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地主承租的人具有「地皮」(Ti 丁權由來 Pi),或稱作耕作權。 如果物業有租金收入,業主去世後就算業權未轉,遺產執行人也須就租金收入報稅及填寫物業稅報稅表,而業權繼承人則須就租金收入交稅。 死者嘅財產會根據「無遺囑者遺產條例」定下嘅規則,由某近親,通常係配偶,取得「遺產承辦書」,再根據有關規則所定下嘅優先次序,分派俾受益人。 《遺產稅條例》 (香港法例第 111 章)就擅自處理遺產的行為訂明罰則。 條文主要是為了保障稅收,但也附帶保障遺產受益人對死者遺產所享有的權益。
- 丁權政策存有漏洞讓私人發展商可「非法套丁」,這已非保障「合法權益」。
- 前年的丁權司法覆核案中,代表鄉議局及政府的辯方以《基本法》第40條「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為理由作辯護,最後高等法院亦推翻原審庭裁決,判丁權為合憲。
- 此外,有關的銀行和僱員不會因根據上文 至 項所述的證明書/授權書行事而招致任何民事法律責任。
- 現時原居民興建丁屋三有種方法,分別可利用「私人協約批地」、「換地」、或申請「免費建屋牌照」形式興建。
相反,與「丁權」性質相近的「免補地價」權力卻多次出現在新界歷史之中,並且多次受到殖民地政府的認可。 與此同時,為了穩定回歸祖國,最好方法是以「合法傳統權益」作為名目,將以上所有與「傳統」相關的項目包括在內,將回歸前的社會運作一併過渡。 所謂「套丁」,源於有不少發展商其實早已擁有丁地,但沒有丁權建屋,所以會選擇低價向原居民收購丁權;而丁權擁有人未必擁有足夠資金申請土地興建房屋自住,因此有機會在早年出售丁權予發展商。 2015年12月4日,丁屋發展商透過沙田鄉事委員會主席莫錦貴等多名中間人,向多名原居民違法購買其丁權,並在申請興建丁屋時詐騙地政總署。 區域法院經審訊後,裁定發展商與11名原居民串謀詐騙罪成,成為首宗「套丁」被定罪的案件,引發「套丁」是否涉及刑事罪行的爭議。 丁權由來2023 合和實業主席胡應湘曾建議政府實施「丁權證券化」,讓擁有興建丁屋權的原居民,可以將發展權在市場上自由買賣,以增加新界土地供應。
丁權由來: 原居民有特權?新界丁權簡史
所謂私家農地,是指政府批准新界農地擁有人在其私人農地範圍內起村屋。 一般而言,要得到允許在農地興建村屋,農地必須要在村界範圍內,而申請人必須是合資格香港新界原居民的男性後人(即「男丁」)。 這類私家農地上興建的丁屋若在地政處發出滿意紙五年內轉售是需要按照土地合約條款補地價的,不過滿五年後再賣出就不需要補地價。 清代的新界原居民可以自由改變土地的用途9,並不如現在的土地受到規定的土地用途、城規會、郊野公園範圍、具特殊科學價值地點(SSSI)等等的限制。 新界原居民可透過丁權作為向政府申請私人發展的「名目」,將土地由農地改變為屋地用途。 新界原居民現在擁有的權利,是承襲自清代的習俗傳統,並且在過去經過殖民地政府和《基本法》多次確認和保障。
另一方面,第一代和第二代新市鎮的土地,有很大部份是以填海的方式取得,殖民地政府控制土地的發展權來「無本生利」。 一九二三年理民府公佈《民田建屋補價規則》,規定民田同樣需要補地價,引來新界鄉民不滿。 他們認為,《民田建屋補價規則》有違中英簽定《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內「……在所展界(新界)內,不可將居民迫令遷移,產業入官……」。 他們認為民田是祖先的產業,或者是向殖民地政府登記後的私人產業,他們有份享受地價增長帶來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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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丁權由來2025 鄉議局提出的要求是鄉村屋面積應擴大為一千呎,高二十五呎,不需繳交建築物圖則,新界原居民私人土地建屋不須補價,如無私人土地的新界原居民可向港府申請買地。 同時,港府限制「丁屋」只能興建在「小型屋宇政策於一九七二年實施之前在各鄉村興建之最後一間鄉村屋之邊沿起計三百呎之範圍」,亦即現時稱作的「村界」。 丁權由來2025 在此界外以「丁屋」名義興建房屋,需通過理民府、鄉事委員會和村代表商討,再交由新界政務司和鄉議局之聯席會議考慮。
