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會備忘》從登記日起計算,有效期為6個月,亦可再度登記。 另外,你必須申請及呈交資產及負債清單(包括額外清單)和遺囑(如有)的核證本和繳付217元(145元為法院費用,72元為謄寫費用)。 遺產債務2025 但是,如果授予書基於某些原因遺失或錯置了,而管理遺產或其他方面需要使用該授予書,你可以親自或經由香港的律師行申請授予書複本。 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在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在沒有遺囑執行人能夠或願意履行職責(不管任何原因)的情況下,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 但是,如果有關各方已展開訴訟,文件透露便應在有關的法律程序中進行;除了可以獲提供一份授予書的副本外(授予書在性質上是公開文件),查閱檔案是不容許的。
- 如果遺囑認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國家或地區發出,我們只可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在該遺囑認證上重新蓋章後才可以採取行動。
- 的確,從民國 98 年 6 月 10 日開始我國已經全面改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所以「原則上」父母所留下的債務,子女只需負擔有限清償責任,也就是以所得到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就好。
- 此時如果大明辦理拋棄繼承,拋棄繼承的效果並不會影響到妻子以及在同一順位的中明小明的「繼承權」,如果中明與小明沒有辦理拋棄繼承,就仍然要承擔父親阿明的債權債務。
任何人都不能沒有居籍,亦不能同時擁有兩個居籍。 死者的居籍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居籍決定了適用的法律,規管應向何人發出授予書,以及如何分配死者的遺產。 對於在2009年3月1日前去世的個案,普通法適用於斷定死者去世時的居籍;至於在2009年3月1日或之後去世的個案,則由香港法例第596章《居籍條例》規管。 就死者在香港的遺產,本處只會根據申請人在申請遺產承辦時所選用的法定語文(中文或英文),簽發一份授予書。 所有已存檔的文件均構成法庭紀錄的一部分,通常不會退回。
遺產債務: 第六步: 遺產分配
如果保險公司願意賠償,則可處理部份來自未償還按揭的問題。 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稅務局的遺產稅署可協助你核實遺產的情況。 但是,假如死者是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你作為授予書申請人便有責任向有關當局檢查及索取遺產的詳情,以及填寫指明表格N4.1。 該處的職員亦不會檢查及核實相關資料是否正確。 遺產承辦處的職員會盡最大的努力在申請授予書的程序事宜上協助你。
- 國稅局近期接到民眾詢問,親人生前繼承股票,其股票獲配的股利、股息是否需要列入遺產總額申報?
- 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期限內報明的債權,以及繼承人已知的其他債權,應按照前面提的順序,把遺產先償還給優先權人,再還給普通債權人。
- 我們將以已故客戶戶口內的可用結餘,抵銷其信用卡部分或全部未清還的欠款。
-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馀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給死者的兄弟姐妹。
- 政府部門提供多種服務,包括死亡登記、殮葬安排、遺產管理及經濟援助等,助你度過這段困難時期。
- 透過法院介入的清算程序的好處是可藉由債權催告程序,了解被繼承人到底欠那些債權人多少債務,而且可以一併處理,至於日後才跳出來討債的債權人,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 所有已存檔的文件均構成法庭紀錄的一部分,通常不會退回。
但是,世事多變,如果有受益人自己的財務出現問題,招致破產,破產管理官可以代表債權人追討其於死者遺產中的權益,又或者,有受益人離婚,其仳離的配偶可以在家事法庭追討該受益人於死者遺產中的權益,作為離婚夫妻財產分配的一部份。 在前項公示催告期限內,繼承人千萬「不能」對於被繼承人的任何債權人償還債務。 不然之後其他有優先權的債權人找上門來討債,繼承人就必須要拿自己的財產出來還了,不可不慎! 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期限內報明的債權,以及繼承人已知的其他債權,應按照前面提的順序,把遺產先償還給優先權人,再還給普通債權人。
遺產債務: 3 遺產承辦處為甚麼會提出提問和要求提交文件?
就火葬事宜,市民可在食環署網頁搜尋有關火葬服務的資料。 而在申報遺產稅時,檢附相關稅捐的「繳納書」影本給國稅局,也可列入「死亡前應納未鈉之稅捐、罰鍰、罰金」的扣除額。 在上述的 1,0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餘遺產,便會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分發給死者的父母。 但如果谷友在繼承物業後,把自己原先持有物業沽走,保留了遺產物業,假以時日再多購入住宅物業,這時候「從價印花稅」仍會否豁免呢?
