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協調無效,那就只好請協調單位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催促鄰居於期限內修繕完畢。 除此之外,大家最關心的莫過於萬一出現漏水情況,大該會花費多少錢去修繕,以下提供常見區域的防水價格一覽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漏水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漏水 消防局指出,貸款額度依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地上層數認定,10層以下最高100萬元;11層至15層最高200萬元;16層至30層最高500萬元;31層以上最高800萬元,但情形特殊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漏水2025 伊甸基金會「老人照顧服務計畫」透過日間照顧、公托中心、關懷據點、居家服務、長者送餐服務、照顧者團體支持、照顧者資源連結等,讓長輩在熟悉的地方找到服務,也讓照顧者在專業的地方得到喘息,讓每一位長輩及照顧者一起安心、快樂地好好變老。
但是若漏水肇因樓上維護或施工不善如浴室防水沒做好,或是施工造成排糞管排水管漏水,就由樓上屋主擔負修繕責任和金額。 雷皓明、張學昌(2018),《公寓大廈的房屋漏水由樓上還是樓下負責?》。 一般人通常會認為一旦出現漏水,就是樓上要負責支付樓下修繕和抓漏的費用,其實並不一定,應該要回歸到漏水的原因出在哪裡,來決定費用的分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漏水: 樓下鄰居說他家漏水,要我負責出錢維修,合理嗎?--談公寓大廈抓漏與維修費用的分擔
從抑止混凝土中性化的核心工法,到兼具機能與美觀的外飾材,能讓建築物煥然一新,重獲新生。 Chia-hui:大家好,之前廚房跟廁所因為樓上滲漏水的關係,加上後來有發現鋼筋外露做了輕質環氧樹脂砂漿的補強,想請問是否還需請泥作幫忙做粉光修整整齊,還是直接可以由油漆批土?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漏水2025 最後當然還是會釘天花,只是覺得坑坑疤疤留著,還有一些舊水漬痕跡跟白樺痕跡,擔心日後潮濕會不會容易滋生黴菌,或是會再掉屑……
- 新北市一名曾姓男子遭多戶鄰居檢舉長期不定時以鈍器、或疑似震樓神器敲擊住處天花板製造噪音,警方到場後依《社維法》裁處罰鍰6000元。
- 這兩個體系裡的許多抓漏單位都有提供初勘服務,雖然初堪結果不等於民事訴訟程序的鑑定結果,但由於這兩個體系目前和法院的合作關係,我覺得先找他們初勘無論在談判上甚或是未來進入訴訟都較有幫助。
- 而所謂保存行為,指保存共有物及其權利免於毀損、滅失或限制之行為,係以維持現狀為目的;簡易修繕,則以換修破碎之門窗、整修阻塞之水管為其著例。
- 然而,此見解恐怕會造成管委會困擾,因「一般修繕」管委會得自行決議為之,根本不需要召開大會;而「重大修繕」(或須動用公共基金),即應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之。
- 如係「租賃」之修繕,則須以「確認是否為租賃範圍」、「確認修繕義務為誰」、「確認有無修繕之必要」、「確認修繕費是否過鉅」、「限相當期間催告」、「有效終止」、「換鎖、留置取償」等順序為之(民法第429條、第430條、第928條等規定參照)。
經查,因被告所有之系爭4樓房屋主臥室樓地板內之冷氣排水管疏於修繕,致該排水管漏水而滴落至樓下即原告所有之系爭3樓房屋,原告因而受有損害乙節,已如前述,被告自應依民法第184條前段規定,對原告負擔損害賠償之責。 此外,在進行修繕前後,均應照相存證,以作為證據,避免日後發生爭議時,因現場狀況已變更,造成責任歸屬無法釐清之狀況。 所謂「必要範圍內」(或「必須」),係指非進入相鄰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4樓住家),即無法完成其維護、修繕專有部分(3樓住家)或設置管線之情形而言,例如:樓上住家浴室馬桶漏、且地板之防水層損壞,造成樓下住家漏水,非從上層修繕即無法止漏者。 這時身為住戶的你就可以搬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規定,當住戶因維護或修繕管線等因素要進入樓上住戶維修時,樓上住戶是不可以拒絕,另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6 條第 3 項規定,如果樓上住戶拒絕住讓你進入維修,經協調後仍不處理時,住戶可以按照漏水狀況請求各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進行必要之處置。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漏水: 公寓大廈漏水問題之修繕責任-共有部分篇
(一)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規定:「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漏水 (一)如果建物所有人未注意維護其浴廁管線,造成房屋浴室牆壁埋設內水管漏水,因該浴室牆壁為房屋所有人專有部分,自應由該房屋所有人負管理、維護之責;若因其疏於維護,造成樓下房屋裝潢毀損,應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負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責任。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漏水2025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漏水 如果樓上住戶不主動修繕其浴廁漏水管線,則應容忍其樓下住戶進入其建物,對其內造成漏水之浴室等為修復行為,其修復費用則由樓上住戶負擔。 若因樓上漏水問題造成樓下住戶之極大困擾,並為此勞心傷神,也可對樓上住戶依法請求精神慰撫金。 以上是樓上漏水的相關資訊,如果您有相關糾紛或不清處該如何提出告訴,歡迎點擊下方按鈕,立即和我們展開免費法律諮詢。
