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依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經營保險業務者,應勒令停業,並處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三千萬元以下罰鍰。 ﹝5﹞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四日修正之本條文施行前,已領有執業證照之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於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保險;屆期未辦理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執業證照。 ﹝4﹞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之資格取得、申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解任事由、設立分支機構之條件、業務與財務管理、教育訓練、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4﹞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之資格取得、申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解任事由、設立分支機構之條件、財務與業務管理、教育訓練、廢止許可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1﹞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證人應經主管機關許可,繳存保證金並投保相關保險,領有執業證照後,始得經營或執行業務。
-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三項之情事而要保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不得請求保險費及償還費用。
- ﹝1﹞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保險業務創新實驗。
- 除有妨害國家利益或投保大眾權益者外,主管機關依前項簽訂之條約或協定,得洽請相關機關、機構依法提供必要資訊,並基於互惠及保密原則,提供予與我國簽訂條約或協定之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
- 暫且不論法律「保護」是否周延,前三者,現行的「醫療法」第63條、第64條和第81條,即分別有所規定;末期病人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則已由現行的「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7條加以規定。
- 而若是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標的物無保險利益者,保險契約就會失其效力,例如:為名下房屋投保火災險,當房屋出賣予第三人,這份火災保險原則上就會失去效力。
- 最後,解除契約必須符合一定標準,保戶並非永遠弱勢。
- 四、經主管機關認為有緊急處理之必要,且對市場競爭無重大不利影響時,免依公平交易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申報結合。
外國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廢止許可、營業執照核發、增設分公司之條件、營業項目變更、撤換負責人之情事、資金運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保險業申請設立許可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件、發起人、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應具備之資格條件、廢止許可、分支機構之設立、遷移或裁撤、保險契約轉讓、解散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為促進普惠金融及金融科技發展,不限於保險業、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及保險公證人,得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申請辦理保險業務創新實驗。 因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致所付之保險費少於應付數額者,要保人得補繳短繳之保險費或按照所付之保險費與被保險人之真實年齡比例減少保險金額。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2025 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保險契約的終止與解除
﹝3﹞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與其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利害關係人及交易之範圍、決議程序、限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主管機關對於保險業就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或同一關係企業之放款或其他交易得予限制;其限額、其他交易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保險業依前項規定投資而與被投資公司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者,其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該保險業業主權益百分之四十。 ﹝8﹞保險業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限額、內部處理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1﹞保險業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及其他相關資料,由主管機關視各種保險之發展狀況,分別規定銷售前應採行之程序、審核及內容有錯誤、不實或違反規定之處置等事項之準則。
曾經有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約法》判定保險契約效力開始於保險人收取保險費並出具保險費收據,但保險業界人士大多認為保險契約效力應開始於保險單載明的起始時間。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如果保險公司提出其他條件對投保人的要約協商變更的,稱為反要約。 一旦雙方達成一致,保險公司出具保險契約,投保人繳納保險費,這個過程在保險實務上稱為承保的過程。 一般,標準化的保險條款中會規定,保險契約由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條款、批註、附貼批單、其他相關的投保文件、雙方的聲明、其他書面協議共同構成。 不過近年來,法院開始轉向「肯定說」,認為保險契約是最大誠信契約,行使權力的前提是,雙方均遵守誠信及信用原則;如果受益人惡意濫用權利,等待除斥期過後,再行使保險金請求權,已構成權利濫用,自然不受法律保護,保險公司也就不須給付保險金。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2025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2025 金管會日前提出保險法修正草案,擬將保險公司因保戶告知不實的保單解約期間,由2年延長至5年,以杜絕有心人士刻意鑽這項漏洞。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三節 保險費
要保人 自應遵守,倘違反者,即發生《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 …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2.醫療法第64條:醫療機構實施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 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表達意願;未指定醫療委任代理人或其無法或拒絕表達意願時,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代為表達意願。 (第一項)前項同意書之簽具,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由其醫療委任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簽具(第二項)。 下列對於身高與體重的體格核保評估敍述,何者是正確的?
