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官條例》訂明,除私人執業外,出任法援署、破產管理署、知識產權署等部門的律師,以及出任特委裁判官,皆可以計算為有效的5年經驗。 為應付日常的中文審訊案件,法院特別指出「具有中文口語、讀寫能力,會是明顯優勢」。 有關違例販賣、交通違例事項和亂拋垃圾等輕微罪行,均由特委裁判官在裁判法院審理。 有關違例小販、交通違例事項和拋棄垃圾等輕微罪行,均由特委裁判官在裁判法院審理。 特委裁判官不能判處監禁刑罰,而一般罰款的上限為5萬元,除非在任何其他條例中明確訂定一個較高的金額。
- 被挑選在案件審訊時出任為陪審員的人士,可根據《陪審團條例》第31(1)條獲發津貼。
- 雖然控罪書和檢控通知書及傳票的發出手法及形式並不一樣,但其功能與內容卻大體一樣。
- 就某些條例而言,單一罪行可判處監禁3年和罰款500萬元。
- 而在公平及公義的前題下,當值律師服務總幹事亦可酌情豁免被控人之入息審查。
- 根據無罪推定原則,每一個人在未定罪前,都被假設為清白無罪;所以,在刑事案件中,控方需要負上舉證責任。
如在 2019 年反修例示威後首宗開審的暴動案「赴湯杜火案」中,控方曾引用上述條文,要求法庭同時考慮非法集結罪,作為暴動的交替控罪。 如單獨一項作為或一連串作為的性質,令致難以確定能獲證明的事實構成數項罪行中的哪一項,則被控人可被控告犯了全部或其中任何罪行,而任何數目的該等控罪均可同時審理;被控人亦可交替地被控告上述罪行的其中一項。 在司法公正的角度而言,法庭考慮交替控罪,可以確保被告的定罪,不會過度或不足(over-convicted or under-convicted)。 如辯方傳召證人作供,每一位證人會先由被告或辯方律師主問,然後可能會被控方盤問及再被辯方覆問。 所以,公眾利益便成為是否提出檢控的最終考慮問題。
裁判官條例: 控罪書
在某些例外情況下,如法官認為依賴現有證據而將被告定罪並不穩妥,法官便可能會指示陪審團在什麼情況下可判被告無罪。 裁判官條例 即使被告人承認控罪並同意案情,或經案情聆訊後決定好案情撮要的內容,裁判官仍然有責任檢查被告人所同意的案情是符合罪名成立的要求。 若是裁判官認為被告人所同意的案情是不足以支持罪名成立的要求,裁判官仍可判處被告人無罪。
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淫褻物品審裁處有權評定物品類別,為社會詮釋淫褻及不雅的含義。 包括任何暴力、腐化或引起厭惡情緒的物品均被視為不雅。 法官根據上段所具有的權力,須解釋為包括判處裁判官可判處的任何懲罰的權力,不論該懲罰較裁判官所判處的懲罰為重或為輕。 根據《陪審團條例》第25條中的要求,任何民事或刑事審訊中,陪審團須由不少於 5人組成。 事實上,一般的刑事審訊中陪審團的人數為7人,但如有需要,法官可以將其人數增加至9人[3]。
裁判官條例: 香港刑事訴訟程序
除了由控方及辯方傳召的證人外,法庭亦有酌情權去傳召其他證人出庭作供。 裁判官條例 (1A) 警務人員可根據第(1)款行使拘捕任何人的權力,即使他沒有為此而發出的手令,亦不論他是否目擊任何人犯罪。 受感化者須接受感化主任為期一至三年的輔導及監管。 索取感化報告是希望了解更多案情、被告家庭背景和個人性格各方面等等,讓 法官聽取專業意見後再作最適合的判決。
(2) 所要求的作為或不作為的性質是無關鍵性的,而不論該項恫嚇是否與作出要求的人將採取的行動有關,並無關鍵性。 (3) 任何人犯勒索罪,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4年 。 若違反感化令,法庭可能會警戒被告,或判處被告罰款。 若違反感化令,法庭有機會會再次就被告的原本罪行,再行判刑。 在一般情況下,當值律師服務不會為違反感化令的被告提供律師服務,因這不是新案件。
裁判官條例: 裁判法院 pdf 版本
上訴通知書須在裁判官作出裁定後14天內向原審裁判法院的書記長提交。 在控辯雙方作出結案陳詞後,法官會向陪審團總結案件,讓他們重溫雙方的證供及論點。 法官通常都會向陪審團解釋控方須證實哪些事項才可令被告入罪,但是否相信有關證供則仍會由陪審團決定。
