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學說一般認為,民法總則編之規定多屬財產法之規定,未必適用於身分法。 因此,關於民法親屬編和繼承編的事項,即有可能因為財產行為和身分行為的差異,而不適用民法總則編規定:例如,身分行為不可代理,身分行為不得有附款。 民法條 110司律民法(一)第一題的題目設計,及民法第184條第2項關於「保護他人之法律」所涉考點其實並不難。 考生即便知道判斷標準,但能否適切涵攝是較具挑戰性的。 不論是考試作答、抑或是訴訟主張上,保護他人之法律的判斷標準,勢必要對所涉法規範的立法目的、規範結構、保護對象與權益有所了解。
- 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 調整可優先受償分配額時,其次序在先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有保證人者,於因調整後所失優先受償之利益限度內,保證人免其責任。
- 前項債務人,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
- 3月24日,司法院大法官召開憲法法庭,就申請人祁家威及臺北市政府同性婚姻釋憲案,進行言詞辯論。
- 借用人就借用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準用第四百三十
一條第一項之規定。 - 此後起訴人表示,在其個人臉書上,有不認識的網友做出死亡威脅,陳敬學與高治瑋在不滿司法系統拖延判決和安全考量下,於2013年1月23日撤銷告訴。
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承攬人不於前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修補瑕疵,或依前條第三項之規定拒絕修補或其瑕疵不能修補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 但瑕疵非重要,或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者,定作人不得解除契約。
民法條: 第 十 章 占有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
用之。
- 前項會單,應由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記明年月日,由會首保存並製作繕
本,簽名後交每一會員各執一份。 - 逾期不移去者,倉庫
營業人,得拍賣寄託物,由拍賣代價中扣去拍賣費用,及保管費用,並應
以其餘額交付於應得之人。 - 債權之出賣人,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負擔保責任,出賣人就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者,推定其擔保債權移轉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
- 債務人於動產交付後,成為無支付能力,或其無支付能力於交付後始為債權人所知者,其動產之留置,縱有前條所定之牴觸情形,債權人仍得行使留置權。
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 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土地所有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 土地所有人,因其家用或利用土地所必要,非以過鉅之費用及勞力不能得水者,得支付償金對鄰地所有人請求給與有餘之水。 但應按其受益之程度,負擔該工作物設置及保存之費用。
民法條: 民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註釋-受詐欺或脅迫之法律行為
保證人向債權人為清償後,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對於主債務人
之債權。 會首應於前項期限內,代得標會員收取會款,連同自己之會款,於期滿之
翌日前交付得標會員。 會首依前項規定收取會款,在未交付得標會員前,對其喪失、毀損,應負
責任。 但因可歸責於得標會員之事由致喪失、毀損者,不在此限。 會首依第二項規定代為給付後,得請求未給付之會員附加利息償還之。
代位繼承人依第1138 民法條 條第1款之規定,本為第一順序之法定繼承人,只因第1139 條之規定,使其繼承權受到阻礙。 今因被代位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此時代位繼承人自當本於直系血親卑親屬之身分,基於其固有繼承權來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 三、有關新《民法典》第一千八百二十八條第一款所定期間以及第二款c項所定期間之規定,適用於新法典開始生效時正在進行之期間,而其在新法典生效前所經過之時間則須予計入。 一、新《民法典》開始生效前締結之婚姻,在夫妻之人身及財產方面所產生之法律效果,均不依舊法之規定,而以新法典所定者為準;但新法典之適用不產生追溯效力。 對新《民法典》開始生效前締結且在生效日仍存在之婚姻,不論為將其撤銷或為實施任何制裁,均不得主張已不再被新法典視為結婚障礙之障礙;但此規定不影響上條第一款及第三款有關天主教婚姻之規定之適用。 二、凡在新法典開始生效前設立之合夥,或在合夥登記制度定出前設立之合夥,為產生新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之效力,均等同經適當登記之公司。
民法條: 第二十一條
但
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或於防止損害之發
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條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
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
在此限。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
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
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民法條: 民法名詞解釋 – 代位繼承&再轉繼承
總會決議,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以出席社員過半數決之。 社員表決權之行使,除章程另有限制外,得以書面授權他人代理為之。 社員對於總會決議事項,因自身利害關係而有損害社團利益之虞時,該社
員不得加入表決,亦不得代理他人行使表決權。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
