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認為事件源於他三月時向土地審裁處入稟申請減租並獲得勝訴,引起業主不滿,之後業主便不肯收租,甚至退回他的支票,繼而聘請律師控告他欠租及要求收樓。 如屬債項申索或算定損害賠償申索,你可就申索款額和訟費,登記因欠缺行動而作出的判決,而無須出庭。 這樣,你就得出庭,讓聆案官或法官能夠評估你有權享有的賠償額。 如果你是天主教徒或基督徒,便須作出宗教式誓章;如果你有其他宗教信仰或沒有宗教信仰,則須作出非宗教式誓詞。
- 孫小姐任職董事的一間公司於二零零二年因經營問題而遭清盤,債權人入稟法庭要求審核帳目。
- 邵孝良及孫小姐原本均聘請律師處理訴訟,但大大超出預算的律師費,最終令他們放棄聘用律師。
- 請參閲《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和《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25號命令及 “實務指示5.2”,以了解有關的詳情。
- 他認為事件源於他三月時向土地審裁處入稟申請減租並獲得勝訴,引起業主不滿,之後業主便不肯收租,甚至退回他的支票,繼而聘請律師控告他欠租及要求收樓。
- 書面合約條款可以載於單一份合約內,也可以包含在一些有關連的信件或購貨訂單內。
- 另外,控方律師只在案件時序表上記下他六月在土地審裁處的法律程序,對三月入稟減租事宜絕口不提,這容易令人誤會邵孝良是在業主不願意收租後才申請減租以圖報復。
請參閲《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和《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25號命令及 “實務指示5.2”,以了解有關的詳情。 關於案件管理的規則和常規載於《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和《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的第1A號命令第4條規則,第1B號命令和第25號命令,以及 “實務指示5.2 — 案件管理”。 訟費的支付方則可以按照《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或《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視何者適用而定)第62A號命令把他所提議的款額繳存法院,就訟費達成和解。 部分由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引進的新規則和程序,經必要的變通後,亦適用於在土地審裁處和家事法庭的法律程序。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一般查詢 / 意見
關於在訴訟程序中的法律代表方面,如果你能夠負擔相關法律費用的話,便可以聘請私人執業律師為你出庭應訊。 只要你通過經濟審查(即你的財務資源不超過法定上限)和案情審查(即你有實質理據提出申索),便可獲法律援助。 「免費法律諮詢計劃」為實際面對法律問題的市民提供免費的初步法律意見。
- 否則的話,法庭可能會將案件押後,以便你將一份清晰易讀的誓章送交法院存檔,但你可能須承擔因案件押後而招致的訟費。
- 請參閲《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和《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25號命令及“實務指示5.2”,以了解有關的詳情。
- 如申請不獲接納,便可於合理的期間內向上訴法庭提出。
訴訟各方可以在暫准命令作出後14天內藉着各方傳票申請更改有關的暫准命令。 如果沒有人提出上述申請,該項暫准命令便會在作出後14天成為絕對命令。 此項改革適用於在高等法院和區域法院進行的民事法律程序,至於屬於特定案件類別的案件,則由主理特定案件類別的法官決定新增的規則是否適用。 資源中心的職員,會就高等法院及區域法院民事訴訟的法院規則、表格、服務和程序,提供一般查詢服務;並會免費派發簡述各類司法程序的小冊子,以及介紹這些程序的短片,供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觀看。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李國能今天表示,該資源中心是向高等法院和區域法院民事案件的無律師代表訴訟人提供協助,幫助他們了解這兩個法院民事訴訟的法院規則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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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況下,司法機構不會接收郵資不足而須繳付欠資費用的郵件。 為確保寄往司法機構的郵件準時無誤送達,請確保郵件附上足夠郵資。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香港郵政會按照其既定程序處理司法機構拒收的欠資郵件。
身為董事的孫小姐原要出席有關該公司財務的盤問聆訊,卻因郵寄問題而一直收不到傳票,令她誤以為公司清盤後一切就告一段落。 因不熟悉法律,商人孫小姐不單被判藐視法庭,更可能要賠償控方三十二萬元律師費﹔一切皆因她缺乏法律知識,卻要在庭上自辯而起。 究竟申索所涉的款額是經算定款額,或是未經算定款額,屬法律上的問題,訴訟人應向律師尋求解釋及詢問清楚。 如果你想當面送交文件,但卻不認識收件人,你便應該先核實他的身份。 警告:你本人或誓章的宣誓人(視屬何情況而定)須就誓章的內容承擔個人法律責任。 任何人如果提供明知是虛假或誤導的資料,即干犯偽證罪,可被判處監禁。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法律參考資料及圖書館組
