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至今日,《優生保健法》已實行30多年,總共歷經三次修法,最後一次修訂為民國98年。 想要照顧好牙齒健康,不少人習慣用刷牙、牙線、漱口水來維持,然而,漱口水用過頭竟然還會傷口腔? 牙科醫師黃文龍就指出,其實漱口水不用天天使用,… 很多夫妻會因為何時生小孩或是生不出小孩的問題,導致感情出現裂痕與婚姻危機。 行政院長陳建仁「借調組閣」爭議未歇,中央研究院聲明陳建仁屬「新聘」,不符合延長服務不得借調的規範,將依程序函復總統府,…
- 女權運動亦屬社會運動的一部份,公投法所造成的改變,不只人工流產,未來有關於性別議題的走向必定和過去截然不同。
- 第三章 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 第三章 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 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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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歲球員男友亞倫(Aaron Trejo)太害怕要當爸爸,秘密籌畫一周後,竟把女友刺死,並將遺體塞入垃圾桶內。
- 我國可以由最高衛生主管單位行政立法,以行政命令的補救措施,針對無法取得父母同意或法官裁定同意(司法補救措施)的未成年懷孕少女,授權政府行政人員依少女最大健康利益考量,代 理 行 使 墮 胎 同 意 權。
常用於懷孕10-12週者,因胚胎逐漸變大,胎盤也形成,較不適用真空吸引方式,但因目前醫療發達,尚可使用大型之軟管以吸引方式取出胚胎。 但此懷孕週數的手術,出血量較10週前流產者多,恢復也較慢,對身體有一定影響。 分組會議建議,應增設已婚孕婦人工流產時須取得配偶同意的例外條款;即使沒有例外情況,當孕婦與配偶意見不一致時,也應設立司法或行政機關的爭端解決機制,使孕婦的生育自主權獲得保障。 據統計,一半的女性一生中,都曾接受流產(墮胎)手術。 不論施用藥物或手術都 可能有其後遺症與優缺點,當結束人工流產後若發現下列情況,則須儘快前往就醫, … 」,未得父母同意逕行必要之手術,最多是違反醫療法第四十六條「醫院實施手術時,應取得病人或其配偶、親屬或關係人之同意,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之規定,依同法第七十七條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之罰鍰足矣。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優生保健法
對此,本文的看法是,尊重國家透過優生保健法對孕婦與胎兒利益衡突所表示的價值選擇,將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一項視為緊急避難在其他法領域之具體化規定,仍能依刑法第二四條阻卻違法性。 台灣《優生保健法》第9條雖規定「懷孕婦女……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但同時亦規定「有配偶者……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僅有配偶生死不明、無意識、精神錯亂等等情況可以免除同意權。 這表示已婚女性若想合法墮胎,配偶同意是必要的條件,過去也多次引發女權團體抗議,認為懷胎是女性單獨承擔的責任,也應由女性單獨決定生育與否。
若再發生非預期懷孕,卻還得被迫面對外界要求她生下孩子的沉重責任與壓力。 宗教團體版本及行政院版本分別要求婦女在實施人工流產前要有三日與六日的思考期,婦女團體反對國家強制規定每一位婦女都必須再有一定天數的(重新)思考期。 應用於流產的用途上,牽涉到墮胎及藥品服用的事實,此二要項如前述已有優生保健法及藥物管理法加以規範。 流向相關資料後,以電話查核購買者購買數量是否符合,倘有不符,則追蹤藥品流向;另篩選對象,實地查核其藥品流向及使用情形是否符合相關法規規定,倘違規處分案件引用之法律有疑義需由本署解釋時,依其法律性質,由衛生署相關權責單位辦理之。 公告或函釋該藥品之施用係屬優生保健法第四條所稱之「人工流產」,限制由合於該法規定之婦產科醫師為之,由醫政處辦理。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第144期新聞前線:宗教信仰不應剝奪女性身體自主權 – 台灣婦女網路論壇俄鋼琴家來台免隔離14天有特權? 指揮中心揭露條件說
