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調查後,拘捕大廈一名79歲姓麥業主立案法團主席,涉嫌容許物件從高處墮下。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2025 作為牆、柱和橫樑等主要物料,石屎嚴重剝落會減低結構的承重能力,從而影響整棟大廈的結構安全。 一幢簇新的大廈歷經多年風吹及日曬雨淋的洗禮,外表會變得殘舊,結構及設施亦會老化,正如人會老,機器會壞一樣,須要定期修補以免問題日益惡化;大廈日久失修,嚴重時可能導致外牆剝落,甚至有倒塌的危險。
- 黎小姐這部分的索償被拒是由於大廈外牆並沒有任何因颱風引致可見及明顯的損壞,於是保險公司將滲水情況歸因於外牆因自然損耗而產生裂痕所致。
- 當然,禁制令不是一項能夠容易獲得批准的法令,業主必須將物業的實際情況及其與租客交涉的經歷告訴專業律師,由律師根據情況分析是否有機會取得禁制令以及該項申請可能會涉及多少律師費。
- 法團在處理大廈範圍外的投訴時 (例如噪音滋擾、廣告物品或車輛障阻大廈門口及佔用政府土地的行人路、鄰近的光滋擾或油煙滋擾…等),都可致電政府的跨部門投訴熱線1823,該熱線1823會直接將投訴事項接駁到相關部門,加快處理投訴的效率,就如報案一樣。
- 司庫須將大廈所有開支清楚記錄在帳簿內,及以法團名義開設銀行戶口,最理想是主席、司庫和秘書三人輪流兩人共同簽署,才調動管理基金,避免一人全權處理,在三人互相監察下,妥善管理財務,絕對符合全體業主利益。
1960年代,不少建築商因淡水供應不足而改用鹹水(即是海水)摻雜進石屎內。 海水當中的鹽份會加速石屎內的鋼筋鏽蝕,最後會導致鋼筋膨脹使石屎剝落。 工程人員應確保外露的舊牆身得到妥善處理,能與新鋪上的沙漿牢固地接合,有需要時應在英泥沙漿加上粘合劑,或採用飾面磚的特別黏合料。 導致外牆破損的原因眾多,例如:外牆飾面老化、結構移動、工人施工/ 安裝時技術欠佳、冷縮熱漲時引起的移動、伸縮縫損壞或沒有預留所需的伸縮縫、其他外在因素(如颱風時外牆被高處墮下物件撞擊)及有水進入外牆批盪或瓷磚與結構之間的空隙等等。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2025 經過調查並證實源頭後,滲水辦可發出「妨擾事故通知」規定有關人士在指明的期限內減除妨擾事故,若不遵從的話可以提出檢控。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 業主應該怎樣做?
土地審裁處認為業主於買入該單位時,已知天台安裝了其他單位的水表,即代表原業主已同意及批准其他業主可使用天台,而且轉易契亦受制於存在的地役權,因此裁定天台業主不能禁止其他業主進入天台。 申請人指,天台搭建物已存在42年,法團過去並無採取清拆行動,這代表已默許或容許這些僭建物存在。 法庭認為法團既無權批准或授權這些違規僭建物的存在,根本也不能准許、默許或容許這些違反公契的行為。 事實上,自1975年法團已要求有關政府部門採取行動,清拆天台的違規僭建物,政府部門雖確認這些僭建物屬於違規,但因未有構成即時危險,而一直沒有採取任何行動。 雲峰大廈共4座,每座20層,每層兩個單位,而每座之20樓連天台共佔1/163份不可分割業權份數,共同繳交一份管理費。
若採購總額在一萬元以下,雖然「供應品、貨品及服務採購工作守則」沒有規定報價的數量,但通常有兩份報價,才能作出價格比較。 按照條例附表5,管理委員會根據條例第21款釐定的款額(管理費),須以管理委員會根據該指明的期間而擬備的預算為基準。 該預算須列明管理委員會認為,是應付條例第20條的基金所指明類別的各項付款合理所需的款項,如管理委員會認為,預算所列出的任何款項不足以應付該款項支付的建議開支,則可就該預算擬備修訂預算。 主席指出,沿用上述該習慣的決定是該法團的集體決定,而不是由主席個人決定,所有針對有關管理該大廈的申索,都不應向管理委員會的個別委員提出。 管理人向法團或各單位的業主之間提起訴訟的法律程序中,須自負訟費,不論勝訴與否,都不能獲得有關訟費的彌償。 根據條例第34L條規定,就算公契及其他協議的條文另有規定,亦屬作廢及無效。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 樓宇欠妥之處
但其實這些方法普遍都是「治標不治本」,而且自己「打針」更是頗為危險,有機會令自己受傷,亦有機會引致更嚴重的裂痕,在沒有足夠知識的情況下很容易弄巧成拙,令問題更嚴重。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2025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 所以,原告人可向註冊工程師、測量師或者公證行尋求協助,到單位進行檢查並確定漏水源頭。 循民事訴訟追討賠償的過程一般都比較耗時以及金錢,建議在有足夠的舉證情況下才進行。 若果未能與鄰居達成共識又或者鄰居拒絕提供協助和維修,可以向其作出民事索償,從法律途徑進行追究。
