則。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經紀 (Broker) 的好處與壞處
此文章內任何與 Bowtie 產品相關的內容僅供參考及作教育用途,客戶應參閱相關產品網頁內詳細之條款及細則。 申請人需於中學文憑考試有5科達到2級或以上成績,當中包括英文或中文,及數學。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或於香港中學會考中,有5科成績達E級或以上,當中包括英文或中文,及數學,亦要在保險中介人資格考試中獲得及格成績。 《保險業條例》(第41章)及其附屬法例規管保險業,亦會負責保險中介人的發牌工作及處理相關從業員涉及違規的投訴,目的是要保障現有及準保單持有人的利益,確保保險業運作穩定。 而且保險代理的佣金制度與經紀不同,屬細水長流,一般也會分幾年甚至終身發放,這會促成代理人重視售後服務。 所以根據保險業監理會數字顯示大部分香港人投保也是經代理人這一渠道。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保險格價平台
3.風險控制:採取適當控管措施,以降低風險發生之可能性及發生 後可能產生之衝擊。 4.風險承擔:不採取任何措施來改變風險發生之可能性,並接受其 可能產生之衝擊。 4.3.3 各業務單位於發生風險事件時,受事件影響之單位或依權責應行處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理該事件之單位主管人員,應立即進行處理,並通報風險管理等相 關單位後,依所訂核決權限報告。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指引
根據《2015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而成立的保險業監管局(簡稱“保監局”)是一個獨立法定機構,主要負責監管及監督保險業、保險從業人員和保險中介機構。 保監處一直關注保險代理(包括銀行職員)的銷售行為,如接獲有關保險代理的投訴,除了將投訴轉介委員會處理,亦會與有關保險公司作出跟進。 由保險業監管局根據《保險業條例》第70條認可的保險經紀協會(目前是香港保險顧問聯會和香港專業保險經紀協會有限公司兩家)。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2025 保監局為獲授權保險公司和持牌保險中介人在營銷、推廣或分銷長期保險產品時,就提供禮品和回扣方面發出了指引25。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規則
例如,一名保險中介人的行為必須誠實、公正、有誠信,並以保單持有人的最大利益為重,其必須達到合理審慎人士應有的謹慎、盡職及技能的水平行事。 除上述要求外,準投保人在購買投資相連保險產品時,更須要填寫「風險承擔能力問卷」,以確保所購買的保險產品符合他們的風險承擔能力。 對於過去有否代理因使用中介及回佣而被停牌或除牌,陳健波引述保險代理登記委員會數據指出,只有零星相關個案,當中部分涉及感情糾紛,但坦承部分代理內地人際脈絡比較弱,「這點確是滋生(中介及回佣行為)的土壤」。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2025 有業界透露,由於內地市場潛力龐大,不少人際脈絡較弱的香港保險代理,接受無牌中介轉介,有中介更冒險在內地進行銷售。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與此同時,有本地代理為求吸客,百分之百「回佣」予內地客戶,直言這個情況很普遍。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保險中介人申請牌照程序
前項保存期限未屆滿前,發生關於董事會相關議決事項之訴訟時,相關錄 音或錄影存證資料應續予保存,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以視訊會議召開董事會者,其會議錄音、錄影資料為議事錄之一部分,應 永久保存。 董事會之決議違反法令、章程或股東會決議,致公司受損害時,經表示異 保險代理管理守則 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賠償之責任。 保險業取得或處分資產等重大財務業務行為,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並 訂定相關作業程序,提報股東會,以維護股東權益。 保險業於執行投資時,宜考量被投資標的發行公司之公司治理情形,以為 投資參考之規範。 為協助保險業建立良好之公司治理制度,並促進保險市場健全發展,中華 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產險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壽險公會)爰共同制定本守則,以資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