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接獲職業傷病門診就診單後,應附於被保險人病歷備查。 其接獲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者,應就申請書證明欄詳細填明於三日內逕送保險人審核。 各項給付申請書、收據、診斷書及證明書,被保險人、投保單位、醫院、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助產人員應依式填送。
三、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百分之八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在省,由中央政府補助,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補助。 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並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各款所定之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其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 第六章 保險基金及事務費
﹝2﹞加徵前項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保險人應就其應繳之保險費及滯納金,依法訴追。 投保單位如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主持人或負責人對逾期編納有過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投保單位如無財產可供執行或其財產不足清償時,其主持人或負責人對逾期繳納有過失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除由支出殯葬費之人請領喪葬津貼外,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受其扶養之孫子女或受其扶養之兄弟、姊妹者, 勞工保險條例2025 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假設僱主並未有為你投保公司醫療保險,你就需要自付龐大的費用,而且可能有一段時間未能工作。
- ﹝3﹞被保險人保險年資滿十五年,並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各款所定之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其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之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 被保險人經保險人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逕予退保者,其退保日期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為準。
- 但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
- 被保險人遭遇意外傷害,因負傷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報酬,正在治療中者,自負傷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
- 符合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五項所定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條件而延後請領者,於請領時應發給展延老年年金給付。
勞工保險之事務費,參照上年十二月份應收保險費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八之數額,由保險人編擬預算送請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核轉各該省(市)政府核撥之。 被保險人在負傷期間,已領足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之保險給付者,於其痊癒後再繳或依法免繳保險費時,仍得依規定請領傷害給付。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因負傷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報酬,正在治療中者,自負傷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
勞工保險條例: 「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
﹝3﹞前二項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原已局部失能,而未請領失能給付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後之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計算發給失能給付。 ﹝1﹞投保單位填具之門診就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不合保險給付、醫療給付、住院診療之規定,或虛偽不實或交非被保險人使用者,其全部診療費用應由投保單位負責償付。 ﹝1﹞各特約醫療院、所辦理門診或住院診療業務,其診療費用,應依照勞工保險診療費用支付標準表及用藥種類與價格表支付之。
- 對雇主而言,依規定為員工辦理參加職業災害保險,於職災事故發生後,得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抵充職災補償責任,可分散雇主職災補償風險,以穩定企業經營,達勞資雙贏之目的。
- 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於其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醫療給付未能領取薪資或喪失收入期間,得免繳被保險人負擔部分之保險費。
- ﹝2﹞被保險人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保險人得以其本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之。
- 本細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七條自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其接獲職業傷病住院申請書者,應就申請書證明欄詳細填明於三日內逕送保險人審核。
- ﹝4﹞被保險人已領取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撤銷或廢止,應繳還而未繳還者,保險人得以其本人或其受益人請領之保險給付扣減之。
如果發生勞資糾紛,大部份責任亦會落在保險中介人或保險公司,第三方的專業人士身上,避免事故變得更嚴重。 如僱主在投購僱員補償保險方面遇到困難,可申請僱員補償聯保計劃,有關計劃的詳情及申請資格,請瀏覽僱員補償聯保計劃管理局的網頁。 任何人士如曾支付因工遭遇意外而死亡的僱員的殯殮費和醫護費,有權向死亡僱員的僱主申索發還有關的費用,但可獲付還費用的數額以92,670元 為限。 三、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養子女時,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受益人與死者非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受益人為配偶時,應載有結婚日期;受益人為養子女時,應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檢附經前項各款所列單位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勞工保險條例: 第一節 通則
﹝7﹞被保險人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並辦理離職退保者,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且不適用第五項及第五十八條之二規定。 ﹝2﹞前項被保險人符合失能年金給付條件,並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保險人應按月發給失能年金給付金額之百分之八十,至原已局部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所計算之失能一次金給付金額之半數扣減完畢為止。 ﹝1﹞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請領失能補助費。 ﹝2﹞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其以日為給付單位者,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為日給付額。 但老年給付按被保險人退休之當月起前三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參加保險未滿三年者,按其實際投保年資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勞工保險條例: 第五章 保險基金及經費