市建局一直致力推動樓宇復修,其樓宇復修綜合支援計劃,向有需要的業主提供資助和技術支援,幫助業主為大廈進行維修保養。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2025 觀塘安興大廈是一棟樓齡接近五十年的單棟樓,由於早年曾經歷火警導致外牆油漆剝落,所以需要進行外牆修葺工程。 是次大廈維修工程的費用,除開平均每伙約為$42,000,算是一個一般大廈維修的合理價位。 有需要時,委聘建築專業人士或法律顧問,根據大廈公契條文要求負責人徹底解決滲水問題,或甚至就損失提出索償。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 外牆剝落、管理有責
至於因遲緩而引發保險公司不接受賠償責任,苦主是大廈各業主(當然包括身分為業主的申請人),但申請人作為侵權人,無權要求因此而減少賠償,不然保險的利益便由投保人轉移至侵權人,這是不合邏輯的,亦不合理。 原告人在庭上確認,自去年12月防漏工程完成以來,15B單位再無滲水問題。 經法庭解釋禁制令的性質,原告人不再堅持此項申索,故法庭無須向法團發出禁制令,只須命令法團就滲水問題向原告人作出賠償。 現裁定原告人可隨時登錄法團敗訴的判決,而法團須就滲水滋擾向原告人支付損害賠償,包括本申請的訟費。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 2014年1月24日,張女士在未有取得法團許可的情況下,將一份申請逾期提交抗辯書存檔。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 由於被告人是法團而非個人,如欲親自行事,則須遵照區域法院的規定,授權張女士代表法團答辯,張女士方可在本案代表法團行事。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 公司簡介
市民在使用扶手電梯時,應緊握扶手,留心梯級升降位置,與梯邊毛掃保持距離,以免發生意外。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2025 尤其是行動緩慢的老人家,應盡量使用升降機上落,在沒有家人照顧的情況下,應避免獨自使用扶手電梯。 法團解釋,在諮詢法律意見後,從2011年5月開始,大廈的各住宅單位及車位的管理費,均改為以公契第一附表註明的份數計算,不過,他們則不同意退回已往多付的管理費。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 家居保養及維修
土地審裁處2009年159號個案,申請人是香港華蘭路某號某屋苑的業主立案法團,答辯人是該屋苑某層相連單位的業主。 答辯人於1977年11月3日購入該屋苑某層某室作為其居所,其後,答辯人再於2008年5月19日購入另一個隔鄰的單位,並將兩個相連的單位打通合併成為一個大單位。 法團指申請人建造的新簷篷違反建築物管理條例及大廈公契,故拒絕支付該僭建物的建造費用,管理公司則稱只是法團代理人,依從法團指示,申請人不應向管理公司申索。 審裁處接納申請人的申請,命令法團向該大廈10樓拆除外牆的業主採取一切合理必需行動(包括法律行動),要求該業主把該單位露台上的混凝土圍牆恢復原狀。 答辯人則爭議該側巷及外牆是否公用部分,並辯稱該側巷的業權已被答辯人以逆權佔有,而該外牆已被拆掉超過12年,根據【時效條例】,法團已無權作出申索。 法官認為由於本案的申索涉及公契條文的執行,因此即使答辯人成功證明逆權佔有確實存在,【時效條例】同樣不適用於就該側巷及外牆而執行公契條文的申索,況且答辯人未有提出任何實質理據支持逆權佔有,故對法團執行公契條文的申索不公平。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 石屎剝落士波令原因:生銹鋼筋外露