1.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所以,若漏水點是共有的隔間牆或樓板,修繕費用由兩戶共同支付,若漏水原因是樓上鄰居維護、施工不佳,那費用應該由鄰居負擔。 不過,也有一種狀況是,漏水點位於社區的公共管線,此時,應由全體共有人共同負擔。 「道理大家都懂,但扯到錢都裝傻」,責任歸屬的問題能被客觀解決,只是想到要花錢,還要找地方住,還是能拖則拖吧!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漏水: 施行細則漏水: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漏水
如果是露台上搭蓋的違建漏水,造成建築物本體構造損壞,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5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之利用,不得有妨害建築物正常使用及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 住戶如果沒有特別約定,社區的屋頂屬於共用部分,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2],此時的維修費用應由社區的公基金[3]支出,或由住戶按持有共有部分的比例分擔費用,並由社區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修繕。 如果漏水處是在「排水管路支管」,則因該「排水管路支管」屬於該支管使用住戶之約定專用部分,即應由使用該支管之建物所有人或使用用人負責修繕。 一、漏水若是房屋結構問題,表示是建商的過失,只要在房屋漏水的保固期內,都可向建商求償。 答: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8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起造人或建築業者,非經領得建造執照,不得辦理銷售。」如有建築業者虛稱已領照許可建築,公開預售,而經查証建造執照尚未核發,遇此情事可向主管機關請求制止建築業者此一行為。 並依第49條第1項第7款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該起造人或建築業者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故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屋頂平台漏水時應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修繕,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漏水2025 …. 所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仍應成立管理委員會 … 第十一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漏水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所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除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外,經管理委員會決議或管理負責人以書面授權者,得由管理服務人執行之。 本文特別整理現行法令規範下,公寓大廈管線漏水之相關修繕、賠償責任及協力義務等事宜,俾供大家日後處理相關問題時參考。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漏水: 樓上漏水如何處理?責任歸屬、解決方法一次告訴你! – 法律010
「漏水問題」,一直是公寓大廈住戶最常見而且最頭痛的問題,崔媽媽基金會在例行的法律諮詢服務中,幾乎每週均有類似的問題提出;可見此問題,確實是公寓大廈建築逐漸老化、層出不窮之結構性問題,民眾均應有相關的法律知識,作為處理類似問題之參考。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漏水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漏水2025 有關漏水之問題,作者預定區分「住戶篇」(共3篇,談-「專有部分」即一般住家私有部分之修繕責任、進入他人家中修繕之要件、修繕費用之負擔及損害賠償之請求)及「管委會篇」(1篇,談「共用部分」,如頂樓、公共排水管線等之維護及修繕責任問題),共4篇短文,以饗讀者。 如問題稍微複雜、或用字遣詞較生澀一些,尚請民眾見諒,盼多花一些時間仔細閱讀。 公寓屋頂平台,為一般屬於住家專有部分以外之部分,而供共同使用,應為共用部分。 故該頂樓共用部分所生之修繕費用,自應1-5樓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簡上字802號民事判決參照),不應由陳太太個人全部負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漏水: 漏水?地板會溼,牆角磁磚都發霉
上述相關漏水問題及相關法律僅供參考,應建立使用者付費的原則為宜;即住戶經告知樓下鄰居有漏水問題,最好主動面對問題及處理,建立良好典範,鄰居和睦相處是最珍貴的情誼。 第31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3分之2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3分之2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4分之3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4分之3以上之同意行之。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公寓大廈漏水糾紛層出不窮,影響鄰居和睦關係,一般住戶並非具備專業抓漏或相關專長,而常因漏水問題造成彼此不愉快。 遇到樓上下漏水問題,信義居家提醒,一定要確定漏水位置、日期、時間,最好照相存證。 一直以來,伊甸基金會嘗試用許多不同的方式,提升一般民眾對於長照議題的認識和敏感度。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漏水: 公寓大廈漏水問題如何解決