見 陳蒨:〈原居民身份:殖民時代下政治化的傳統〉,收入 陳國成 丁權由來2025 主編:《香港地區研究之三:粉嶺》,(香港:三聯書店(香港)有限公司,2006年),頁89。 城市發展區、禁區、鄉村重建區和引水區基本上是難以興建「丁屋」[12]。 如何將「虛」的權力轉成「實」的利益,就是「丁權」運作層面的問題。 以上文所言對於「丁權」的解釋如果是正確,我們就要追溯在一九七二年前,新界原居民(以及非原居民)在新界私人開發土地的情況,從而得出「丁權是否傳統權益」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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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統以來,新界居民均於村落內或鄰近的私人農地或荒地之上興建房屋居住。 而自英國租借新界後,有關的傳統一直延續,而以政府向居民批出「建屋牌」或以換地重批的方式進行。 丁權由來 《香港01》反復強調,香港不缺土地,而缺敢於打破現有利益分配格局、有決心重新分配土地資源的政府——這一點尤其體現在丁屋政策上。
- 筆者理解的新界原居民土地開發權力,並非現時政府規劃鄉郊的地市化發展,而是填海,或稱作「圍海造地」。
- 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郭卓堅和社工呂智恆,就丁屋政策違憲的司法覆核,周一(3日)在高等法院開庭。
- 若落成後5年內把丁屋轉讓,須獲地政總署許可及補地價;滿5年之後可自由轉讓,無須補地價。
- 丁權由來2023 英國在租借新界時,曾承諾讓原居民按既有的方式生活,包括納妾與在自己的土地上建屋居住等。
- 有見及此,07年鄉議局再次放風要於十月上京時告御狀,投訴政府處理丁屋不力。
- 新界鄉議局認為鄉村的自然人口增加,新界原居民應享有自由建築鄉村屋宇的權利,殖民地政府應放寬鄉村建屋限制,並指出殖民地政府再次違反《展拓香港界址專條》的承諾[10]。
另一方面,港府在「丁屋」政策之下設下多種限制,分別是申請人資格、興建房屋的地點和房屋規格。 而該條文中「合法」一詞,並非指《基本法》及《人權法案》其他條文中所禁止的歧視不存在,只是在原居民這項特殊議題上的應用被該第40條排除在外。 丁權由來 丁權由來 現時政治氣氛漸趨穩定,在行政主導下,筆者相信,政府施政將更暢通無阻,惟政策屬長遠規劃,處理後續問題更須深思熟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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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展局長林鄭月娥曾於2011年年底表明政府鐵定於2012年4月起,嚴厲執法取締僭建村屋,首輪目標是三層以上的村屋,屋宇署並會逐一巡查新界六百條村。 ),才可獲批建丁屋的審批條款,結果因這錯誤,令新界原居民男丁人人可建丁屋。 申請人需另付有關之行政費用(現時為港幣2,350元,並會不時作出檢討)。
丁權由來: 「丁權」源於改善原居民生活 政策非長期性
八十年代,香港地產發展主導經濟,中國資金湧港,在新界收購大量農地,囤積而為車房、廢物回收場及棕地用途,伺機起樓出售。 新界可供建屋的土地日減,原居民被迫出賣丁權予地產商,換取興建部分單位自住,其餘大部份讓予地產商轉售,背離當年聚眾而居,保存農耕的政策本意,新界丁屋淪為地產項目。 丁權由來2023 多年以來,新界人丁繁衍而屋地有限,原居民空有丁權,被迫向政府申請農地轉為屋地,卻被拖延動輒十年,比城市輪候公屋的新移民待遇更差,不過地產商申請改變土地用途又順利獲批。 原居民同時會簽署一份信託聲明,表明發展商是土地的唯一實益擁有人。
丁權由來: 香港hibor利率8大好處
太史公司馬遷在《史記》的〈貨殖列傳〉所言:「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壤壤,皆為利往」,也許能夠解釋新界原居民和非原居民的矛盾。 而興建房屋的地點方面,港府透過「丁屋」政策重整新界發展的策略,限制民間參與的程度。 港府在規劃上將新界分成五類地區,分別是城市發展區、禁區、鄉村重建區、引水區和鄉村發展區。 丁權 指香港新界原居民的男性後人,可獲准一次免補地價在新界建屋的權利。
丁權由來: 【01倡議】《基本法》詮釋爭議 丁權是否「合法傳統權益」?