﹝1﹞保險業對於安定基金之提撥,如未依限或拒絕繳付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處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鍰,或勒令撤換其負責人。 ﹝2﹞前項之保險業負責人、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保險業之權利,且受益之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保險業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2﹞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2﹞保險業負責人或職員或以他人名義投資而直接或間接控制該保險業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之人,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前項犯罪之行為者,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保險法第64條訂立契約時-阿摩線上測驗
保險業為擔保其因違反受託人義務而對委託人或受益人所負之損害賠償、利益返還或其他責任,應提存賠償準備。 前項危險分散機制,應成立財團法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負責管理,就超過財產保險業共保承擔限額部分,由該基金承擔、向國內、外為再保險、以主管機關指定之方式為之或由政府承受。 保險費付足二年以上者,保險人應將其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與應得之人,無應得之人時,應解交國庫。 以被保險人終身為期,不附生存條件之死亡保險契約,或契約訂定於若干年後給付保險金額或年金者,如保險費已付足二年以上而有不交付時,於前條第五項所定之期限屆滿後,保險人僅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保險法第34條規定保險人應付之賠償金額確定後應於約定期限內給付之無約定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幾日內給付之在保險法§34 相關大法官解釋(舊制) – 全國法規資料庫的討論與評價
保險法第1條第1項規定,所謂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該條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 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 或為不實之說明 須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 要保人之不實告知, … 王先生生前在保險公司投保20萬元之死亡保險,受益人為小明,但另有債務25萬元, …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 …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說明
安定基金執行代理行為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安定基金訂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保險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者,應自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 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應以訂原約時之條件,訂立同類保險契約為計算標準。 本法所稱保險人,指經營保險事業之各種組織,在保險契約成立時,有保險費之請求權;在承保危險事故發生時,依其承保之責任,負擔賠償之義務。 為確認要保人∕被保險人具意願且瞭解其申請事項,本公司有可能採取電訪或面訪方式連繫 … 違反告知義務致保險公司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保險契約的效力狀態(下)| 契約解除與契約終止
解除契約權雖然在保險公司,但要保人只要能夠證明,未誠實告知的內容,與事故發生無關;或是「不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保險公司也不能任意動用此一條款的權利。 保戶若遇到這類狀況,也可以據理力爭,並不是完全處於弱勢。 而在告知事項部分,由於保險法第64條第一項的規定-「訂立契約時,要保人對於保險人的書面詢問,應據實說明」,保戶必須誠實告知的內容,也以「書面詢問」,特別是「要保書」為限,不必自作聰明地額外告知或不誠實告知。 一、違反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五項、第七項或第六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專設帳簿之管理、保存及投資資產運用之規定,或違反第八項所定辦法中有關保險業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條件、交易範圍、交易限額、內部處理程序之規定。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第四章 人身保險 第四節 年金保險
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約定,保險契約因保險單借款本息逾保單價值準備金而停效者,要保人於復效時 …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 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66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 條解除契約之要件要保人隱匿或遺漏不為說明,或為不實之說明須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要保人之不實告知, …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第三章 財產保險 第四節 責任保險
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 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 催告應送達於要保人,或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之最後住所或居所,保 險費經催告後,應依與保險人約定之交付方法交付之;保險人並應將前開 催告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 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保險 人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者 ,視為已完成。 第一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保險費、保 險契約約定之利息及其他費用後,翌日上午零時起,開始恢復其效力。 要 保人於停止效力之日起六個月後申請恢復效力者,保險人得於要保人申請 恢復效力之日起五日內要求要保人提供被保險人之可保證明,除被保險人 之危險程度有重大變更已達拒絕承保外,保險人不得拒絕其恢復效力。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保險法第34條規定保險人應付之賠償金額確定後應於約定期限內給付之無約定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幾日內給付之關鍵字相關的推薦文章
101年12月份保險法規第二單元第一章人身保險契約#9673 答案:A 難度:適中 考用筆記:沒有考用筆記,新增 × 載入中..請稍候.. 關閉 關於阿摩| 隱私權 |筆記 |103年教師檢定 |最新資訊 |教甄-特殊教育學生評量與輔導筆記 … 一般講的保險契約解約是指「契約解除」還是「契約終止」? 本篇會說明在簽訂保險契約後,了解其契約效力狀態分別有哪些?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第一章 總 則 第四節 保險人之責任
