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不正當之利益,而在無權利將水流改道或堵截之情況下,以上款所指手段將水流改道或堵截者,處相同刑罰。 三、在同一行為內,如同時符合超逾一個上兩款所指之要件,為著確定可科處之刑罰,僅考慮具有較強加重效力之要件,而對餘下要件則在確定刑罰份量時衡量之。 一、設立、保存或使用可認別個人身分,且係關於政治信仰、宗教信仰、世界觀之信仰、私人生活或民族本源等方面之資料之自動資料庫者,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本章之罪,非經自訴不得進行刑事程序,但屬第一百七十八條及第一百八十一條所規定之情況者,僅須告訴即已足夠。
- 例如:用湯姆龍代幣投飲料販賣機、將硬幣穿孔後以釣魚線勾住,使硬幣投入後仍可拉出。
-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本罪而有前揭加重處罰事由,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害之加重結果犯,加重刑責。
- 通常被告認罪、配合調查、供出共犯、有固定住所,均能向法院聲請具保(交保),最好得由所聘請的律師具狀聲請,敘明已無羈押之必要的理由,由法院裁定具保。
- 六、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
機內而犯之。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
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339條: 第一百一十七條
B)屬歸責事實之情況,而查明行為人已知悉所歸責之事實為虛假;則誹謗或侮辱之刑罰,其最低及最高限度均提高三分之一。 一、向第三人將一事實歸責於他人,而該事實係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之觀感者,即使以懷疑方式作出該歸責,或向第三人作出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觀感之判斷者,又或傳述以上所歸責之事實或所作之判斷者,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對因犯第一百五十七條至第一百七十-A條所指的罪而被判刑者,經考慮該事實的具體嚴重性,以及該事實與行為人所行使的職能之間的聯繫後,得停止其行使親權、監護權或保佐權,為期二年至五年。 二、如行為人使用暴力、嚴重威脅、奸計或欺詐計策,或行為人以此為生活方式或意圖營利而為之,或利用被害人精神上之無能力,又或被害人未滿十四歲,則處二年至十年徒刑。 二、如以上款規定的方式作出的重要性慾行為是性交、肛交或口交,又或是以身體某部分或物件插入陰道或肛門的行為,則行為人處最高四年徒刑。 二、如該事實係由被害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直系血親卑親屬、收養被害人之人或被害人收養之人作出,行為人處二年至五年徒刑。
一、將他人之物不正當據為己有者,而該物係由於自然力量、錯誤或偶然事件,又或由於任何非因自己意思而發生之情況,而為其占有或持有,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二、如上款所指之情況,係由應當提供幫助而不提供之人所造成,該不作為者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刑法339條2025 一、斷言或傳播足以侵犯行使公共當局權力之法人、機構、同業公會、機關或部門應具之信用、威信或應獲之信任之不實事實之人,而無依據其係出於善意認為該歸責之事實為真實者,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一、如行為人在法院對被控訴之侵犯作出澄清或解釋,只要被害人,或在被害人作為告訴權人或自訴權人時代理被害人之人或補充其意思之人,對該澄清或解釋感到滿意並予接受,則法院免除行為人之刑罰。 一、將侵犯他人名譽或別人對他人觀感之事實歸責於他人者,即使以懷疑方式作出該歸責,又或向他人致以侵犯其名譽或別人對其觀感之言詞者,處最高三個月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刑法339條: 第一百九十六條
(一)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有處罰。 刑法339條 A:近年來,網路、電話、電信詐欺之猖獗,甚至輸出國外,民眾稍不留意,即造成大筆金錢之損害。 為了避免臺灣成為詐騙集團的輸出國,立法院對於詐欺罪相關規定之修法。 民國 103年修正刑法時,在刑法詐欺罪之後,另外增加刑法第 339 條之 4「加重詐欺罪」 的行為態樣,法定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