根據本土研究社研究,其中包括32公頃、每塊逾5000平方呎以上的整地,有潛力發展為公營房屋或社福設施。 丁權由來2025 不過,今次政府與鄉議局上訴得直,932公頃的「閒置政府丁地」將獲解凍允以申建丁屋;另有團體估計,為應付持續增長的丁屋申請量,未來政府可能預留更多土地,其中包括鄉村拓展區計劃的土地。 政府同時定立“限制買賣轉讓條款”,規定擁有丁屋的原居民如果想把丁屋出售及轉讓予非原居民,需向政府申請作補地價,並取得地政專員書面同意,才可進行。
丁權由來: 按揭專區
(4)要明白為什麼港英政府會在1972年給予部份新界居民丁屋權,一定要先明白當時的社會背景。 當時1967年的六七暴動剛剛過去,政府在1970年代開始計劃發展新界,急需新界居民的支持。 於是丁權等特殊的法定權力就成為了港英政府分化當地居民,統戰原居民的禮物。
丁權由來: 原居民資格都有假!?法院續審曾憲強「身份門」
當然,研究歷史不會得出「歷史真相」,但筆者希望在一片罵聲之中提出另一種詮釋,充實討論內涵。 簡單而言,上訴庭在細心分析了新界的歷史、清代的土地政策和港英政府的新界土地政策和法律後,認為丁權是由源遠流長的權益所演化出來的。 自清朝開始新界人已經有權在自己的土地上建屋,也可以申請在官地上建屋,而訂立《基本法》第40條的時候,已經充分地考慮過丁權的問題,特別是相關政策帶有歧視性這一點。 但多年以來,丁屋政策都是被視為合法的,即使90年代訂立了《香港人權法案條例》之後,丁屋政策也一直存在,沒有受過挑戰。 丁權由來 同時,法庭亦提到,在解讀《基本法》時,考慮到他整體上必須要有一致性,所以不能單看某一條條文。 丁權由來2025 例如《基本法》第122條,便特別提到丁屋,如果《基本法》第40條並不包括丁屋,便與第122條有不一致的地方,所以《基本法》第40條,是包括了「丁權」的。
丁權由來: 基本法第四十條包含「丁權」嗎?