如需查閲相關的“實務指示5.2”,請登入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網站。 某些類別的上訴在提出上訴之前必須先得到法庭給予許可(即批准)。 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的許可,須首先向作出有關判決或命令的法官或司法人員申請。
為利便法庭就案件管理而作出指示,訴訟各方須把“設定時間表的問卷”送交法院存檔和送達其他各方(問卷的表格見於“實務指示5.2”附件A)。 訴訟各方如能就案件管理所需的指示達成共識,或就審訊日期前採取的步驟的時間表達成共識,原訴人須取得和存檔“同意傳票”,内文述明經各方同意的指示或時間表,以供法庭考慮和批核。 法庭會考慮已存檔或遞交的問卷及其他文件,並根據此等文件作出指示。 欲知有關法例的詳情,請登入律政司網站內的“雙語法例資料系統(BLIS)”,而“實務指示4.1”可以從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網站下載。 如需一般資料,請參閱小冊子第10冊“如何進行上訴”,該小冊子可向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索取,或從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網站下載。 欲知有關法例的詳情,請登入律政司網站內的“雙語法例資料系統(BLIS)”。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高等法院
中心的工作人員不會提供法律意見,亦不會就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評論。 對於需要提交非宗教式誓詞/宗教式誓章以為案件作準備的無律師代表訴訟人,本中心亦提供宣誓服務。 此外,本中心也會就填寫法庭表格和呈交法庭文件冊方面的事項給予指導。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如果原訴人或被告人沒有出席案件管理會議或審訊前的覆核,法庭會暫時剔除其申索或反申索(視何者適用而定)。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法庭語文組
遇到黑色暴雨警告或者懸掛八號或更高的風球時,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的開放時間將視乎司法機構政務長的公佈而定。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所有參與「免費法律諮詢計劃」義務為市民提供法律意見的律師,均為合資格的律師或大律師。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一般來說,當值的義務律師會為當事人提供一次過的口頭法律意見,以便當事人了解問題所在、有關的法律權利和責任以及其他可以解決問題的途徑。 有關法律意見只屬初步參考性質,義務律師不會就任何複雜案件詳盡分析其是非曲直,也不會為當事人提供深入的法律意見。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2025 除非有人在10天內向法院提出理由證明為何不應將該處所交還,否則該處所便會交還給申請人(業主或出租人)。 申請人需明白無論執行令狀是否成功,每次所耗的執達主任開支及護衞員費用均從上述按金扣除。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法院訴訟文書樣本
為協助無律師代表訴訟人,司法機構於去年十二月在高等法院開設了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為他們提供一些法律程序上的諮詢,例如審訊的過程、填寫各種表格的方法。 然而,因著司法機構的中立角色,該中心不能針對個別案件提供法律意見,例如庭上盤問的技巧、如何起草法律文件等。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一般而言,聆案官可以在無須進行口頭聆訊的情況下,作出暫准命令來發出與法庭程序或案件管理傳票有關的指示。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常見問答集
本網站的所有資料均由有關決策局/部門及有關機構提供和更新。 在收到藐視法庭的判令後,她本想尋求推翻整個判決,卻因律師費高昂而只尋求推翻訟費命令。 「我當時曾與律師商討希望推翻九月的判決,但律師指這是比較嚴重的命令,要聘請大律師處理,大律師的費用又要幾萬元。」因付不起聘用大律師的昂貴費用,孫小姐只好申請推翻訟費命令而非整個判決。 另外,控方律師只在案件時序表上記下他六月在土地審裁處的法律程序,對三月入稟減租事宜絕口不提,這容易令人誤會邵孝良是在業主不願意收租後才申請減租以圖報復。 缺乏法律常識和巨大的心理壓力,令這些無律師代表訴訟人面對重重困難,即使滿肚子道理也有口難辯﹔程序掌握不足往往阻礙「官司」的進度,對控、辯、法官三方均無好處。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區域法院
誓章宜採用打字形式,如果不能採用打字形式,則必須確保字迹清楚易讀。 否則的話,法庭可能會將案件押後,以便你將一份清晰易讀的誓章送交法院存檔,但你可能須承擔因案件押後而招致的訟費。 反過來說,如果你收到一份傳票,又想就有關的申請提出反對,你亦須將一份誓章送交法院存檔以提出你的反對理由。 除非主審法官另有指示,否則證人陳述書可作為有關的證人的主問證據。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法律參考資料及圖書館組
法庭會基於各方達成的協議和/或“設定時間表的問卷”上的資料,設定案件進度的時間表。 由法庭決定的時間表,會為法律程序中主要的步驟訂立“進度指標日期”,而訴訟各方必須依從有關日期行事。 如需要有關法例的詳情,請登入律政司網站內的“雙語法例資料系統(BLIS)”。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法院訴訟文書樣本
