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除規約另有規定者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二人以上書面推選,經公告十日後生效。 社區規約在法律上的用語是「公寓大廈規約[1]」,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開會訂定,相關規定可以參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下面說明公寓大廈規約可以約定哪些事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十條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第八款所稱會計憑證,指證明會計事項之原始憑證;會計帳簿,指日記帳及總分類帳;財務報表,指公共基金之現金收支表及管理維護費之現金收支表及財產目錄、費用及應收未收款明細。
- 第 9 條 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所定無線電臺基地臺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由無
- 新
- 田長沛處長也提醒勞工雇主及飼主,在台灣工作的外籍移工,因國情不同,部分外籍移工故鄉國並無限制捕捉及宰殺犬貓的規定,造成外籍移工違法而不自知。
- 一、區分所有權已登記者,按其登記人數計算。
- 六條第三項測繪之面積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全部面積總和之比。
- 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前項被推選人為數人或公告期間另有他人被推選時,以推選之區分所有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人人數較多者任之;人數相同時,以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較多者任之。 新 被推選人與原被推選人不為同一人時,公告日數應自新被推選人被推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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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計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比例時,應受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 限制。 第 3 條 本條例所定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其計算方式如下: 一、區分所有權已登記者,按其登記人數計算。 二、區分所有權未登記者,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圖說之標示,每一 專有部分以一人計。
錄、費用及應收未收款明細。 第 11 條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所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除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一款 及第十二款外,經管理委員會決議或管理負責人以書面授權者,得由管理 服務人執行之。 第 12 條 本條例第五十三條所定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問與答
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各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對建築物之共用部分及其基地有使用收益之權。 第五十六條 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 第五十九條之一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處理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得聘請資深之專家、學者及建築師、律師,並指定公寓大廈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 第三十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第六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區分所有權總價,指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時,建築物之評定標準價格及當期土地公告現值之和。 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第六十一條 第六條、第九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五十九條所定主管機關應處理事項,得委託或委辦鄉(鎮、市、區)公所辦理。 第十九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025 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公共基金之權利應隨區分所有權之移轉而移轉;不得因個人事由為讓與、扣押、抵銷或設定負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四章 管理服務人
但於計算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比例時,應受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 前項被推選人為數人或公告期間另有他人被推選時,以推選之區分所有權人人數較多者任之;人數相同時,以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較多者任之。 新被推選人與原被推選人不為同一人時,公告日數應自新被推選人被推選之次日起算。 第四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所稱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指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範圍。
- 期土地公告現值之和。
- 二、區分所有權未登記者,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圖說之標示,每一
- 示者外,其所為之推選行為仍為有效。
- 第十一條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所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除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外,經管理委員會決議或管理負責人以書面授權者,得由管理服務人執行之。
- 備之資料如下:
至於住戶販賣毒品、開設賭場係屬危害治安行為,應屬刑法所規範,人人均得向治安機關檢舉,予以取締。 答: 經主管機關同意報備有案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變更其名稱者,係屬該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事項,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32條規定程序開會決議始得辦理。 故公司可由代表人親自出席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執行管理委員會之職務,亦可委任其他自然人代理公司為之,委任對象原則上並無限制,僅須符合相關法令、公司章程及公寓大廈規約之規定即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025 十二、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答: 為落實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關於共同利益及修繕、維護事項,需有公共基金之設置以做為經費來源。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三章 管理組織
第七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區分所有權總價,指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向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催告時,建築物之評定價格及當期土地公告現值。 第六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區分所有權總價,指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時,建築物之評定標準價格及當期土地公告現值之和。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區分所有權總價,指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時,建築物之評定標準價格及當期土地公告現值之和。 所謂「違反區分所有權人共同利益之行為」,大致可分為3類,第1類是違反允許使用規定。 例如任意破壞或更改建築物樑、柱、承重牆壁、基礎等主要構造者,或超載使用建築物,影響建築物構造安全。 應依其實際違規情況引據建築法、室內裝修管理辦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相關法令等處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五章 附 則
第 10 條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十五條及第三十六條第八款所稱會 計憑證,指證明會計事項之原始憑證;會計帳簿,指日記帳及總分類帳; 財務報表,指公共基金之現金收支表及管理維護費之現金收支表及財產目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二章 住戶之權利義務
第 13 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本條例所定之公告,應於公寓大廈公告欄內為之;未設公告欄者,應於主 要出入口明顯處所為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第三十一條規定之定額而未能成立管理委員會時,起造人應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一次。 第二十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五十四條規定,於依前項召開或成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理委員會及其主任委員、管理委員準用之。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 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及第11條第2項有明定「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費用」以及「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第十一條 本條例第三十六條所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除第七款至第九款、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外,經管理委員會決議或管理負責人以書面授權者,得由管理服務人執行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區分所有權比例,指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依本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三項測繪之面積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全部面積總和之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公告
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其管理及組織準用本條例之規定。 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 6 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區分所有權總價,指管理負責人或管 理委員會促請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時,建築物之評定標準價格及當 期土地公告現值之和。 第 7 條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除規約 另有規定者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二人以上書面推選,經公告十日後生效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五章 罰 則
第 4 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所稱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指建築物外牆中心線 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範圍。 第 5 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共基
地區,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依建築法第十一條規定之一宗建築基地。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施 行前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申請開發許可範圍內之地區。 三、其他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認定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 整體不可分割之地區。
第9條 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所定無線電臺基地臺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由無線電臺基地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前二項之推選人或被推選人於推選或被推選後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時,除受讓人另為意思表示者外,其所為或所受推選仍為有效。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田長沛處長也提醒勞工雇主及飼主,在台灣工作的外籍移工,因國情不同,部分外籍移工故鄉國並無限制捕捉及宰殺犬貓的規定,造成外籍移工違法而不自知。
二、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施行前山坡地開發建築管理辦法申請開發許可範圍內之地區。 由2022年7月1日起,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是《建築物管理條例》的主管當局。 第九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025 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所定無線電臺基地臺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由無線電臺基地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問與答
修正日期民國 94 年 11 月 16 日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區分所有權比例,指區分所有權人之專有部分依本條例第五十 六條第三項測繪之面積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全部面積總和之比。 但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推選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第 9 條 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所定無線電臺基地臺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由無 線電臺基地臺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次日起算。 前二項之推選人於推選後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時,除受讓人另為意思表 示者外,其所為之推選行為仍為有效。 第 8 條 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報 備之資料如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金,依下列標準計算之: 一、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千分之二十。 二、逾新臺幣一千萬元至新臺幣一億元者,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為千 分之十五。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前項工程造價,指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核發建造執照載明之 工程造價。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五章 罰 則
一、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之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名冊及出席 區分所有權人名冊。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025 二、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時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會議紀錄或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公告
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 專有部分不得與其所屬建築物共用部分之應有部分及其基地所有權或地上權之應有部分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負擔。 第4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所稱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指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範圍。 第6條 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區分所有權總價,指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改善時,建築物之評定標準價格及當期土地公告現值之和。 第十四條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依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成立管理組織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互推召集人一人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4規約,並向地方主管機關報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