86年新修正之保險法第34條第1項規定:「保險人應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於約定期限內給付賠償金額。無約定期限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十五日內給付之。 但要保人證明危險之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之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項解除契約權,自保險人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契約訂立後經過二年, … 學者認為,採行「危險關係說」不論為「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估計均賦予保險人解除權,對於告知義務人保護不周,蓋若僅為增加保費之情形,並無賦予解除權之必要。 而採行「因果關係」會限制可能會使告知義務人心存僥倖。 然,就現行法條若採學說見解會逸脫法條解釋的範圍,故治本方式還是得依靠修法解決。
關於未來事項之特約條款,於未屆履行期前危險已發生,或其履行為不可能,或在訂約地為不合法而未履行者,保險契約不因之而失效。 變更保險契約或恢復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時,保險人於接到通知後十日內不為拒絕者,視為承諾。 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於訂約時,該他人未確定者,由要保人或保險契約所載可得確定之受益人,享受其利益。 保險費依保險契約所載增加危險之特別情形計算者,其情形在契約存續期內消滅時,要保人得按訂約時保險費率,自其情形消滅時起算,請求比例減少保險費。 保險契約因第六十條或第八十一條之情事而終止,或部份終止時,除保險費非以時間為計算基礎者外,終止後之保險費已交付者,應返還之。 保險契約規定一次交付,或分期交付之第一期保險費,應於契約生效前交付之;但保險契約簽訂時,保險費未能確定者,不在此限。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保險契約是射幸契約
授指出,如將危險評估完全仰賴保險人進行調查,其所增生之費用勢必轉嫁至要保人;且. 告知義務所形成之資訊揭露,得進一步降低交易成本。 ◎大陸地區人民丁小雨,為大陸著名之民運人士,以政治與文化專業人士身分,合法入境台灣地區並依法取得長期居留身分。 在台期間,曾參加抗議政府兩岸政策之某次合法集會遊行,被主管機關認為有「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以及第五款「有事實足認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者」情形,而強制出境。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強制出境之前,被警察機關逕行收容於宜蘭某收容中心,限制行動自由,事前依法無須先經司法裁決,也拒絕適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聽證之規定。 當承認「維生介入除去請求」屬病患「善終權」的一部分,基於其「同意」而「加工自殺」好了!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 法律學系
﹝3﹞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並得視保險業之財務狀況、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之情形就前項第二款之投資金額予以限制。 ﹝2﹞為健全保險業務之經營,保險業應聘用精算人員並指派其中一人為簽證精算人員,負責保險費率之釐訂、各種準備金之核算簽證及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其資格條件、簽證內容、教育訓練、懲處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為健全保險業務之經營,保險業應聘用精算人員並指派其中一人為簽證精算人員,負責保險費率之釐訂、各種準備金之核算簽證及辦理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其資格條件、簽證內容、教育訓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4﹞在保險業停業日前,對於保險業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不依清理程序而行使其權利。 ﹝2﹞清理人應即查明保險業之財產狀況,於申報期限屆滿後三個月內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擬具清理計畫,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將資產負債表於保險業所在地日報公告之。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3﹞清理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保險業為訴訟上及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保險法第34條規定保險人應付之賠償金額確定後應於約定期限內給付之無約定者應於接到通知後幾日內給付之在保險公司給保險金太慢?記得跟保險公司要保險金利息!保險法 …的討論與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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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險人依前條規定,或因要保人請求,得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2025 ﹝2﹞保險費如有未能依約交付時,保險人得依前條第四項之規定終止契約,或依保險契約所載條件減少保險金額或年金。 ﹝2﹞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下列何者不是保險人依保險法第64條解除契約之要件: 第五章 保險業 第五節 罰 則
﹝2﹞依前項第六款規定解除董(理)事、監察人(監事)職務時,由主管機關通知公司(合作社)登記之主管機關廢止其董(理)事、監察人(監事)登記。 ﹝2﹞保險業除依前項規定提報財務業務報告外,主管機關並得視需要,令保險業於規定期限內,依規定之格式及內容,將業務及財務狀況彙報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構,或提出帳簿、表冊、傳票或其他有關財務業務文件。 ﹝1﹞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為專業再保險業,不適用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四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2﹞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規定;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2﹞前項資金運用方式為投資公司股票時,準用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其投資之條件及比率,不受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限制。
依保險法第五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保險契約時,如契約中約定事項顯有失公平者,該部分之約定無 效,下列何者非無效事由? 使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拋棄或限制其依保險法所享之權利 免 除或減輕保險人依保險法應負之義務 加重保險人之義務 其他於要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險人有重 大不利益之情事。 依據保險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對保險人所提存之責任準備金有優先受償權受益人之繼承人業務員 要保人之破產管理人被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