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雖然天台屋或平台屋都受管制,但並非所有僭建物都受保障,例如私人後巷、庭園、於私人或官地的違例構築物等亦不被涵蓋,因它們於圖則上難清楚介定。 租務管制條例2025 而員工宿舍、房委會或房協等持有的租賃、過渡性房屋、青年宿舍,都不會納入保障。 條例並訂明,業主不得向租客濫收雜費或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包括水電收費的付還,業主須在租期開始後60日內向差估署提交租賃通知書。
年近歲晚,希望租管為劏房租務市場帶來新景象,劏房家庭不必再擔憂業主隨意下「逐客令」和「加租令」,可以安心、平靜地渡過一個愉快的農曆新年佳節。 租務管制條例 他強調,此舉並非將工商大廈或臨時構築物內的非法劏房合法化,不會影響政府部門按照現行法例採取的執法行動,特別是建築物安全和消防安全方面。 業主交了申請書後要在租客門口連續貼告示三天,再到法院宣誓並排期上庭。
租務管制條例: 香港租務管制
《1921 年租務條例》原訂於 1922 年 6 月 30 日失效,及後被延至 1926 年 6 月 30 日。 而由於經濟環境轉差,空置率上升,因此港英政府認為有關管制已非必要,故容許《1921 年租務條例》自動失效。 不過,小組成員之一的香港業主會會長佘慶雲則持不同意見,坦言對今次方案「無眼睇」,再次強調「2+2」續租權如扭曲市場,業主要被逼出租單位予與不合適的租客4年。 不過,若屋宇無建築物圖則或大廈公契,則不納入租管條例保護,包括寮屋、村屋。 此外,雖然天台屋或平台屋都受管制,但並非所有僭建物都受保障,例如後巷或庭園,由於圖則上難清楚介定,故相關的僭建物未必受保障。 佘慶雲表示,香港業主會成立至今收過逾萬宗投訴無良租客的個案。
- 政府當時重申租務管制的目的只為現有租客提供暫時舒緩,不能夠根本地解決房屋問題。
- 此外,雖然天台屋或平台屋都受管制,但並非所有僭建物都受保障,例如私人後巷、庭園、於私人或官地的違例構築物等亦不被涵蓋,因它們於圖則上難清楚介定。
- 如你沒有和新業主重新簽訂租賃協議,原有協議上的條款將繼續生效。
- 而為應付 1960 年代初租金水平急升的情況,立法局在 1962 年 4 月通過《租約(終止通知)條例》,簡稱《1962 條例》。
- 差餉物業估價署負責執行租務條例,專門處理有關租賃的事宜,提供相關的服務;關於終止合約、收回物業,則交由土地審裁處審訊,判斷業主和租客的責任。
- 而員工宿舍、房委會或房協等持有的租賃、過渡性房屋、青年宿舍,都不會納入保障。
為緩解劏房戶困境,立法會於去年10月三讀通過《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 差估署今日(3日)表示,條例將於本月22日起生效,規定租客與業主簽訂標準合約,租客享有四年租住權保障,業主續租時加租幅度不可超出10%等。 根據擬議劏房租務管制框架,劏房業主與租客必須簽訂列明雙方權利和責任的書面租賃協議。 租客會獲為期四年的租住權保障,租期則固定為兩年,期內只可減租不可加租。 租期首12個月過後,租客可給予一個月通知終止租約,而業主則不可在期內提出終止租約。 對於方案不設起始租金,葵涌劏房居民大聯盟成員吳堃廉表示,由於在條例生效前簽訂的租約將不受規管,他擔心於條例生效後,業主於過渡至新租約時會加租。
租務管制條例: 業主會對方案「無眼睇」
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成員、香港城市大學公共政策系教授葉毅明認同條例不設起始租金是很大缺失,但起始租金的訂立、監察和仲裁機制都需要長時間討論,和加派人手推行,工作小組難以在18個月內研究出方案。 他估計空窗期加租的情況不算嚴重,因為最近市場租金回落,且疫情下未恢復通關,沒有外來需求,業主沒有條件在法例生效前大幅加租。 而所有業主須在租約生效後60日內,向差估署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如沒有合理辯解而未有遵從有關規定,即屬犯罪。
罰則方面,若業主被首次定罪,將被罰款1萬元;第二次或其後再被定罪,將被罰款2.5萬元。 若業主沒有合理辯解,在租賃期開始後60日內未提交租賃通知書,被定罪後會被罰款1萬元;若是持續罪行,則可於罪行持續期間的每一日另處罰款200元。 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三部分,此扣押令屬於單方面的申請,租客無法為自己抗辯或作出陳述,目的是避免租客獲悉業主申請扣押令後,立即撤走屋內財物。 如果租客一直欠租,業主可以申請財物扣押令,即是檢取、扣留及售賣出租物業內的可動產,包括傢俬和電器等,用以償還所欠租金。 當你找到合適的物業並考慮承租,你應該先查閱該物業的土地紀錄,以核實有關的業主身份,以及查明該物業是否已按揭予銀行或其他財務機構。 他認為業主已有足夠的法律工具,處理租客刑事破壞和滋擾的問題,不擔心大量業主離場。
