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要申請以近親轉讓豁免繳交第一標準稅率的15%印花稅,必須提交雙方的關係證明文件,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等供稅務局核實。 無論是業主年紀漸大,想早日將名下物業妥善安排,或是因業主想恢復首置買家身份再買新樓,又或透過近親轉讓物業作為按揭套現,都可以進行物業轉名或加名。 除由股票經紀所發出並加蓋印花的有關在聯合交易所成交的股票交易成交單據外,所有須要根據《印花稅條例》加蓋印花或加以簽註的文書,都不可以電子方式訂立或簽立。 上田土廳做查冊(landsearch),在業權負擔(encumbrance)一欄會看到,如買賣雙方是以送契方式進行,代價(consideration)會是顯示 0 或 Nil。 本人已查閱貴公司的 私隱政策和 收集個人資料聲明,並同意貴公司使用本人於此所填寫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
遺產受益人出售或轉讓其繼承自離世者遺產,就是根據遺囑、無遺囑繼承法律或生存者取得權而取得的住宅物業,可豁免繳納「額外印花稅」。 持有full paid物業的空殼公司可以申請按揭,只需要股東作為聯名借款人或擔保人,以股東的入息去計算壓力測試。 轉讓物業印花稅 轉讓物業印花稅2025 銀行是不可能借錢給你去買公司,雖然大家都知道你買的是其持有的物業。 將來轉讓物業(公司股份)時,對新買家的財力有一定要求,變相收窄未來客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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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衍生出投資者可以藉着將單位轉讓予近親,以自製首置客身份入市的避稅新招。 轉讓物業印花稅 例如,本身僅持有一個住宅單位的投資者,若果想再買樓投資,則須徵收15%印花稅,以500萬元樓價計算,則相當於75萬元。 若採用上述方法,最極端的情況可以是,該投資者可不斷重複操作,不斷將新購入單位轉讓予近親,而自己亦不斷獲得首置客身份避稅。
個人持有物業在大幅升值後才被銀主清盤,物業升值部分是無需任何“資產增值稅”的。 轉讓物業印花稅 如果你擁有一間公司,而公司持有物業,當你被入稟破產時或把物業賣給個人時,你可能需要面對超高利得稅。 公司的利得稅不是以你的買入價計算,而是用公司最初買這物業時的樓價計算。 例如當年這公司買入物業時是$200萬,假設你買入價是$1500萬,先時升值到2000萬。 當破產令執行償還債務時或你賣給個人時,這部分會產生公司利得稅,以現價-第一口買入價計算,即是1800萬計算。
轉讓物業印花稅: 額外印花稅
有見及此,本文會為讀者簡述(1)現行的各類物業印花稅,包括「從價印花稅」、「買家印花稅」及「額外印花稅」;及(2)利用轉讓持有物業的公司的股權形式以買賣物業,從而節省印花稅項。 買家購置住宅物業時,除了需要繳納上述的15%的「從價印花稅」,還可能同時需要繳納「買家印花稅」。 「買家印花稅」劃一按為物業交易的代價款額或物業市值(以較高者為准) 的15 %計算。
- 必須留意的是,由於首置客購買物業,同樣需要繳付從價印花稅,只是稅率較低,因此無法完全退回全數15%,而是會扣取新一筆首置從價印花稅後,再補差價。
- 收到印花易帳戶申請表後,印花稅署會通知該機構其印花易帳戶帳號。
- 根據《印花稅條例》(第117章),「印花稅」包括「從價印花稅」、「額外印花稅」和「買家印花稅」。
- 由2016年11月5日起,「從價印花稅」的第1標準稅率分為第1部及第2部稅率。
- 即如承繼遺產後,因繼承者已被視為持有一層住宅物業看待,當他打算再多購一個住宅單位,則需要繳交劃一15%的「新住宅從價印花稅」。
- 舉例,樓價600萬,出售一半業權,SSD便以300萬樓價計算額外印花稅。
