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眾人的目光放在醫患關係緊張、暴力衝突應該受到制裁的同時,在加護病房靜養的陶醫師則將此事視為一段獨特的經歷、一場在生死邊界的考驗,這也讓他對自己從醫的使命更加堅定。 他用乾淨細膩的筆觸寫出醫生與病人之間相互成就的感動故事,不只表達了對醫學的熱愛,也寫下了面對挫折與打擊的時候,道出關於醫患關係、生死善惡、哲學探索、充實自我、追求幸福等人生的思考與感悟。 回顧從醫二十年的經歷,他說:「從醫是一場修行,這條路艱辛又漫長。因為上天給了我一次重生的機會,我想用我的餘生去創造更多價值,去幫助更多的人。」 在這本書中,你會看到人性的善良,也能體會生命的意義。
而本案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八十條追訴權之時效期間規定為:「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一、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二、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三、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四、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年。五、拘役或罰金者,一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翰醫堂門診表 翰醫堂門診表2025 修正後刑法第八十條則規定:「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翰醫堂門診表 本案被告所涉犯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應依同法第七十八條論處,其法定刑為「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是依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追訴時效期間為一年,依修正後刑法之追訴時效期間則為五年,縱依修正後刑法之偵查期間除有法定事由外,時效並不停止進行,然綜合比較結果,仍以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較為有利,揆諸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本案追訴權時效期間,及其停止進行、計算,應一體適用被告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合先敘明。
翰醫堂門診表: 1-3。第一章 公訴 第三節 審判 §271
從而,公訴人在未發現新事實新證據、或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下,復就被告及犯罪事實均屬相同之事實上同一案件逕向本院提起公訴,揆諸前揭法條及判例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按「刑事案件之裁判,不應受其他刑事案件之拘束,故他罪之裁判,僅足以供本罪之參考,法院仍應直接審理,發現真實,即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所規定『犯罪是否成立以他罪為斷,而他罪已經起訴者,得於其判決確定前停止本罪之審判』之情形,應否停止審判,乃法院依職權裁量之事項,原審法院既認無停止審判之必要,而進行訴訟程序,經調查證據而後辯論終結,對於不停止審判之訴訟程序上事項,未予說明其理由,並無違背法令之處」,最高法院早於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三三號即著有判決可資參照。 本件聲請人朱O潔對於共同被告王顏O裕提出之告訴,既尚未經檢察官起訴,本與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所定之要件不合。 況該案件縱經檢察官起訴,既與本案無「同一案件」之關係(在罪名與構成要件上均有不同),本院仍應直接審理,以求發現本案之真實,並不受該案件判決見解之拘束,是亦無本罪應以該罪為斷之關係,聲請人本件之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而前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已向被告OO市OO路112之56號3樓居所送達,並寄存送達四平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及照片在卷可憑,依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而發生送達之效力。
- 因而撤銷第一審諭知上訴人無罪之判決,改判論上訴人以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暨宣告偽造之相關署押沒收,固非無見。
- 一、張O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七十九年間起(起訴書誤載為八十五年六月間),向友人宋O娟多次詐稱:其先生對家庭不負責任,其要扶養小孩並負擔家中之費用開銷云云。
-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舊)所謂同一案件,指同一訴訟物體,即被告及犯罪事實均相同者而言,不以起訴或告訴時所引用之法條或罪名為區分標準,最高法院著有五十二年台上字第一O四八號判例可資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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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於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之藏匿犯人或使之隱避罪,所謂「藏匿犯人」係指藏匿已經犯罪之人而言;此之所謂「犯人」不以起訴後之人為限,故凡觸犯刑罰法規所規定之罪名者,不問其觸犯者係普通法或特別法、實質刑法或形式刑法,只須其為實施犯罪行為之人,且所犯之罪不問已否發覺或起訴或判處罪刑,均屬此之所謂「犯人」(同院八十七年度臺上字第七五七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係指侮辱他人,且該侮辱行為係公然為之始可成立。 