但很多對此持反對意見的人士,認為懷孕是夫妻雙方共同的結晶,如何決定應夫妻雙方共同決定,如果配偶同意權被刪除,除了當下配偶的參與權被剝奪,日後扶養這個子女的權利也會被剝奪,所以不應該刪除此同意權。 ﹝1﹞稱人工流產者,謂經醫學上認定胎兒在母體外不能自然保持其生命之期間內,以醫學技術,使胎兒及其附屬物排除於母體外之方法。 稱人工流產者,謂經醫學上認定胎兒在母體外不能自然保持其生命之期間內,以醫學技術,使胎兒及其附屬物排除於母體外之方法。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推行優生保健,得設優生保健委員會,指導人民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其設置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重要聲明:本網站是以即時上傳內容的方式運作,對所有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 二、依據現行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2項,已婚婦女欲以第9條第1項第6款(懷孕或生產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施行人工流產時,均需得配偶同意,無例外條款,亦完全不考慮該婦女在婚姻中是否遭受家暴或有其他婚姻無法維持之情事,迫使受暴婦女或已經進行離婚程序之婦女,可能因此規定無法實施人工流產或遭受其他不利之壓迫,亦應一併修改。
- 2.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此乃針對特定人(未婚之未成年人、禁治產人或有配偶者)施行人工流產時,關於「同意」要件之特別規定。
- 我想問的是:現在大多數人都反對墮胎 ,如果這條款因而廢除,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
- 未成年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婦產科醫師只是違反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而已, 違反優生保健法該項並無任何罰則,且亦符合第一項所定「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之六款情事之認定。
在職場上女性專有的生理假,或多或少都可能遭到男性同事的質疑或是不諒解,但基本尊重還是要有。 去年裴洛西訪台造成兩岸局勢緊張,中國軍機與美國航艦不斷在台灣海峽較勁。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2025 近日又有新聞報導蔡英文政府有意邀請美國新任眾議院議長麥卡錫在今年訪台…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優生保健法修法說明: – 行政院如何區分紅白肉?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優生保健法 【修正日期】民國98年6月12日 【公布日期】民國98年7月8 日 … 接受本法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 、第十條所定之優生保健措施者,政府得減免或補助其費用。 鑑於現行本法之名稱,外界迭有易生歧視身心障礙者意味之批評,乃將名稱修正為「生育保健法」,另配合人工流產方法及醫療技術發展趨勢,酌修人工流產定義,並區分 …… 後因時勢需求,部分條文不符時代潮流,民國八十八年先後修正 第九條 …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相關新聞
關 鍵 詞:人工流產;墮胎;人工流產同意權;阻卻違法事由;依法令之行為;法秩序一體性;緊急避難;胎兒;優生保健法中文摘要:優生保健法第九條是墮胎之法定合法化事由,孕婦依此接受墮胎與醫師實施墮胎手術,均可依據刑法第二一條第一項之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性。 不過,如果上述行為欠缺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二項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之同意,孕婦與醫師在刑法上的刑責如何認定,就產生問題。 本文的目的在分析此項人工流產同意權之規範意旨,進一步討論在現行法下前述接受墮胎或加工墮胎是否仍得阻卻違法性。 《優生保健法施行細則》第15條明文規定人工流產應於24週施行。 心跳法案為縮短期限,增加人工流產施行的困難度,主張心跳為醫學對生命的定義,因此當胎兒能夠偵測到心跳即須視為生命,應保障其生命權。 心跳法案大都將人工流產施行週數訂於6至8週內,然而通常從驗孕得知自己懷孕,再經過一段時間的思考之後,大多數的婦女決定進行人工流產的時間都會超過8周,因此實質上將使得懷孕女性無法於法定期限內進行人工流產,剝奪女性的選擇權與身體自主權。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第二章 健康保護及生育調節
