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你必須申請及呈交資產及負債清單(包括額外清單)和遺囑(如有)的核證本和繳付217元(145元為法院費用,72元為謄寫費用)。 但是,如果授予書基於某些原因遺失或錯置了,而管理遺產或其他方面需要使用該授予書,你可以親自或經由香港的律師行申請授予書複本。 無立遺囑 如果受益人已達成共識,你可以將有關工作或其任何部分轉交專業人士,如律師和會計師。 但是,遺產承辦處的職責並不是協助承辦人管理遺產,而該處的職員亦不會提供此等服務。 要確定是否有人已就死者的遺產提出申請及/或取得授予書,你可以前來遺產承辦處進行電腦紀錄搜查(鍵入死者的姓名或前綴簡稱為“HCAG”或“HCCV”的遺產承辦處檔案編號)。
第一位階繼承人 配偶(妾)、後嗣尚存時,可繼承全部的遺產,第二至第七位階的繼承人不獲分配遺產。 但有兩種情況須特別指明:
無立遺囑: 2 遺產承辦處負責甚麼工作?
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如非婚生子女的父母於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他們可與婚生子女享有同樣的遺產繼承權。 留意在無遺囑而去世的個案中,除非有任何相反證據,否則任何於死者過身前以預付方式給予受益人,或因子女結婚而給予的金錢或財產,都應計算在內,並根據無遺囑遺產繼承法,在子女應得的遺產中,扣除已付的金錢或財產。 舉例,如夫婦的婚姻居所價值1,000,000 元,並以 A 先生的名義持有,A 無立遺囑 無立遺囑 先生在沒有立遺囑下去世,剩下 B 小姐及兩名兒子。 他留下的遺產總值1,450,000 元(包括婚姻居所,但不包括其妻可全數取得的非土地實產)。
- 不過,如果遺囑內有任何條款,指明前度配偶可取得某些遺產,這些條款便可能會無效(除非有相反的證據,則屬例外)。
- (2) 女方于男方在生時已被男方的妻子接納為其夫之妾;及
- (1) 夫妾關係建立於1971年10月7日或之前;
- 1、自書遺囑:立遺囑人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
- 遺囑的其中一個主要作用,是根據立遺囑人(即死者)的意願去分發遺產。
- 假若妾死亡,則其親生子女、妻所生之子女、其他妾所生之子女,同等繼承其遺產。
就死者在香港的遺產,本處只會根據申請人在申請遺產承辦時所選用的法定語文(中文或英文),簽發一份授予書。 遺囑認證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最後,如果妻是跟夫的祖父母(第四順位,不分內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繼承的話,那妻在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後,可以先分走遺產的2/3,剩下的1/3由夫的祖父母依人數均分。 假設夫都沒有這些順位的繼承人親屬,那就是由妻拿走全部的遺產。 當夫妻雙方沒有生育孩子時,夫先過世,妻跟公婆或大伯小叔大姑小姑(第2或第3順位)同為繼承時,也是先請求婚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不過在此之後,還可以先分遺產的1/2,剩下的1/2,由同一順位的繼承人平均分配。
無立遺囑: 5 遺產承辦處會否就死者在香港的遺產發出兩份授予書(即中英文各一份)?
但案例父親得預立遺囑,指示房屋留給母親居住,轎車分給大女兒,存款由全體繼承人均分,此等分配方式並不違法。 但宜注意每名子女之特留分為一百萬元(遺產總額一千四百萬元之十四分之一),若分配之遺產不足一百萬元,則應由分配最多遺產之母親以現金補足。 如果遺囑認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國家或地區發出,我們只可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在該遺囑認證上重新蓋章後才可以採取行動。 無立遺囑2025 如果高等法院不能為此海外遺囑認證重新蓋章,您需要申請新的授予承辦書。 請參閱有用的聯絡資訊有關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網站以獲得更多信息。
關於母親: 香港法例第429章《父母與子女條例》第9條規定:(1) 任何正在或曾經懷有子女的女子,若是因胚胎或精子和卵子被放置其體內而懷孕的,則除她以外,別無其他女子被視為該子女的母親。 (2) 若任何子女因被領養而被視為只屬其領養父母的子女,則在此程度上,第(1)款對其並不適用。 (3) 不論該女子在胚胎或精子和卵子放置于其體內時是否身在香港,第(1)款一概適用。 前引法例第12條規定了借腹產子(代母產子)情況下,必須在子女出生後六個月內申請法院判令才可確立父母地位。 確定了繼承人的範圍,只是解決了“誰可能有權繼承”的問題,但到底是否真的享有繼承權,則須視乎具體情況而定。
無立遺囑: 3 遺產管理官在甚麼情況下會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授予書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件,通常授權承辦人全權處理遺產。 因此,司法常務官有責任確保所有提問均已獲得他認為滿意的答覆,包括要求你提供證據和文件,證明在支持誓章內的事實(例如婚姻、出生、死亡等等)和各方之間的關係。 無立遺囑2025 遺產承辦處的職員會盡最大的努力在申請授予書的程序事宜上協助你。 不過,請注意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8)條清楚說明,遺產承辦處內的任何人都不可以向個人申請人提供法律意見。
依民法第1186條規定,只要是年滿十六歲之人,即得預立遺囑。 最方便的就是預立「自書遺囑」,但自書遺囑有其缺點。 按自書遺囑應由遺囑人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 其訂立方式不能以打字方式為之,也不能請別人代筆書寫,只能由遺囑人自己親筆書寫遺囑內容,並親自簽名。 此一訂立方法固然簡單方便,但對於無法自行書寫遺囑之人,如重病或不識字者;或對於繼承法令,一知半解者,均不適合自書遺囑,以免日後紛爭不斷。 此外,遺囑是否真正,也常是日後繼承人間之爭執所在;因此由律師見證執筆的「代筆遺囑」,或由公證人執筆的「公證遺囑」,應是較佳選擇。
無立遺囑: 第三部分 遺產管理官
香港法律賦予所有人可自由決定如何分配遺產的同時,亦照顧到死者配偶及受養的人經濟需要。 如果死者只遺下一名配偶,但沒有子女後裔、父母、有血緣關係(同父母)的兄弟姊妹、或上述兄弟姊妹的後裔,在生的配偶便有權取得死者的剩餘遺產(即在扣除死者的債務、稅項、葬禮費用、法律及遺產管理費用後,所剩馀的全部產業)。 香港法院(包括遺產承辦處)的遺囑認證司法管轄權只涵蓋在香港的遺產。
無立遺囑: 3 遺產管理官管理的遺產如有無人申領的餘額,會怎樣處理?