所謂公然,係指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態,不以實際上果已共見共聞為必要,但必在事實上有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 又此多數人固指人數眾多,而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惟其人數之計算仍應視該罪之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加以認定,是倘處於一封閉狀態之空間,人數不會隨時間增減,亦無須經相當時間之分辨,即得計算確認其人數時,應認與刑法上公然侮辱罪規範之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或共聞之狀況有違,尚難以該罪相繩。 三、查本件告訴人李O蓴告訴被告沈O嶸、呂O涵、陳O琳及陳O鳳誹謗案件,起訴書認被告沈O嶸、呂O涵二人係各與被告陳O琳、陳O鳳共犯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依同法第三百十四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翰醫堂門診表 茲據告訴人李O蓴業已具狀表示撤回對被告沈O嶸、呂O涵之告訴,有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刑事聲請狀一份附卷可稽,是本院自應對被告沈O嶸、呂O涵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至被告陳O琳、陳O鳳部分,起訴書既認被告沈O嶸、呂O涵各與被告陳O琳、陳O鳳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屬共同正犯,業如前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告訴人對於被告沈O嶸、呂O涵撤回告訴,其效力自及於共犯即被告陳O琳、陳O鳳,是本院亦應對被告陳O琳、陳O鳳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被告四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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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扣案之千元紙幣十三張(證據能力部分詳如下述),編號BL234074XA有六張,JL440979XD有三張,AL476086XE則有三張,另FN VB一張。 均係以彩色噴墨方式仿印,紙質與真鈔不同,其上之防偽線均係用螢光筆所劃,且均並無浮水印,均為假鈔,業據本院於九十一年四月十一日調查庭中勘驗詳實,足認扣案之千元紙幣十三張均屬偽鈔。 曾任林口長庚醫院新陳代謝科主治醫師、現任自在診所糖尿病照護中心院長林款帶,在《良醫健康網》近 翰醫堂門診表 … 敢再去了後來改回看大醫院的減肥門診搭沛麗婷才好一點雖然瘦比較慢不過堅持到現在體態明顯有變. 除了時常在IG分享調理養生、美容瘦身等等生活健康資訊,高顏值自拍生活照,更吸引眾多粉絲 … 最近爆紅的高顏值鮮肉中醫師曾柏翰一張側面照在臉書社團被瘋傳,網友認為他神似男星彭于晏mix周湯豪,圈粉眾多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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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院審酌聲請人自行假扣押鉅額款項無法動用致聲請人公司營運受影響,審判長於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七七號常業詐欺等刑事案件在九十四年五月九日審理期日口頭建議當事人及告訴人即聲請人縮小爭點,並諭知調取相關銀行傳票恐須耗費長久時日,惟聲請人及蒞庭檢察官仍請求本院調取,致本院重開準備程序,已如前述,因本件除被告何O曦設於香港花旗銀行戶名HOKUO-HSI帳戶內之美金二十五萬元外,多數款項未經檢察官或本院扣押,是自無未將扣押物發還致過度侵犯人民財產權之疑慮,且聲請人堅稱非依保全證據相關規定為本件聲請,本院自無從審酌是否保全證據之目的已完成之餘地,併予敘明。
- 三、查本案被告單O銘涉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嫌部分,就相同之犯罪事實,業經本院於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五年度簡字第二三三九號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四月,並於九十五年十月二日確定,有該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案紀錄表及公務電話紀錄在卷足憑,參照上揭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
- 一、訊據被告張O蘭固坦承其明知陳O欣為有配偶之人,並自八十九年六月間起至九十年十一月間某日止,OO市OO路O段二一六巷十九弄三號二樓,連續與陳O欣相姦數次,並進而懷孕,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產下一女陳O璇等事實,並有仍有婚姻關係)、陳O璇出生登記申請書(其上記載陳O璇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四日出生,生父為陳O欣,生母為張O蘭)在卷可憑,被告連續相姦之行為應屬明確。
-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後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六十二條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四)至告訴人唐O祿騎前揭機車行駛至前開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其亦應注意減速慢行,做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前述當時之天候及路況等,其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其竟疏未注意減速慢行,做隨時停車之準備,以致發生本件之車禍,其就本件車禍之發生雖亦有過失,惟告訴人唐O祿之與有過失,僅為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抗辯事由,並無從免除被告之刑事過失責任。 