租務管制條例: 劏房租管條例本月22日生效 規定每次加租10%封頂
不過條例未有設立起始租金,運房局局長陳帆多次指提前加租情況不普遍,暫不考慮設起始租金。 自2022年起,租務條例增加了針對分間單位 (俗稱「劏房」) 的租務管制,政府的目的是保障劏房住客的權益。 租務管制條例 當中受到比較大爭議的,是條例規定劏房租金,在規管首期租賃內,即首兩年,不得上調。 政府同時重申,由於當時平頂工廠的空置率較高,故無意在《1962條例》提供的六個月通知期以外對非住宅樓宇租賃(如商舖和平頂工廠)施加進一步的管制。
-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建成的樓宇。
- 在 1970 年代初,政府認為應制定機制,使受管制的租金水平逐步上升至與市值看齊,以避免當有關管制失效時,租金水平會急劇上升。
- 如果是欠交租金以外的違約行為,例如租客擅自分租單位、在單位內經營非法活動、造成滋擾甚至影響他人、導致業主立案法團採取執法行動,業主可以根據本身租約的規定終止合約。
- 他認為業主已有足夠的法律工具,處理租客刑事破壞和滋擾的問題,不擔心大量業主離場。
- 根據擬議劏房租務管制框架,劏房業主與租客必須簽訂列明雙方權利和責任的書面租賃協議。
- 及至主權移交後,租金管制及租住權保障分別於1998年及2004年被取消。
- 在有關管制取消之前,批准租金被限制於市值租金的九成之內,而每兩年一次的加租幅度亦不得超過三成,此外若租客願意繳交市值租金,業主必須同意續租。
楊女士一向準時交租,與業主關係不錯,豈料在加租一事上,業主斬釘截鐵地說「冇得傾」。 至於收取水電費用等公共設施開支,條例規定業主收費時必須向租客提供帳單副本及分攤安排。 若以有4間劏房的單位電費計算,雖然業主可與租客討論攤分電費方式,但4戶合共支付的電費,不能超出電燈公司收取業主的費用,否則有罰則。 而若業主要求租客繳付,或從租客收取除了租金、按金、水電、煤氣或石油費等以外的款項,同樣有機會構成罪行。 不過,若屋宇無建築物圖則或大廈公契,包括寮屋、村屋,則不被保護。
租務管制條例: 執行部門
而租住權保障通常是實施加租管制的先決條件,原因是如欠缺租住權保障,業主將可藉不斷逼遷現有租客和訂立新租約獲取更多租金,從而規避租金管制。 有關的管制措施是由當時的華民政務司署(即現在的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的租務調查處負責執行。 「政府(租管)條例,我覺得用幾個字形容:紙老虎!」對強哥而言,起始租金才是關鍵,但新法例卻沒有涵蓋。 社區組織的職員曾參照應課差餉租值為強哥估算,發現他租住的劏房租金市值僅3700元。
租務管制條例: 《業主與租客 (綜合) 條例》第IVA部 網上資訊平台
強哥認為所交的租金本來已過於昂貴,即使租管條例限制加租幅度,對他而言仍如杯水車薪。 如果是欠交租金以外的違約行為,例如租客擅自分租單位、在單位內經營非法活動、造成滋擾甚至影響他人、導致業主立案法團採取執法行動,業主可以根據本身租約的規定終止合約。 於2004年7月9日或之後簽訂的固定租期租賃會於租期屆滿後終止,而業主及租客均無須發出終止通知書。 你或業主可以按雙方協議,或根據租賃協議內的中斷租期條款提早終止租賃。 你和業主需在租賃協議訂定租金和按金金額、租賃期、以及業主會否提供家具、電器等詳情,也應列明各自的權利和責任。 不過,除非協議中載有意思相反的明確條款,一些隱含的業主和租客權責會自動適用於租約,例如租客有合理及適當地使用租住物業的責任。
租務管制條例: 《業主與租客 (綜合) 條例》第 IVA 部 – 規管租賃
只要在建築圖則內,劃定為一個獨立單位,或於公契內提述為一個單位,同樣會被涵蓋在條例內。 條例確保了劏房住戶 4 年的租住權保障,而且亦限制業主無法在首兩年提高租金。 如果業主向租客濫收雜費或指明公共設施的費用,即屬違法,所以劏房住戶可以不必再擔心被業主壓榨。
租務管制條例: 條例第 IVA 部次期租賃租金的計算機(*於2023年10月起提供)