告發書其實是執法機關向法院申請向被告人發出傳票的申請書,所以被告人會收到的,只會是法院的傳票。 為確保被告人收到傳票,法院將會郵遞傳票給予被控人;如若被控人缺席第一次審訊,裁判官將假設被告人並沒有收到傳票,並會跟從《裁判官條例》中的第8(2)條條文任命警察或專員親自將傳票遞交至被告人手中。 如果被告對裁判官的裁定感到不滿,可在裁定作出後14天內向裁判官申請覆核其裁定。 如果有關覆核被駁回,被告便可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提出上訴。 被告也可直接向原訟法庭提出上訴而不用需先尋求覆核。 覆核是由原審裁判官處理,權力詳注於裁判官條例第104條內 裁判官條例2025 : 即任何一方,即控方,或辯方,或原審裁判官本身,可在案件裁定日起計十四天內對該判決(不論定罪或判刑)作一個覆核。
裁判官條例: 審訊(第一階段)
裁判法院的最高刑罰一般為監禁2年和罰款10萬元。 但是,當法庭同時處理兩項或以上的可公訴罪行時,裁判官可判處最高3年的刑期。 就某些條例而言,單一罪行可判處監禁3年和罰款500萬元。 在裁判法院進行聆訊的控罪範圍廣泛,包括簡易程序罪行和可公訴罪行,較嚴重的可公訴罪行會移交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 所有刑事案件的程序都是在裁判法院開始的,其中大部分在裁判法院完成處理。 實際而言,如果沒有明確加控交替控罪,控方一般會在開案陳詞中,表明是否會邀請法庭考慮隱含的「細罪」。
裁判官條例: 「裁判の結果を決めるのは裁判官ではなく検事」…元市議、検事の言葉に追い込まれ
另外,《陪審團條例》第29條更給予辯方最多5次的無因由反對(pre-emptive challenge),即辯方可以在沒有合理解釋的情況下,剔除並禁止不多於5名的候選陪審員參與是次案件。 控方也可以如辯方一樣,可以對候任陪審員作出不限次數的有因由反對,但卻沒有權利作無因由反對。 終審法院是在香港最高級別的上訴法庭,可為高院原訟庭及上訴庭的上訴案件進行聆訊。 將案件呈交終審法院前,必須先取得該法院之上訴委員會許可(委員會由3位法官組成)。 區域法院審理可公訴罪行,亦可為嚴重的刑事案件進行聆訊(誤殺、謀殺及強姦案除外)。 區域法院法官最高可判處罪犯入獄7年,他們毋須會同陪審團審理案件。
裁判官條例: 法庭案件/案例資訊
在2007年,一名陪審員因訛稱扭傷,並多次缺席參與審訊,被判藐視法庭罪成立,判即時入獄3星期並留有案底[2]。 裁判官條例2025 此案成為香港首宗陪審員因藐視法庭及無法履行陪審責任而入獄的案件。 司法機構會定期在網頁刊出公告,招聘法官和司法人員,申請程序公開透明,亦有大律師透露,執業數年後若表現出色,會有前輩和同儕推薦當裁判官,之後再正式申請。 而本身專長於刑事法還是民事法,對做官亦有影響,一般而言,各級法院對能審理刑事案的法官需求甚殷,但熟悉民事程序的大律師,亦可申請當區域法院的民事案法官,或小額錢債審裁處、勞資審裁處的審裁官等。 想當裁判官,基本條件是要成為大律師或律師,並在香港(或其他普通法適用)執業不少於5年。
裁判官條例: 律政司的決定權
根據無罪推定原則,每一個人在未定罪前,都被假設為清白無罪;所以,在刑事案件中,控方需要負上舉證責任。 亦因為舉證責任是在控方身上,所以被告或辯方毋需要主動地證明自己清白無罪並且擁有緘默權,要求人身保護令權及保釋候審權。 最近有傳媒就某裁判官主動覆核一宗案件之判刑而廣泛報導。
裁判官條例: 罪行的分類
律政司可以在考慮名方面的情況後,行使酌情權並不提出檢控。 1999年,受廣大爭議的胡仙案便是其中之一的例子。 法庭指出被告並無向警署值日官投訴被警員毆打,或被警員插臟嫁禍的指稱,向警察投訴科提出毆打投訴時,亦沒有提及被警員插臟嫁禍,法庭認為被告指控沒有邏輯。 當一名未滿18歲的少年人,因犯案而被拘捕及有足夠證據被起訴時,警方可以照一般案件處理,將少年犯人起訴交由少年法庭處理。 另一種做法是由一名警司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行使酌情權,向該名少年人施行警誡,而無須交由法庭審理。
裁判官條例: 香港陪審團制度
在一般情況下,陪審團會由七名陪審員組成,如審訊需時較長或案件較複雜,則可能會選出九名陪審員。 控方及辯方繼而分別作出結案陳詞(但控方未必會作出結案陳詞)。 其後,法庭便會作出裁決,即裁定被告有罪或無罪,並說明理由。 在此階段,裁判官提出的理由會較為簡短,如被告提出上訴,裁判官便會在隨後提供更詳細之定罪理由。 如被告無罪釋放,他或可向法庭申請由控方支付其律師費。
裁判官條例: 裁判法院負責審理什麼控罪?
