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課差餉租值是假設物業在一個指定估價依據日期空置出租時,估計可得的年租。 評估差餉租值時,必須參考同區類似物業於估價日期或接近該日期,在公開市場所議定的租金,並按面積大小、位置、設施、完工質素及管理水平的分別加以調算。 直至 1938 年二戰,港英政府為應付另一輪來自中國大陸的難民潮,故訂立《1938年防止迫遷條例》,以限制業主收回其物業。 同時,有立法會議員倡議,擴大劏房租管條例的「家庭成員」範圍,將「組成住戶而共同居住的人士」亦納入當中。 新報人 新報人創刊於1970年,因應傳媒業變革及科技進步,發展成多媒體資訊平台,並持續更新新聞資訊。 新報人奉行編輯自主,自我管理的原則,實踐新聞自由理念。
- 這即是說,租客可與業主先簽一份2年的租約,2年後租客可選擇再續租2年,業主不可以反對。
- 有業主去了四次法院,但由於填錯資料,職員都不受理。
- 此外,條例實施至今只有一宗成功檢控個案,與違規情况不成比例,難收阻嚇之用。
- 調查又發現,只以口頭形式、未有提供書面租約,與業主達成租約協議的受訪者中,有78.7%人表示不知道起租或完租日期,更有71.3%人表示不知道具體租約條款。
- 公司指,內地陸續推出經濟提振政策,國內投資和消費市場逐漸復蘇,認為商業物業管理會受惠消費升級,奢侈品消費市場擴大,未來前景樂觀。
- 不過,租客亦不用太過擔心,因為這10%並非一定有得加的,如市場環境不好的話,業主可能要被逼接受減租呢!
有劏房戶直斥政府隨時好心做壞事,恐業主會瘋狂加租,揚言會鋌而走險,「為平租會住無牌劏房」。 有組織促請發牌前,應增建中轉屋安置受影響戶,配合租金、租住權管制,否則發牌制度形同虛設。 差估署將負責條例的執行工作,並成立新小組,以協助公眾認識新條例的規管制度;處理查詢;就租務事宜提供免費諮詢和調解服務;在新法例實施後發布申報的「劏房」租金資料;以及採取適當的執法行動等。 租約重點包括將受規管租賃的租期固定為2年,租期內不得上調租金,但業主與租客可協定下調租金。
劏房租管條例: 劏房租管生效9月揭467宗業主違規 估價署將設調查特遣隊
倘若政府實施發牌制度,雖符合安全條例,但令住戶選擇少之有少,生活百上加斤。 倘若政府實施發牌制度,雖符合安全條例,但令住戶選擇減少,生活百上加斤。 此外,政府亦委託一間非政府機構(樂群社會服務處),設立及管理分間單位租務管制的網上資訊平台,以分享分間單位租務管制的資訊作宣傳及教育用途。 根據擬議劏房租務管制框架,劏房業主與租客必須簽訂列明雙方權利和責任的書面租賃協議。 租客會獲為期四年的租住權保障,租期則固定為兩年,期內只可減租不可加租。
房,除了電線、水喉及走火通道等要符合安全標準之外,業主亦必須要與住客簽訂租約,令租客不會突然被業主趕走。 他亦建議配合租住權保障,只要租客仍想繼續租住,業主不可在租約期內隨便加租,雙方待約滿再決定新租金。 劏房租管條例 政府重申,新修訂條例訂明,業主向租客濫收雜費或指明公用設施及服務(包括水、電)收費的付還,即屬犯罪。
劏房租管條例: 劏房租管條例通過 明年一月生效
陳紹銘又強調,政府要有相關的配套設施安置受影響住戶,否則? 劏房租管條例 受發牌影響的住戶可暫住中轉房屋,即專為受清拆、天災或其他原因影響,但未符合入住公共屋? 劏房租管條例 陳紹銘稱政府未來可於市區興建中轉房屋,或利用因重建而收回的舊公共屋?