如業主因為某些原因而拒收租金,你應將支票以掛號方式郵寄予業主。 若郵件無法投遞,你應保留有關信件,以備日後有需要時在法律程序中作為證據。 陳帆相信,建議的框架可達致為劏房租客提供合理保障的政策目標,特別能為租客提供租住權保障,避免業主濫收水電費和任意加租,並顧及依法保護私有財產權。 租務管制條例2025 其後,政府不時以「標準租金」的某百分比,來釐定可容許的租金升幅。 由 1947 至 1976 年,戰前住宅樓宇的最高租金增幅為 55%,而就戰前非住宅樓宇而言,增幅累計為 150%。
租務管制條例: 條例涵蓋工廈劏房、天台屋等
政府重申,新修訂條例訂明,業主向租客濫收雜費或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包括水、電)收費的付還,即屬犯罪。 而所有業主須在租約生效後60日內,向差估署提交租賃通知書,如沒有合理辯解而未有遵從有關規定,即屬犯罪。 在 1970 年代初,政府認為應制定機制,使受管制的租金水平逐步上升至與市值看齊,以避免當有關管制失效時,租金水平會急劇上升。 同時,《1973 年住宅樓宇租住權保障和租金凍結條例》亦獲通過,暫時凍結租金六個月,並為所有當時不被納入租務管制法例下的戰後住宅樓宇提供六個月的租務管制#租住權保障,直至立法局制訂較長期的管制措施為止。 鑑於大量人口增長急速與和房屋供應增長緩慢,港英政府於 1921 年實施了首項租務管制措施,目標在於保障租客免受無理加租和任意終止租約的影響。 當時的《1921 年租務條例》規定住宅處所的租金應凍結在 1920 年 12 月 31 日的水平,而只要租客遵守租約條款,業主便不能逼遷租客。
租務管制條例: 租金管制
不過,劏房租務管制並非包涵所有種類的劏房,當中寮屋等則不受惠。 此外,今次方案不採納起始租金,而加租幅度最多可達15%,料最快年底或明年初落實。 有團體擔心,加租幅度過多,更擔憂在無起始租金及「空窗期」下,業主會先行加租。 如果合約並沒有列明收回合約的權力,根據租約條例,業主亦可行使隱含的沒收租賃權利,但是只限於住宅單位。 業主需要在終止合約前,以書面方式通知租客,提出其違約行為並要求賠償。
租務管制條例: 終止租賃
另外,方案規定,在「2+2」租約年期中,首2年的租期完結後,續租時容許業主加租,但加幅不可超出差估署的私人住宅租金指數的百分率變化,以15%「封頂」。 今次方案不採納起始租金,而當「2+2」的4年租約完結後(即在2年的租期完結後,租客有權續租一次),業主亦能重新擬定新租約,當中的加租幅度不受規管。 租務管制條例 政府預料,若立法會可以在本年度通過,會在憲報刊登當日起計的3個月後實施,料最快年底或明年初落實,並由差估署執行條例。 鍾姑娘和聯席成員接觸過近千戶油尖旺區劏房租戶,發現約九成劏房租戶都曾被濫收水電費。
租務管制條例: 起始租金需從長計議 目前管制屬溫和
小組曾評估,業主還原劏房並出售,成本很高,加上經營劏房的利潤依然高,預計劏房供應不會減少。 佘慶雲總結多年經驗:「告人很煩的,通常都等一年約完了就趕他們走」。 作為業主放租樓盤,又或者租客租樓,當然不希望干犯任何違法租務條例,導致自己被申訴,所以必需多加熟讀以上最常見的租務條例。 如業主在未取得承按人的同意下出租物業,承按人有權收回該物業,屆時租客可能會被要求於短期內遷離該物業。
租務管制條例: 簽訂租賃協議
而為應付 1960 年代初租金水平急升的情況,立法局在 1962 年 4 月通過《租約(終止通知)條例》,簡稱《1962 租務管制條例2025 條例》。 該條例適用於其餘的戰後樓宇的租賃(包括以書面訂立的住宅樓宇租賃;沒有繳付「匙金」或建築費的口頭租賃;和非住宅樓宇的租賃)。 《1962 條例》要求業主在終止住宅和非住宅樓宇的租賃時,須給予為期六個月的通知期。 但《1962 條例》並不適用於戰前物業,亦非旨在干預租賃雙方在對方違反租約時其所能享有的一般權益和賠償。 政府已委託非政府機構設立六支區域服務隊,協助差估署在地區層面宣傳就實施分間單位租務管制的新法例,幫助業主和租客認識根據條例雙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並處理一般查詢。
《1952 條例》主要針對當時以每月續租形式執行的口頭租約的普遍情況。 實施「劏房」租務管制的《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條例》)於2022年1月22日生效。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為緩解劏房戶困境,立法會於去年10月三讀通過《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 差估署今日(3日)表示,條例將於本月22日起生效,規定租客與業主簽訂標準合約,租客享有4年租住權保障,業主續租時加租幅度不可超出10%等。
租務管制條例: 租約的條款可以取代租務條例嗎?
