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我們不建議制定一項法定推定或法定轉讓,使逆權管有人變成須根據政府租契的契諾而負上法律責任。 小組委員會已考慮過相關的案例,並就案例的不同方面提出建議。 此外,由於當局對《土地業權條例》正進行更廣泛的檢討,小組委員會也提出了一些當業權註冊機制實施後,適用於香港的建議。 蘇啟龍表示,在香港推行業權註冊制度的核心公共目標,是讓公眾在取得、處理和持有土地及物業的權益方面,得到更佳的保障及更為便捷。
另外,法改會又建議就承按人(通常是銀行)針對按揭的借款人,因未能依時還款而取得按揭物業的時限,清楚說明時效期由借款人未能依時還款開始,而非如終審法院判例的由銀行作出申訴開始。 土地業權條例 據現時法例,銀行不得於利息到期應繳的日期起計六年後提出索償,亦包括接管按揭物業。 有關諮詢由即日起至明年三月十五日,但加入通知期建議即使獲通過,亦須待《土地業權條例》實施後才可落實。 土地業權條例2025 (三)如議員所述,在現行契約註冊制度下,為確定物業業權,法律執業者需就物業轉易及房地產交易進行繁重的查閱土地紀錄工作。 新制度可以簡化查閱土地紀錄的工作,為業界及買家帶來便利。 另一方面,即使在土地業權註冊制度實施後,我們相信法律執業者仍需擔當重要的角色,為客戶提供法律意見。
土地業權條例: 第585章 《土地業權條例》 第39條 註冊押記的押記
她亦關注政府建議未制圖便可進行填海,何珮玲指現時無規定城市規劃或填海為先,指法律上可以在未有制圖,便向立法會提交申請,公眾會在立法會的商討中可得知局方填海的事宜,不會無法得知詳細事宜。 除了業權問題,不少新界土地還因種種歷史原因,而存在地界不清的問題。 有些土地有業權,有地段,但實際上卻找不到該幅土地,或是地塊的實際面積和界綫,與相關的文書和官方紀錄相差甚遠。
政府目前正積極與持份者商討,建議業權註冊制度先在新批的土地實施,倘若能於今年內就此方案的主要議題與持份者達成共識,我們期望於明年就《土地業權條例》提出更具體的修訂建議及訂定更具體的實施時間表。 土地業權條例2025 (一)及(二)如上述,《條例》制定後進行的檢討工作顯示,《條例》需作大幅修訂才可生效。 土地業權條例2025 《條例》生效前需處理多個複雜問題,當中包括土地由舊制度轉至新制度的轉換機制。 《條例》制定時公眾傾向以較為簡易清晰的「白晝轉換」機制(即《條例》生效後第12年結束時自動一舉轉制)處理改制安排。 然而,自動轉制或影響登記冊業權不清的土地業權,亦令土地註冊處須負起賠償因日後發現業權註冊紀錄不準確而導致某方權益受損或無效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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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應立法會的要求,承諾在《土地業權條例》(第585章)生效前會先進行全面檢討,並會在諮詢主要持份者之後考慮對條例作進一步修訂。 如物業的業權或業權人的通訊地址有任何更改,有關業權人應通知地政總署署長,以便政府妥為發出繳款通知書,並送達業權人。 親臨或以郵寄方式致函地政總署地稅及地價小組查詢(地址:香港北角渣華道 333 號北角政府合署 1 樓)。 土地業權條例2025 此條例訂明如何就某些獲續期至二O四七年六月三十日的新界土地地契釐定續期後所須繳納的地稅。 此條例訂明如何就某些於一九七三年六月三十日屆滿的新界土地地契釐定續期後所須繳納的地稅。
- 不過,香港法例第150章和政府土地契約條件均沒有就評估、繳納和徵收地租提供足夠詳情,亦沒有賦予地租繳納人任何權利就評估提出反對及上訴。
- 地政總署發言人指,屯門地政處早前接獲5宗投訴表示所指地點有政府土地被佔用。
- 在業權註冊制度下,每次物業交易時,土地註冊處便確定物業的新擁有權。
- 參與這些工作的團體包括香港律師會、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銀行公會、地產代理監管局、其他相關團體,以及土地註冊處及其他政府部門的人員。
- 因此政府引用《收回土地條例》收回私人土地,表面上跟《基本法》似相抵觸。