如果法庭認為被告需要答辯(即控方的表面證據成立),辯方將會作出開案陳詞,並傳召證人作供。 裁判官條例 被告可以:選擇自己作供以及傳召其他證人作供、選擇自己不作供,但傳召其他證人作供或既不親自作供,亦不傳召其他證人作供。 每一位證人會先被主控官詢問(控方主問),然後接受被告或辯方律師的盤問(辯方盤問)。 如果控辯雙方準備好答辯,裁判官會詢問被告人是否認罪,如被告人承認控罪,控方會將案情撮要呈堂,並由裁判官在對公眾公開的法院中,當面向被告人及控方宣讀該案情撮要,並再一次詢問被告人是否同意案情。
《高等法院條例》第22(A)條就為人身保護令狀的申請及發出作出指引。 總括而言,當人身保護令的申請發出後,高等法院會「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查究該項申請人是被非法羈留的指稱。所有……法律程序,均須在公開法庭進行……」。 有一點值得注意的是,人身保護令並不只限被捕人作出申請,其他人也可以代為申請。
裁判官條例: 交付審判程序
此法庭也可審理裁判法院的上訴案件,由一名法官決定是否維持或推翻裁判法院的裁決。 司法機構必須保持公正中立,因此本機構職員不會提供任何法律意見,或就個別案件的進行或勝訴機會作出評論。 然而,司法機構職員非常樂意解答有關法院程序的查詢。 如需要法律意見,請聯絡閣下的律師或尋求適當的法律諮詢服務。
卧底警員證供是否可信,他能否在場清楚認清被告,往往是指控被告的關鍵。 計劃重點﹕透過警司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根據律政司指示╴酌情考慮向犯事青少年作出警誡,代替作出刑事檢控。 被告在沒有案底而犯輕微罪行下,控方或會選擇在被告同意下簽保守行為,不提證供起訴。 在不提證供起訴的情況下,被告沒有被正式定罪,亦即是不會留有案底。
裁判官條例: 法律101|何謂交替控罪?是否等於加控?