而條款列明,若業主出現相關情況,租約會自動跟照首兩年的條款,包括租金,即業主反而無法加租。 差估署負責條例執行工作,該署新小組會協助公眾認識新條例的規管制度、處理查詢、就租務事宜提供免費諮詢和調解服務、在新法例實施後發布申報的劏房租金資料,以及採取適當執法行動。 立法會於2021年10月三讀通過《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規定租客與業主簽訂標準合約,租客享有四年租住權保障,業主續租時加租幅度不可超出10%,預計2022年1月生效。 另一方面,即使政府現時沒有為「劏房」設立發牌或登記制度,但並不代表沒有規管「劏房」。 除《條例》對「劏房」的租賃有所規管外,與「劏房」相關的建築工程亦受《建築物條例》規管,由屋宇署負責執法工作。
劏房租管條例: 市民心中的深層次問題
可是在有關管制取消之後,業主可以隨意大幅加租,同時又有權在租約期滿後收回物業,換言之租戶的權益遭到大幅削減。 另外,運房局強調,市區重建的步伐不應受劏房租管條例影響,亦不會凌駕或影響《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即多份數擁有人向土地審裁處提出申請強拍命令的權利,以及有關地段的購買者在該條例下享有的保障不受影響。 文件指出,若地段擁有人欲重建,劏房租管不會妨礙業主與租客,就租客提早退租與相關賠償的安排作商議。 今期《社情》有劏房街坊現身說法,並請來全港關注劏房平台召集人鄧寶山、明愛專上學院湯羅鳳賢社會科學院高級講師賴建國、立法會議員鄭泳舜,及社聯總主任(政策研究及倡議)黃和平一同檢視劏房租管實施的成效。 如你需要特定的語言支援以查詢有關《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的租務事宜,請致電以下「融匯—少數族裔人士支援服務中心」(融匯)的電話翻譯熱線(見下表)。 劏房租管條例2025 翻譯員會為你安排與估價署職員進行電話會議,並提供翻譯服務。
劏房租管條例: 劏房租管條例7.14首讀 最快年底實施 設罰款杜絕濫收水電費
結果,劏房市場依舊出現五花八門的租約,租客沒有得到條例應有的保障。 《2021年業主與租客(綜合)(修訂)條例草案》於上月進入二讀階段,惟租管條例推出至今,仍存在不少漏洞,無法為基層租戶提供完善的保障。 有團體今日召開記者會,批評劏房租務管制條例草案未作廣泛公眾諮詢,欠缺定期檢討機制,未有設立起始租金等,建議租金加幅應設上限,由建議的15%收緊至10%。 【本報訊】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陳帆昨出席電視節目時表示,即使立法會動議下調劏房租務管制的加租上限,亦不會撤回條例。 早前有議員稱會在立法會提出修訂,下調租管加租上限至10%,惟陳帆指現時的租管建議只可每兩年加租一次及上限為15%,已足夠發揮保障租戶的作用。
劏房租管條例: 起始租金需從長計議 目前管制屬溫和
由 1947 至 1976 年,戰前住宅樓宇的最高租金增幅為 55%,而就戰前非住宅樓宇而言,增幅累計為 150%。 新報人 新報人(SPY)是香港歷史最悠久的大學生實驗報紙,以實踐新聞自由為原則;體現不趨附商業利益,不附從政治功利,只為專業學習的存在價值。 《社情》是香港社會服務聯會的季刊雜誌,旨在促進公眾了解社會時事及政策分析。 他認為業主已有足夠的法律工具,處理租客刑事破壞和滋擾的問題,不擔心大量業主離場。 小組曾評估,業主還原劏房並出售,成本很高,加上經營劏房的利潤依然高,預計劏房供應不會減少。
劏房租管條例: 劏房租管條例實施一年 仍有漏洞團體要求檢討堵塞
楊女士則是清潔工,月入13,000元,一份薪水支撐着四人的生活,壓力如巨石壓在她肩上。 劏房租管條例2025 她苦笑道,扣除租金、水電費和生活費後,自己薪水幾乎「月月清」,加租的1,000元近乎一家人10天的生活費。 丈夫對加租一事也深感無奈,只能慨嘆「鬼叫自己窮」。 劏房租管條例2025 可按照「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第II級別及第III級別小型工程的簡化規定,豎設、改動或拆除地底以上的排水渠。
劏房租管條例: 劏房加租上限降至10% 有業主稱逼退場令住客瞓街 團體續促設起始租金
鍾姑娘和聯席成員接觸過近千戶油尖旺區劏房租戶,發現約九成劏房租戶都曾被濫收水電費。 租管條例生效後,濫收水電費個案由差估署執法,但她擔心執法效力有限,差估署權責有多少,處理投訴需時多長,政府都未細緻交代。 她認同政府正視劏房問題是好的開始:「政府行出了一大步,我們都認為(租管)一定有好過無。但當中都有不少地方可以改善。」她敦促政府應至少每兩年檢討條例一次。 估價署去年7月中旬接獲投訴,指有劏房業主要求其租客繳付多於等同兩個月租金按金,作為預繳水費、電費、煤氣費及清潔費,估價署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檢控該名業主。