至於住戶販賣毒品、開設賭場係屬危害治安行為,應屬刑法所規範,人人均得向治安機關檢舉,予以取締。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其區分所有權人應依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互推一人為召集人,並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 (二) 但如果是修繕工人施作不當造成他人的損失,例如,鋪地磚工人施作不當,造成樓下漏水,則究應由樓上建物所有人或負責施工之承攬人負責賠償樓下住戶損失? 「按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工作物即使為土地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而其所有權屬於定作人,如係因承攬人執行承攬事項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亦應優先適用民法第189條規定,不適用民法第191條之規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漏水: 房屋漏水
但新北地院法官發現,該住戶也是檢舉人之一,且有在家中蒐證噪音影片可佐證,顯見係曾男卸責飾詞,因此予以駁回。 新冠肺炎疫情讓許多人改為居家上班,疫情結束後也有不少企業選擇維持遠端工作模式,讓人們待在家中的時間變得很長。 澳洲就有一名將空房間分租給別人的房東就上網詢問,自己的室友經常在家工作,導致家中有一部分的空間會因為要配合室友而無法自由使用,這樣是否該調漲租金?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漏水: 樓上漏水了!一定是樓上的錯?住戶能拒絕查驗嗎?
故如果管線破裂係因自然老化或地震等不可歸責於任何一方之情形所造成,修繕責任及費用應按管線位置,由樓上、樓下或共同壁兩邊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又如果管線破損是因可歸責於個別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造成,例如:樓上區分所有權人進行裝修工程時,因施工不慎損及管線造成漏水,那麼樓上區分所有權人就要單獨負擔這筆修繕費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漏水 另,實務上有見解認為,即便管線埋設在共同壁或樓地板間,惟該管線如僅由某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而其並未適當維護更新管線,導致發生漏水時,亦應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修繕責任(參考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484號判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漏水: 公寓大廈的房屋漏水由樓上還是樓下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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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漏水: ‧ 屋主泣訴千萬豪宅漏水1年修不好 賠償兜不攏上法院
因此,發生漏水時可先確認窗框密合度;將給水閥關閉,仔細觀察停水期間的漏水情形,或是利用染劑,循線尋找漏水管線,做個簡單的自宅檢測。 若都找不到漏水原因,可以找上下層住戶都同意的抓漏單位確認漏水原因。 還是找不到人,可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樓上住戶的建物謄本,當中有記載所有權人姓名、地址。 有些民眾會認為樓上漏水報警是可行的辦法,但這類民事糾紛,警察不會受理,若仍執意找人、提告樓上漏水,投入的成本將遠高於自行處理,建議先將漏水問題修好,其他的問題暫且擱置,未來再處理樓上漏水賠償。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漏水: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漏水6大優點
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民法第184條第2項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訂有明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亦屬保護他人之法律,故如因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未善盡維護、修繕責任,導致造成公共管線漏水之情形,除非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否則遭受損害之一方,亦得向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求償。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47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違反第六條規定,主管機關受理住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請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若漏水的原因在自家,花錢消災就能回歸平靜生活,但若漏水原因是鄰家管線,鄰居又來個相應不理,對身心都是種折磨,令人瀕臨崩潰邊緣。 如果你正面臨這種理智快斷線的窘境,快快依循以下步驟,解決棘手問題吧。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 訴訟方面擅長處理家事及繼承案件,自107年獨立創設喆律法律事務所迄今,已辦理超過500件上述類型案件,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法律上應有的權益及保障。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漏水: 公寓大廈—漏水問題