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 若想獲得人頭帳戶不起訴,除了被詐騙集團哄騙的過程對話等證據資料的保留之外,也必須要運用訴訟策略及答辯技巧,因此建議交由專科律師擬定訴訟策略,以利爭取不起訴處分。
- 如附加刑及保安處分僅可科處於尚未審議之犯罪,則僅在考慮前裁判後,仍認為有需要科處附加刑及保安處分者,方作出科處之命令。
-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三、如提供幫助可能使該不作為者之生命、身體完整性或自由出現嚴重危險,又或基於其他重要理由,係不可要求該人提供此幫助,則幫助之不作為不予處罰。
- 受政府之委任,處理對於外國政府之事務,而違背其委任,致生損害於中
華民國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當發現自己變成人頭帳戶時,和解並非唯一的處理辦法;且詐欺為非告訴乃論,無法因和解而撤告,雖然和解可爭取較輕量刑,但實務上通常會認定和解等同於變相認罪,因此不建議貿然與被害人和解。
-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
亦同。
[周刊王CTWANT] 蘇清泉指出,他在去年11月26日開票後就有聲請保留證據,但不到24小時就被駁回,抗告也被駁回,理由是投票單、選舉名冊等物件都在屏東縣選委會地下室,因此沒有保留必要。 不過在訴訟期間對方又改口稱這些東西都放在選委會辦公室,而律師在閱覽選舉名冊時也發現有沒彌封以及遭… 刑法339條2025 陳欽賢用白話撰述,雖然鐮刀與實名制的門號不同,且在詐欺犯罪這麼頻繁的現在,部分法院會認為,門號在借給他人時應該要有警覺或有義務該問清楚目的,但違反這個義務的人,只是疏忽注意,不應該只因為欠缺注意,直接擴大「不確定故意」的範圍。 詐欺公訴判決:審判長於宣示辯論終結前,最後會詢問被告有何其他陳述,在就本案作出判決,例如有罪判決或無罪判決。 上訴人既有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而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就令 此項財物尚未分用,亦於本罪之成立,並無影響。
刑法339條: 第二百九十八條
2020年1月18日的行動中,范家振扣到黃耀進電腦裡的一個Excel帳本,詳細記錄了從2018年以來他每一筆錢的來源、流向與金額,甚至包含今天跟誰吃飯、談了什麼。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
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十萬元以下罰
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339條: 第二章
本條之所以加重處罰,乃因為人數越多並共同行使詐欺手段,能讓犯罪本身更容易實現,加深被害人受騙風險,因次加重處罰。 刑法339條2025 對於外界一再要求再修法提高詐欺罪刑度,邱太三表示,若要加重詐欺罪刑度,其他刑案的刑度也要跟著檢討;一般來說,犯罪大概會看對被害人身體、生命財產所造成的危害,按照不同受害等級給予不同刑度。 學說見解同實務見解,認為行為人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施以詐欺行為,乃指我國之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倘若為外國政府或公務員,則不屬之。 本款之加重處罰理由所謂侵害「公眾對公權力之信賴」,解釋上應僅指我國政府機關之公權力,亦即我國之國家法益而言,故倘若行為人假冒的是中國公安或是外國政府公務員,均無侵害我國政府機關之公權力。
刑法339條: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上訴人等2 人與賴○○共同詐欺和潤公司取得甲車犯行,應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等旨(見原判決第11頁 第12至22行),揆之上開說明,並無許○○上訴意旨所指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情形。 ◉相對人為財產上的處分:如果不是使相對人為財產上的處分,而是取得財產上的不法利益,例如取得債權、免除債務或提供勞務、服務等,會另外構成刑法第339條第2項的詐欺得利罪,不會構成本項的詐欺取財罪。 公務員意圖阻止作出公共服務或使之中斷,而不正當放棄其職務或玩忽職守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三、如公務員將第一款所指之有價物或物件貸予他人、質押或以任何方式使之承受負擔,而按其他法律之規定不科處更重刑罰,則處最高三年徒刑或科罰金。 藉著贈送或承諾給予財產利益或非財產利益,說服或試圖說服他人作出第三百二十三條或第三百二十四條所規定之事實之人,而他人並未作出該等事實,則處最高二年徒刑,或科最高二百四十日罰金。