祖父母、外祖父母 祖父母是指父親/養父的父母;外祖父母是指母親/養母的父母,他們對被繼承人的遺產享有繼承權。 非婚生子女,指他們的親生父母並非根據香港法律認可的方式結婚。 非婚生子女(亦稱為「私生子女」),指他們的親生父母並非根據香港法律認可的方式結婚。 除了葬禮支出,其他費用亦須從死者的遺產中支付,當中包括法律諮詢費用、申請遺產授予承辦書的費用及有關法庭費用。 在遺產稅取消前,由於申請人需要先在稅務局遺產稅署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才可以往遺產承辦處申請授予承辦書,因此,稅務局職員便可以防範其他人擅自處理死者的遺產。
無立遺囑: 1 遺產承辦處在哪裏?
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 如果已故客戶截至去世當日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所有財產總額不超過港幣50,000元,且已故客戶沒有以受託人身分或以祖或堂的經理或司理身分持有任何財產,您可以申請「確認通知書」以代替授予承辦書。 申請確認通知書一般比授予承辦書所需時間較短及費用較低。 確認通知書由民政事務總署遺產受益人支援組負責,他們的聯絡資訊請參考有用的聯絡資訊。 這部分的繼承較簡單,因為在更高位階之人士全部已去世的情況下,他們才會依位階高低依次序全部繼承遺產。
無立遺囑: 2 遺產承辦處會協助我管理遺產嗎?
1、 婚生子女 在婚姻有效期間所生之子女為婚生子女。 2、 遺腹子女 無立遺囑 被繼承人去世當時,子女尚屬胎兒,在被繼承人死後才出生的,是遺腹子女,享有繼承權。 事實上,香港繼承法例中的遺腹子女(即“胎兒”)的概念可以作更寬廣的理解,在提及有關繼承人,例如被繼承人的全血親叔伯姑舅或他們的後嗣時,這裏的“後嗣”,就包括了尚未出生之胎兒。 3、 領養子女
無立遺囑: 訂立遺囑的好處:
沒有設立任何遺囑的情況下,根據中國法律,遺產將會由在世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合稱「第一順序」)平均分配。 如果已故客戶的所有資產由聯名戶口持有,有關資產將轉交給聯名戶口持有人而毋須遺囑認證,但我們需要死亡證明書正本或核證副本以更新有關戶口資料1。 聯名持有的按揭和保管箱,將有不同的處理程序,我們在以下步驟五的頁面中列出了更多詳細信息。 無立遺囑 夫妾之間的繼承權與夫妻之間的繼承權有所差別,主要表現在“贖回終身權益”等方面的規定。 由於有關問題較冗長並且考慮到現實中此問題較少而且會越來越少直至消失,所以,此處對這一問題不作深究,如有興趣,可觀閱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附表1及其它相關條文。
無立遺囑: 遺囑亂寫小心沒法律效力!5種關鍵寫法,照做準沒問題! – 法律010
另一點須注意的是,香港並沒有法例可令在生配偶,在不支付任何金錢或補償下取得婚姻居所(除非遺囑寫明配偶可無條件地取得該居所)。 關於領養子女之問題,任何人如是根據合法的領養程序而被他人領養,他們與領養人的親生子女擁有同等法律地位。 換句話說,他們須被視為領養人的子女,而非任何其他人的子女。
無立遺囑: 申請信用卡
答案三 如果 A 先生沒有就其1,450,000 元的遺產訂立遺囑,那麼 B 小姐可首先分得法定遺贈1,000,000 元。 無立遺囑2025 留意給予遺孀的法定遺贈金額,在上述情況下會有別於死者遺有後裔(如有後裔,遺孀便只可獲得 500,000 元)。 答案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