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銀行只能發放於該清單2中準確列明的資金和資產予遺產代理人。 該清單中記載的戶口詳情(包括銀行名稱、戶口號碼以及金額)必須準確無誤。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的有關條文載於喪親指引。 香港遺囑的遺囑執行人(又稱遺產代理人)在此情況下將需要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請遺產承辦授予書,一般稱為遺囑認證。 基本上,這意味著需要證實香港遺囑為有效,而授予書就是該遺產代理人可以根據遺囑“處理”遺產的資產之證明。
- 在遺產稅未取消之前,任何根據遺囑而給予本港認可慈善機構的遺贈,可獲豁免繳交遺產稅。
- 按照一般規則,授予書的申請應該由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士提出。
- 例如認領非婚生子女、指定遺囑執行人及監護人等,或是使某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 當申請人簽署這份文件時,須在一名律師或法庭監誓員面前宣誓以確認文件內容的真確性。
- 因為,只要當事人的想法有任何改變,隨時都可以從新寫過。
- 雖然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的權力大致相同,但兩者之間有一個重大分別。
如果死者在去世前立下遺囑並委任了遺囑執行人,該執行人便是唯一有資格申請遺囑認證書的人。 遺囑認證書2025 如該執行人不想履行任務,或沒有在生之執行人,那麼在遺囑中獲得剩餘遺產遺贈的人,便可獲優先權去申請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 有資格獲得剩餘遺產遺贈的人,可在其他列明在遺囑的條件達到後而取得剩餘之數(即扣除所有受益人獲分的遺產、死者的所有債項及遺產承辦的相關費用後,其剩餘之數)。 申請人同時需要準備及簽署一份核實資產及負債清單的非宗教式誓詞 / 宗教式誓章,以及一份死者於去世當日在香港之資產及負債清單(見以下特定表格)。
遺囑認證書: 4 申請應該由誰提出?
雖然遺囑執行人和遺產管理人的權力大致相同,但兩者之間有一個重大分別。 遺囑認證書 遺囑執行人的權力源自有關遺囑,因此他 / 她的權力和責任,在立遺囑人去世那一刻便開始。 有關表格的樣本,可於香港金鐘道 38 號高等法院大樓 LG3 遺產承辦處索取,或於司法機構網頁下載。 其中的「自書遺囑」,是最為單純的一種遺囑,只要當事人自己將遺囑寫好(最好先擬好遺囑內容,再手抄一次,避免有錯字及修改)、標註日期並簽名,再密封由自己妥善保存就好。 另外,你必須申請及呈交資產及負債清單(包括額外清單)和遺囑(如有)的核證本和繳付217元(145元為法院費用,72元為謄寫費用)。 如果遺產符合上文第3.3段所述情況,你可以向遺產管理官申請,請他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從而申請發還你所支付的殯殮費用。
請參閱有用的聯絡資訊有關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網站以獲得更多信息。 遺囑認證或遺產管理書(統稱為「授予承辦書」)是正式訂明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的文件,同時授予遺產代理人根據資產及負債清單處理已故客戶資產的權力。 理論上,以上條例亦涵蓋未立遺囑而去世的死者,但其實際影響相對較小,因為根據有關受益人的優先次序,作為未立遺囑而去世的死者之在生配偶及子女,他們通常都可以取得部分遺產。
遺囑認證書: 第十四部分 授予書發出後的事宜
不過,要解答上述問題,還是要對規則中的一些專門名詞有所理解,以及對有關的遺囑加以詮釋。 你如果有任何疑問,應該考慮徵詢獨立的法律意見。 申請確認通知書一般比授予承辦書所需時間較短及費用較低。 遺囑認證書2025 確認通知書由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組負責,他們的聯絡資訊請參考有用的聯絡資訊。 如果遺囑認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國家或地區發出,我們只可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在該遺囑認證上重新蓋章後才可以採取行動。 如果高等法院不能為此海外遺囑認證重新蓋章,您需要申請新的授予承辦書。
另外,個人申請人亦不得由任何以其顧問身分或看似以其顧問身分行事的人陪同提出申請。 遺產承辦處協助司法常務官處理申請和提出提問,以確使授予書發給在法律規定下的適當人士;此外又協助他執行其他法定職能,包括遺產管理官的工作。 例如,根據《遺囑條例》,立遺囑人需要至少年滿18歲,但已婚未成年人存在例外。 此外,立遺囑人必須有精神能力,即其必須有健全的心智,並有足夠能力處理並理解立遺囑人將簽署的各種財產處置檔。 如有任何潛在缺陷,則香港遺囑的其中一名見證人應為能夠評估立遺囑人能力狀況的醫生。
遺囑認證書: 3 遺產承辦處為甚麼會提出提問和要求提交文件?
