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一個司機駕車的水平遠低於合格而謹慎的普通司機的水平,而很明顯該司機的駕車方法危險,會對其他人造成人身傷亡或嚴重損壞財物,那麼,該名司機便是危險駕駛。 如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駕駛處於當時狀況的有關汽車會屬危險,會是顯然易見的,則該人亦須視為屬第(1)款所指的危險駕駛。 去年1月14日,一輛681號線城巴在鯉魚門道翻側,車上一名42歲女子被撞至身首分離當場死亡,另有20人受傷。 涉事司機文振鵬較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及一項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受傷,原定1月25日裁決,但因被告癲癇症發作,法官押後至本周二(13日)再處理。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2025 「危險駕駛」在同章中解釋為: 某人駕駛汽車的方式,遠遜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會被期望達到的水平;及對一個合格而謹慎的駕駛人而言,該人以該方式駕駛汽車是顯而易見的危險。
- 但上訴庭引用較早時的李天生案作為尺度(yardstick) 來闡述本案的量刑。
- 這與危險駕駛的情況有所不同:《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6及36A條,分別闡明有關「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罪名。
- 但假若不小心駕駛的行為引致人命傷亡,法庭在判刑時必定會同時考慮這個因素。
- 近年受疫情影響,不少民眾願意到戶外踏青,金門縣消防局第二大隊指出,近2、3年太武山受困受傷案件累計9件,一位謝先生日前登…
- 沈官引述女乘客的醫療報告,指她右眼眼瞼未能合上,左手不能再提起,無奈失去工作。
- 另外,如果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根據案例有機會以嚴重傷人或誤殺作為交替控罪。
-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被告並非故意長時間及在預計到其他道路使用者會受傷亡的情況下,以極不負責任及危險的方式駕駛車輛。 在繁忙道路貨車高速轉彎,任何一個謹慎安全駕駛者都會覺得那是極之危險的行為,也會預計到這樣做會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危險,上訴庭卻持相反意見。 更甚者用低標準的尺度來作典範,在歐志明的上訴引用李天生的案例。 就不小心駕駛而言,並沒有「不小心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或「不小心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罪名。 這與危險駕駛的情況有所不同:《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6及36A條,分別闡明有關「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的罪名。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前九巴車禍釀1死15傷 司機危駕罪成囚1.5年
被告在犯人欄內向事主一家道歉,期間不斷拭淚,事主一家亦在庭上痛哭。 法官判刑時指,被告疏忽及欠缺集中力的駕駛態度導致今次悲劇發生,令受害人和傷者一家受不必要的傷痛,法庭最近調高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的罰則,以反映這類罪行的嚴重性。 申請人(即上訴人,原審時的被告)被控在2008年8月10日,在九龍呈祥道危險駕駛登記號碼為AU3634的私家車,引致兩名男子死亡。 申請人於2009年5月27日經審訊後在首席區域法院法官李瀚良席前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罪名成立,並在同年6月11日被判處監禁4年及取消駕駛資格3年。
由於臺灣境內交通基礎設施過於簡陋,行人常被迫行走於馬路上,甚至造成兒少死傷偏高[9],已超過已開發國家的認知與生活水平。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2025 2022年因交通事故死亡人數達3085人,更是創下2013年以來新高。 此外,2022年因交通事故傷亡者也較2021年增加4%,其中有394位行人因為交通事故死亡、1萬6000多人受傷[10];平均下來,每天有將近47位行人,在台灣道路上非死即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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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他駛到斑馬線前面,忽然覺得兩人未能及時越過,他於是試圖扭(車太),可是已經把他們撞倒。 他解釋沒有在撞車前停車是因為當時忽然想起患病的母親及岳母,察覺受害人不能及時過路的時候,為時已晚。 第一證人(PW1)是60歲的職業司機,事發當日他在同一條斑馬線過馬路,死者及家傭則在對面馬路向他的方向過來。 當他抵達馬路中央的緩衝區,他見到兩人步伐緩慢,只抵達斑馬線的第二條線,家傭在死者的右手面(即較近被告車輛駛來的位置)。
