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未能在限期內完成上述程序,被告人便可以因反申索缺乏抗辯而向法庭要求登錄判決。 不過,如果你沒有在獲送達被告人作出承認的表格後14天內,將一份要求法庭作出判決的請求書或答覆書送交法院存檔,有關的申索便會被擱置,直至你將請求書或答覆書送交法院存檔為止。 令狀2025 令狀 如果被告人沒有在限期內把表格14或抗辯書提交法院存檔,你便可以要求法庭就你的申索作出判決,這樣的話,便無須進行全面審訊。 由區域法院處理的涉及合約、準合約或侵權的申索的款額必須多於7.5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否則便須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處理。 即使你所申索的款額不超過300萬元,但如果被告提出反申索而款額又超過300萬元的話,則有關的申索及反申索(或只是反申索)便可能會移交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處理。
- 詳情請參閲司法機構網站有關電子法院的資訊(/zh/e_courts/index.html)。
- 若控辯雙方準備好答辯而被告人否認控罪, 裁判官會將案件押後並安排下一次聆訊的時間及其他有關事項。
- 原告人可將一份要求法庭作出判決的請求書或答覆書送交法院存檔(見表格16A, 16B,16D及16E),以表明是否接納被告人所提出的建議及付款條件。
- 如案中各方願意和解,法官會按照和解協議作出法庭命令。
- 民事上訴案司法常務官發出排期聆訊指示後,排期主任會按指示編定聆訊日期。
- 如你唯一的申索是要求對方付款,你應在令狀附上表格16(適用於經算定的申索,例如一筆債項)或16C(適用於未經算定的申索,例如違約或人身傷害的損害賠償),讓對方可就你的申索作出承認。
要求排期聆訊的申請書內須提供估計所需的審訊時間和準備傳召的證人數目等資料。 原告人必須在收到來自另一方(或其他各方)的設定時間表的問卷後14天內,或在設定時間表的問卷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的期限屆滿後14天內,發出案件管理傳票,要求法庭就案件管理作出指示。 令狀 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13A號命令,如原告人的申索只是要求被告人付款,被告人可將表格16或16C(視乎何者適用而定)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原告人,以作出承認及/或就付款的條件提出建議。 原告人可將一份要求法庭作出判決的請求書或答覆書送交法院存檔(見表格16A, 16B,16D及16E),以表明是否接納被告人所提出的建議及付款條件。 如原告人接納建議但不同意付款條件,可要求聆案官就付款條件作出裁定。
令狀: D部 – 進行案件連結(即個人用戶/機構帳戶與法庭案件連結)前就現有案件送交文件
如欲編配法庭案件給機構用戶,請登入你的主要管理員(或輔助管理員)用戶帳戶,選擇「設定預設的機構用戶帳戶及編配法庭案件」 ➔ 「編配法庭案件予機構用戶帳戶」。 如你唯一的申索是要求對方付款,你應在令狀附上表格16(適用於經算定的申索,例如一筆債項)或16C(適用於未經算定的申索,例如違約或人身傷害的損害賠償),讓對方可就你的申索作出承認。 請注意,如申索的數額稍微超過300萬元,可考慮放棄超出之數,使案件可由區域法院審理,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區域法院的訟費會較原訟法庭為低。 令狀 原訟法庭審理最嚴重的刑事罪行,例如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販運大量危險藥物及複雜的商業詐騙等。 這些案件大多在裁判法院完成交付審判程序後移交原訟法庭。
任何人若要提出上訴,必須把審裁處指明格式的通知書填妥,然後把通知書送達有關法律程序中的其他各方,要求他們在通知書指明的日期或按指示的其他日期,在法官席前出席聆訊。 令狀 如被告人之前被執法部門拒絕保釋, 第一次聆訊必需在被告人被捕後的48小時內進行, 否則, 有關的執法機關及相關人員便會有可能因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而需要賠償被告人。 令狀 假若任何一方認為某些日期不便,應在安排聆訊日期前通知排期主任。
令狀: 指示聆訊