此外,政府已經表明會密切關注情況,我們也應關注未來政策或將轉變。 舉例來說,夫婦原本聯名持有一個市值600萬元的物業,丈夫將其擁有的50%業權轉名給妻子,應課印花稅款為4.5萬元($3,000,000 x 1.5%)。 其後,丈夫再以「首置」身分買入市值800萬元的單位,應課印花稅項將由樓價15%(120萬元),大幅降至3.75%(30萬元)。 連同此前「甩名」所產生的印花稅,內部轉讓為夫婦二人變相慳稅85.5萬元。 答:會的,如置業後於3年內出售部份業權,便以該部分業權價值計算SSD稅。 轉讓物業印花稅 舉例,樓價600萬,出售一半業權,SSD便以300萬樓價計算額外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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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2016年11月5日起,「從價印花稅」的第1標準稅率分為第1部及第2部稅率。 第1標準第1部稅率適用於住宅物業而第1標準第2部稅率適用於非住宅物業及某些在2013年2月23日或之後但在2016年11月5日前就取得住宅物業所簽立的文書。 第1標準第2部稅率相當於2016年11月5日前適用的「從價印花稅」的第1標準稅率。 任何在2020年11月26日或以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非住宅物業的文書的「從價印花稅」將會以第2標準稅率徵收。 就算物業跌入「額印盤」,如果提名近親接受該物業權益,類近交易可以豁免「額外印花稅」,但仍要繳交「從價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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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成本:物業交易可能涉及額外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如律師費)和一些後續開支。 政府宣布,在2010年11月20日起後購入的住宅物業,並在24個月或以內轉售或轉讓,均需要繳交「額外印花稅」,當然會按持有不同時期設有不同稅階,購入後愈早沽出者所需要徵收的稅階最高,如此類此。 就印花稅而言,「住宅物業」及「非住宅物業」的分類是按照批准用途而非實際用途或給予物業的標簽或描述而定。 除非有文件(例如政府租契或佔用許可證等)證明該物業不可作住宅用途,否則,所有由非香港永久性居民作為買家購入物業所簽立的文書均須繳納「買家印花稅」。 這樣可以讓業權賣方重獲首次置業身份再買多一層樓同時避免繳交辣招稅項。 不過一樣要小心買家撻訂,以致自己未能在1年限期內成功出售舊物業,變相要硬食15%賣家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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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若你不是「首置」人士,買樓時便要繳付「非首置」印花稅,亦稱雙倍印花稅(DSD),這是政府為要遏制炒風而設,2016年11月5日起稅率一律為物業價值的15%。 「買家印花稅」是按物業交易的代價款額或物業市值(以較高者為準),以15%的稅率計算 。 轉讓物業印花稅 詳情請參閱 《證券借用寬免 轉讓物業印花稅2025 – 以電子方式登記證券借用及借出協議》[ U3/SOG/PN08B ] 。
轉讓物業印花稅: 公司轉讓形式買賣物業只需0.2%印花稅,但中伏位你要知道
舉例,一個單位由三個買家在2012年10月27日共同聯名購入,業權各佔三分一,即「額外印花稅」期限原本去到2015年10月26日。 只要這三名共同持有業權的買家,在2015年10月27日後才轉售單位,單位便不受「額外印花稅」所掣肘。 但如果你在2012年11月20日沽出物業,你仍跌入「2010年11月20日-2012年10月26日」中「超過12個月-不超過24個月」的範圍內,故需按照成交價徵收5%的稅項。 反觀如果買家選擇遲一天才售出物業,即在2012年11月21日才售出物業,他剛好超出了「24個月內」範圍,也就不用繳交額外印花稅。 之後如果你在2011年9月25日以600萬元沽出,你所需要繳付的「額外印花稅」就是「600萬元X10%」,相當於60萬元。
轉讓物業印花稅: 按揭查詢
特別值得一提,「額外印花稅」針對就是一個物業在限期內轉讓時,需要繳付的一種稅項。 但稅務局也提出了幾種很特殊的寬免,其中一種就是「提名近親」或「近親轉讓」。 已遞交首次加蓋印花申請的人士,可使用本服務,支付已獲准延期的印花稅,或為其後的買賣合約 / 樓契加蓋印花。 由1992年1月31日開始,住宅物業買賣協議須按與不動產轉易契相同的稅率繳付印花稅。 在買賣協議按上述規定加蓋印花後,有關的物業轉易契只須繳付定額印花稅$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