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資產分配給受益人前,有關人事須先向法院申請授予(俗稱“承辦”)。 一連串如“誰可申請”“應到哪裡申請”“怎樣申請”“應使用哪些表格”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的問題都會出現。 要解答這些問題,必須先了解每件個案,在不同的情況下,須使用不同的表格。 香港法院(包括遺產承辦處)的遺囑認證司法管轄權只涵蓋在香港的遺產。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因此,任何在香港境外(包括在中國內地及澳門)的遺產,均必須根據遺產所在地的相關法律和規例來處理和管理。 事實上,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24A條清楚說明,死者的資產與債務是指其在香港的資產與債務而已。
覆核委員會乃根據 《法律援助條例》( 第91 章) 26A 條設立,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和香港大律師公會及香港律師會各派一名代表組成。 此委員會只處理涉及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之法援案件。 初級偵訊乃於裁判法院進行的程序,裁決是否有表面證據對被告作出刑事檢控,而有關刑事檢控需轉介高等法院進行審訊或判刑。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二部分 遺產承辦處
法律援助處可以為合資格取得法援的被告提供代表律師出席初級偵訊。 3.3 申請人在考慮先於香港還是另一地方提出申請時,須考慮死者以何處作為其居籍。 死者作為居籍地方的法律除影響對死者遺產的分配外,也影響誰有權提出申請承辦。 “居籍”二字有其特定的法律意思,如有疑問,應尋求法律意見。
- 如果遺囑沒有為死者生前供養的人士(例如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留下充分的資產供養該等人士,則該等受供養人士可以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的規定,向法庭申請獲得合理地供養,以維持生活。
- 香港律師會網站上,可以查詢到所有在香港合法註冊的香港律師事務所的名單和香港律師的名單,本所閆顯明律師事務所的登記資訊可在此查詢到。
- 法庭可能會於單方面聆聽由原告人或被告人所提出的論據或證據後,便宣告判決。
- “居籍”二字有其特定的法律意思,如有疑問,應尋求法律意見。
6.8 如遺囑執行人或根據遺囑有權提出申請的人士希望委任信託法團負責管理遺產,便應考慮使用表格第W4.1至W4.4款。 4.1 如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便可能須繳付遺產稅。 申請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請前,應先向遺產稅署申請豁免或繳付遺產稅證明書,在獲發有關證明書後,須以編號末為“b”的指明表格向法院提出申請。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香港的兩制律師 – 律師(Solicitor)與大律師(Barrister/Counsel)
如引起爭議的財產價值不超逾 $200,000 ,上訴須在地方法院進行。 繳付税款或就所徵收的税款遞交保證金是上訴的一項條件。 遺產税署署長有權延遲繳税日期,而聆訊上訴的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亦可以上訴人的經濟困難為理由,豁免繳付遺產税款作為上訴的條件。 如果他曾單獨或聯同他人租用了銀行保險箱,你便應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內的程序,申請檢視保險箱,清點箱內的物品和取出死者的遺囑(如有的話)。
就過渡期的遺產,擅自處理死者遺產的罰則將仍按現時税率級表(即遺產基本價值的 5% 、 10% 或 15% )計算。 未繳付的遺產税須付利息,由死者去世之日起至滿六個月止,按年息 4% 計算,其後則按年息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8% 計算。 (1)該人並非為須繳税的人士;(2)該人不同意任何財產的估值;或(3)該人不同意徵收税款的税率或款額。 遺產税是就死者「遺下」或應視為死者遺下的本港財產總值按相應遞增税率徵收的,該税率乃視乎死者逝世的日期而定,或 $100 的款額(就過渡期的遺產而言)。 舉例說,閣下有孩子甲跟乙,遺產200萬元,甲乙皆健在的話,甲乙各得100萬元,甲和乙的子女則分不到一分錢。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律師博客
如果死者有立遺囑,並指明會給予「他的子女」遺贈或一筆金錢,非婚生子女便無權分得遺產。 此外,如死者的其中一個或兩個父母都在生,死者的兄弟姊妹便不能分得遺產。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2025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2025 他們只有在死者沒有遺下後裔及父母的情況下,才有權分得部分遺產(扣除配偶所得部分之後)。 在無遺囑之遺產繼承法律下,遺產受益人之優先次序,與合資格申請授予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相若(請參閱相關問答)。
- 3.3 申請人在考慮先於香港還是另一地方提出申請時,須考慮死者以何處作為其居籍。
- 問題便出現了,如果兒子或女兒要求將該住宅出售,以取得其應得的金錢,母親不能拒絕,這樣母親便可能失去了居所。
- 根據法例,無遺囑者遺產會先分配給死者配偶、子女、父母、其他親戚及政府。
- 家庭協議契據是一份有效法律文件,家庭成員同意不根據遺囑或《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規定來分配遺產,他們之間簽署家庭協議契據,把遺產根據各人意願分配。
- 在這些情況下,應使用表格第F1.1款,申請將外地授予書蓋章,如申請將外地遺產管理書蓋章,則可能須要擔保人(表格第F1.2及F1.3款)。
- 未繳付的遺產税須付利息,由死者去世之日起至滿六個月止,按年息 4% 計算,其後則按年息 8% 計算。
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稅務局的遺產稅署可協助你核實遺產的情況。 但是,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你作為授予書申請人便有責任向有關當局檢查及索取遺產的詳情,以及填寫指明表格N4.1。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在香港申請遺產管理書或遺囑認證書是沒有時間限制的。 但進行遺囑相關的訴訟程序則受《時效條例》的約束。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3 遺產承辦處的傳真號碼是甚麽?