廣受關注的丁權司法覆核案上周一(4月8日)有裁決,高等法院確認原居民在私人土地申建丁屋,屬《基本法》第40條保障的合法傳統權益,但以私人協約或換地方式申建丁屋並不合法。 丁權由來2025 入稟人郭卓堅和利益攸關的鄉議局均考慮上訴,法庭下令暫緩執行裁決六個月。 不論案件如何發展,判詞陳明了丁權的前世今生,政府應該看見丁屋政策早已背離原意,需要反思自身責任。 佃農向擁有「地骨」的地主交租,地主憑著從佃農身上收取的租金再向清政府繳稅7 丁權由來 。 擁有「地骨」的地主在這土地擁有制度下,擔當清政府的收稅中介人,殖民地政府稱他們是「收租主」(rent charge owner)或「完糧人」(taxlord),從中取利8 丁權由來 ,並且擁有對土地的「永業」權。
丁權由來: 丁權由來: 香港圍村列表
他舉例指,新界村屋豁免差餉,本是歷史因素,差餉字面意思是「差人的糧餉」,薛解釋蓋因早期新界村落太大,沒有警崗駐守,或警察巡邏,故村民不用納「差餉」。 另新界原居民死後,可在指定殯葬區安葬,翻查民政事務總署「新界認可殯葬區一覽表」,西貢、屯門、大埔、元朗等九區內多幅指定用地,已劃為殯葬區。 丁權由來 另外,回溯丁權的歷史由來後,大家會發現,不論市區香港人,還是份屬新界原居民的香港人,有一點是共通的,就是都受到一國兩制保障,了解到這點,將有助我們預測今後香港政局走向。 以「丁屋」名義興建房屋,其規格有嚴格限制:面積不可超過七百呎,高度不可超過二十五呎。 屋頂加建之天台圍牆不可高於四呎,天台樓梯蓋限制在十呎長、六呎高和五呎闊的規格上。 終院認為該條例的「合法」一詞是指地政總署行使審批丁屋的酌情權,在公法上的合法性,若該酌情權被合法行使,申建丁屋人士在丁屋政策下的相關權益便屬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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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由於土地有限,享有丁權的原居民不一定能夠興建丁屋,便有發展商向原居民私下購買丁權,囤積大量鄉村式發展用地修建丁屋轉售牟利,即所謂「套丁」。 可見,丁屋政策不僅偏離「自住」原意,甚至已然淪為發展商的牟利工具。 丁權由來2025 根據港英時期政策文件及新聞公告,丁屋政策目的在於改善居民生活環境,是為居民提供穩定自主居所的過渡措施。 儘管政府禁止原居民轉讓丁權並限制丁屋買賣,但當前政策僅有五年內轉售丁屋需補回地價,五年後可自由買賣,力度有限。 丁權由來 地政總署資料顯示,2012年至2017年平均每年落成971間丁屋,同期補地價轉售462間丁屋。
判詞第62段引述政府方的專家證人、歷史學者夏思義,具體說明1898年英國租借前,新界的土地租住情況。 夏思義解釋,當年新界沿用新安縣地區的傳統習慣,採用「地骨-地皮制度」規範土地的擁有和使用。 由於《基本法》第40條規定,「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保護」,所以,鄉議局和政府只要能證明丁權屬於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原居民申建丁屋即受《基本法》保障,並不違法。
丁權由來: 我們沒有不談六四的理由──中大學生報八九民運二十七週年特刊發刊詞
一個傳統做法獲後來的殖民地政府肯定為合法,是否就能稱為「合法傳統權益」,這是不無疑問的。 丁權由來2025 今次裁決既已釐清初衷,政府縱然要保留丁屋政策,讓原居民免補地價申建房屋,亦應檢討轉售限制。 其中一個合理的做法是,五年轉讓限制內,完全禁止業主出售丁屋;在五年限期過後,亦要補地價方能出售。 這個做法既保留了新界原居民可以免補地價建屋的權益,亦可確保他們只為自住而非炒賣,打擊炒風。 有「長洲覆核王」之稱的郭卓堅和社工呂智恆,就丁屋政策違憲的司法覆核,周一(3日)在高等法院開庭。
眼看陳華和謝群生能夠挑戰基本法第四十條中原居民的「傳統權益」,成功為非原居民爭取投票權,令平等意識得以進一步提升,鄧小姐覺得很鼓舞,也就更有信心入稟法院為女原居民爭取丁權,同時挑戰「傳統權益」。 丁權由來2023 雖然如此,鄧小姐還是期望和圍村女性團結起來,爭取應有的權益。 在入稟爭取丁權方面,鄧小姐現階段仍在和代表律師商討,希望做足準備功夫才正式入稟法院。 雖然就算加入這項條款,執行人依然有權賣樓,但受益人進行民事訴訟的話勝算高,打官司取證時間也短得多。 如想確保受贈人不會收樓後隨即變賣,業主可以不完全轉讓出 100% 業權(如轉讓 70% 至 丁權由來2025 99%),對方便難以轉售。 申請即使不獲批准,或申請人擬撤銷申請轉讓業權,已繳交的手續費概不發還。