要找到合適的住宅物業,你可直接與物業業主接洽,或委託持牌地產代理幫忙。 如你選擇委託地產代理,則須在簽訂地產代理協議前跟代理澄清有關的委託詳情,例如佣金數額及繳付期限。 陳帆今日在記者會上表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同意政府向立法會提交《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政府今日已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參考資料摘要。
你在物色住宅時及簽訂租賃協議之前,也須注意若干事項,以下文章給你一些承租住宅物業的提示。 規管除適用於住宅大廈內的劏房,也適用於工商大廈又或天台屋、平台屋等臨時構築物的劏房。 陳帆說,當局主要考慮到居於這類劏房的租客可能較居於一般住宅大廈劏房的租客更為弱勢,需要租務管制措施的保障。 直至 1938 年二戰,港英政府為應付另一輪來自中國大陸的難民潮,故訂立《1938年防止迫遷條例》,以限制業主收回其物業。 港英政府為保障中國難民和香港居民的住屋利益,在 1921 年至 1926 租務管制條例 年、 1938 年至 1941 年香港淪陷、 1945 年至1998年及1952年至2004年多次推出租金管制及居住權保障。
但若協議包含續租權的條款或訂有其他保留續租權的協議,你便可優先選擇是否延續原有的租賃。 此外,政府已委託非政府機構設立6支區域服務隊,協助差估署在地區層面宣傳就實施分間單位租務管制的新法例。 續租時的租金加幅也受限制,須參照差餉物業估價署編製和公布的私人住宅物業(所有類別)租金指數變動,並以15%為上限。 租住權保障主要是限制業主,除了在訂明的情況如欠租下,均不能遷走租客。
租務管制條例: 業主可否在「規管租賃」的租期屆滿前終止租約?
實施分間單位租務管制的《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條例”)第IVA部已於2022年1月22日開始生效。 規管分間單位租賃的《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本月22日生效,訂明租期、租金、租住權保障等規定。 差餉物業估價署負責條例執行工作,該署成立的新小組會協助公眾認識規管制度。 差估署負責條例執行工作,該署新小組會協助公眾認識新條例的規管制度、處理查詢、就租務事宜提供免費諮詢和調解服務、在新法例實施後發布申報的劏房租金資料,以及採取適當執法行動。 差估署將負責條例的執行工作,並成立新小組,以協助公眾認識新條例的規管制度;處理查詢;就租務事宜提供免費諮詢和調解服務;在新法例實施後發布申報的「劏房」租金資料;以及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等。 差估署會負責執法工作,並成立新小組,以協助公眾認識新條例的規管制度;處理查詢;就租務事宜提供免費諮詢和調解服務;在新法例實施後發布申報的「劏房」租金資料;以及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等。
今次劏房租管雖對住戶來說是多一份保障,但仍有缺漏,例如業主在法例生效前加租,盡用第一份租約不受管制的政策隙縫,令住戶百上加斤。 因此,劏房租管仍有優化空間,包括管制租金水平,訂立起始租金等。 同時,希望政府及社會繼續關注劏房家庭所面對的其他問題,為他們設立更多支援政策及服務。 1952 年訂立的《1952 年租約(延長期限)條例》,簡稱《1952 條例》,目的是禁止戰後住宅樓宇的業主於租客入住後三年內驅逐租客,並訂明應付租金為雙方協議的水平。 《1952 條例》主要適用於那些已繳付「匙金」(頂手費)或建築費以獲得租約,並遵守普通法內所隱含的責任的租客。
觀塘劏房居民關注組組織者陳穎彤亦批評,政府並未聽取民意,仍然將加租上限設立在15%,擔心基層難以負擔。 租務管制條例2025 政府委任劏房租務管制研究工作小組,研究實施劏房租務管制的可行性,並已提交報告。 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今日(6日)舉行記者會,進一步交代落實劏房租務管制修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