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9年「調解為先」承諾書活動上,大會首次向合資格的「調解為先」承諾人頒發星徽和星徽證書。 此外,大會亦舉行了社交媒體平台專頁啓用儀式,標誌律政司開通臉書、LinkedIn和微博專頁,與市民直接溝通,包括宣傳律政司在推廣調解服務方面的措施。 請點擊以下連結了解有關兩年一度的 「調解為先」承諾書活動及「調解為先」承諾書星徽獎勵計劃的最新資訊。 就落實由律政司司長領導的調解工作小組報告中的建議,及咨詢公眾後,《調解條例》(第620章)在2012年6月制定,並於2013年1月1日起實施。 《調解條例》在不妨礙調解程序靈活性的前提下,為在香港進行調解訂立規管框架。
另一位學員Ivy,任職電子科技產品製造商的財務部副經理,她表示課程所教授的技巧,讓她能解決部門與部門之間的意見分歧,提高工作效率。 她認為在 調解過程中,最大的挑戰是每個個案的背景都不同,事前亦難以預測爭議雙方對事件的態度,故並非所有爭議都能經調解過程解決到。 但她相信完成有關專業訓練及 實習後,能更有效處理各種問題。 超過15年調解培訓經驗,並曾處理過百宗不同類型的調解個案。 從事銀行信用風險管理工作三十多年,處理銀行、各大企業和上市公司間的商業糾紛和談判有豐富經驗。
調解員資格: 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申請
調解旨在化解紛爭,解決日常生活或工作上可能遇到的爭議和衝突,有組織及有系統地安排和引導當事人了解問題癥結所在,從而達致和解共識。 本課程將深入介紹調解技巧,例如:談判、重塑、提問及溝通技巧等,以及和解協議的草擬方法。 課堂內亦提供實習環節,讓學員模擬整個調解過程,進一步掌握技巧,化解衝突。 在2020年的第二次粵港澳大灣區法律部門聯席會議,三地法律部門通過設立大灣區調解平台的工作方案。
申請人如能提供擁有豐富的調解經驗的證明,或可獲得豁免任何或所有認可程序。 調解員資格2025 申請人須以書面形式提出豁免要求,並隨附所有證明文件。 工會召開臨時會員大會討論,會中,做出決議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勞動局表示已收到申請書,星期一召開會議,員工爭取關廠補償等訴求。 台灣科慕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8月1日關廠,並且預計從9月30日起,分批解僱勞工共259人,工會會員今(28)日下午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決議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桃園市勞動局預計31日召開會議。 第三階段結果在相關調解評審委員會會議日起三星期內, 以郵遞形式公佈,並不會透過電話或電郵形式公佈。 調解員一般在法庭以外的地方,通常在私人辦公室,與各方舉行調解前的個別會面。
調解員資格: 課程資料
與調解員在單獨會談中所有討論的事宜,一概保密,而除非得到當事人的明確同意,否則調解員是不會向另一方披露的。 調解員可以是律師、醫學專業人士、社會工作者、管理學專業人士、工程師或其他受過訓練的專業人士。 由於調解員會協助各方當事人商討彼此的分歧,因此當事人應該共同委任一名各方同意的調解員。 調解員資格2025 調解員資格2025 調解員資格 如爭議事項不太複雜,而調解過程又順利的話,爭議各方或只需參與一次調解會議(需時一天),或兩至三次調解會議(每次需時約數小時)便可達成協議。
- 訴諸法庭將會耗費大量時間和費用,調解行業因此迅速發展。
- 建議修訂是根據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16年1 0月發表的《第三方資助仲裁》報告書內的建議及由律政司司長主持的調解督導委員會的意見而提出的。
- 由於調解員會協助各方當事人商討彼此的分歧,因此當事人應該共同委任一名各方同意的調解員。
- 對此,香港調解仲裁中心主席蘇文傑深表認同,亦致力配合有關政府部門及業界共同努力,以促進調解行業的發展。
- 學員成功完成兩宗模擬調解個案後,須取得兩份由評核員填妥的模擬評核表格。
雖然調解並非適用於每一宗案件,但許多案件都適合進行調解。 有關的各方當事人或會獲邀出席初步會面,會上調解員將因應各方個別的情況,評估其案件是否適合進行調解。 調解員資格 在調解過程中,爭議各方均有機會陳述本身的論點,和聆聽對方的説法。 調解員的任務並非為各方作出決定,而是幫助各方探討本身論據的強弱,並尋求可行的解決方案,從而利便各方達成和解協議。 調解員不會就誰對誰錯作出裁決,亦無權強行各方和解;作出決定的權力始終在爭議各方的手上。