一般來說,如果你不服聆案官的決定,你可以在內庭向法官提出上訴,但你必須在有關的決定作出後14天內發出上訴通知書。 令狀 如果你不服聆案官於訊問判定債務人後所作出的判決或命令,或於由租購協議引起的訴訟中所作出的簡易判決,或於評定損害賠償時所作出的決定等,則你應該向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提出上訴。 你必須在由有關的判決或命令作出當日起計28天內向聆案官申請上訴許可,如果聆案官拒絕給予許可,你可以在申請被拒絕後14天內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作為原告人,你必須在收到來自另一方(或其他各方)的設定時間表的問卷後14天內,或在設定時間表的問卷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其他各方的期限屆滿後14天內,發出案件管理傳票,要求法庭就案件管理作出指示。
- 不過,如原告人沒有在獲送達被告人作出承認的表格後14天內,將一份要求法庭作出判決的請求書或答覆書送交法院存檔,有關的申索便會被擱置,直至他將請求書或答覆書送交法院存檔為止。
- 如果證人提供明知是虛假或誤導的資料,便可能會因干犯偽證罪而被判監禁。
-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 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透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展開新的傷亡訴訟時,需要從三個可選的聆訊日期時間中選擇最想要的一個。
- 欲知詳情,請參閱 「如被告人認為自己有欠原告人一些錢,他可以怎麼辦呢?」。
如要對非正審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上訴,則必須在非正審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14天之內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而在其他情況下,則必須在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作出後的28天之內提出上訴許可的申請。 如有關的判決、命令或決定是在各方之間展開的法律程序中作出,則上訴許可的申請必須在各方之間提出。 申請上訴許可的一方須存檔及派送表格1和支持申請上訴許可的宗教式或非宗教式的誓章,誓章內須說明所有上訴的理由。
令狀: 刑事上訴
有關如何利用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查閱文件,請參閲答8(適用於註冊用戶)及答11(適用於非註冊用戶)以了解當中詳情。 令狀 假如你正使用相關的法院登記處或支援中心的電子器材,並希望列印文件,你需要以八達通卡支付所需的列印費用。 如你希望下載任何文件,請自行帶備可攜式儲存裝置(例如USB記憶體)。 令狀2025 令狀2025 在法律程序移交後,所有藉電子途徑存檔的文件將由法院列印出來,並備存在新設的傳統案件檔案或現有的紙本案件檔案內,視乎所屬情況而定。 繳付法院費用可以透過信用卡網上付款服務或繳費靈即時網上購物付款服務進行。
把令狀送交法院存檔時,你需要在區域法院會計部繳付令狀的存檔費,並把已填好的表格交回登記處。 如果任何一方對上訴法庭的判決仍然不服,可以申請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的許可。 若被告人將抗辯書(和反申索書)送交法院存檔,原告人可於14天內將答覆書及回應反申索(如有反申索)的抗辯書送交法院存檔。 請參閱「如被告人提交抗辯書 (和反申索書),情況是怎樣?」。 原告人送達傳訊令狀予被告人後,被告人有 14 天時限認收令狀的送達。
令狀: 被告人把送達認收書送交法院存檔
如果被告是獨資經營者,你便應稱他為:”[姓名]經營[商號名稱]”。 如果被告人是有限公司,你便應到公司註冊處查冊,找出它的正確名稱及註冊辦事處地址,以作送達文件之用。 令狀 這些樣本示範各類訴訟文書的格式,只供參考,並非專為你的案件而設。 你應該根據自己案件的需要,作出適當的修改;如有疑問,便應諮詢律師。 如果你需要執達主任的服務,可以向區域法院登記處查詢或參閱“執達事務組”這本小冊子。
令狀: 令狀原則
法庭會就須採取的步驟編定時間表,並會編定進度指標日期以進行案件管理會議、審訊前的覆核及/或審訊。 你應該遵從有關的指示,因為除非你有充分的理由,否則可能不會獲准延期。 此外,你應該在各個進度指標日期出庭應訊,否則你的申索便會被剔除。
令狀: 法律代表
如情況適合的話,審裁處可以信函形式發出指示,而無須進行過堂聆訊。 令狀2025 土地審裁處是根據(香港法例第17章)《土地審裁處條例》而設立的,現有四位專業法官,包括由一名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處長,以及由三名區域法院法官出任的土地審裁處法官。 庭長和法官可單獨或會同審裁處成員審理案件,審裁處成員亦可單獨審理案件。 如文件不能通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取覽查閱,你應親自前往相關的法院登記處,使用傳統模式進行翻查及查閱。
令狀: 申請人如何收取款項?
