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補償土地持有者的發展權,在收購為「公共設施用地」之後,將該塊土地的發展權移轉至持有者的其他土地上,以補償其損失。 「容積移轉」是源自美國保存文化資產及自然資源的土地發展辦法,稱為「發展權移轉」,最初的目的是補償土地持有者該塊土地的發展權。 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 例如一座二層樓的古蹟,原本可以擴建至五層樓,但為了保護文化資產而無法擴建,政府就將剩餘三層樓的發展權移轉到土地持有者的其他土地上。
- 易言之,若此處的落差被認為已經超過該筆土地所有權所應忍受社會義務的範圍,而為特別犧牲,則此落差之性質應該就可理解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受限所損失之土地使用利益,而為應受填補(補償)之部分。
- 政府為了區域發展常會將一些土地劃為「公設保留地」,但這些私人土地一旦被劃為公保地使用就受到侷限,想移轉也不見得有人要買,甚至有人等了50年卻等不到政府徵收,不過近期高雄市就有約35公頃土地將解編「還地於民」,讓土地可有更多發展,也為市庫省下172億元。
- 財政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已經出爐,賦稅署官員表示,自明年元旦起,房地合一稅新制將正式上路,個人無論有無應納稅額,都應在移轉登記日的次日起30天內申報繳稅,而營利事業則至隔年申報營所稅時,再合併申報繳稅。
- 俗話說「有土斯有財」,這句話某種程度的確可以適用於一般地主,但如果私人土地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則同樣都是土地所有權人,在法律上所受到的待遇卻截然不同。
因此,必須查閱土地使用分區,以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或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為準。 ◆符合都市計畫法規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才得以免徵遺產稅,並據以申請抵繳遺產稅,故於規劃購入時,即須查明確定其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取得方式應依都市計畫為徵收、區段徵收或暫未訂定,不得為市地重劃或聯合開發行為而取得。 符合都市計畫法規定的公共設施保留地才得以免徵遺產稅,並據以申請抵繳遺產稅,故於規劃購入時,即須查明確定其為公共設施保留地。 依規定,除了課徵標的物以外,其他易於變價保管的實物也可以申請抵繳,公共設施保留地要符合這個條件,依照財政部的解釋,必須已經當地縣市政府列入徵收補償計畫,且該項徵收經費已經編列預算,並經當地縣市議會通過者才可以。 依都市計畫法48條、52條與相關規定公共設施用地取得之方式有:價購、徵收、區段徵收、市地重劃、公地撥用、設定地役權、聯合開等方式。
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方式
營建署指出,加油站用地多目標使用新增便利商店,是因世界各國加油站多元化經營的趨勢;另加油站面積不足1,000平方公尺,原規定僅能作洗車業,此次新增廣告服務,可提供廣告承租使用。 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園用地多目標使用新增高爾夫球場,以解決都市計畫公園用地劃設前,已存在的高爾夫場經營問題。 此外,政府大力推動興建污水下水道系統,包括公園、高架道路、停車場、機關用地的地下層可興建上下水道系統相關設施。 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中的捐贈列舉扣除額,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總額最高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為限。 依所得稅法第36條之規定,營利事業之捐贈,得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公共設施保留地2025 其中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 依現行徵收地價補償之規定,依平均地權條例徵收以公告現值為準,依都市計畫法徵收以公告現值加成補償。
- 因此,主要計畫與細部計畫都各自足以透過其自身之法效產生出公共設施保留地。
- ● 公共設施用地:目前「已在使用」的公共設施用地,例如:學校、公園、道路、體育場所、醫療衛生機構、郵政、電信…等及其他公共事業用地。
- 第七條 在公共設施道路及綠地保留地上,申請臨時建築者,限於計畫寬度在十五公尺寬以上,並應於其兩側各保留四公尺寬之通路。
繼承人認為,只要是屬於都市計畫法規定的公共設施用地,便可以適用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贈與稅。 獲准投資辦理都市計畫事業之私人或團體,其所需用之公共設施用地,屬於公有者,得申請該公地之管理機關租用;屬於私有無法協議收購者,應備妥價款,申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代為收買之。 依內政部規定可以,但由各地政府視情況自行決定,目前部分縣市仍有「捐贈公共設施可增加建築樓地板面積」的規定,由於部分縣市允許建商或公司行號,捐贈道路用地、公園預定地等公共設施時,可享受最高五○%的容積移轉獎勵,讓「捐地換容積」取代「捐地節稅」成為購買道路用地主因。 公共設施保留地2025 依前述公共設施保留地之認定標準,被繼承人甲君所遺留之9筆市場用地,僅屬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公共設施用地,尚非同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自無同法免徵遺產稅規定之適用。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要被徵收嗎?
所以建地依使用分區又分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工商綜合區、機關用地、公園、停車場….;除上述都市計劃劃定的土地範圍,尚有都市計劃外土地分甲乙丙丁建地,甲乙種建地及可建住宅的山坡地丙建,丁建為可建工廠的建地。 依民法第1141條及第1144條有關應繼分之規定,其目的係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得憑以確定繼承人應得之權益,如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於分割遺產時,經協議其中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為多之遺產者,民法並未予以限制。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購買房屋、土地(以下簡稱房地)時,如有取得折扣、減價或銷貨折讓,致買賣契約書金額與實際支付金額不同,日後如出售房地申報個人房地合一稅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為取得成本。 而政府劃定公設保留地後就會編列預算進行徵收,但多年過去要不政府沒錢徵收,或是時空環境改變不需要該設施,私人土地就這樣被卡住動彈不得,最長甚至超過50年。 因此,近年地方政府也陸續進行「解編」,讓地主可以進行其他利用。 第七條 在公共設施道路及綠地保留地上,申請臨時建築者,限於計畫寬度在十五公尺寬以上,並應於其兩側各保留四公尺寬之通路。
部分徵收之土地、建築改良物,如經辦竣分割、拆除,對於未列入徵收範圍之土地仍蓋有徵收註記者,得向本府申請並於查明後予以註銷。 為順利取得公共設施保留地,提昇都市環境品質,並紓解政府財政負擔。 公共設施保留地 目前各縣市陸續開放公共設施保留地可做容積移轉獎勵,從台北縣實施的成果看來,各建商對此申請的相當踴躍,也使得台北縣的公設保留地價格不斷上漲,相較開放容積移轉之前的價格可說有數倍的漲幅。
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能貸款嗎?申貸前有哪些要注意?