之。 民法條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條: 法規資訊
關於一定之數量,以文字或號碼為數次之表示者,其表示有不符合時,如
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最低額為準。 關於一定之數量,同時以文字及號碼表示者,其文字與號碼有不符合時,
如法院不能決定何者為當事人之原意,應以文字為準。 依法律之規定,有使用文字之必要者,得不由本人自寫,但必須親自簽名
。 如有用印章代簽名者,其蓋章與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如以指印、十字或其他符號代簽名者,在文件上,經二人簽名證明,亦與
簽名生同等之效力。 原則上,只有當已經確定無法再上訴的判決才能作為聲請強制執行的依據,而在終局判決確定之前,特定情況下債權人可以「假執行」的方式提前為強制執行,以保障權利。
民法條: 第二十九條
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變更之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
作成公證書。 未依前項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設定或
變更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 已退社或開除之社員,對於社團之財產無請求權。 但非公益法人,其章程
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社員,對於其退社或開除以前應分擔之出資,仍負清償之義務。
民法條: 第一卷
二、然而,對於按一九六六年法典第九十九條及續後數條之規定而被宣告失蹤之情況,須遵守經作出必要配合之該法典內有關確定保佐之制度。 一、以未分割份額之方式取得用作停車之單位之共有人,得要求設立與該等單位所包括之停車位相應之獨立單位,但須符合分層所有制之規定以及其他可適用之規定。 一、因遺產繼承或贈與取得所有權者,減除其已繳遺產稅或贈與稅外,按船舶價值千分之一計算。 但公益或公用事業因捐贈而取得所有權者,按千分之零點二。 中國第一部真正意義上的民法典是中華民國南京國民政府1929年-1931年制定並頒布的《民法》。 但是,《民法》也有一些脫離實際、超前立法的特點,其次在制定之後不久因為兩岸分治而變得難以推廣。
民法條: 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註釋-一般時效期間
C)除新法典所規定可調整租金之情況外,租金亦得按照總督以訓令方式核准之系數而於每年作出調整,對此情況適用載於《都市不動產租賃制度》第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之程序。 如時效期間在新《民法典》開始生效之日處於中止狀態,且按此法典之規定係僅受期限中止所約束者,即須恢復進行,並對該等期間適用此法典所定之有關中止之規則。 二、在上款所指情況下更改分層所有權之設立憑證時,無須其他分層所有人之許可,並適用經必要配合之新《民法典》第一千三百二十二條之規定。 早期民法以《法國民法典》為代表,其特點為契約自由至上主義和所有權絕對主義。 反映了資產階級革命理念在法律上的具現以及早期自由資本主義經濟時期的特點。 但是隨著資本主義經濟開始進入壟斷資本主義經濟時代,反映時代要求的民法另一典範《德國民法典》誕生。
民法條: 民法767條-1分鐘法條解釋,搞懂物上請求權樣態、要件與時效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無效之法律行為,若具備他法律行為之要件,並因其情形,可認當事人若知其無效,即欲為他法律行為者,其他法律行為,仍為有效。 代理人非經本人之許諾,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亦不得既為第三人之代理人,而為本人與第三人之法律行為。 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表意人無欲為其意思表示所拘束之意,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不因之無效。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條: 民法名詞解釋- 法律行為&負擔行為與處分行為&事實行為&脫法行為
但因債務人中之一人應單獨負責之事由所致之損害及支付之費用,由該
債務人負擔。 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
,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 給付無確定期限,或債務人於清償期前得為給付者,債權人就一時不能受
領之情事,不負遲延責任。
民法條: 法規沿革
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不於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
權,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但
執行其他職務之監護人無不適任之情形者,法院應優先選定或改定其為監
護人。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前二項所定執行職務之監護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有第
一千一百零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由其他監護人執行職務。 法院為監護之宣告後,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執行職務之監護人中之一人或
數人有第一千一百零六條之一第一項之情形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
所定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解任之,由其他監護人執行職務。 監護人變更時,原監護人應即將受監護人之財產移交於新監護人。
運送物如有不能寄存於倉庫之情形,或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顯見其價值不
足抵償運費及其他費用時,運送人得拍賣之。 運送人於可能之範圍內,應將寄存倉庫或拍賣之事情,通知託運人及受貨
人。 受貨人受領運送物並支付運費及其他費用不為保留者,運送人之責任消滅
。 運送物內部有喪失或毀損不易發見者,以受貨人於受領運送物後,十日內
將其喪失或毀損通知於運送人為限,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運送物之喪失或毀損,如運送人以詐術隱蔽,或因其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
