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應遵從有關的指示,因為除非有充分的理由,否則你可能不會獲准延期。 案中每一方均須於提交狀書的程序完成後28天內,把一份“設定時間表的問卷”送交法院存檔及送達案中其他各方。 你應嘗試與另一方(或其他各方)就應尋求哪些指示以準備審訊達成共識。
此部分的目的,是讓公眾理解重要判決,因此所載案件無意詳盡無遺。 如欲索取此網站內沒有收載的判案書,請以書面方式臚列索取有關判案書的理由,直接向有關的法庭登記處提出申請。 本劇中的各路嬪妃幾乎都被乾隆嚴重的踐踏過尊嚴,但她們大多選擇用自己騙自己的方式來逃避現實,既使有機會也捨不得傷害乾隆,還會用「寬容、忍耐、大度、算了」等偽正面的理論來洗腦和她們一樣的受害者,形成一個底層互害的循環。 判詞2025 不過,也有《如懿傳》的粉絲認為,劇中的角色設定僅僅是對現有史料的另一種詮釋,並不代表這就是歪曲歷史。 《如懿傳》中皇子公主的生卒年和冊封嬪妃的時間線大多接近史料記載,許多歷史事件如皇長子和皇三子在孝賢皇后喪期間遭乾隆訓斥、和敬公主下嫁蒙古科爾沁部等都在劇中有所提及,而在其它同時代古裝劇中著墨不多。 《如懿傳》作為《甄嬛傳》正統續作,早在開拍前期就備受關注。
判詞: 法官陳嘉信判詞4度被質疑 其中一份涉98%抄襲 張舉能:嚴肅訓誡
在金玉妍虐待卫嬿婉之时,凌云彻和如懿也想去救卫嬿婉,但全部无果而终,這让卫嬿婉遭受了好几年的霸凌。 判詞 之後,卫嬿婉借助进忠公公的幫助而当上乾隆的嫔妃,逃脱了金玉妍的魔掌。 不过凌云彻和如懿在此时已经对卫嬿婉冷眼旁观,觉得她不值得同情,卫嬿婉也对凌懿二人漸生恨意。 乾隆看他三十好幾仍未娶妻而對他賜婚,於是讓他和笔帖式的女儿“茂倩格格”結婚,這個茂倩在小说版中兼任御前宫女,但她在电视剧版中身分不明。 沒想到茂倩敏锐的發現凌雲徹對如懿有愛,在魏嬿婉和豫妃厄音珠的操作下,茂倩去告發凌雲徹和如懿有姦情。 乾隆聽完後小氣嫉妒發作,遂把凌雲徹閹割,並在和如懿行房時逼迫如懿叫給門口的凌雲徹聽,讓凌雲徹和如懿都受到極大的侮辱。
香港蓮香樓在2006年向商標註冊處申請註冊「蓮香」商標時,才發現香港的「蓮香」商標已被「廣州飲食服務企業集團有限公司」註冊,而該公司同時持有廣州市的「莲香楼」商標。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政;1956年,中國共產黨對私營企業進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強行將蓮香樓「公私合營」,令蓮香樓的股份企業蕩然無存,蓮香樓在廣州的經營亦遭遇到多番變遷。 而其他大部分百年茶居、酒樓均在1956年代被當局没收後至文化大革命期间消失。 蓮香樓是一間過百年歷史,廣州有著「蓮蓉第一家」的美譽的老茶樓,現址位於中國廣州荔灣區第十甫路,它與陶陶居均是廣州僅餘的兩間過百年歷史的老茶樓。 蓮香樓現時在廣州和香港設有分店,雖然兩者在經營方面已經脫勾,惟屬於同源異枝。 判詞又指,被告的文章有瓜田李下之嫌,所作的辯解只是推卸責任,指她經過計算和策劃,令人留下深刻印象,目的是引起公眾參與,意圖昭然若揭,裁定鄒幸彤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名成立。
判詞: 爭議之觸發
後期愛如懿愛到不顧一切,喜歡幫如懿做主、替如懿殺人,其恐怖凌厲的程度之高甚至连乾隆和太后都怕她,内在心理瘋狂又精彩。 判詞 在永琪長大後,海蘭直接叫他別和如懿的兒子搶太子之位,告訴永琪要用他的一生去輔佐如懿;小说版中永琪不服,海蘭就命令他跪在大雪中六個時辰來对如懿認錯。 永琪經過這番折騰,相信了衛嬿婉派來的侍妾胡芸角的話,認為是如懿在洗腦自己的親媽,死前把罪責全推到如懿身上。
政府的態度是拒絕给予他們永久居民資格的證明,擔心有66,000子女是同類例子可以無需申請單程證來港,所以他們與同類人士被泛稱為「無證兒童」,不論他們是否兒童或已成年。 基於入境處此做法在法理依據上可被質疑,時任保安局局長黎慶寧認為有必要修改現有的入境條例。 在1997年7月或之前,香港不論殖民地政府或後者的特區政府,都認為約有66,000名年齡在20歲或以下的中國居民根據基本法廿四條(三)款合資格取得香港居留權。 判詞 當時政府的規劃只考慮20歲或以下的合資格人士,20歲以上的並不考慮。 因此中英政府協定增加單程證配額,由94年的每天來港75人逐步增加至95年150人,其中每天來港60人配額劃定為合乎基本法廿四條(三)款的20歲或以下中國居民專用[6][7],以圖減少到主權移交日基本法生效時香港居民定義增加的事宜。