如果原審法官或司法人員拒絕給予許可,擬上訴的一方可以向上訴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關於上訴的規則和常規載於《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第59號命令、《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58號命令和“實務指示4.1”。 部分相關的法例修訂只適用於在生效日期後展開的民事訴訟,但部分亦適用於在生效日期前已展開而仍在法庭待決的訴訟。 為了使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可以順利實施,《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及《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訂明了各項有關過渡安排的條文。 訴訟人須查閱《高等法院規則》、《區域法院規則》及實務指示,以了解適用於其案件的法例修訂及過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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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想提交文件證據以證實你所述的事實,便應把有關的文件附於你的誓章作為證物,並把文件順序標明證物編號。 文件清單的作用是通知對方有哪些與案中爭議點有關的文件是你目前或曾經管有的,或可以由你向第三者(例如銀行)取得的,以及哪些文件是你反對呈交的。 被告人可以是一個人、獨資經營者、合夥商號或有限公司。 如果被告人是獨資經營者或商號,你便應查閱商業登記紀錄,找出被告人的正確名稱及地址,以作送達文件之用。 如果被告是獨資經營者,你便應稱他為:”[姓名]經營[商號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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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類排解程序指的是一個過程,各方協議委任一名第三者協助他們和解案件或解決爭議。 各方之間所進行的和解談判,並不等同於另類排解程序。 調解的參與屬自願性質,由一名公正和受過訓練的第三者,即調解員,協助各方當事人在良好的氣氛下,達致既能滿足各方所需,又為各方所接受的和解。 如果你以郵遞方式送達文件,請將郵遞收據(如有的話)附於誓章作為證物,並說明所送達的文件是否因無法派遞而已透過郵遞退回。 如果收件人有可供送達文件的地址,你可將文件送往該地址;如果他沒有可供送達文件的地址,則須依照以下第9至第12段所述的程序送達文件。 盡可能說明每件事件的發生日期、地點和所涉人物,並清楚列出涉案者在事件中曾作出的行為或說過的話。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高等法院
如需查閱相關的“實務指示19.3”,請登入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網站。 如需一般資料,請參閱小冊子第6冊“屬實申述”,這小冊子可向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索取,或從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網站 下載。 若你打算在高等法院或區域法院展開民事法律程序,高等法院的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亦可為你提供初步協助。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不過,資源中心所提供的協助只限於程序方面的事項 ,有關 工作人員不會提供法律意見,亦不會就案件的是非曲直作出評論。 如欲參閱相關的“實務指示5.2”,請登入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網站。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民事司法制度改革常見問答集
如需一般資料,請參閱小冊子第7冊“如何縮短法律程序:在金錢申索中按第13A號命令作出「承認」”,該小冊子可向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索取,或從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網站下載。 為利便法庭作出關乎管理案件的指示,訴訟各方須在狀書提交期被當作結束後28天内,把一份問卷(亦稱爲“設定時間表的問卷”)送交法院存檔。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設定時間表的問卷”表格,見於“實務指示5.2”附件A。 訴訟各方應進行磋商,並嘗試就案件由開始至審訊的進度時間表達成協議。
無律師代表訴訟人資源中心: 一般查詢 / 意見
訟費評定是一項法律程序,程序中法庭會根據訟費命令評定須付的訟費款額。 在訟費評定的法律程序中,法庭只可以就訟費的款額作出決定,而不能更改已經作出的訟費命令。 欲知關於訟費評定的規則和程序,請參閱《高等法院規則》(第4A章)和《區域法院規則》(第336H章)第62號命令。 如需查閲有關法例,請登入律政司網站內的“雙語法例資料系統(BLIS)”。 至於有關訟費評定的法庭常規,請參閱“實務指示14.3”,你可以從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網站 下載這份實務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