﹝1﹞勞工保險之普通事故保險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金額薪資百分之六點五至百分之十一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一)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 (一)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領遺屬年金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一點五五計算。
勞工保險條例: Similar to 20141030-「勞工保險條例」修正草案 (
(二)「協議決定補償」:如若僱員事故的工傷病假不超過七天,及沒有引致永久失去工作能力,僱傭關係雙方可按法例藉協議決定補償。 僱主只需呈報個案到勞工署,並於僱員原本發薪日發放工傷病假錢及醫療費。 (一)「直接支付補償」:如若僱員事故的工傷病假不超過三天,及沒有引致永久失去工作能力;僱主只需呈報個案到勞工署,並於僱員原本發薪日發放工傷病假錢及醫療費。 被保險人經保險人依本條例第五十七條規定逕予退保者,其退保日期以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診斷為實際永久失能之當日為準。 本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所稱在學者,指具有正式學籍,並就讀於公立學校、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立案之私立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學校。 前項申請核退醫療費用應檢具之證明文件、核退期限、核退基準、依循程序及緊急傷病範圍,準用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之規定。
勞工保險條例: 第四章 保險付給 第四節 醫療給付
符合請領條件者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保險人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喪葬津貼應以其中核計之最高給付金額,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給付按總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5﹞第一項老年給付之請領年齡,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第十年提高一歲,其後每二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1﹞被保險人罹患職業傷病時,應由投保單位填發職業傷病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以下簡稱職業傷病醫療書單)申請診療;投保單位未依規定填發者,被保險人得向保險人請領,經查明屬實後發給。 ﹝1﹞被保險人死亡前請領殘廢給付或老年給付,經保險人審定應給付者,其給付得由被保險人之當序受領遺屬津貼人承領。
勞工保險條例: 勞工保險條例 (民國47年)
八、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殘廢,再因傷害或疾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殘廢程度加重者,一律依照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按其加重後殘廢給付日數,發給殘廢給付。 七、依第三款至第六款規定所核定之殘廢給付,超過各該等級殘廢分別計算後之合計額時,應按其合計額給與之。 五、被保險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第五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任何兩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殘廢等級再升三等級給與之。 四、被保險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第八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任何兩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殘廢等級再升兩等級給與之。
勞工保險條例: 第四章 保險付給 第三節 傷病給付
有不清楚的地方,應向保險中介人或專業人士查詢,有關法例則可於勞工署網頁了解。 被保險人在有同一隸屬關係之投保單位調動時,應由轉出單位填具轉保申報表轉出聯,逕送轉入單位,由轉入單位填具該表轉入聯一併送交保險人,其轉保效力自轉保申報表送交保險人之當日起算,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申請投保之單位未填具投保申請書或投保申請書漏蓋投保單位印章、負責人印章,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補正;投保單位應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 因第三人之行為發生保險事故者,保險人為保險給付後,在給付價款之範圍內,取得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但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服務機關之主持人,或其使用人因職業傷病發生保險事故時,除事故係由其故意所致者外,不適用之。
勞工保險條例: 第四章 保險付給 第八節 年金給付之申請及核發
被保險人之身體原已局部失能,再因傷病致身體之同一部位失能程度加重或不同部位發生失能者,保險人應按其加重部分之失能程度,依失能給付標準計算發給失能給付。 保險人為審核第一項診療費用,應聘請各科醫藥專家組織診療費用審查委員會審核之;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勞工保險條例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規定之一,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院、所診斷必須住院治療者,由其投保單位申請住院診療。 勞工保險條例2025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之傷病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 二、其他現金給付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其以日為給付單位者,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計算。 符合第六條規定之勞工,各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入會、到訓、離職、退會、結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其保險效力之開始或停止,均自應為通知之當日起算。
勞工保險條例: 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自111年5月1日起停止適用)
投保單位故意為不合本條例規定之人員辦理參加保險手續,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依法追還;並取消該被保險人之資格。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月向其所屬投保單位繳納,於次月底前繳清,所屬投保單位應於再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分為行業別災害費率及上、下班災害費率二種,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送請立法院查照。
