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在車輛不同位置安裝安全帶,其實也有不同的法例規管。 《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香港法例第375章)第6A(1)條規定,任何人若完成指定的駕駛改進課程並獲發課程證書,可在其已被記錄的違例駕駛分數扣減3分。 《道路交通(車輛構造及保養)規例》(香港法例第374A章)列出眾多有關車輛的構造及保養方面的要求,包括尺寸、重量、功率、制動效能、輪胎等。 駕駛者亦須注意,除非有特殊原因,超速逾每小時45公里者,要面對的不只是金錢上的刑罰,更會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6個月(《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41(3)及41(4)條)。 第39A及39K條只是分別處理在酒類及指名毒品影響下駕駛的客觀控罪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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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牌駕駛: Q2. 錄像片段需要符合甚麼條件才可以被接受為法庭上的證據?(顯示正確的時間?清楚記錄車牌號碼?)
但既然警方已在一小時內找到C先生,並從他口中獲得相關詳情,有關報告的責任,是否已不復存在? 在此必須指出,所謂「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並非指駕駛者可等待至意外發生後24小時的最後一刻才向警方報告;他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警方報告。 無牌駕駛2025 無牌駕駛 但由於警方已在一小時內向他取得有關詳情,那麼是否仍需遵守第56(2A)條的規定向警方報告,確實值得商榷。
好多人都覺得無牌駕駛或停牌駕駛好小事,又或者睇電視睇得多認為海外啲人細細個學車都無牌架啦。 其實,香港對於停牌駕駛或無牌駕駛的刑罰非常重,屬於嚴重罪行。 一經定罪,可判被處罰款及監禁,而且假若出現意外對於受傷一方都屬不負責任的行為,所以 Kilowatt 小隊提提大家切勿以身試法。
無牌駕駛: b. 進行藥物測試的責任
《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J(8)及39L(7)條亦有類似的條款,分別確立在受到「指明毒品」及「非指明藥物」影響下駕駛,有關「不可能駕駛」的辯護理由。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L條所述,「任何人在任何道路上駕駛、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而該人當時正受指明毒品以外的藥物(非指明藥物)影響,程度達到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該汽車,該人即屬犯罪」。 新聞報道2022年11月16日區內進行打擊停牌期間駕駛行動,截查可疑車輛後發現一名45歲姓蔡本地男司機涉嫌「停牌期間駕駛」及「駕駛時沒有第三者保險」被捕。 2022年5月1日警員於牛頭角世運道截查一輛私家車後發現一名20歲姓李男司機並無持有任何駕駛執照,司機涉嫌「無牌駕駛」、「駕駛時沒有第三者保險」及「在沒有亮著所需車燈的情況下駕駛」被捕。 私家車先後沿龍翔道及大埔公路往美孚方向行駛,並繼續沿呈祥道西行。
- 根據《道路交通(泊車)規例》(第374C章)第9條所述,「任何人致使或允許車輛停留在道路上不動,而停留的位置、狀況或情況,是相當可能危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的」,即屬犯罪,並可被判罰2,000元。
- 即是說,一旦被告人完成有關行為,即屬犯罪;他的心態如何,與案件無關。
- 從這兩條條文的措辭來看,或許您可以說:如果您不打算在道路上「使用」或您不會讓任何人「使用」您的汽車,則可以不為該車輛投保。
- 在此必須指出,所謂「在任何情況下不遲於意外發生後24小時」並非指駕駛者可等待至意外發生後24小時的最後一刻才向警方報告;他必須在合理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向警方報告。