丁權由來: 被殖民地政府多次詮釋和承認的「傳統」權力
根據本土研究社調查,位於八鄉的蓮花地村是疑似「套丁」重地,土地共有5.38公頃,預計可建272間丁屋,若每幢價格為1,400萬至1,500萬,將會是以億元計的生意。 以上的歷史脈絡看似合理,但在司法覆核時,被解密的港英政府密件揭示了丁權由來的真相。 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部的密件顯示,「六七暴動」令港英政府對管治香港開始存有危機意識,認為政府有機會被逼遷離香港,打算在租約完前討論如何改革社會政策。 港英政府為了朝這個目標進發,在1971年擬下《新界發展策略》,其後據此定下《十年發展計劃》,而當中出現了「小型屋宇政策」,即丁屋政策。 不過,法律上的「合憲」,並不代表政策的「合理」,更何況對於政策是否真正「合憲」,尚有可商榷的地方,但特區政府卻以為從此就可安枕無憂。
發展局長林鄭月娥曾於2011年年底表明政府鐵定於2012年4月起,嚴厲執法取締僭建村屋,首輪目標是三層以上的村屋,屋宇署並會逐一巡查新界六百條村[16]。 權平的父親在法院判決前對英國「衛報」(TheGuardian)表示,權平若是被遣返回中國恐難逃一死,懇請韓國政府「給他一條活路」。 丁權由來2025 50歲的許志永曾任教北京郵電大學,創辦公益性民間組織「陽光憲政社會科學研究中心」(後改名北京公盟諮詢有限責任公司)關注打工子弟學校的生存和法律保障,為新公民運動倡導者。 近年的中大學生報定位為社會運動一員,關注被主流媒體所忽略的各種基層聲音。
如單獨持有人或以分權共有方式持有物業部份業權的人士去世,其物業的權益會根據其遺囑決定如何理繼承,並須申請遺囑認証,由法院裁定遺囑是否有效,確立遺囑執行人。 如無訂立遺囑,將根據《無遺囑遺產條例 丁權由來2025 》繼承,並須申請遺產管理書,確立遺產管理人。 死者的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在沒有向遺產承辦處申請遺產承辦書之前,不可管有或管理任何部分的遺產。 不過,法例也規定,遺囑執行人或有權優先管理死者遺產的人士在「訂明期間」內,可在尚未向遺產承辦處申請遺產承辦書的情況下,管有或管理有關遺產,但有關人士其後須在訂明期間內遞交申請。
丁權由來: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
雖然不是正式「白紙黑字」地寫出法律條文,但是解決「補價升糧」問題是殖民地政府第一次承認新界原居民享有「建屋免補地價」的權力。 「丁權」並不具有「物理上」的意義,而是一種可以選擇行使與否的權力。 簡而言之,這權力是「農地或屋地建屋免補地價」,亦可以看為「私人發展」的權力。 現時的香港社會大眾比較乖巧,我們都習慣了向特區政府和發展商購買單位,沒有想過可以「自行建屋」是一種民間被政府收回的權力。 2013年9月12日,《大公報》認為大量內地來港新移民蜂擁而入不是造成香港住房短缺的主要原因,而是香港現有住房問題很大程度上是由於新界原居民大量非法佔用土地,以及受到「新界小型屋宇」政策的影響[8]。 不論丁權覆核案的上訴之路如何發展,藉此案眾目可見的是,土地問題在百年來縈繞香港未散。
香港房屋問題水深火熱,惟特區政府長年以「地少人多」為由推卸責任,無視新界仍有大片可被收回發展以大增房屋供應量的土地,被預留作「鄉村式發展」的「丁屋」用地便是一例。 在各項歷史文件的揭露下,可見所謂「傳統權益」並非港英政府訂下政策的重點,而丁權政策當時也非長期性,更突顯出現時尚存丁權政策的不合理性。 即使在法律上該政策被裁定合法,也只因鄉議局當初的「一廂情願」——把政策強行加進《基本法》而已。 再者,港英政府定下政策是為了全面規劃新界發展,改善新界原居民的住屋環境——歷經三、四十多年的變遷,現時新界原居民的生活環境及質素已被大大提高,香港亦有發展新市鎮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