- 指控危險駕駛,可依據駕駛者情況,如他或她駕駛時神智不清,如香港人所稱的「醉駕」或「藥駕」,即醉酒中駕駛或服違禁藥物後駕駛等,這是《道路交通條例》第36章未有言明的。
- 法官接受控方專家的結論,在案發時申請人的車速是時速115公里。
- 李天生案是貨車在繁忙街道高速轉彎,撞斷路邊欄杆,衝上行人路,撞死一名行人,撞傷3人,其中一個重傷。
- 法庭亦可依據同一條例第69(1)條,取消干犯不小心駕駛罪的人士的駕駛資格,由法庭決定合適的取消駕駛資格時期。
- 聯結車駕駛劉姓男子今天上午載送堆高機行經新北市中和區環河西路三段直行上新北環快時,疑似一時疏忽,將高架號誌牌撞飛掉落馬路…
這件案的上訴判辭也是由署理首席法官鄧國楨頒發,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忽略了被告人在斑馬線上撞倒行人,應負上較高罪責(higher culpability) 。 判刑的主要依據是源於英國的判刑案例R v. Cooksley and Ors [2003] 3 All ER 40。 Cooksley案把危險駕駛的嚴重性分類,舉出一糸列加重刑罰的因素aggravating factors及求情因素mitigating factors. 當然,一些故意、長時段及預計必會對其他道路使用者[造]成危害的極度危險駕駛行為,在意外導致有人死亡時,必需重判,以保障大眾的安全。 本庭所指的極度危險駕駛行為包括酒後危險駕駛,在公路上高速賽車,長時間以遠超過車速限制的車速及違反交通標誌行駛,在交通燈管制的路口衝紅燈及一些以高速切線駕駛的危險行為。 …就本案而言,上訴人並沒有涉及在李天生一案中上訴庭指出的任何一種極度危險的駕駛行為。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姑且不談我的看法,大家可以比較一下歐志明撞死兩個人減刑至3年及停牌3年,黃偉雄撞死一個人,判監2年半,停牌卻是5年,是甚麼道理? 我有時候閱讀上訴案例,不明白上大人的大道理,一點也不出奇。 這兩件案的停牌時間卻是極之簡單的數學問題,真希望有高人指點,使我茅塞頓開。 被告的超速程度是路面車速限制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引致兩人死亡是否極度危險駕駛行為,是值得討論的課題,讓我再講另一件案,再作討論。
一般來說,若事件沒有導致人命傷亡,法庭通常會判處罰款,而非監禁式刑罰或取消駕駛資格。 會視作「犯罪情節特別嚴重」,有關罪行的最高罰款額、最高監禁期和最短停牌期各增加50%。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在2010年的19修訂案增加的2AB款及2011年道路交通條例的修正案年第24號第6條中,法庭有權對再犯者或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者判處終身停牌等更嚴格的刑罰。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危險駕駛定義
例如為1983年邱德根兒子邱達成在何文田公主道撞死交通警員,由於遇害者為警務人員,加上邱達成在案發前後一直酗酒,最後因誤殺罪入獄4年。 法官斥被告爬去司機座位的行為已需要受到譴責,之後衝下斜路時撞到私家車,被告不應該不顧而去,但他卻駛離現場;若被告顧及途人,可選擇撞上水馬,不致會撞死途人。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法官直言悲劇是可以避免的,被告有長達半分鐘時間,多次機會作出不傷及他人的決定,法官認為被告是想避免自己車輛受損,直斥其行為極度自私,罔顧他人安危。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法庭:亡靈死忌 危駕司機入獄
另外女死者羅麗鴻是他的內地遠房親戚,坐在私家車後座。 陳港榮的兩名兒子,分別五歲和六歲,當時亦同在車上,坐在私家車後座,兩名男童均有受傷,其中長子骨折,幸治療後沒大礙。 在前面所講的第二宗上訴,上訴庭把黃偉雄的刑期由12個月監增加至2年半。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屯門六旬婦捱貨車撞留醫半日不治 司機涉危駕致他人死亡被捕
法官認為被告當時可選擇撞上水馬,便不致撞死途人,並猜測被告是想避免自己車輛受損,直斥其行為極度自私,罔顧他人安危。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38條,不小心駕駛的最高刑罰是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法庭亦可依據同一條例第69(1)條,取消干犯不小心駕駛罪的人士的駕駛資格,由法庭決定合適的取消駕駛資格時期。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最高瀏覽