施行細則漏水 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另外,也可請具備專業證照之合格抓漏人員(水電或防水)鑑定,協調相關住戶共同配合檢查及處理(需提供專業鑑定說明),要是無法協調相關住戶配合檢查,也要請管委會居中協調;若協調不成,可經由調解委員會介入調解(建議提供書面資料,如漏水鑑定報告、修繕處理費用等)。 如果屋頂的漏水問題並非自然產生,而可歸咎於社區內的某一戶鄰居,例如:使用屋頂時不慎毀損置於屋頂的管線,那麼仍由社區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負責修繕,但修繕費用由造成問題的住戶單獨負責。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漏水 郭力菁最後強調,應負責任的人千萬別抱持著能拖就拖、一切都要等法院院判決的心態! 因為如果真的要進入訴訟,法院通常會請公正的第三方鑑定漏水原因,昂貴的鑑定費用(通常約5萬至50萬不等)除了要由敗訴的負擔外,因為拖延修繕所造成漏水戶的損失擴大,最後也是得一併賠償,所以僅快處理才是上上之道。 這是最重要的步驟,可以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範來釐清外牆漏水責任以及修繕責任。
依此,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原告修繕系爭3樓房屋之損失28 ,378元,亦屬有理。 管委會之職務包含對共有及共用部分之維護、修繕,共用部分(如屋頂、走廊等)有管線阻塞、防水層失效等問題而導致漏水,應由管委會負責修繕,此筆費用應由公共基金或全體區權人依比例分擔之。 本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之公寓大廈,應依本條例規定成立管理組織。 (若依施工方法,樓下住戶即使不進入樓上住家,亦可完成修繕;其要求進入樓上住家,僅係為減少維護、修繕專有部分或設置管線之時間或費用者,即不能認為有進入之必要。)(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910號、93年度簡上字第79號民事判決參照)。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所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除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外,經管理委員會決議或管理負責人以書面授權者,得由管理服務人執行之。
公寓大廈之住戶非該專有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者,除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另有規定外,得被選任、推選為管理委員、主任委員或管理負責人。 四、於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使用共用部分時,應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後為之。 施行細則漏水 三、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因維護、修繕共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漏水: 樓上漏水,屋主不處理怎麼辦?四個步驟解決棘手問題
第二個部分,如果該公寓大廈在限期內沒有完成改善,縣府代為履行公安申報,以維護公共安全。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漏水2025 第三個部分,輔導公寓大廈設立管理委員會,提升住戶居住安全及品質,以及弱勢的照顧,為了保障經濟社會弱勢族群的居住安全,縣府編列預算協助進行公安檢查,並購置必要的消防安全設備。 但當你想要確認公寓天花板漏水責任問題,樓上住戶卻拒絕讓你入內檢查,這時千萬別慌張! 二、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 市府消防局表示,20年以上6層以上公寓大樓,若已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報備成立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且消防安全設備維護修繕金額達100萬元以上者,經消防局申請核准後,即可向承貸金融機構申請貸款,並獲得最長5年貸款利息補貼。
但依照朋柏進行外牆拉皮的專業經驗,我們發現當牆面出現滲水、裂痕、磁磚剝落等問題,經檢測後多半是混凝土已經老化(混凝土中性化),只改修表面不夠,需要進行全面補強。 不過即使這兩個體系相對來說有更專業的儀器、知識和經驗,誤判一樣會發生。 我聽聞過鑑定錯誤的案例(漏源為樓上A戶,結果鑑定為樓上B戶,而且是在破壞性維修的過程中才發現),所以這些抓漏公司對這類問題也是小心翼翼。 或許是不願意面對自己生病的事實,因此只讓醫生開止痛消炎藥應付病狀,拒絕進一步的檢查和治療。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漏水: 漏水?地磚膨共?這些情形可向建商或設計師免費求償
但手術之後,身體的復原狀況並不理想,脊椎也發現了退化和磨損等問題,再加上原本就有高血壓和青光眼,洪爺爺不僅無法做生意,連生活起居都得依賴洪奶奶的照顧。 但是,洪奶奶自己也是一個70多歲的長者了,骨質疏鬆症和膝關節病痛已糾纏她多年,加上獨自照顧著失能丈夫的壓力,不管是在體力或心理上,對奶奶來說都是非常大的負荷。 「我照顧他(洪爺爺),要背、要推、要抱⋯⋯照顧得我自己都生病了,全身都在痛。我們住四樓,沒有電梯,帶他去看醫生,要找爬梯機的人來幫忙,上、下樓一趟都各要花費900元,真的太貴了,負擔不起。」洪奶奶說。 提供爬梯機服務的工作人員,看到洪家爺爺奶奶處在這樣的困境中,建議奶奶尋求外部援助,她才終於在今年八月,撥打了1966申請長期照護服務。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漏水 家中漏水不僅會導致家具、線路損壞,那揮之不去的溼氣也會導致身體健康出問題。
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指區分所有權人為共同事務及涉及權利義務之有關事項,召集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舉行之會議。 所以如果因處理維修漏水問題,必須進入樓上或樓下住戶屋內時,不管漏水原因是年久失修或由樓上、樓下住戶一方造成,樓上或樓下住戶都不可以拒絕。 因此,一旦知道漏水原因以後,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是可以再釐清須負擔修繕與 .