此外,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也同意移除配偶同意權,她表示,有時妻子被丈夫家暴甚至面臨丈夫外遇,卻不幸懷孕,雖依法可不需配偶同意就能終止妊娠,但要舉證丈夫家暴或外遇需要一定時間,導致「一拖就超過手術安全期」。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2025 反對派的主張好似以合理的方式保障胎兒的生命,將人工流產的議題訴諸醫學、法學,甚至倫理的角度,抬高胎兒的生命權。 反面而言,當胎兒的生命權被抬高,女性的自主權就相對被限縮。 因此這些看似正當的提案,抹殺的是女性身體自主權,呼應本文前述:宗教團體實則企圖讓家庭和性別秩序,回到性別運動蓬勃前的樣子。 ,女性在人工中止懷孕前接受諮商,應完全出自於自願,且應給予絕對的保密,並由受過訓練的專業人員提供服務。 我們認為,國家有義務提供並協助民眾獲得充分的資訊,而這些資訊必須完整、精確、易於被了解,且提供的方式應注意到接受者的隱私權,讓婦女可依據其自身的生活條件、身心狀況、價值觀以及信仰等因素,以及在沒有批評的壓力下作決定。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第一章 總 則
建請修正優生保健法第九條關於未成年人、有配偶婦女之人工流產決定權相關規定,俾落實女性自主權,並在意見不一時,適度引入司法或行政爭端解決機制。 二、依據現行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2項,已婚婦女欲以第9條第1項第6款(懷孕或生產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施行人工流產時,均需得配偶同意,無例外條款,亦完全不考慮該婦女在婚姻中是否遭受家暴或有其他婚姻無法維持之情事,迫使受暴婦女或已經進行離婚程序之婦女,可能因此規定無法實施人工流產或遭受其他不利之壓迫,亦應一併修改。 建議應增設不需得配偶同意之例外條款,以及縱使無例外情況,當已婚之懷孕婦女與其配偶就是否符合第六款情狀意見不一致時,應設有司法或行政機關之爭端解決機制,俾使已婚懷孕婦女之生育自主權獲得保障。 現今反對人工流產合法化的團體主要為宗教團體,主要能歸納出以下幾種觀點。 首先,認為應該要保障胎兒的生命權,例如這次心跳法案公投,Shofar 轉化社區聯盟提及,若法規無法忍受虐待動物,舉輕以明重,即將擁有心跳的胎兒怎麼可以被拋棄,生命權不可捨棄。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優生保健法 (民國98年)
此後,雙方戰火從未停歇,《優生保健法》隨時代演進曾三度計畫修法,卻因雙方爭論不休,遲遲無法送出立法院。 本站包含升學資訊、多位法律人的訪談、以及關於國考、關於法律系的刻板印象、國際交流、法律人的菁英思維、台大法律系人物群像數個主題的專題。 文章內容由台大法律系系學會學術部的部員撰寫,費時一整學期採訪、搜集資料、寫稿、校稿,期望能將最正確、最多元、最豐富的資訊呈現予全台高中生。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女權與宗教界的拔河 台灣墮胎權戰火未歇
此外,雖然美國於今年有幾個州通過了心跳法案,在台灣應考慮兩國法律訴訟制度的不同,在美國,心跳法案雖通過,在實務上卻幾乎沒有被施行;若台灣通過心跳法案公投,則法律將會形成約束,影響人工流產的權利。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第二項所規定「父母同意條款」表面上來是保護未成年少女,但當未成年少女和她的父母之間的「親子關係」溝通出了問題,反而因而限制了少女的墮胎權。 事實上相信沒有任何父母會同意他們未成年的女兒活該去當未婚媽媽,十來歲就中止學業生下孩子或,何況未成年少女懷孕也真的是「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國內又缺乏美國的司法上的補救措施, 但即使有,未成年少女連和父母溝通都有問題了,還要這些小女生去向法官陳述以取得法院的裁示証明,更是不可能的事,結果只是剝奪了這些未成年少女接受合法醫師安全墮胎的權利,造成感染或出血的合併癥,影響一生健康或及育能力。 鑑於現行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2項之配偶同意規定,有違CEDAW公約,依規定應行修法,又經本部多次召開研商會議討論,亦共識應刪除人工流產配偶同意規定,回歸CEDAW公約精神。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爭議二:胎兒生命權 v.s. 女性身體自主權
一、有關「已婚女子捍衛自己的權益」提案之訴求,本部(衛生福利部)已於110年2月1日於平臺回復。 已婚懷孕,除非被性侵、胎兒有遺傳病、重大缺陷、母體生下孩子會有生命危險等等,否則必須經過配偶同意,才能合法墮胎。 這個規定可惡的地方在於,生下孩子會不會影響健康或家庭生活,必須是配偶「一起」決定,配偶不簽名,孩子就一定得要生下來。 年,第八屆立委屆期已送入立院的修法版本包括行政院版本、楊麗環版本、改由立委吳宜臻提案的婦女團體版本、以及立委賴士葆版本。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懷孕超過幾個月就不能墮胎?人工流產有週數限制妳不能不知!