社區法網提供的資料只供初步參考,而有關資料並非正式法律意見。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由於撞擊力道猛烈,2輛車車頭毀損,零件散落一地,銀色自小客車更是扭曲變形。 警消抵達現場時,銀色轎車駕駛自行爬出車外,但沒有呼吸心跳,被緊急送往醫院搶救。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判刑
李天生案是貨車在繁忙街道高速轉彎,撞斷路邊欄杆,衝上行人路,撞死一名行人,撞傷3人,其中一個重傷。 上訴庭一方面講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被告對傷亡者的家庭必然會造成極大的困擾及傷痛,法庭有責任發出明確信息,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的罪行必會受到嚴懲。 另一方面認為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法律
右手骨折林男於事發2小時後,自動至警局到案,酒測值0.21毫克,警詢後將依公共危險罪嫌送辦。 台東今天上午發生疑似天雨路滑2輛車追撞車禍,導致2車共1命危1輕傷,傷者緊急送往醫院救治,其中命危者上午10點5分宣告不治。 2012年6月3日,一輛59M九巴在屯門龍門路巴士站撞倒一對候車夫婦,其中41歲女子傷重死亡。 裁判官裁決時指出,由於有證人見到司機埋站時「反白眼」,認同辯方所指司機當時冠心病病發,故裁定罪名不成立,當庭釋放。 至於去年9月22日導致3死的深水埗城巴車禍,44歲車長涉嫌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被捕,案件目前仍在處理中。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台南安平建平7街出現坑洞 造成轎車左前輪爆胎
除CNN外,瑞士外交部亦於其網站示警,台灣駕駛具攻擊性,「許多道路使用者在高峰時段交通中不可預測,且通常具有攻擊性的行為會造成重大的事故風險。」[a][7][8]。 台東今天上午發生疑似天雨路滑2輛車對撞車禍,銀色自小客車30歲黃姓男駕駛命危送醫搶救不治,休旅車3人僅1人輕傷,沒有生命危險。 肇事九巴車長涉危駕導致他人死亡被捕,警方循其身體狀況、駕駛態度和機件問題調查肇因,運輸署已要求九巴盡快提交報告。 【文匯網訊】18日下午粉嶺公路九巴的致命車禍,事故造成6死39人受傷。 2006年7月17日,一輛67X線九巴在葵涌道近荔景邨一帶,失控撞向一輛停泊在路中心的貨櫃車,有乘客被拋出車外,造成1死15傷。 巴士司機李政楷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名成立,判囚1年半,停牌5年,裁判官斥其駕駛過於不小心。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行人地獄
在區域法院法官鮑理賢(Kevin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Browne)席前承認不小心駕駛,控方不接納較輕的控罪,堅持檢控被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根據新訂的「危險駕駛」條文,如合格和謹慎的司機會認為有鑑於某輛汽車當時的狀況,駕駛該汽車顯然是危險的,則駕駛該汽車的人須視作危險駕駛。 此外,如犯罪情節相當惡劣,根據案例有機會以嚴重傷人、誤殺甚至企圖謀殺作為交替控罪。
民眾反映台南市區有改裝噪音車出沒,尤其是民權路4段沿線,車輛行經後,排氣管巨大噪音擾人清靜。 而休旅車上3人,僅1人輕傷送醫治療,其餘2人並無大礙。 涉事的978線九巴,18日下午4時許,駛至松柏塱附近,突然撞向防撞欄,再撞向欄外大樹,巴士上層左邊車身被劏開,兩名乘客拋出車外, 4人當場死亡,另1人送院後不治,39名傷者送往不同醫院。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危險駕駛
基於以上理由,本庭認為4年刑期是明顯過高,所以批准申請人就判刑的上訴許可申請,並視其申請為正式上訴,判上訴得直,申請人的刑期由4年減至3年。 “22. 本庭不能忽視,對一名駕駛者而言,因交通意外而遭監禁本身,不論監禁時間長短,已是極為嚴苛之懲罰。 如受害者為警務人員,如警務人員傷勢較輕,亦可以被加控「襲擊警務人員」罪,該罪之最高刑罰為罰款$5,000及監禁6個月。