但我們更希望的是,有一天社會可以建立一個更友善、全面的支援系統,確保長者都能擁有一定的生活水準。 這樣的系統應該涵蓋足夠的醫療照護、經濟援助、居住安排以及社交活動,減輕個人和家庭的負擔,並提升整個社會對於年長者的關懷與尊重,更進一步的,讓長者們享受他們應得的尊嚴和幸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漏水2025 近十年來,隨著高齡化、少子化和各種社會發展趨勢的疊加,年長者的照顧問題浮上檯面,「老老照顧」的狀態,也逐漸進入公共話語中。 所謂的「老老照顧」,是指65歲以上年長者,不僅要應對自己隨著年齡增長而來的健康問題,還要承擔24小時照顧另一位長者/失能長者的重負。 若鄰居還是不讓進門,可請管委會或里長協調,並清楚將協調日的人、時、地、物、證人姓名等記錄清楚作為證據,好好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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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線發生漏水時,有時甚至會進一步造成家中家具或財物毀損,除該管線漏水係因天災或自然耗損等無法歸責於任何人之事由所致者外,被害人依法得向賠償義務人求償。 第七條 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使用公、私有土地時,下水道機構應於工程計畫訂定後,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 我國民事訴訟法並非採用律師訴訟主義,當事人所支出之律師費用,自不在訴訟費用之內;通常原告請求賠償之費用,實務上認為並不包括律師費用之支出。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漏水2025 常見鑑定單位,諸如:台北市建築師公會、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等機構,就損害原因、責任歸屬及修繕費用等項目加以鑑定,作為法院判決之參考。 至於,王先生於發現漏水後(應先拍照存證,相片上顯示日期者為佳),相關協調經過,應保留證據(如協調日期地點及記錄、在場證人姓名等)。
(二)經住戶質疑合法性後,管委會主委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臨時會,依規約所定之「普通決議」方式決議:僅由A棟大樓住戶一同分攤,A棟住戶張小姐認為不合理,請問公寓大廈之頂樓漏水到底應由誰負責? (三)吳小姐所有1樓房屋天花板漏水,經勘查發現係因8樓房屋之浴室排水管路支管因管路年久脫膠、及固定鐵件與排水主幹管接頭鬆脫所致。 8樓住戶辯稱:「管道間應為大樓區分所有權人之共用部分,漏水既因管道間之主幹管接頭處鬆脫所致,自然為管理委員會之修繕責任,與其無關。」這樣講有理? 為此,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同法第12條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容任原告進入系爭4樓房屋修繕漏水,並應給付原告修復費用79,228元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對於年長者而言,他們的社交資源和互動網絡本來就相對缺乏,這些內在的壓力就更容易被忽視,使得老老照顧的挑戰,在社會上長期處於被低估的狀態。 不過,由於行政流程耗費時間長,傷荷包又傷感情,最好還是藉由溝通協調,一起解決問題,才是最佳方案。 將漏水情形利用拍照、錄影及文字等方式,詳細記錄下來,包括漏水區域、漏水日期、漏水時間、漏水情形、當時氣候等狀況都細心列出,作為談判籌碼。 備註:民法第429條,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