一、本件被告劉O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翰醫堂門診表2025 一、張O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概括之犯意,自民國七十九年間起(起訴書誤載為八十五年六月間),向友人宋O娟多次詐稱:其先生對家庭不負責任,其要扶養小孩並負擔家中之費用開銷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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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件聲請人即告訴人鄭O成以被告洪O惠、蔡O汶、馬O藍、陳O祥、古O輝、傅O茹犯背信等罪嫌,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官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O九八六號不起訴處分書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由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下稱高檢署)檢察長認再議無理由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日以九十四年度上聲議字第三四六八號駁回聲請再議,聲請人於同年十月三十一日收受處分書,並於同年十一月十日向本院聲請交付審判,經本院調取高檢署九十四年度上聲議字第三四六八號卷核對無誤,合先敘明。 按「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職權或當事人或辯護人之聲請,以裁定將共同被告之調查證據或辯論程序分離或合併。前項情形,因共同被告之利害相反,而有保護被告權利之必要者,應分離調查證據或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一定有明文。 查本件偵查檢察官係以被告孫O衛涉嫌傷害被告陳O義,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嫌、被告陳O義涉嫌對被告孫O衛殺人未遂,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一項殺人未遂罪嫌而將被告孫O衛、被告陳O義在一份起訴書中提起公訴,而使其二人在程序上成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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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辦法:「基礎代謝」是指非人為控制,用來運作大腦、心臟、消化器官維持生理機能所消耗的能量,只要在平時養成運動的習慣:如慢跑、游泳、有氧舞蹈、飛輪、健走等,時間上以1天20分鐘以上、一週執行3次的頻率最有效果。 鍛鍊身體曲線,最有效的順序應是:下肢、上半身、最後才是軀幹。 解決辦法:下半身的肌肉量約佔全身的60%,大多都是像大腿的股四頭肌或腿後腱肌群、臀部的臀大肌等強而有力的大塊肌肉,大肌群特別需要加強訓練,否則最容易在不知不覺中漸漸退化。 記憶力的好壞,並非取決於頭腦的好壞,而是來自有效的思考訓練。 解決辦法:吸收資訊→進入大腦→統整情報→表達產出(大腦記憶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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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刑事案件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追加起訴,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項所規定;所謂相牽連之案件係指同法第七條所列之:一、一人犯數罪。 四、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之案件。 次按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同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亦定有明文。
翰醫堂門診表: 第二編 第一審 2-1。第一章 公訴2-1-3。第一章 公訴 第三節 審判 §271
而所謂不能安全駕駛之認定,並無一定之數值可供界定,而係由法院以一般社會通念之客觀標準,足生公共危險時即足。 經查,目前行政機關所取締酒後駕車之參考標準,係依法務部於八十八年五月十日邀集司法院刑事廳、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內政部警政署及中央警察大學等機關開會,所為凡呼氣酒精濃度逾每公升含O。 五五毫克時,即屬不能安全駕駛之決議,上開會議決議本身固僅屬檢警取締酒後駕車之參考,尚無拘束法院之效力,惟以上開會議決議所採之標準,係參考美國、德國及日本等國家所進行之酒精濃度與精神狀態之測試實驗,亦即,各項實驗均發現凡呼氣中酒精濃度達每公升O。 五五毫克時,就人之生理方面,已產生視覺反應遲鈍、影像不能集中、同時不能看清前方路況及車旁照後鏡等狀況,及駕駛能力已受有影響、肇事率已為一般正常人之十倍之事實,則以呼氣中酒精濃度逾每公升O。 五五毫克作為判定駕駛人能否安全駕駛之標準,係有科學上之證明,而得為本院判斷之依據;次查,行為人飲酒後如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於每公升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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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本件顯已無為使委任律師了解案情,俾其提出理由書狀,而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之必要,原審以此理由駁回抗告人即聲請人之閱卷聲請,核無違誤,本件抗告人仍執陳詞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翰醫堂門診表2025 二、按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在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四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而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檢察官始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分別定有明文。 是檢察官自應在緩起訴期間內即依法撤銷原處分後,始得就該犯罪事實提起公訴,否則其起訴程序即違背上開規定。 