請參閱「如被告人未有提交送達認收書或抗辯書,結果會怎樣?」。 除非高等法院或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批准優先執行個別申請人的令狀,否則有關要求將不獲考慮。 令狀2025 執行有關令狀的日期及時間將按照申請的先後次序編排。 執達主任將按申請表格BF 59上的指示執行令狀,因此申請人必須小心填寫該表格。 取得法院批出的執行令狀後,申請人須帶同該令狀、按金收條及已填妥的申請表格BF 59,前往任何一個執達主任辦事處申請執行該令狀。
令狀: 刑事司法管轄權
但正如很多其他的人權一樣,保釋權並非絕對的人權,若警方或相關的執法機關有合理的解釋(如被捕人有打擾證人的傾向),相關的執法機關可以不給予被捕人保釋。 相反,若裁判官同意並准予被捕人的保釋申請,執法機關也可向高等法院申請反對給予被捕人保釋。 一般而言,在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的運作時間內(系統可能因任何必要的系統工作,或因司法機構的指示而關閉),你可以在支付訂明費用後的7小時45分鐘內進行電子查閱。 電子法院會向你的機構(作為原告人的法律代表)發送送達認收書。 該送達認收書會發送到獲編配有關法庭案件的機構用戶的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訊息匣。 如案中其中一方已取得判決,但判定債務人卻沒有遵從法官的判決,則判定債權人可向法庭申請強制執行判決,由執達主任藉扣押被告人的財產執行判決,以追討判定款項。
令狀: 香港不承認列明主辦單位一概不負責的「生死狀」
若成功執行令狀,而被告人所償還的金額,或拍賣財物/實產所得的款項足以支付判定債項及所耗費用的話,申請人方可追回有關開支。 然後,原訟法庭的審訊會以類似裁判法院或區域法院之程序進行。 陪審團會決定被告是否有罪,而法官則會監管審訊中的法律及程序。 因此,陪審團只須專注地聆聽證人在控辯雙方之主問、盤問及覆問中透露出來的證據。
令狀: 進行戶外活動
法官通常都會向陪審團解釋控方須證實哪些事項才可令被告入罪,但是否相信有關證供則仍會由陪審團決定。 在某些例外情況下,如法官認為依賴現有證據而將被告定罪並不穩妥,法官便可能會指示陪審團在什麼情況下可判被告無罪。 令狀2025 如另一方不反對,裁判官多數會批准案件押後,即時定出下次聆訊日期,時間,地點,並決定是否批准被告人保釋候審。
令狀: VI) 上訴案件
然而,除非基於特別理由,否則法庭不會在上訴聆訊中接納進一步的證據(除非證據所關乎的事宜是在有關的決定作出後才發生)。 任何一方如不服上訴法庭的判決,可以申請向終審法院上訴的許可。 令狀 如無須申請上訴許可,除其他條例或規則另有規定外,上訴人應在上訴所針對的決定作出後28天內,把上訴通知書送達答辯人和下級法院。 上訴權是香港法律制度的重要一環,因為上級法院可藉此覆核下級法院的判決。
令狀: 法院訴訟文書樣本
把傳訊令狀送交法院存檔時,原告人須前往高等法院會計部繳付令狀的存檔費用,並於繳費後把已填妥的表格交回登記處。 傳訊令狀(表格1)及送達認收書(表格14)可向高等法院登記處索取。 令狀2025 令狀2025 關於合約、侵權、詐騙、人身傷/亡的損害賠償和違反責任造成財產損毀等訴訟,以及概括而言所有可能涉及事實爭議的訴訟,都必須藉傳訊令狀展開。 令狀2025 訴訟如涉及某類人士如未成年人和智障人士等,以及死者的遺產,都必須由代表人展開。
民事上訴案司法常務官可以書面方式或在口頭聆訊中作出指示。 除法庭及審裁處須送達上述文件外,民事訴訟中的與訟人也須負責將令狀、原訴傳票或申索通知書等文件送達對方,並須向法庭證明已根據法例規定送達有關文件,才可以繼續進行其他程序。 任何與訟人,尤其是沒有律師代表的人士,皆可要求執達事務組代其送達文件。 如果審裁處只是因為答辯人欠租而發出收回樓宇管有權的命令,答辯人可以有最少1星期的付款期,讓他/她支付所有拖欠的租金/中間收益和訟費。 如果答辯人既沒有在指定的期限內支付所有的欠租/中間收益和訟費,也沒有遷出,申請人可以向審裁處申請「要求批准發出收樓令狀」,針對答辯人和所有逗留在樓宇內的人士,強制執行審裁處的命令。
初步的上訴文件齊備後,司法常務官會把文件冊寄交案中各方。 如某方要求取得其他文件,在上訴案司法常務官或作出指示的法官批准後,司法常務官會把文件備妥及寄交有關的各方。 令狀2025 上訴法庭審理的刑事及民事上訴案件源自原訟法庭、競爭事務審裁處、區域法院、土地審裁處及由有關條例所指定的審裁處和法定團體。
令狀: 土地審裁處
法律程序的一方或其法律代表在繳付訂明的費用後,正常情況下可藉電子途徑通過綜合法院案件管理系統翻查及查閱案件的文件。 如欲展開新案件,個人用戶/機構用戶帳戶持有人需要登入其註冊用戶帳戶。 選擇「電子存檔」 令狀 ➔ 「送交文件」 ➔ 「展開新案件」,提供所有所需的資料,按合適情況在網上繳付存檔費。 登記處處理好文件後,該人的訊息匣就會收到已蓋章的原訴文件(例如已蓋章的傳訊令狀)及其他文件(如適用)。 如案中各方願意和解,法官會按照和解協議作出法庭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