判詞: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MK 訴 香港政府》判詞中文撮譯” 有 1 則迴響
在朝堂上,因為大臣高斌把自己女兒端淑長公主(即前作的朧月)送去蒙古和親,讓她母女分離,因而生恨,故命令齊汝在高斌的女兒高晞月的藥裡增添份量,使得原本身體就畏寒的高晞月病情惡化而亡。 面对蒙古的第二次和亲邀请时,和乾隆元后富察琅嬅发生口角,死活不让自己的另一个女儿远嫁蒙古。 这两件事间接的帮助了如懿,让慧贵妃和富察皇后的在宫中势力得到削弱。 中期因為棋子全都報廢,加上衛嬿婉的毛遂自薦,甄嬛為了能繼續操控乾隆而选择庇護衛嬿婉,幫助她化妝成蒙古按摩女去陪乾隆泡溫泉,使其復寵成高位嫔妃。
- 如你唯一的申索是要求對方付款,你應在令狀附上表格16(適用於經算定的申索,例如一筆債項)或16C(適用於未經算定的申索,例如違約或人身傷害的損害賠償),讓對方可就你的申索作出承認。
-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政;1956年,中國共產黨對私營企業進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強行將蓮香樓「公私合營」,令蓮香樓的股份企業蕩然無存,蓮香樓在廣州的經營亦遭遇到多番變遷。
- 没有了貞淑的金玉妍自知無望后位,所以轉而集中心力去幫兒子攛奪太子之位;先是在木蘭圍場用暗箭射傷乾隆,再派兒子四阿哥假意去救,以此成功復寵,企圖利用兒子在政治上的得意,倒逼後宮女眷屈服於自己。
- 她生前得不到乾隆的一絲真愛,卻在死後被乾隆追思多年,乾隆每每與如懿不合之時,就搬出瑯嬅叫如懿學她。
- 釋法對議員宣誓的要求是簡單直接的,擁護《基本法》和接受香港是中國不可分離的一部份,是議員就職的基本條件。
- 前期不斷利用太后身分來奪走乾隆的權力,安排白蕊姬、陸沐萍、葉赫那拉意歡三顆棋子进入後宮,以便监视乾隆的一举一动。
- [6]佔領期間有人魚目混珠,對社運市民及警察相方作出挑釁,甚至涉三合會、香港媒體及五毛等加強立場渲染,混亂的情況給予在場人士壓力[7]。
因其地位低於青櫻而勝少敗多,故主動投靠嫡福晉富察瑯嬅,在瑯嬅的幫襯之下晉昇為能和青櫻平起平坐的側福晉。 乾隆登基後,念在高晞月的父親有功就冊封她為貴妃位,而青櫻則改名如懿,因如懿所屬的烏拉那拉氏一族沒落而只被封為妃位,這讓高晞月的地位一躍凌駕於如懿之上。 為了發洩她之前所受的怨氣,也為了展現自己第一寵妃的地位,高晞月就千方百計的為難如懿,還順帶攻擊和如懿要好的所有人。 白蕊姬進宮後,高晞月更是對如懿派、中立派兩面開炮,處處惹是生非,在大雪中恣意毒打如懿的閨蜜海蘭,又叫如懿的侍女阿箬在大雨中下跪,甚至對同一幫派的金玉妍也惡语相向,對自己的暴言暴行毫不避諱。
判詞: 法庭審理其他同類司法覆核案不一定要跟從本案裁決
基本法圖書館於 2004 年 12 月 20 日啟用後,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的香港公共圖書館管理。 在此之前,醫院管理局對非香港居民孕婦收費,單是每天住院費已是3300元,三日兩夜收費最少20000元[49],那時已經收回成本。 換句話說,醫院管理局的新收費並非單純為收回成本,而是旨在減少非香港居民孕婦前來公立醫院的意欲。
判詞: 香港人身分危機
入境處在1999年6月26日宣布「宽免政策」[30],承認「被代表」的範圍包括:在1997年7月1日至1999年1月29日期間來港,並曾向入境處處長聲稱有居港權的人士,而處長又有他們的聲稱記錄。 據入境處統計,因宽免政策而不受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影響的,約有3700人。 司法機構回應指,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及高院首席法官潘兆初已向陳嘉信嚴肅訓示,對方明白和同意。 張舉能指,抄襲行為對訴訟雙方不公平,亦影響公眾對司法的信心,絕對不能接受,已指示司法學院加強培訓。 上訴庭周三(14 日)審理鷹君集團創辦人羅鷹石孻子羅啟瑞的民事上訴。