但是否可以說立遺囑人除了荷蘭國籍外,還有另一國籍,例如中國國籍,儘管沒有中國/香港護照? 此國籍在決定該香港遺囑是否可以訂立/有效方面會不會更加重要? 要回答這些問題,我們不僅要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還要看適用於遺產繼承法律的國際公約。 遺囑認證書2025 申請遺囑認證時,您需要攜同所有顯示已故客戶截至去世當日結餘的銀行存摺、結單及定期存款單。 若您已向本行申請戶口資訊,相關資料將記錄在授予承辦書中的資產及負債清單(該清單)。
遺囑認證書: 申請信用卡
A先生的兩名兒子,則可以均分剩餘的遺產(475,000元)。 在無遺囑之遺產繼承法律下,遺產受益人之優先次序,與合資格申請授予遺產管理書的人士之優先次序相若(請參閱相關問答)。 遺囑認證書 除了葬禮支出,其他費用亦須從死者的遺產中支付,當中包括法律諮詢費用、申請遺產授予承辦書的費用及有關法庭費用。 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須負責擬備財物清單,擬備清單的方法,就是逐處去搜查及確定死者的所有個人財物。 遺囑認證書 有關清單會列於遺產的資產及負債清單並呈交遺產承辦處。
遺囑認證書: 3 遺產承辦處會回覆我的來信嗎?
某人可以立下遺囑將所有財產都留給其婚生子女,而不提供任何財產予他生前一直供養的妻子或私生子女。 在這個情況下,妻子及私生子女可以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提出訴訟以要求分得部分遺產。 香港法律賦予所有人可自由決定如何分配遺產的同時,亦照顧到死者配偶及受養的人經濟需要。 香港法院(包括遺產承辦處)的遺囑認證司法管轄權只涵蓋在香港的遺產。 因此,任何在香港境外(包括在中國內地及澳門)的遺產,均必須根據遺產所在地的相關法律和規例來處理和管理。 事實上,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24A條清楚說明,死者的資產與債務是指其在香港的資產與債務而已。
遺囑認證書: 處理遺產
欲知過往的遺產稅稅率(由1996年4月1 遺囑認證書 日至2006年2月10日),請瀏覽稅務局網站。 高等法院亦有權委任不在上述級別內的人士去管理遺產。 如死者的某位近親獲委任為遺產管理人,但該人未滿 21歲,或在精神或身體上沒有能力去管理遺產,法庭便可能會行使這個權力。 就上述提及的表格或誓章,遺產承辦處備有特定表格以供使用。 但於呈交有關文件的過程中,申請人可能要因應不同情況再作加改。 每份外地公文都有其特定目的,例如:結婚證明書證明有效的婚姻關係,死亡證確認某人已去世,而出生證明書則顯示某人父母的身分。
遺囑認證書: 第六部分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
任何對遺產分配感到不滿的人士,均可以向遺囑執行人展開法律行動,就死者遺囑的有效性提出質疑。 如果遺囑執行人 / 遺產管理人已聘用律師,以申領授予遺囑認證書或遺產管理書,該律師可透過香港律師會進行遺囑搜查,以查明死者有否透過其他律師在香港訂立遺囑。 在遺產稅於2006年2月11日被取消之前,如要申請授予承辦書,便須先往稅務局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 遺產稅的計算,是根據死者所有在香港的遺產(包括個人資產及房地產)之總值而抽取某一百分比。
遺囑認證書: 分發遺產
請注意:“知會備忘法律程序”本身在性質上是具“爭議性”的,很可能就是“訴訟”的開始。 採取任何步驟登記《知會備忘》、《警告書》、《應訴書》或《傳票》都可能會帶來法律後果,包括訟費。 因此,採取任何上述步驟前,你應先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知會備忘》可理解為一份通知書,這份通知書需要在承辦處登記,以確保死者遺產的授予書不會在沒有通知知會備忘登記人(即登記知會備忘的人)的情況下發出。 如果已有針對死者遺產的有效《知會備忘》,司法常務官就不可以發出授予書。 《知會備忘》從登記日起計算,有效期為6個月,亦可再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