調解員資格: 勞動部持續培訓調解人新血及強化調解人專業,協助勞資雙方以經濟、有效方式,儘速弭平紛爭。
是項比賽不單能教導香港的下一代了解調解所帶來的好處,亦能提升香港作為亞太區主要國際法律及爭議解決中心的地位。 調解員資格 受訓者須向家事監督/家事監督代理(視乎情況而定)支付(由家事監督/家事監督所屬的代理與受訓者書面形式協訂)指導費,作提供指導服務的報酬。 就私人執業的認可家事監督而言,該等費用將附加於一般客戶費用。 個案來源及進行指導調解的地點由家事監督及受訓者磋商。 此培訓課程於2019年10月至11月期間再次舉辦,且得到積極回應。 律政司與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及亞洲國際法律研究院於2018年10月合辦亞洲首屆“投資法暨國際投資爭端調解技巧培訓課程”。
為就提倡和促進調解在香港的發展提供意見,律政司司長於2012年成立了調解督導委員會(“督導委員會”) ,成員來自社會不同界別,就進一步推廣及發展香港境內外的調解服務作出建議。 建議修訂是根據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於2016年1 0月發表的《第三方資助仲裁》報告書內的建議及由律政司司長主持的調解督導委員會的意見而提出的。 《修訂條例》在 2017年6月23日刊憲後實施(與《仲裁條例》相關的第3條(《仲裁條例》新訂條文)及關乎《調解條例》的第4條(《調解條例》新訂條文)除外)。 調解員資格 任何人士均可同時擁有上述兩個名冊的資格,但由於預計沒有太多人士會同時爭取兩個名冊的認可,因此該兩個名冊有各自的認可程序。 接受其中一種調解員類別訓練的人士如欲申請兼獲另一類別的資格,須接受個別的評核。 如達成協議,各方當事人須在協議上簽署;經簽署的協議對各方當事人均具約束力。
調解員資格: 相關課程
香港人煙稠密,加上社會資源有限,爭分奪秒已成為香港人的生活模式。 正因如此,不管是個人或團體遇上糾紛的機會總是特別多。 從律政司每年公佈的處理個案,以及一般刑事及民事訴訟所需處理的時間會發現,採用傳統法律途徑去解決爭議,已不能應付所有需要。
調解員資格: 綜合調解員培訓證書(第80屆)分期一
律政司於2018年10月首次與國際商會-香港區會合辦了國際商事調解比賽-香港(“比賽”)。 是項調解比賽側重於國際商事調解中的調解談判技巧,是開放給本地及海外大學生參加。 在比賽中勝出的隊伍獲贊助到巴黎參加在當地舉行的國際商會國際商事調解比賽。
調解員資格: 調解員
律政司近年來積極倡議調解為先,正反映了社會對 「另類爭議解決方案」需求的迫切性。 對此,香港調解仲裁中心主席蘇文傑深表認同,亦致力配合有關政府部門及業界共同努力,以促進調解行業的發展。 調解的費用主要包括調解員的按時收費及其他費用,譬如租用會議室的費用。 各方當事人一般會在調解進行之前,協議平均分擔調解的費用。 某方當事人如果決定聘用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在調解的過程中提供專業意見,當事人需自行負責支付有關的服務收費。
調解員資格: 綜合調解員培訓證書
督導委員會成立之前,探討如何在香港推廣調解的工作先後由在2008年成立的調解工作小組及2010年成立的調解專責小組負責。 就 本 《 操 守 指 引 》 的 目 的 而 言 , 「 調 解 員 」 一 詞 應 理 解 為 包 括 共 同 調 解 過 程 中 的 每 一 名 調 解 員 。 經過2015及2016年的兩輪公眾諮詢後(請按此處參閱《諮詢文件》),政府於2017年1月將《道歉條例草案》引入立法會。
調解員資格: 持續進修基金 CEF 認可課程
至於香港指定的調解員,他們須符合一套資格準則,當中的規定包括他們須具備國際或跨境貿易及投資方面的必要專業知識或相關法律知識。 律政司亦已擬備一套調解規則,供香港特區指定的調解機構及調解員採用。 另外,本中心亦會推薦會員加入各政府機構或專業組織的調解員名冊,例如土地審裁處、金融糾紛調解計劃、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調評會」)和民政事務總署的相關名冊。 受訓者完成40小時基本家事調解訓練(第1階段)後,須在監督指導下參與兩宗真實家事調解,受訓者可瀏覧 () 網頁參閱認可家事監督名單。 學員成功完成兩宗模擬調解個案後,須取得兩份由評核員填妥的模擬評核表格。 該評核表格目的在於證明該申請人已具備可勝任調解員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