再者,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一詞的定義極其廣泛,涵蓋幾乎任何地方(包括停車場);而同一條例第118條則訂明,幾乎所有根據該條例訂立的規例,均適用於私家路,一如其適用於道路。 因此,閣下已觸犯了《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規例》(香港法例第374E章)第25條。 所謂持有有關駕駛執照,並不單純指在法律上已獲取適當的駕駛執照。
無牌駕駛: 驚悚畫面曝光!疑躲警追緝衝出交流道撞車 駕駛宣告不治
如果有人因醫療理由希望免除佩戴安全帶,看來只能嘗試寫信向運輸署署長提出申請了。 如持有外國駕駛執照的人士並非來自那些國家,而他/她在抵達香港後3個月內申請參加駕駛測驗,可申請臨時駕駛執照。 無牌駕駛2025 臨時駕駛執照的有效期為申請人抵港日期起計12個月(《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13條)。
不過人的身體狀況會隨著年齡改變,交通部表示,若已不合乎駕照體檢規定的駕駛,應主動繳回駕照,為維護道路安全,避免這類駕駛繼續持有駕照開車或騎車,這次特別增訂法規,要求5個部會提供相關資料。 這裡不難看出,運輸署禁止使用電動可移動工具的決定乃基於安全考慮,也大概是合理和符合實際需要的。 它無法回答一個基本問題:既然電動可移動工具是汽車,為什麼它們不能像其他汽車一樣在道路上行駛? 顯然,法律沒有得到充分的更新,以追上科技的進步。
無牌駕駛: a. 登記號碼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交通部路政司長林福山表示,這項規定是訂在道交條例附則當中,依法不用對外預告,不過都有找相關單位討論過;目前交通部的修法程序已完成,後續將循程序陳報行政院,以及轉送立法院審議。 《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第591章)第5條規定,香港法律適用於香港境內地區。 明顯的原因是:您不知道事件中哪一方觸犯了罪行(如果有的話);表面上的受害者可能其實是犯罪者。
無牌駕駛: Q3. 駕駛者可以在駕駛時觀看錄像嗎?
實際上,「道路」和「私家路」的定義均包括「地方」。 不過,沒有按要求進行識認藥物影響測試的刑罰,相對較溫和: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3個月(第39O(3)條)。 根據第39B(10)條,駕駛者提供的樣本必須「足以使該測試得以進行;及其提供的方式能達到使該測試之目的而令人滿意」,否則即屬沒有提供樣本。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條J所述,「任何人在任何道路上駕駛、企圖駕駛或掌管汽車,而該人當時正受指明毒品影響,程度達到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該汽車,該人即屬犯罪」。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9條所述,「任何人在任何道路上駕駛或企圖駕駛或正在掌管汽車,而該人當時是受酒類或藥物的影響,其程度達到沒有能力妥當地控制該汽車,即屬犯罪」。 和不小心駕駛的情況一樣,法庭會採納客觀準則,以決定案件中的駕駛行為是否危險。
無牌駕駛: b. 安全帶
原因是:《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117和118條已闡明,所有主要交通罪行均適用於私家路及道路。 該條例第119條亦清楚指明,在涉及交通罪行的刑事程序中,控方「只須證明發生該罪行的地方是一條道路或私家路,即屬足夠,而無須證明該地方為兩者之中的何者」。 有了這條法例,一旦證明到駕駛者的呼氣、血液或尿液中的酒精濃度到達指定水平,控方便可以根據第39A條提出起訴,而不必擔心如何依據第39條,去證明該駕駛者是否「無能力妥當地控制汽車」。 不過,儘管如此,在上述的假設性情況下,鑒於閣下當時持有車匙,閣下大概需要提供更多間接證據,以證明閣下當時不可能會駕駛那輛汽車。 因此,若出現上述加重刑罰的因素,即使案件沒有涉及嚴重受傷或死亡,法院將毫不猶豫地判處即時監禁的刑罰。
無牌駕駛: Q1. 持有學習者駕駛執照的人士可以用他/她的電單車提供送外賣的服務嗎?