判詞: 判詞和判曲
若法官大篇幅抄襲其中一方的陳詞,敗訴一方就更有理由感到委屈,覺得法官「走捷徑」(taken the easy way out)及放棄了其司法責任。 上訴方逐段比對陳的判詞及原告的開案和結案陳詞,並呈上列表,估算判詞中逾 98% 內容,都是由原告書面陳詞抄襲過來。 上訴方形容,判詞是原告陳詞的「複製品」,質疑陳嘉信未有考慮被告提出的問題,在履行司法職能時未有獨立思考。 判詞 司法機構周二(13 日)回覆查詢指,終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完全同意判詞不能抄襲,會對訴訟雙方不公平,亦會影響公眾對司法的信心。
判詞: 高等法院
然而,1949年中國共產黨奪得中國大陸的政權後,廣州蓮香樓被改為公私合營,在文化大革命時期更一度改名為「东升楼」,從此香港和廣州兩地的蓮香樓便各自獨立經營,並失去聯繫[8]。 鄒幸彤於去年六四當日被捕,提堂後不獲准保釋,直至8月5日向高院申請保釋獲批。 惟警方於9月10日另起訴鄒幸彤及支聯會成員「煽動顛覆國家政權」和「沒有遵從通知規定提供資料」罪,還押至今。 根據該分於去年12月所下判詞,當中披露了信託基金的分配協議,郭老太佔55%,郭三兄弟各佔15%,地產物業上,郭炳湘選擇了美國三藩市房地產,另兩兄弟則了香港和加拿大地皮。 然而因為各地地產的升比率不同,郭炳湘認為他的資產比兩弟為少。
判詞: 上訴司法管轄權
上訴案中各方必須根據相關的法庭《實務指示》準備上訴,而無律師代表的上訴人也須根據民事上訴案司法常務官作出的特定指示準備上訴,然後才可把編定上訴聆訊日期申請書送交法庭存檔。 判詞2025 區官指出,游梁二人在聆訊時,沒有提出論據解釋他們的行為並非拒絕或忽略誓言,他們只是集中辯論法庭不應干擾立法會事務,及引用《基本法》條文指議員在議會上的言論享有豁免權等。 沈官當時在判詞強調,丁權是讓原居民可以安居,而不是給他們拿來謀利。 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在丁權覆核案判詞中,亦有提及原住民的免費建屋權,是限制在區內建屋自住,或其家人於內範圍自住的。 是次上訴案由高等法院上訴庭副庭長關淑馨、上訴庭法官袁家寧及林雲浩處理。 被告方逐段比較原告方的書面開案與結案陳詞及法官陳嘉信的判詞,發現陳官判詞逾98%內容是抄襲原告方的書面陳詞,餘下2%的判詞內容沒有一句完整句子是由陳官自撰,原告方對此沒有異議。
判詞: 訴訟各方
根據入境處處長給予法院參考的數字,由1997年7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有1991名中國籍嬰兒在香港出生而父母皆不是香港永久居民。 入境處處長向終審法院法官表示,若接受類似莊豐源的案例為香港永久居民,並無證據顯示將會出現赴港產子潮[46]。 關注者包括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於CCPR/C/SR.2351於第70段內,委員會主席表示繼續關注過去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違反公約第14條[27]),香港人權監察[28]及香港民主黨[29]等。
判詞: 爭議
上訴庭遺憾地指,對於本案涉及的沿用範圍及性質,於別無選擇下,只能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並頒令案件發還由另一名法官重審。 雖然,原訴及上訴庭同是判梁游敗訴,但原審法官區慶祥在判詞中未有着墨釋法對其裁決影響,並強調按照普通法原則作出裁決。 如案中任何一方打算傳召證人,便必須事先作好安排,以確保證人能出庭作證,必要時可能需要發出傳召出庭令狀,即證人傳票(見香港法例第4章 《高等法院規則》附錄A表格28或29)。 被告人須在限期14天內把送達認收書送交法院存檔;如令狀是面交送達的,則由令狀送交被告人當天起計算該14天限期;如令狀是以掛號郵件或投入被告人的信箱送達的,則於投寄或投入信箱後第7天開始計算。