辦理拋棄繼承,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並以書面通知因為自己拋棄而成為繼承人之人。 遺產債務 因為他人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之人如果也要拋棄繼承,必須在知道自己得繼承時之日起3個月內,到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一份有效的遺囑,還需要看死者在訂立遺囑時的精神狀態是否良好,以及是否具備認知能力訂立。 當一份「遺囑」確立後,後人可向遺產承辦處申請「遺囑認證」,並按照遺囑上意願作繼承。 《知會備忘》可理解為一份通知書,這份通知書需要在承辦處登記,以確保死者遺產的授予書不會在沒有通知知會備忘登記人(即登記知會備忘的人)的情況下發出。 如果已有針對死者遺產的有效《知會備忘》,司法常務官就不可以發出授予書。
遺產債務: 【康城首都疑改主力牆】點解會發生? 按揭、轉手有何影響?
國稅局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財產作為課稅標的,而為避免同筆財產在短期內連續繼承而重複課稅,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繼承財產,已繳過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 的確,從民國 98 年 6 月 10 日開始我國已經全面改採「概括繼承限定責任」,所以「原則上」父母所留下的債務,子女只需負擔有限清償責任,也就是以所得到的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就好。 有關內地-香港跨境繼承案件應該適用中國大陸大陸確定繼承人及繼承權,還是適用香港的法律來確定繼承人及繼承權,請參閱:《如何辦理內地和香港的跨境遺產繼承》。 總體上,香港遺產繼承法的有關遺產繼承順位對配偶有利,對死者父母不利(與中國內地相比)。 1.首先「死亡前未償債務」,檢附「債務證明文件」,可以作為「遺產稅扣除額」。
遺產債務: 父母留下8千萬遺產,他卻想放棄繼承…背後原因曝光,網友看法兩極戰翻了
遺產代理人可以選擇出售證券,然後提取或轉移銷售收益,或將證券轉出至遺產代理人在滙豐或其他金融機構的投資戶口。 我們建議您親臨分行前先瀏覽喪親指引,該指引中載有您需要採取的步驟及我們可為您提供的支援等實用資訊。 在上述的 500,000 元分發後,如果尚有剩餘之數,便會再分成兩半,一半分發給配偶,另一半則平均分發給死者的所有子女。
遺產債務: 一篇看懂!「遺產繼承」究竟要做哪些事?超過時效辦理恐罰20倍!流程、文件準備…律師超詳解說明
付款後,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殮葬商須前往食環署香港或九龍火葬預訂辦事處,遞交已簽署的申請表(FEHB 135)、預付火葬費用收據,以及有關文件正本,為先人申請火葬服務或網上預訂火化時段認證號碼。 因此,被繼承人生前如果有透過立遺囑,將遺產(某棟房屋或現金)留給非法定繼承人(例如:長孫、某某公益團體),法律上他們是「受遺贈人」,繼承人必須清償完遺產債務之後,才能交付遺產給他們。 親屬生前如果有積欠債務,並且繼承人確定「債務是大過於遺產金額的」,繼承人在被繼承人過世後,為避免債務上身,建議可以在「知道可以繼承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遺產債務: 4 遺產承辦處的職員可以幫助我嗎?
為早日釐清所得遺產範圍,避免日後舉證困難,另一方面繼承人也不用擔心日後出現不同的債權人進行追索以及可能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繼承人可至法院清算遺產,即「法院清算」。 遺產債務 然而,若繼承人希望能保留被繼承人所遺留之特定遺產(通常為不動產),能否將該遺產進行鑑價後而以其價格作為限定繼承之範圍而以繼承人固有財產按比例清償? 在現行法限定繼承的規定下,繼承人雖然只需要以繼承的遺產來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發生之債務,但在遺產有金錢以外的動產或不動產時,應該如何比例清償債務? 或繼承人希望能保留特定動產或不動產之情形下,該如何主張限定繼承來清償債務?
遺產債務: 遺產繼承程序
首先需要帶大家破解的迷思是:在法律上並不是所有的家庭成員都會當然擁有繼承權! 要適應因摯親離世而帶來的轉變和平復哀傷的心情,你需要多方面的支援和協助。 政府部門提供多種服務,包括死亡登記、殮葬安排、遺產管理及經濟援助等,助你度過這段困難時期。 夫妻財產制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如果您沒有到法院登記過分別財產制、所得共同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您就是法定財產制),只要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生存的一方(財產較少的)可以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這也可以節省遺產稅(列為扣除額)。
遺產債務: 1 遺產承辦處的辦公時間是甚麼?