例如,從客觀角度來看,差不多可以肯定說,衝紅燈並不符合一位合理而慎重的駕駛者應有的水準。 無牌駕駛2025 無牌駕駛 個人及非客觀因素,例如該名駕駛者的駕駛經驗或其當時的心情,均不會被考慮。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無牌駕駛: d. 駕駛超載的車輛
(《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香港法例第374F章)《道路交通(安全裝備)規例》(香港法例第374F章)第7A條)。 違反以上規例者,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3個月。 作為私家車的司機,你本人當然必須配戴安全帶(如有者)。
無牌駕駛: 即/躲警追緝衝出交流道 駕駛不治
交警亦對小徐舉報男友小張無證駕駛的行為進行調查,確認小張存在多次無證駕駛的違法行為。 最後,民警依法對小徐飲酒後駕駛作出暫扣駕駛證6個月,記12分,罰款1500元的處罰。 小徐因將車交由未取得駕照的小張駕駛,被處罰款1000元。 小張因無牌駕駛被處以行政拘留7日,罰款1000元的處罰。 被告龐景峰,28歲,承認一項無牌駕駛,及一項沒有第三者保險而使用車輛罪,指他在今年4月5日在灣仔鴻興道近馬師道交界干犯有關罪行。
無牌駕駛: 「危險」
簡單來說,任何2歲以上的乘客都必須用安全帶穩妥繫於其座位上;而任何2歲或以下的乘客必須用認可的束縛設備穩妥繫於其座位上。 因此,攜帶幼兒的乘客不能使用一條安全帶將兩個人繫在一個座位上。 《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374G章)第42(1)(a)條亦指明,任何駕駛者「在道路駕駛汽車時,不得允許任何並非是駕駛教師的人手握着或干擾該車輛的轉向、變速或制動機械裝置」。 然而,來自其他國家的旅客,如持有當地的有效駕駛執照,可於其最後一次進入香港日期起計12個月內在香港駕駛(《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第374B章)第37(1)(b)條)。 顯然,持有學習者駕駛執照的人不應使用他/她的電單車運送外賣或進行任何商業活動。
無牌駕駛: 違例駕駛記分制度
司機除面臨違例駕駛的罰款、監禁外,更有機會受到來自第三者的索償。 既然電動輪椅並非汽車,因此不受《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規管。 儘管如此,即使沒有人打算「使用」車輛,只要車輛在任何道路上「出現」,您就必須保持車輛牌照。 鑒於「道路」一詞的定義極為廣闊,幾乎包括任何地方,您必須為車輛備有牌照。
那您可能把有價值的證據交給了犯罪者,並讓他/她有機會銷毀證據。 基於同樣的原因,如果錄像的真實性受到質疑,則拍攝該錄像的人士應準備好向法院確認,他/她一直將該錄像安全地保管在他/她手中,而該錄像也不可能受到任何人的任何干擾。 如果您認為行車記錄儀上的錄像剪輯可以有助您提出辯護,則應該一直把記憶卡安全地保管,並隨時準備向法院作證,表明您沒有,也沒有人曾經對記憶卡的內容進行篡改。 收到您的爭議通知後后,警方會把案件轉交法庭,而您將會收到聆訊日期的通知。 有關法庭程序的詳情,請參閱「刑事案件的檢控及法庭聆訊程序」。
無牌駕駛: 停車的責任
此外,R女士以極度高速衝過兩個紅燈的事實,也顯示她的駕駛方式妄顧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該等駕駛方式導致後果,即撞上一輛停在對面行車線路旁的車輛,是另一項足以令法庭在本案對她作出不利推論的事實。 一位「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應該深知,以如此高速駕駛,車輛失控是可以預期的後果。 因此,即使R女士可能確實曾盡力控制其車輛,恐怕也不能以此為理由,洗脫危險駕駛的控罪。
無牌駕駛: b. 行人疏忽
《道路使用者守則》亦曾討論何謂安全距離,但有關討論或許側重於技術層面。 若撇除技術性部份,直接的忠告就是:「應與前車保持足夠行車距離,若前車突然慢駛或停下來時,本身的車輛也能安全停下…如沒有足夠空間距離以致驚惶失措,作出反應,即表示車輛速度過高,或太貼近前車」。 當然,任何面對刑事控罪的人士,都有權保持緘默。 但若案情顯示已有基本的證據證明不小心,而被控不小心駕駛的人對相關意外有合理解釋,他 / 她應向法庭說出該等解釋,並提供相關證據,以證明自己並非不小心,否則法庭難免要作出不小心駕駛的推斷。 基於同樣道理,該名駕駛者是蓄意還是無意衝紅燈也並不重要。 無牌駕駛2025 法庭只會衡量:衝紅燈這個行為,是否符合一名合理而慎重的駕駛者應有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