沈官遂以三年及兩年作首兩項危險駕駛罪的量刑起點,考慮到被告認罪,終判監兩年,另罰款一千元。 (星島日報報道)三十四歲地產經紀去年駕駛寶馬私家車至香港恒生大學對開時,一時失神切線,與一輛的士迎頭相撞(見圖),最終釀成一死一傷。 肇事地產經紀早前承認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危駕致他人身體受傷五罪,法官沈小民昨於在區域法院批評被告酒後駕駛,行為不負責任,終判監兩年、停牌五年,並罰款一千五百元,另須參加駕駛改進課程。 而「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最高刑罰為罰款HK$50,000及監禁7年;如屬首次定罪者,可被取消駕駛資格2年或以上;如其後再次被定罪,則可被取消駕駛資格5年或以上。 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25,000元及監禁3年,如屬首次定罪,將被取消駕駛資格半年或以上;如其後再次被定罪,則將被取消駕駛資格1年半或以上。 並須強制修習駕駛改進課程及交通違例記分制之中記10分。
根據法例,被裁定危險駕駛罪成的被告除須監禁與罰欵外,更必須被吊銷牌照,除非裁判司有特別理由不作此裁決。 危險駕駛包括無牌駕駛、唔理交通訊號、唔理路面交通情況、不顧警方路障或交通指揮、超速駕駛、小路出大路唔停車又唔減速、扒頭、玩飄移、酒後駕駛、衝紅燈等。 筆者只把Cooksley 案的重點簡單寫出來,在網上可以找到判辭的全文。 英國的上訴庭認為就算被告認罪而不存在加重刑罰的因素,一般的判刑起點都應該以12至18個月的監禁作為考慮,除非存在特殊求情因素。 被告人的講法是意外是一時之間精神不集中(momentary lapse in his concentration)引致。 他當時在左線向斑馬線方向駛,當他駛過路丘(road hump) 時,車速為20至25公里。
但假若不小心駕駛的行為引致人命傷亡,法庭在判刑時必定會同時考慮這個因素。 而根據已有的案例,法庭在處理不小心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情況時,會毫不猶豫判處最高(或接近最高)的監禁式刑罰。 83歲教車師傅去年在油塘道授課後駕駛輕型貨車離開,疑從乘客位爬過司機位時不慎令手制鬆開,貨車撞到前面的私家車,再衝下斜坡,並轉向安全島,撞倒2名過馬路的途人,導致一死一傷。 教車師傅早前承認危險駕駛及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兩罪,今(3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16個月,停牌5年。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法庭:亡靈死忌 危駕司機入獄
總括來說,如果一個司機的駕駛方式危險,可能造成其他人身體傷害或財物嚴重損毀的後果,或者其駕駛的車輛存在危險,可能造成其他人身體傷害或財物嚴重損毀的後果,便犯了危險駕駛的罪行。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英文:Dangerous Driving Causing Death)係香港一項刑事罪名,係喺致命交通意外發生嗰陣,肇事司機有機會被告嘅一條罪[1]。 法官指被告自稱貨車衝下斜路期間「死火」,並發現腳踩煞車制亦無效,軚盤被鎖,他亦沒有時間響安,惟警方事後檢驗卻發現貨車能正常運作。
本文所講的第一件案,上訴庭覺得被告並不涉及極度危險駕駛行為,我不禁要問,他極度超速(b原素) 及超過一個人死(l原素) ,為何獲得減刑? 4年監禁可能是較重的判刑,但不是明顯過重的刑罰(on the high side but not manifestly excessive) 。 但上訴庭引用較早時的李天生案作為尺度(yardstick) 來闡述本案的量刑。
但在英國R v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Woodward(1995),英國上訴庭重新引入這危險駕駛的概念,確定酒精的逆向影響是和駕駛者在駕駛時是否危險有關。 Marison(1997)是患糖尿病司機在血糖過少時冒險駕車的案例。 沈官引述女乘客的醫療報告,指她右眼眼瞼未能合上,左手不能再提起,無奈失去工作。 雖然被告亦有因此受傷,但事後迅速復原,未能構成減刑理由。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 法律
根據《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6條《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最高刑罰係罰款HK$50,000同坐監10年,首次定罪取消駕駛資格5年,再犯10年[2]。 原審法官拒納申請人的車在案發前被另一車碰撞的說法,他亦不接納辯方專家指申請人的車是受碰撞而失控的推斷。 法官接受控方專家的結論,在案發時申請人的車速是時速115公里。 經詳細考慮所有證供,原審法官接受控方專家的結論,裁定案發經過如控方所述。 但如果因為危險駕駛,引致他人(包括乘客、行人同其他車輛嘅司機)死亡或受到嚴重傷害,一般將會控以「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或「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嘅罪行。 辯方求情時力陳被告十分後悔內疚,事發後長期失眠及有抑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