對於有爭議的遺產承辦案件,本律師行按照律師的工作按時計費收取律師費用。 如果死者是香港居民(居籍地在香港),則適用上述第2條問題下香港繼承法律下的遺產繼承順序。 沒有經口頭說明或書面記載之條款,但有關條款將根據法律或合約雙方過往之交易方式而被當作為協議/ 合約的一部份。 聆案官是在一宗民事訴訟中負責處理某些類型的聆訊的法庭官員,他們有權就訴訟人所提出的一些申請作出判決或命令。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文章分類
但是,如果有關各方已展開訴訟,文件透露便應在有關的法律程序中進行;除了可以獲提供一份授予書的副本外(授予書在性質上是公開文件),查閱檔案是不容許的。 相關費用(如有)繳交後,完成修改通常需時大約4至8個星期。 不過,如果司法常務官提出提問(包括之前沒有發現額外資產及負債的原因,將擔保人的擔保加額或修改支持誓章的要求等),處理時間將會較長。 另外,你必須申請及呈交資產及負債清單(包括額外清單)和遺囑(如有)的核證本和繳付217元(145元為法院費用,72元為謄寫費用)。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D. 沒有子孫尚存,但遺下丈夫或妻子,以及父母或兄弟姊妹
一個四口家庭,父親逝世,剩下母親和一個兒子及一個女兒。 而遺產包括一個價值HK$12,000,000的住宅單位,及現金HK$500,000,父親生前單獨持有該住宅,和母親同住。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2025 問題便出現了,如果兒子或女兒要求將該住宅出售,以取得其應得的金錢,母親不能拒絕,這樣母親便可能失去了居所。 8.1 遺囑認證的訴訟展開後,可向法院申請委任訟案待決期間的遺產管理人。 在法院作出委任後,便應使用表格第S1.1a、S1.1b、S1.2a及S1.2b款,申請訟案待決期間的授予書(Grant Pending Suit)。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五部分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
死者的居籍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居籍決定了適用的法律,規管應向何人發出授予書,以及如何分配死者的遺產。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2025 你必須親臨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書,因為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9)條不容許以郵遞方式申請。 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在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在沒有遺囑執行人能夠或願意履行職責(不管任何原因)的情況下,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第三部分 遺產管理官
10.1 如對誰應申請授予出現爭議,在提起遺囑認證訴訟前,應使用表格第C1.1至C1.4及C2.1至C2.3款。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8.2 如需保存遺產,便應使用表格第S2.1a或S2.1b款,要求法院為收存財產而作出授予(Grant Ad Colligenda Bona)。 在法院作出命令後,便應使用表格第S2.2a或S2.2b款。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1 遺產承辦處在哪裏?
子女尚存的話,由子女平均分得閣下的財產,而孫子女不能分得一分錢(「子女」包括尚在腹中的胎兒(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第2條)。 但若果閣下的子女不幸在閣下百年歸老之前已英年早逝,而他/她又遺下子女的話,那麼他/她的子女(即閣下的孫子女)將平均分得閣下那早逝子女的那一份。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2025 但若果那早逝的子女沒有遺下子女,他/她的一份將由閣下尚存的子女平均分得,下同。 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 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而如父母在此之前去世,非婚生子女沒有繼承權。 類似的,領養的子女在法律上與領養人的親生子女的地位相同,須被視為領養人的子女,而非其他人的子女。 有關動產遺產的繼承,詳情參見文章《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 香港遺產繼承需要繳納遺產稅嗎?
制訂本指引,旨在為填寫指明表格的人士提供指導,在選擇及填寫指明表格前,宜先閱讀整份指引。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餘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發給死者的父母。 在上述的 5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餘之數,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死者的所有子女。 無遺囑者遺產條例2025 遺產承辦處一向儘可能即時回覆公眾人士的查詢,如本處無法即時答覆,則會在收到來信後10天內給予臨時回覆,以及30天內再給予詳盡的回覆。 你必須為外地公文的原件取得認證,而不是在其翻譯本上進行認證。 因此,你須首先為公文的原件取得認證,然後如有需要,才安排把取得認證的外地公文翻譯成中文或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