若要成立法團,業主必須遵照【200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訂明的方式委出管理委員會。 在有關會議上,業主必須藉過半數票通過,同時該決議獲得總共擁有業權份數不少於30%的業主支持去通過成立法團。 根據條例第27條第款,容許不多於50個單位的建築物無須會計師審計,但管理委員會仍須備存恰當的帳簿或帳項紀錄及其他財務紀錄,每年須擬備財務報表在法團業主周年大會上供各業主省覽。 司庫須將大廈所有開支清楚記錄在帳簿內,及以法團名義開設銀行戶口,最理想是主席、司庫和秘書三人輪流兩人共同簽署,才調動管理基金,避免一人全權處理,在三人互相監察下,妥善管理財務,絕對符合全體業主利益。 法官認為,毋須就當時大廈外牆的業權擁有者發出給申請人的允許,對後來外牆業權擁有者(法團)的約束性作出裁決,法官根據該大廈公契的條款,裁定業主立案法團有權反對申請人在外牆加建門口,及有權要求申請人拆除違反公契而建設的門口。 最後,法院頒令,申請人要在收到命令後120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 天內拆除該門口,並須聘請合資格人士恢復該外牆的原貌。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 維修和保養樓宇欠妥之處
法官裁定法團的申請得直,答辯人須在28天內還原該分隔牆,若答辯人未能遵守此項命令,法團有權進入該兩個單位內還原該分隔牆,而有關費用須由答辯人負責;及答辯人須支付法團關於本案之訟費。 法官裁定該兩個單位的轉讓契並沒有將該分隔牆指明或指定專供答辯人使用,而由於沒有土地註冊處註冊的文書可以將該分隔牆不包在公用部分之內,該分隔牆必定是該屋苑的公用部分。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2025 雖然法官同意答辯人的證供,拆除該分隔牆並不會引致該屋苑有任何損壞、影響或障礙,但該分隔牆並不屬於答辯人,而是屬於公用部分,答辯人根本完全無權將該分隔牆拆除,因此,該屋苑是否有損壞、影響或障礙完全不能構成答辯理由。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 樓宇結構改變
屋宇署資料顯示,滲水大多是由欠妥的水管、衞生設備或排水渠管滲漏造成,業主可直接聘請建築技術人員或持牌水喉匠,確定滲水原因,並加以修理。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 香港常見的石屎剝落原因是水氣及滲水問題,水氣或滲水會令石屎內的鋼筋氧化生鏽、生鏽後會使鋼筋體積膨脹幾倍,會使周圍的鋼筋出現開裂及剝落的情況,最終造成石屎剝落,使生鏽的鋼筋外露。 石屎剝落絕對不是一件小事,被一塊半米成半米的石屎擊中的話很有可能會頭破血流,如果不想意外發生就必須要留意辦公室、住宅或外牆有沒有石屎剝落的風險。 如果發覺上述意外,傷者或死者由於其僱主,或外牆剝落的大廈管理公司、業主等相關人士因疏忽而導致受傷或死亡,也可以提出法律責任的索償。 命令是要求那些有嚴重失修問題的樓宇,且可能危及公眾安全或造成損害。 業主/ 法團須聘請認可人士監督修復工程,並在工程完成後需獲得屋宇署按既定的標準或指定的要求認可。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 處理方法?
業主可使用民政事務處提供的表格一及表格二,取得業權份數不少於20%的業主支持委任一名召集人,透過所屬地區的民政事務處以書面向主管當局提出申請。 (個案1)高等法院1995年第11511號個案,該宗訴訟的法團於1992年與管理公司簽訂兩年合約,其後自動續約。 法團於1995年3月認定管理公司管理不善,於是即時解除管理公司的管理職權,同時於3月中更換管理處辦公室的門鎖,使管理公司不能繼續執行管理大廈的職務。 法庭裁決時,確定合約沒有清楚確立伸延期限,當然可以終止合約,但法團必須給予對方一個月的通知期,因此,法團需要支付一個月的代通知金。 原告人管理公司要求索償,法官裁定法團在終止管理公司合約後,必須賠償管理公司的損失,但法團不須支付成立前的任何由管理公司代理支付的費用。
外牆石屎剝落責任: 香港
土地審裁處2010年第49號個案,申請人是香港英皇道6至8號某大廈5樓某單位業主,答辯人是該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 申請人向審裁處申請頒令要求法團向該大廈10樓某單位採取行動,要求該單位的業主還原被其拆除露台上的外牆。 5樓單位業主認為,10樓單位業主把外牆拆除及改建成玻璃窗,是違法行為,亦違反了該大廈的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法團是有責任採取一切合理必需的措施管理該大廈公用部分,由於法團沒有採取任何行動,所以申請人向審裁處提出一項強制令的申請,要求法團立即採取行動。 答辯人反對法團的申請,並提出近100項投訴,指責法團拒絕、延誤或疏忽履行職責,又容許或默許其他業主違規事項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