刑法339條: 第一百八十六條
一、公務員親身或透過另一人而經該公務員同意或追認,為自己或第三人要求或答應接受其不應收之財產利益或非財產利益,又或要求或答應接受他人給予該利益之承諾,作為違背職務上之義務之作為或不作為之回報者,處一年至八年徒刑。 刑法339條 二、如上款所敘述之事實涉及紀律程序,而該程序係處於依法須保密之狀況者,行為人處最高六個月徒刑,或科最高六十日罰金。 一、在無將犯罪歸責於特定之人下,向有權限當局檢舉犯罪,或使有權限當局懷疑有人實施犯罪,而明知該犯罪並無發生者,處最高一年徒刑,或科最高一百二十日罰金。
刑法339條: 第二百二十四條
罰金易服勞役,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
日,易服社會勞動: 刑法339條
一、易服勞役期間逾一年。 二、入監執行逾六月有期徒刑併科或併執行之罰金。 三、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社會勞動顯有困難。
刑法339條: 第一百三十三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刑法339條: 第二百九十三條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按最高法院見解之「主觀化解釋說」,不正方法係指一切違反處分權人明知或可得推知之意思。 職故,甲溢領部分已違反銀行明示或默示之意思,其行為構成本罪所稱之不正方法。 作弊的考生和代考的槍手,最後大部分都是緩起訴處分。 對此,檢察官范家振和蔡杰承表示,考生已經花了大筆錢還丟了工作,也不希望他們再進入訴訟程序受折磨,而槍手則是一群很聰明的人,比起處罰,更希望能讓他們回饋社會。
刑法339條: 行政院全球資訊網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第十九條第一項之原因而不罰者,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全
之虞時,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監護。 有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二十條之原因,其情狀足認有再犯或有危害公共安
全之虞時,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或以適當方式,施以
監護。 前二項之期間為五年以下;其執行期間屆滿前,檢察官認為有延長之必要
者,得聲請法院許可延長之,第一次延長期間為三年以下,第二次以後每
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 但執行中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
分之執行。
然並不以積極行為為限,若有消極隱瞞行為,致使被害人陷於錯誤,亦包含在內。 刑法339條2025 近年來,台灣的社會風氣趨於敗壞,詐騙時有所聞,甚至一些「電信詐騙」也輸往國外。 詐欺取財或詐欺得利,都利用「詐術」,傷害了人與人間的彼此互信,這些不僅涉及「人品」,也違反「道德」,更是涉及法律責任。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於2013年曾經做過統計,詐欺幫助犯的有罪機率高達97%,也就是只要交付帳戶供他人做人頭帳戶使用,基本上就是有罪確定了。 刑法339條 A:除非有證據可證明對方一開始就沒有還錢的打算,否則返還借款屬於民事訴訟問題,建議可持相關資料找專業律師評估聲請本票裁定或支付命令。
刑法339條: 第一百九十條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所規定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第339條詐欺罪,乃因被冒用者是我國政府機關或公務員,故予加重處罰,倘行為人假冒者為外國政府或其公務員,則未侵害本國政府機關及公務員職務之公權力,不成立第339條之4。 A:這原則上就是大眾以及新聞上所稱的「車手」,而車手每一次提領的行為,都有可能被認定成一個獨立犯罪而起訴、判刑,為了一份工作而背上許多罪名真的是很無辜,甚至逮捕後都直接被羈押禁見。 要是遇到這種狀況,建議盡快委任律師,擬定訴訟策略,和被害人和解,爭取減輕刑期甚至無罪。
因過失決水浸害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
、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