當親人(被繼承人)去世後,遺產繼承就會馬上發生,這時候不但被繼承人所有的財產或是債務會被法院做一個整理及清償,繼承人如果本身就有債務上的問題,也會很快跟著被相關單位追討,例如:銀行催收,這篇文章將帶你詳細了解遺產繼承可能會發生的常見問題有哪些? 首先,您需要領取親人的死亡證明書,並將該證明書連同其他補充證明文件提供給我們,我們便可向您提供已故客戶名下的滙豐戶口截至去世當日的結餘紀錄。 之後您可根據遺產規模,安排申領授予承辦書或確認通知書。 收到您的處理指示及證明文件後,我們將安排發放戶口結餘。
遺產債務: 第三部分 遺產管理官
我們將以已故客戶戶口內的可用結餘,抵銷其信用卡部分或全部未清還的欠款。 若戶口結餘餘額不足,我們將致函遺產代理人說明須償還的金額。 另外也不要聽信一些網路流傳的建議,在被繼承人過世後,以被繼承人的名義處分遺產(譬如提領存款),或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使用被繼承人留下的金錢,都是有可能構成侵佔、偽造文書…..等等相關的刑事責任。 而我們最常見的其實就是繼承人間就這些行為去互相提告,最好是取得所有的繼承人的同意書後再處理,當然被繼承人如果可以用預立遺囑的方式將財產分配預先規劃好,並請法院公證,以避免繼承人間有偽造遺囑的疑慮產生。 一般人常以為既然法律採用限定繼承原則,那麼即使繼承到的債務大於遺產,最多只需要以遺產清償,自己原來名下的財產絕對不會受到影響。 這樣的認知其實是在一定條件下才正確,也就是繼承人須依法進行遺產清算程序,才能享有限定繼承的好處。
遺產債務: 遺產繼承常會遇到的5個問題
如果本身屬於「無遺囑」、又或者遺囑內沒訂明「遺囑執行人」,則需委託「遺產管理人」按照「遺產管理書」的日期管理遺產,及資產作出分配。 至於分配的次序,法例也有所規定,準則為配偶優先、子女其次、之後到死者父母、再之後就是死者的兄弟姊妹、或兄弟姊妹的後裔。 為避免按揭貸款進入違約狀態,儘管已故客戶戶口已被凍結,其中一個可行的方案是在取得授予承辦書前,我們允許願意繼續供款的第三者出示其已簽署由律師準備的承諾書(採用我們認可的格式)並暫時繼續償還按揭貸款。
●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2分之1。 遺產債務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3分之2。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遺產債務: 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參見民法第1156條)。遺產清冊之內容包括不動產、存款等財產,也須記載已知債務。該陳報狀的格式可參照司法院網站所示。
相對於遺產,債務比較難以確認,民眾可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被繼承人的信用報告,以查知被繼承人積欠哪些金融機構哪些債務(如房貸、卡債等),但此舉卻查不到其他之民間債務。 遺產債務2025 生離死別是每個人必經的人生課題,親人離世除了情感上的悲痛需要時間消化外,現實層面還有遺產繼承問題要處理,你知道遺產繼承制度有哪些嗎? 我們常聽到的有「拋棄繼承」、「概括繼承」、「限定繼承」到底有什麼差別?
關於領養子女之問題,任何人如是根據合法的領養程序而被他人領養,他們與領養人的親生子女擁有同等法律地位。 換句話說,他們須被視為領養人的子女,而非任何其他人的子女。 1 根據滙豐香港戶口一般條款及細則,如聯名戶口中其中一位戶口持有人去世後,聯名戶口中持有的資產將轉移給尚存的戶口持有人。
遺產債務: 我們的服務範圍
根據法律,銀行只能發放於該清單2中準確列明的資金和資產予遺產代理人。 該清單中記載的戶口詳情(包括銀行名稱、戶口號碼以及金額)必須準確無誤。 「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0章)的有關條文載於喪親指引。 限定繼承其實就是民法2009年修正後的遺產繼承,內容包括「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遺產債務 此種遺產繼承方式,不用特別另外辦理,因為根據民法修法並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目前已正式改為「全面限定繼承」。
遺產債務: 6 申請人的人數和年齡方面是否有任何規定?
假如拋棄繼承只是為躲避債務影響,繼承人與債務人之間約定後續再以其他方式補償,同樣有很高的機率被事後毀諾。 「在遺產分割協議中,讓債務人繼承0遺產,由其他繼承人去繼承,之後再利用贈與或其他方式將遺產轉給債務人」或者是「債務人拿錢、其他繼承人拿不動產」等。 遺產債務2025 (三)被繼承人生前有投保死亡保險契約而未指定受益人之保險金額,也是屬於遺產的一部份,同樣也要列入遺產清冊。 這個原因是法律用語將他們集合成專有名詞直系血親卑親屬,民法並沒有特別對這個詞有解釋,但是有說明什麼叫直系血親,我們先來看一下民法是怎麼說的。
否則,繼承人自己的財產還是有可能會遭到被繼承人的債權人追償。 相反的,如果繼承人不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則是「自行清算」。 此時仍然是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是繼承人必須依規定,比例清償債務。
遺產債務: 處理小額遺產
因為遺產貨已算作一層住宅物業看待,在這個情況下,當谷友再購入物業時,就需繳付劃一15%「從價印花稅」了。 遺產承辦處一向儘可能即時回覆公眾人士的查詢,如本處無法即時答覆,則會在收到來信後10天內給予臨時回覆,以及30天內再給予詳盡的回覆。 你必須為外地公文的原件取得認證,而不是在其翻譯本上進行認證。 因此,你須首先為公文的原件取得認證,然後如有需要,才安排把取得認證的外地公文翻譯成中文或英文。 其中林先生留下第一金股票共300萬股,林太太按應繼分繼承150萬股,並在2022年8月獲配股票股利30萬股,然而林太太不幸在2022年11月30日去世,繼承人為兒子小林。
遺產債務: 2 遺產承辦處負責甚麼工作?