劏房租管條例: 劏房租管 業主租客兩邊皆訴苦
另外,租客有權給予業主一個月通知後,於租期首12個月後終止租約。 租期固定為2年,租客有權續租一次,故有為期4年的租住權保障。 劏房租管條例2025 業主須於簽立租約後一個月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交受規管租賃的資料,並承擔租約及其複本的印花稅。
劏房租管條例: 關注劏房團體指新租管條例生效後仍存在漏洞
今次通過的劏房管制租務條例,為租客提供「2+2」共4年的租住權保障。 這即是說,租客可與業主先簽一份2年的租約,2年後租客可選擇再續租2年,業主不可以反對。 有了這個保障,租客就不用每隔1年就得面對1次要麽接受加租,要麽就得搬遷的困境。 現時,劏房在香港並不合法,一般業主不會貿貿然把自己的物業改作劏房,以滿足市場上不斷增長的對劏房的需要,以致求過於供,租金節節上升。 在這種情況下,劏房的業主(包括二房東)都不願意與租客簽長約,以便可以及時提出加租。 第三,現在居住在惡劣環境的市民,不少的心願並非遷離現有的居所,因為搬遷不是簡單的事,他們盼望的是自己的居所和周遭環境能夠得到改善。
劏房租管條例: 《業主與租客 (綜合) 條例》第IVA部 網上資訊平台
其實,香港戰前樓宇已不多,戰後初期建成的,就算只有四五十年樓齡的住宅,失修和破舊的情况也令人惡心。 所以,解決居住環境惡劣的問題,並不是把全部居民遷出,更重要是環境的改善。 筆者認為,政府應重新檢視市區重建局的職能,過往按照市場規律營運的模式,看來已追不上時代的需要,大規模的收購和重建方式,只會拖慢香港城市的更新和發展。 全港劏房大聯盟則建議政府應指明業主必須於合適限期—7至14日內處理所有裝置、固定附著物及結構的保養與維修,否則需予以罰款和訂立一套適用於香港基層住屋居住標準、立法規管業主妥善處理出租單位,並必須符合安全、消防、衞生等才可出租。
居於筲箕灣劏房多年的何女士與業主在首次簽訂租約後便沒有再簽租約,因此她擔心業主會於租管實施前乘機大幅加租;租管草案現時未有對首兩年租約的租金作出規管,令劏房經營者仍然可自行釐定租金、出現「呎租貴過豪宅」狀況。 租住權保障主要是限制業主,除了在訂明的情況如欠租下,均不能遷走租客。 而租住權保障通常是實施加租管制的先決條件,原因是如欠缺租住權保障,業主將可藉不斷逼遷現有租客和訂立新租約獲取更多租金,從而規避租金管制。 及至主權移交後,租金管制及租住權保障分別於1998年及2004年被取消。 在有關管制取消之前,批准租金被限制於市值租金的九成之內,而每兩年一次的加租幅度亦不得超過三成,此外若租客願意繳交市值租金,業主必須同意續租。
其後,因應房屋供求情況得到改善和租務管制被認為會窒礙新落成私人住宅單位的供應,政府決定該項管制應於 1966 年 6 月 30 日失效。 業主須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60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如沒有合理辯解而未有遵從有關規定,即屬犯罪。 民建聯今(12日)公布市民對劏房租管意見調查結果,發現近半受訪者認為劏房租管條例保障不足,七成受訪者贊成實行劏房發牌制。
運房局主任陳嘉信指,租務管制框架可提供生住權保障,亦提到今次工作的目標並非取締「劏房」。 他亦提到,「劏房」的定義可以參考建築物圖則或公契,以了解「單位」的定義,如租約只租出整個單位的一部份,便已可納入租管範圍之內。 此外,條例亦禁止業主向租客濫收水電費,業主須向租客出示有關繳費單嘅副本,提供書面帳目,顯示如何分攤費用,而總收費不可超出帳單金額,否則業主就要負上刑責。
劏房租管條例: 調查:九成半受訪劏房戶自評健康較差 倡加強基層醫療
從事運輸的葉先生跟太太租住觀塘一個劏房,月租五千元。 葉說,劏房有獨立水電錶,但收費計算比實際賬單高兩成。 2002年之前,香港就曾有過租務仲裁機制,租客與業主若在續租時在租金問題上爭持不下,可交租務仲裁處裁決。 劏房租管條例 只是劏房的單位真是劏法各有不同,若每次仲裁都得做實地考察,成本不輕,為幾千元的租金差距去做一個花過萬元的仲裁,實在不值得。 再者,劏房遲早會被取締,不值得去為劏房做太多的恒久性的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