投保單位無法取得前項各款規定之證件者,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或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辦理投保手續。 ﹝3﹞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或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以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3﹞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者,或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以二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4﹞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者,或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3﹞第一項第四款對於被保險人之貸款資格、用途、額度、利率、期限及還款方式等事項,應由保險人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2﹞保險人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依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確實辦理資訊安全稽核作業,其保有、處理及利用,並應遵循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
勞工保險條例: 第六節 老年給付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下列各款之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二、被保險人之子女年滿十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給投保工資發給一個半月。 三、被保險人之子女未滿十歲死亡時,按其平均月給投保工資發給一個月。 各指定醫院辦理住院診療業務,其診療費用依照省(市)政府頒佈之診療費用支付標準之。 前項各指定醫院之診療費用,當月份者,應於次月十五日前,報請保險人支付。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住院診療,其同一傷病之住院日數,最長不得超過七個月。
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八款所稱自營作業者,指獨立從事勞動或技藝工作,獲致報酬,且未僱用有酬人員幫同工作者。 勞工保險條例 本條例有關保險期間之計算,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者,依民法之規定。 二、保險人及勞動基金運用局辦理勞工保險所收保險費、滯納金,及因此所承受強制執行標的物之收入、基金運用之收支、雜項收入,免納營業稅及所得稅。
如若僱員事故的工傷病假超過七天,但沒有引致永久失去工作能力,跟進工傷病假事宜後勞工處處長會評估僱主須付的補償並發出「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五)。 僱主必須按規定持有有效的工傷補償保險單,以承擔其根據《僱員補償條例》及普通法就僱員因工受傷所要負的法律責任。 勞工保險條例 本條例第六十三條之三第二項所稱未能協議,指各申請人未依保險人書面通知所載三十日內完成協議,並提出協議證明書者。 四、在學者,應檢附學費收據影本或在學證明,並應於每年九月底前,重新檢具相關證明送保險人查核,經查核符合條件者,應繼續發給至次年八月底止。 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除前項規定之書件外,並應檢附經第五十四條第一項所列單位驗證之身分或居住相關證明文件。 勞工保險條例 三、在學者,應檢附學費收據影本或在學證明,並應於每年九月底前,重新檢具相關證明送保險人查核,經查核符合條件者,應繼續發給至次年八月底止。
勞工保險條例: 第二章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中央政府依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應補助之保險費,由保險人按月開具保險費繳款單,於次月底前送請中央政府依規定撥付。 勞工保險條例2025 勞工保險條例 應徵召服兵役、留職停薪、因案停職或被羈押之被保險人繼續參加勞工保險期間,其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仍由投保單位負擔外,由本人負擔部分,有給與者於給與中扣繳;無給與者,由投保單位墊繳後向被保險人收回。 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因欠繳保險費及滯納金,經保險人依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項或第四項規定暫行拒絕給付者,暫行拒絕給付期間內之保險費仍應照計,被保險人應領之保險給付,俟欠費繳清後再補辦請領手續。 被保險人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轉保者,轉出單位之保險費計收至轉出前一日止,轉入單位之保險費自轉入當日起計收。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得自發現之日起,一年內核定不發給其六個月以內應領各種保險給付之全部。 勞工保險條例 ﹝2﹞被保險人領取失能年金給付後,保險人應至少每五年審核其失能程度。 三、被保險人身體遺存障害,同時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之第十四等級至第一等級間任何兩項目以上時,按其最高殘廢等級再升一等級給與之。 傷者痊癒後,由勞工處或醫生安排日期,帶同病假證明書副本,前往勞工處職業醫學組辦理銷假或判傷手續。 假如受保的話,一般來說,保費會以僱主全年應付薪金額的某個比率作標準,通常是百分比,高低則主要按照有關僱主所經營的業務的種類而定。 勞保的主要補償項目有不少,如致命個案的補償金額、致命個案的殯殮費和醫護費,以及僱員因工受傷引致永久地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金額等,因應情況賠償金額有不同。
﹝2﹞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4﹞投保單位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修正生效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者,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且未經保險人處以罰鍰或處以罰鍰未執行者,不再裁處或執行。 ﹝2﹞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5﹞投保單位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修正生效前,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者,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且未經保險人處以罰鍰或處以罰鍰未執行者,不再裁處或執行。 ﹝3﹞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3﹞同一順序遺屬有二人以上,有其中一人請領遺屬年金時,應發給遺屬年金給付。
勞工保險條例: 第一章 總則
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保險人指定之診斷治療或檢查,或補具應繳之證件,或受益人不補具應繳之證件者,不得享有保險給付之權利。 ﹝1﹞保險人或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為處理本保險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得洽請相關機關提供之,各該機關不得拒絕。 六、被保險人身體遺存障害,不適合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之各項目時,得衡量其殘廢程度,比照同表所定之身體障害狀態,定其殘廢等級。 在工作時間,因工外出時則受保,但遇上罷工、堵路等造成受傷,要看保單條款,若保單在限制及除外責任指明暴動、騷亂等屬於不保事項,而遇上的社會事件,又被定為騷亂或暴動,很大機會不獲賠償。 另外,是路過或主動參與又有所不同,因為保險多數不保非法行為,如參與的活動被指為非法,而你主動參與其中,同樣很大機會不受保。 另外,有些個案透過中介想投保,被公司回覆指因高危不承保,但直接與保險公司商討卻可以投保,所以如未能透過中介成功買勞保,不妨嘗試同保險公司直接傾。
勞工保險條例: 投保注意事項
加徵前項滯納金十五日後仍未繳納者,保險人應就其應繳之保險費及滯納金,依法訴追。 如若僱員事故的工傷病假超過七天,並有可能引致永久失去全部或部份工作能力,勞工處處長會把案件轉介到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進行「判傷」。 特僱員補償評估委員會簽發「評估證明書」(表格七或八)後才簽發「補償評估證明書」(表格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