、開羅國際人口發展會議均已明白的表示,要減少人工流產應從避孕觀念的宣導與提供著手,政府的角色應是提供充分的避孕衛教與服務,而不是用法令來限制人工流產。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2025 日行政院於院會通過修法並更名為「生育保健法」,由於攸關婦女權益的法案卻未經行政院婦權委員會討論就直接定案,引起婦權會李佳燕、蘇芊玲、黃長玲及謝臥龍等四名委員強烈抗議,並以辭職表達不願為政院背書的立場。 應告知墮胎女性,若本法失敗的話,可能繼續懷孕,但胎兒可能有畸形的危險,因此若本法失敗,在追蹤回診時,需進行其他方式墮胎。 本人或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第二款):所謂四親等以內之血親,包括四親等血親,且法文既未規定限於直系血親,自包括直系血親與旁系血親。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配偶同意才終止妊娠?呂秋遠喊修法
執行方式必須方便,便宜,先宣導懷孕之未成年少女可到衛生所或社會局的「馬上辦便民服務」,直接要求和承辦人員面談,經過簡單諮詢,填具定型式同意証明書即可,再攜此同意書至各優生保健診所,即可由合格的優生保健醫師安全無菌合法地施行人工流產手術。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婦女團體提出不同看法,認為多數婦女從懷孕到實際求醫,肯定已經花了不少時間思考,設立思考期是對女性思考及決定能力的歧視,可能錯過施行人工流產手術的安全期而增加風險;此外,他們也認為女性擁有自己的身體自主權,應刪除配偶同意規定。 反對刪除配偶同意規定者認為:家庭由夫婦建立,懷孕是雙方合作而有,如不經配偶同意,將破壞家庭和諧及婚姻價值;贊成刪除者則認為:女性為妊娠風險主要承擔者,應維護其身體自主權,且夫妻關係良好時,不須法律規定亦會與配偶討論是否人工流產;但夫妻關係有問題時,取得配偶同意反而造成不必要的衝突與限制,不應讓配偶同意規定,對婦女造成不當負擔。 本部已於109年12月13日舉辦提案人訴求釐清視訊會議,經提案人確認其訴求為:刪除優生保健法第9條第2項,已婚懷孕婦女依「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同意之規定 (會議紀錄如附加檔案1)。
二、鑑於優生保健法之修法需蒐集多方意見,共同朝尊重生命、尊重未成年人及女性之方向努力,將持續規劃社會對話機制,如座談會、公聽會等,邀請不同意見團體就未具共識議題共同思索及討論,期加速凝聚最大共識,修正優生保健法。 然而,反對該項公投提案的人則認為這兩項提案會造能婦女的不當負擔。 原因在於,越晚進行人工流產,對女性身體造成的傷害越大,增加六天的思考期,可能造成婦女的過度負擔。 此外,許多婦女診斷確定懷孕時,大多已超過八週,且弱勢團體(被性侵、經濟能力不佳、未成年女性)尋求醫療救助前大多考慮較久的時間,也都已經超過八週,是以縮短可執行人工流產之期間可能對婦女造成許多負擔。 所以,已婚懷孕,除非被性侵、胎兒有遺傳病、重大缺陷、母體生下孩子會有生命危險等等,否則必須經過配偶同意,才能合法墮胎。 呂秋遠指出,根據法條,已婚懷孕除非被性侵、胎兒有遺傳病、重大缺陷、母體生下孩子會有生命危險等等,否則必須經過配偶同意,才能合法墮胎。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優生保健法修法說明: – 行政院
第 十二 條 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之醫學理由,其範圍如附件三。 6 生死學研究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第五期 是其真正理由卻可能是因為重男輕女的觀念而犧牲女性胎 兒;或是家庭經濟困難、子女眾多不勝負荷、父母親太忙而 不想擁有小孩、非婚懷孕……等其他因素所造成。 簡言之,目前墮胎大都不是基於優生保健的立意,卻造成浮濫而傷及… 」,實不需要對優生保健醫師處以自由刑;何況依施啟揚先生的意見,刑法第二十四章墮胎罪早在十五年前通過優生保健法時就該修改了。