者,運送人不得主張前二項規定之利益。 倉庫契約終止後,寄託人或倉單持有人,拒絕或不能移去寄託物者,倉庫
營業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於期限內移去寄託物。
民法條: [ 民法典 – 目錄 ] [ 民法典 – 條文目錄 ] [ 法令第39/99/M號 ] [ 民法典 – 辭彙索引 ]
原債權確定前,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抵押權人或債務人為法人而有合併之情形者,抵押人得自知悉合併之日起十五日內,請求確定原債權。 但自合併登記之日起已逾三十日,或抵押人為合併之當事人者,不在此限。 第三人為債務人設定抵押權時,如債權人免除保證人之保證責任者,於前條第二項保證人應分擔部分之限度內,該部分抵押權消滅。 民法條2025 民法條 債權之出賣人,對於債務人之支付能力,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負擔保責任,出賣人就債務人之支付能力,負擔保責任者,推定其擔保債權移轉時債務人之支付能力。 連帶債務人相互間,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平均分擔義務。
以契約訂定向第三人為給付者,要約人得請求債務人向第三人為給付,其第三人對於債務人,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 但其因免給付義務所得之利益或應得之利益,均應由其所得請求之對待給付中扣除之。 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民法條: 第 一 款 契約
他並呼籲民眾一人一信寫給立委,用選票來做選擇。 2017月5月24日,挺同婚團體號召上萬名群眾集結於立法院旁青島東路,同步解讀解釋文。 大法官針對同婚釋憲,宣告現行民法不允許同性結婚違憲、須於2年內修法的結果出來後,現場群眾歡聲雷動,不少人互相擁抱,即使下午降下大雨,仍不減群眾熱情。
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
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為買賣標的之數物中,一物有瑕疵者,買受人僅得就有瑕疵之物為解除。 其以總價金將數物同時賣出者,買受人並得請求減少與瑕疵物相當之價額
。
民法條: 第一節 普通抵押權
乙於101年間將A地贈與丙,並辦畢贈與登記,且乙已陷於無資力,甲乃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乙、丙間之贈與契約及贈與登記,並請求丙塗銷贈與登記。 甲另主張系爭借名契約於104年2月23日終止,依借名法律關係請求乙將系爭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伊所有。 民法條 關於不動產之請求,如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及除去妨害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釋字第107號、第164)。 民法條 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後,依民法第三百十二條規定,以自己之名義所代位行使者,係債權人之權利,而非第三人之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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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權未定期限者,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契約。 當事人之一方,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得不先
期通知而終止之。 經理權之限制,除第五百五十三條第三項、第五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五
百五十六條所規定外,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受任人為自己之利益,使用應交付於委任人之金錢或使用應為委任人利益
而使用之金錢者,應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 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 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
之授權:
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
前項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有新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算。 前二項情形,原監護人應於監護關係終止時起二個月內,為受監護人財產之結算,作成結算書,送交新監護人、受監護人或其繼承人。 父母之一方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法院得依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 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 終止收養,違反第一千零八十條第六項或第一千零八十條之一第三項之規定者,終止收養後被收養者之法定代理人得請求法院撤銷之。
民法條: 第一卷 - 總則
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關係存續中,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之事由,致租賃物之一部滅失者,承租人得按滅失之部分,請求減少租金。 租賃物為房屋或其他供居住之處所者,如有瑕疵,危及承租人或其同居人之安全或健康時,承租人雖於訂約時已知其瑕疵,或已拋棄其終止契約之權利,仍得終止契約。
承諾之通知,按其傳達方法,通常在相當時期內可達到而遲到,其情形為要約人可得而知者,應向相對人即發遲到之通知。 因情事變更,致財團之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之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其必要之組織,或解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