(二)依都市計畫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已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請實物抵繳時,如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於納稅期限內提出申請,以免逾期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財政部高層官員表示,由於國內公設保留地全面徵收需要8兆元,政府根本無力負擔,要全面廢止也不可能,但內政部可以考慮修法,對於在一定期限內仍未徵收的公設保留地,應該廢止,將土地還給人民。 通常指的是那些預留作為學校、公園、廣場、道路等的用地,這些保留地都是依都市計畫法第四章規定所劃設的,會根據人口及產業分布,並預測未來的發展需要來選擇適當的地點。
公共設施保留地: 房屋增值有潛力 桃園人繳房地合一稅額年增95%
在都市計畫法修正公布後所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取得期間,亦依前項規定辦理,並自指定之日起算。 在民國62年9月6日都市計畫法修正公布前尚未取得者,應自修正公布之日起,10年內取得之,但有特殊情形,經上級政府之核准,得予延長,其延長期間至多5年,逾期不徵收,視為撤銷。 可實物全額(道路用地)抵繳遺產稅,節省遺產稅支出→將買來的道路用地依公告現值全數捐贈給政府抵繳遺產稅。
公共設施保留地: 遺產稅節稅運用
採用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稅款,民間已經使用多年,原先的作法是,以市價約2成左右的價款買到公設地,再用公告現值的價格抵繳稅款,但財政部已經關閉這個管道。 買賣大幅萎縮,主要是牽涉到仲介可以從中賺取的利潤,在財政部改以實際成交價來認定稅金之後,就大幅縮水,仲介因而全面收手,形成交易減少;這是就一般的小額節稅人而言。 不過,對於大型集團而言,表面上的不划算,並不代表不可行;一些大型集團反而是灌高公設地的交易價格,以高價來抵更高的稅金,這跟以低價買得、高價抵稅,是同樣的道理。 公共設施保留地2025 其次以公設地捐贈來移轉容積,目前算是新的熱門方法之一,以建商最熱中這項作法;建商開發案中,買冷門段的公共設施保留地來捐贈,再將容積獎勵移轉到建案上使用,來往之間,利益也相當可觀。 政府沒有錢來買公設地,如台北市政府同意古蹟容積可以移轉使用,台北縣政府就同意公設地容積可以移轉使用,同樣達到政府獲得公共設施保留地,但建商獲得容積獎勵的優惠;不過,一般民眾的小額節稅,採用這項管道,能節省的稅金已經很有限。
公共設施保留地: 公共設施保留地的性質與特別犧牲
◆捐地報稅 以現值16%為成本 須以實際取得價格認定,如未提出取得成本證據,即依財部核定標準認定,捐地節稅的列舉扣除額,個人捐贈公設地給政府,買入時沒有提出成本收據者,以公告現值的16%計算成本,從所得中列舉扣除。 捐地節稅過去盛極一時,財政部在92年中發布解釋令防堵,從93年開始的土地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一概以實際成交價格的取得成本認定,而不是以公告現值的百分之百認定。 如果沒有提出取得成本確實證據,要以財政部核定標準,認定其捐贈列舉扣除金額。 財政部發布認定標準,在94年5月申報93年度所得稅時,除了非屬公設地之外(例如,建地等),經稽徵機關提出具體分析意見,專案報部核定者外,捐贈公設地如果沒有成本證明者,依財政部規定的公告現值的16%認定;如果能提出成本證明,以成本費用核實認定。
公共設施保留地: 法規資訊
若民眾仍想持有公保地等待政府徵收,可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規定,申請作適當使用(例如自用住宅或其他臨時性使用),且依使用性質亦有不同比率之稅賦減免,民眾可善加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方式取得,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公用事業及其他公共設施,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認為有必要時,得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辦理,並准收取一定費用;其獎勵辦法由內政部或直轄市政府定之;收費基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指國家基於興辦公共事業之需要,或政府機關因實施國家經濟政策,而單獨徵收個別私有土地者。
公共設施保留地: 房屋移轉申報契稅可以電話查詢現值嗎?
但若政府通知將開闢公共設施,並限期拆除時,應自行無條件拆除,若不拆除者,政府將予以強制拆除。 免徵地價稅:都市計畫的公共設施保留地,若在保留期間仍為建築使用者,除了自用住宅用地適用千分之二的稅率外,地價稅則按千分之六計徵;若沒有做任何使用,並與使用中的土地隔離者,即可免徵地價稅。 依都市計畫法第 公共設施保留地2025 61 條第二項規定,已由私人或團體於舉辦新市區建設範圍內,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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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之規定,直轄市或縣 公共設施保留地 (市) 主管機關應於國庫設立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保管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不適用提存法之規定。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應於本條例規定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3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 被徵收之土地自公告日起不得在該土地為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採取土石、變更地形或為農作改良物之增加種植,亦不得分割、合併、移轉或設定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