評論普遍認為,建制派在逆權運動下盡失民望,要靠打民意牌來挽回民意,免得立法會選舉會大敗,故原本反對方案的建制派卻突然變臉,「獻計」政府可動用條例收地興建公營房屋,林鄭月娥遂把相關「建議」於《2019施政報告》落實。 其後發展局集中研究十幅具潛力可引用《收回土地條例》的用地作出研究,終在2021年5月率先收回三幅用地。 土地業權條例2025 政府於2016年以《收回土地條例》收回一幅上水古洞地皮以興建安老院舍,地主本以為可獲逾3億元特惠賠償金,但地政總署未有計算整片土地面積,最終決定發放6000多萬元特惠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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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收回物業後,前業權人可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 126 章]申請取消收回物業行動。 批准取消收回物業行動通常附帶條件,包括前業權人須全數清繳所有尚欠地稅和政府收回物業的費用。 政府會採取一切可行的方法追討欠款,包括透過法律程序向業權人採取執法行動,以及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第 126 章]收回有關物業。 土地業權條例2025 諮詢文件指出,《土地業權條例》(香港法例第585章)雖已於2004年制定,卻仍未實施。 現時即使某人已註冊為物業的擁有人,其業權仍可能會有不明確或不妥善之處。 因此,土地業權是相對的,而業權誰屬最終要視乎土地由誰管有而定。
土地業權條例: 第585章 《土地業權條例》 第94條 地段界線的釐定
議員關注到在委員會審議階段期間,當局就條例作出了大量重要修訂,亦有若干持份者關注該條例將如何實際運作。 為協助識別物業擁有人及防止物業欺詐發生,現建議除非買賣雙方另有協議,物業擁有人把物業售予買方時,須向買方提供其註冊為物業擁有人時向土地註冊處遞交的轉移文書(或具同等效力的文書)的正本。 為早日在香港實施業權註冊制度,本處正積極推動「新土地先行」方案,並與主要持份者緊密合作,以期就落實該方案餘下的執行細節達成共識。 土地業權條例 文書或業權註冊紀錄內的虛假記項而喪失業權;(b)前物業擁有人沒有參與該項欺詐;以及(c)前物業擁有人沒有因其行為或本身沒有適當處理,因而在相當程度上促成該項欺詐。 《地租條例》有關建議修改地租登記冊,反對估價的更正、刪除或臨時估價,以及就估價署署長的決定向土地審裁處提出上訴的條文,均與《差餉條例》近似。 估價署署長負責根據《地租條例》徵收地租,而地政總署署長則負責追收欠繳地租的執法行動。
土地業權條例: 第585章 《土地業權條例》 第35條 註冊事項的優先次序
不過,業權已註冊的土地的擅自佔地者,只可在連續逆權管有該土地十年後才有權申請註冊。 註冊擁有人會獲通知擅自佔地者已提出申請,並可對申請提出反對。 土地業權條例2025 當政府需要收回土地進行發展或透過市區重建局進行重建時,可引用《收回土地條例》(第124章)或其他相關法例,將土地收回及歸還政府,土地是否被逆權管有並不影響政府行使收地的法定權力。
土地業權條例: 第585章 《土地業權條例》 第5條 申請註冊紀錄
為處理上述密切相關的重要議題,政府提出了「兩階段轉換機制」的建議,即現有土地會在指定日期自動進行第一階段基本轉換至《條例》下,12年後會進行最後階段自動完全轉換為土地業權註冊制度下已註冊土地(除非有關土地受到轉換限制)。 「兩階段轉換機制」的建議同時包含就持份者對更正業權註冊紀錄和彌償安排的主要分歧意見的處理方法。 政府與主要持份者就「兩階段轉換機制」進行了廣泛的討論,惟目前尚未就此建議完全達成共識,特別是就如何為現有土地登記冊進行基本的業權鏈查核上仍存在分歧。
土地業權條例: 第585章 《土地業權條例》 第97條 處長以外的其他人向法庭提出申請
有鑑於此,政府遂推出一系列續期措施,最終在1973年12月14日實施了《官契條例》(現時已更名為《政府租契條例》,香港法例第40章)。 該條例訂明,契約持有人須在續租期每年繳交租金,款額相當於有關土地在契約續期當日應課差餉租值的3%。 在整個續租期內以這個方式評估的地稅將維持不變,直至有關土地重新發展為止,屆時地稅會以土地上新建築物的臨時估價應課差餉租值的3%來計算。 另外,在業權註冊制度下,任何人因物業欺詐導致業權註冊紀錄作出、移除或遺漏記項而喪失擁有權,可先向土地業權彌償基金索取有上限的彌償。 比起現行的契約註冊制度,即在欺詐案中喪失業權的受害者只能向欺詐者追討損失,而欺詐者往往已逃之夭夭, 新的制度可減低受害者蒙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