判詞: 立法
1980年10月23日,香港政府放棄抵壘政策而實施即捕即解政策,因而產生「香港居民」與「非香港居民」之差別。 香港永久性居民在中國大陸實際管治範圍內所生的子女,未必獲准定居香港。 判詞 有關人士須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申請《前往港澳通行證》(俗稱「單程通行證」或「單程證」),才獲在港居留。
在處理國家安全案件時,一般保釋制度的規則受限於香港國安法第42條第2款衍生的特殊規則[5],即特殊規定優先於一般規定適用。 根據終審法院的判詞,筆者整理了下面的表格,以直觀反映香港國安法特殊保釋制度與香港一般保釋規則的區別。 判詞2025 當地法庭於去年12月下判詞,當中披露有關郭氏家族信託的資料,並裁定信託的處理過程合理。 然而在資產分配不均的問題上,並沒有作最後結論,但有提到,郭炳湘一直認為他受到不公平對待,若信託能額外增加他在香港地產的配置,或能平息他不滿,因為郭炳湘在美國地產的增長較細,令他一直為覺得自己所得比他兩名弟弟少。
判詞: 法院是否介入立法會事務?
然而,法官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基本法》第104條的含義,即當選的議員是否有真誠及莊重地讀出誓言,根據法例,假如有人未有依法定要求讀出誓言,或故意拒絕,其宣誓即告無效,其就任資格亦會被取消。 判詞2025 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昨日(25日)就區域法院法官郭偉健於處理將軍澳「連儂牆」斬人案的判詞發聲明回應。 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形容做法不尋常,相信為挽回司法機構不偏不倚的形象,無辦法中的辦法;又指郭偉健是一名好官,今次或受社會事件而影響情緒。
判詞: 中國大陸
在和太后、乾隆連翻衝突之後,為了撐起皇后的面子而服用人蔘大補,實際上是用藥吊命,在推舉了蘇綠筠為繼后後終於病入膏肓,在南巡的船上燈盡油枯而亡。 她生前得不到乾隆的一絲真愛,卻在死後被乾隆追思多年,乾隆每每與如懿不合之時,就搬出瑯嬅叫如懿學她。 男二號,和“如懿與乾隆”相對比,「衛嬿婉與凌雲徹」是本作的另一组青梅竹馬。 汉军旗下五旗包衣的出身,相貌英挺厚實,性格老實溫好,擅長不斷隱忍,始終默默守護自己愛的女人,却没能力在实际上帮助她们,而他喜欢过的兩個女人的肉體均被乾隆一一玷污。
判詞: 判詞詞語解釋 / 判詞是什麽意思
其後同樣提出司法覆核的人士增多,所以在興訟與訟兩方同意下,法院決定選出代表興訟人,而其他申訴人依情況被歸納為其中一個或多個代表興訟人之中。 此案的代表為吳嘉玲,吳丹丹(兩者都不是由法援署協助下興訟),徐權能(立法前來港代表,成人代表,不能依家庭團聚為申請單程證代表),張麗華(非婚生子女代表,立法後來港代表,逾期居留代表)。 另外,此立法的範圍亦被視為歧視性,特別針對香港永久男性的居民,與及特別針對在中國大陸所生的非婚生子女,而且未考慮到香港與中國大陸都有相當多婚姻並無正式法律紀錄。 子女是否婚生並非他們可控制的事,針對婚生與否的特性訂立歧視,給予非婚生子女較差的待遇,亦很難解釋成合理。
判詞: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MK 訴 香港政府》判詞中文撮譯
司法機構已發出“實務指示31”,以便訴訟各方循調解途徑解決爭議。 原告人必須把令狀、送達認收書及表格16或16C(如適用的話)以面交、掛號郵件或投入信箱的方式送達被告人(或如送達的對象是法團,則送達法團的註冊地址),因此必須確定被告人的地址正確無誤。 在收回土地/物業管有權的訴訟中,原告人亦必須把一份令狀的副本張貼在有關處所的入口處。 原告人可使用中文或英文填寫表格1作為申索陳述書,扼要地陳述申索性質,所依據的事實,以及所要求的濟助和補償。 《高等法院規則》第41A號命令規定,申索陳述書必須以屬實申述核實。 案件通常由一名原訟法庭法官連同由七人(或由法官下令增至九人)組成的陪審團在公開法庭進行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