就某些條例而言, 裁判官有更大權力, 可判處監禁 3 年和罰款 裁判官條例 500 萬元。 在1990年代前的香港,保釋並不是一種基本權利,即使保釋乃是由無罪推定原則延申出來的,由於當時並沒有明文規定保釋權為基本人權,若被捕人不知道他可以主動申請保釋的話,他有可能被一直拘捕。 但於1991年通過成立的《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其中的第五(三)條)便正式確定了保釋權作為基本人權在香港的地位。 但正如很多其他的人權一樣,保釋權並非絕對的人權,若警方或相關的執法機關有合理的解釋(如被捕人有打擾證人的傾向),相關的執法機關可以不給予被捕人保釋。 在這樣的情況下,被捕人可以向裁判官申請保釋,若裁判官跟隨執法機關的決定並拒絕被捕人的保釋申請,被捕人仍可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機會,即使被拒絕,亦可每八天向高等法院再提出申請保釋,直至被告人放棄該權利為止。
如被告人之前被執法部門拒絕保釋, 第一次聆訊必需在被告人被捕後的48小時內進行, 否則, 有關的執法機關及相關人員便會有可能因違反《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而需要賠償被告人。 在處理較嚴重的可公訴罪行中,裁判官的角色並不是去求證,或像法官般去判決被告人犯罪與否,裁判官的角色是像急症室的護士去根據情況作合適的分流。 在交付審判程序當中,裁判官需要決定控方或執法機關是否有足夠的表面證據在高等法院提出檢控。 如果裁判官認為控方並無足夠證據,可以撤銷控罪及釋放被告人。
裁判官條例: 檢控
這法律要求執法人員進行逮捕時向被捕人清楚作出警告的目的旨在於確定被捕人了解其人身自由已被限制,亦可避免被捕人因不了解情況而向執法人員施以還擊或被執法人員另加其他控罪,如:拒捕等。 另外,如執法人員使用含糊不清的字詞(如:「請返回警署協助調查。」),這並不足以構成逮捕,只可當作邀請,亦即當事人可以非武力方式婉拒執法人員的邀請。 如執法人員沒有跟隨指引而作出逮捕,這逮捕便會視作為非法禁錮,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指控執法人員並要求賠償。
裁判官條例: 檢控通知書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 第 51(2) 條,當控罪書上的罪行,在法律上必然包括另一罪行(即另一「細罪」)時,如果法庭裁定主要罪行不成立,便需進一步考慮「細罪」是否成立 。 辯方可以在此階段申請毋須答辯,即提出理由指控方沒有足夠的證據令針對被告的表面證據成立,如法庭接納此陳詞,被告便會無罪釋放。 在此情況下,被告或可向法庭申請由控方支付其律師費。 (e) 如他不要求進行初級偵訊,則會在沒有偵訊的情況下被交付審訊,但如他承認控罪,則會就該項控罪被交付判處。 當值律師服務提供律師代表被控人,服務範圍幾乎涵蓋所有在裁判法院和少年法庭會遇到的控罪。
裁判官條例: 被控人反對權
若果未夠資格,則可以從特委裁判官入手,他們主要處理較輕微的罪行,例如行內人稱「車仔庭」的交通案件庭,和專審小販違例傳票的「小販庭」,但判刑權力不及一般裁判官。 特委裁判官的門檻較低,若曾在法庭檢控主任、傳譯主任或司法書記職系任職達5年,亦有資格獲委任。 在原訟法庭判監的刑事案件,刑期並無上限,因法官可判處法例條文列明之最高刑罰。
裁判官條例: 法官晉升階梯及薪酬
當較嚴重的可公訴罪行移交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前,裁判法院亦會為這類案件進行一些初步聆訊程序。 如案件需要先經過裁判法院處理,才會移交高院原訟法庭審理,這項程序便稱為「交付審判程序」(亦稱為「初級偵訊」),目的為某些案件進行初步檢視。 控方必須向裁判官提出足夠證據,證明針對被告的表面證據成立,案件才會交付原訟法庭由高院法官會同陪審團進行審訊。 檢控通知書必需有被告人姓名、被告人地址、罪行詳情、罪行發生時間、罪行發生地點及,罪名成立的有關判刑。
裁判官條例: 法律知識
當律政司或執法機關遞交檢控通知書上裁判法院後的14日內[2],律政司或執法機關必需將一檢控通知書的副本,一認罪書和一審訊申請指示書,以郵遞方式寄交予被告人手中。 審訊申請指示書內,必需列明負責處理相關案件裁判法院的資料,被告人可向法院申請開展審訊的限期以及相關資料。 而向法院申請開展審訊的限期則不能少於35日[3],由檢控通知書提交至法院日開始計算。 (1) 凡有兒童或少年人因任何罪行而被帶到少年法庭席前,法庭有責任盡快以淺白語言向其解釋該指控罪行的內容。
裁判官條例: 裁判法院 pdf 版本
簽保守行為的人士須透過擔保方式,承諾保持行為良好及遵守法紀。 2) 不論被告認罪或不認罪,他可上訴判刑刑期。 3) 被告必需要在法官裁定後的14天內提交出上訴。 香港律師會鄭重提醒讀者,本文所載之內容是參照文章刊登日適用法律而提出看法,並不構成任何法律意見。 讀者如有個別法律問題,應當就其個別情況向律師徵詢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