債務人分配到的遺產若被債權人知曉,便極易被強制執行用以償還債務,要是遺產中有不動產,則可能被查封拍賣。 這點很多民眾不清楚,特別是嫁出去的女兒,如果曾經在被繼承人生前被要求簽立拋棄繼承的切結書,就以為自己已經跟娘家的遺產或債務無關了,最後被繼承人居然遺產不足清償債務,被求償才知道原來這樣的拋棄是無效的,真的是欲哭無淚。 負債讓人有壓力,債留子孫更讓後代蒙受無妄之災。 關於繼承債務,一般人可能會陷入三個誤區而需要加以釐清,才能有效規劃遺產繼承事宜,避免債務如雪球般越滾越大還傳宗接代。
你如果有任何疑問,應該考慮徵詢獨立的法律意見。 根據 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高等法院獲授發出授予書的權力。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負責行使該權力和處理所有無爭議的申請,並在司法機構內設立遺產承辦處,以協助他執行工作。 若遺囑認證並非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發出,我們在遺囑認證取得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重新蓋章後,方可依照遺囑認證採取行動。 若海外遺囑認證不能取得高等法院重新蓋章,您需要申請新的授予承辦書。 辦理遺產繼承需要的文件有很多,要準備:1.繼承人印鑑章、身分證影本2.親人(被繼承人)戶籍謄本3.國稅局財產清單4.
處理遺產繼承最常發生的狀況,就是繼承人自己的債主找上門,我們處理過許多遺產繼承個案,親人(被繼承人)擁有一筆甚至多筆資產,基本上是不會有負債,那為什麼還會有債務問題呢? 綜合以上狀況簡單來說,一旦繼承人被債權人查到繼承事實,不要說營利單位的銀行,連普通的民眾也一定會「獅子大開口」開始加倍討債,所以我們建議繼承人本身有債務,繼承的部分要記得先「緩」一下,優先解決自己的負債問題,才不會延伸更多法院出庭的麻煩。 概括繼承在過去舊法時期是指全面繼承親人生前留下來的遺產,繼承項目包括所有的財產和所有的負債。 近幾年遺產繼承經過多次的修法後,改變了原有的概括繼承制度,目前以最新的民法第1148條採用「概括繼承、有限責任」的遺產繼承規定,延續了原本概括繼承的規則再加上有限責任,什麼是「有限責任」? 是指如果親人過世時財產大於負債,繼承人可以繼承遺產,但如果去世親人負債大於財產,那麼繼承人只需要償還親人剩下的資產金額,剩下沒還完的負債就不需再需要清償。 如果已故客戶的所有資產由聯名戶口持有,有關資產將轉交給聯名戶口持有人而毋須遺囑認證,但我們需要死亡證明書正本或核證副本以更新有關戶口資料1。
我們需要收到死亡證明書後才能更新戶口資料。 如果確定親人生前的負債很多,建議可以在親人過世的3個月內,直接辦理遺產繼承「拋棄繼承」,繼承人是完全不用承擔負責被繼承人的任何債務。 但假如子女D身上有債務問題,無論選擇繼承抑或拋棄,該遺產都有可能被債權人知曉,進而被催討還錢、甚至訟事纏身。 包括被繼承人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給付(但不包括犯罪被害遺屬補償金、強制責任險死亡保險給付、勞工職業災害致死之的喪葬費與遺屬補償金),所以如果不確定遺產多還是債務多,那還是要選擇限定繼承。 ㄧ、親屬生前如果有積欠債務,並且繼承人們確定「債務是大過於遺產金額的」,繼承人在被繼承人過世後,為避免債務上身,建議可以在「知道可以繼承之日起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
遺產債務: 第十三部分 認證
一般而言,我們在購入物業後三年內轉售,都需要按持有時間繳付不同稅階的「額外印花稅」;但在遺產繼承上,即使你在繼承物業後三年內沽出物業,稅局都可免收。 你可以把意見郵寄給司法機構政務長;地址是香港金鐘道38號高等法院大樓地下。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1972年制訂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世界遗产是指對全人類有重要文化或自然價值的遺產項目[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