而告訴人前曾提出告訴或自訴陳O陽、張O傑、鄒O芝三人詐欺、侵占、偽造文書等罪嫌,均因查無犯罪嫌疑為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確定,嗣因張O得翻異前詞,供稱上情,故以發現新事實、新證據為由,因認被告鄒O芝共同涉犯刑法偽造文書罪嫌,而被告李O忠係崇實房屋之負責人,為掩護上開犯行,而向聲請人詐稱只要簽立協議書,即可向陳O陽拿到尾款,並擬好協議書,因聲請人拒絕簽名,經被告強迫,聲請人始簽名,陳O陽即將協議書提出法院而獲判無罪,因認李O忠涉犯刑法詐欺罪嫌。 檢察官竟草率不起訴處分,漠視鄒O芝於八十五年七月五日偽造張O得之匯款申請書,經鄒O芝在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九五五二號八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開庭時,坦承該匯款單係其親自填寫,且有該匯款申請書為證,並將偽造之尾款託管同意書、尾款取回證明書及告訴人未到場交屋證明書提出法院作證,亦對告訴人就李O忠涉犯詐欺罪嫌未加處理,故聲請交付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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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判例意旨參照)。 再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字第八一六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所謂「積極證據足以為不利被告事實之認定」係指據為訴訟上證明之全盤證據資料,在客觀上已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確曾犯罪之程度,若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追訴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自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最高法院五十二年臺上字第一三OO號判例意參照);即必須藉由補強證據之存在,以增強或擔保告訴人陳述之證明力,告訴人之陳述始適合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最高法院四十六年臺上字第二六O號判例意旨參照)。 一、本件被告黃O諭所犯過失傷害罪,係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是本件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規定,不受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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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仍不可鬆懈,尤其各大醫療院所更是防疫重要關卡,除了第一線醫護人員的嚴格把關,醫院內食安衛生也不能馬虎! 台北市食材登錄平台首度納入「醫院美食街」,讓民眾能更安心地在醫院內用餐,目前已有13家醫院響應。 台大醫院發出新聞稿指出,9月8日進行每週例行性篩檢作業時,發現一名前幾次PCR檢驗為陰性,服務於美食街之外包人員確診COVID-19,其餘上千員工皆陰性。 翰醫堂門診表2025 目前該櫃位已暫時停業,確診人員已於當天安排隔離治療,同櫃位工作密切接觸者亦已接受居家隔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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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告訴人唐O祿因本件車禍而受有左肘、左腕、右膝多處瘀傷併擦傷等傷害,告訴人廖O香受有下頜瘀傷、左側第九根肋骨骨折、左膝挫傷等傷害,有告訴人二人分別提出之國泰醫院診斷證明書在卷可稽(見同上偵字卷第十五、二二頁)。 一、楊O平與綽號「阿源」之不詳姓名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基於共同之概括犯意聯絡,由該男子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三日晚間九時起,由「阿源」提供電動賭博機具水果盤一台、十連線彈珠檯二台,設置於OO市OO區OO路中國石油公司工地旁楊O平所營販售菸酒等物之貨櫃屋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供賭客把玩及以所得分數兌換店內物品或以代幣兌換現金,以不確定之或然率決定財物之得喪,而先後多次以上開賭博機具與不特定顧客賭博財物。 嗣於同年八月二十五日晚間八時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扣得電動賭博機具水果盤一台(含IC板一塊)及其內之代幣八十一枚、十連線彈珠檯二台及其內之代幣共十六枚。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二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科以前二項所定之罰金。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違反之發生,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黃O隆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作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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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在病歷那端的筆尖,紀錄的不僅是病症與數據;而是醫病間相互療癒,彼此救贖的書寫見證。 病歷的彼端並非全然關乎科學,但我們更能從這些故事學到無價的人生課程…… 從「拙」樣百出的菜鳥醫師到經驗豐富的資深主治,漫漫行醫生涯裡,積累的不只是日趨嫻熟的經驗與知識,更豐厚了診間案牘上一份份的病歷。 秉著「醫生是助人志業,行醫是一種浪漫追求」的初心,林醫師在一頁頁病歷上的振筆疾書,不輕忽「病」,更關注「人」,以詼諧、感性的文字交疊,終構築成一幅幅情感細膩的診間映畫:是荒謬劇,是溫馨情,更是行醫三十多年獨一無二的生命旅程。 當醫學的「理」遇上文學的「情」 翰醫堂門診表 語言仍是臨床醫療的基石;如果沒好好聽病人說,就不是真正的醫師;要知道更多病情,最好的辦法就是和病人建立良好的關係;看病的能力和溝通技巧是無法分割的,兩種能力也絕不互斥。 而且醫師要讓病人覺得他真的對病人說的感興趣,病人或許就會說出醫師原先沒想到的線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