Step2討論研議– 110年1月31日(屆期前)前,進行訴求研析及可行性評估,必要時召開會議徵詢意見。 膽結石為一種與膽汁有關且十分常見的消化道疾病,根據統計有高達15%的國人有膽結石,可說是「國民病」,尤其現代人往往吃得太營養,一名40歲的女性經常上腹痛,反覆進出急診室都無改善,最後經醫生詳細檢查才發現體內有顆2公分的膽結石,所幸開刀治療後情況已經好轉許多。 [周刊王CTWANT] 隋棠反控鄰居夫妻對他們有「歇斯底里、長期騷擾」行為,鄰居夫妻發出7點聲明,駁斥相關說法,認為隋棠已涉及「誹謗、人身攻擊」,不排除對其提告。 但隋棠僅希望事情圓滿落幕,「我也不想刺激到鄰居太太,擔心小孩也擔心她本身」,事情已交由法律途徑處理,此後將不再回應。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經典賽凌晨修正海報 「台灣球員」上架了
優生保健法(以下簡稱本法)自七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迄今已逾二十年,由於醫學 …. 第三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行優生保健,諮詢學者、專家意見,得設優生保健諮詢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 很多人都聽過「紅肉不健康、白肉比較健康」的說法,但這是真的嗎?
報導指出,國健署副署長吳昭軍證實此事,也表示除將啟動修法取消配偶同意權外,也會去除原法條有歧視意味的字眼,以符合性平要求。 吳昭軍強調,國健署一直都有持續修正《優生保健法》的計畫,且已找支持與反對的團體討論、溝通,該法將朝向符合民眾期待、取得最大共識來處理,內部還會再召開相關會議,並預計於明年3月公告草案。 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黃淑英也表示,自己支持拿掉配偶同意權,因為有時丈夫被妻子家暴,甚至面臨丈夫外遇,其實是可以依法不需配偶同意就進行人工流產的(現行《優生保健法》第九條)但因為需要提出家暴證明,往往申請時間過久,就超過了手術安全期。 懷孕是許多父母一生最快樂的事情,然而,若因為經濟負擔不起、意外懷孕、太年輕就懷孕等,一些媽媽可能會選擇將孩子打掉,進行人工流產,而台灣法律也有針對人工流產,立下《優生保健法》,希望讓人工流產這一行為能有法律保障和規範。 ﹝4﹞第一項所定結紮手術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健諮詢委員會研審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墮胎是合法的嗎?
對此,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發言人莊人祥今(6)日晚間回應,該案是專案申請,指揮中心事前知… 第三章 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 第三章 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 未修正。 本法規定之人工流產或結紮手術,非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師不得為之。 至於民間的婦女團體最早對於人工流產權利的出發點,與政府不同。 婦女團體提倡人工流產合法化的目的不是人口政策,而是由保障隱私權和性別層面切入。
另按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理由書見解指出,婚姻關係中個人人格自主(包括性自主權)之重要性,已更加受到肯定與重視,而婚姻所承載之社會功能則趨於相對化,又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受憲法之保障,國家負有消除性別歧視,以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義務(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6項規定參照)。 從而,平等且和諧的婚姻關係,有關生育之決定,配偶間自會共同決定,但明文立法要求一定要經配偶同意或通知配偶,反而會導致配偶對弱勢婦女的身體自主權取得否決權,無法獲得憲法上基本權利保障之實質平等,爰本部國民健康署刻正擬具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有關該法第9條第2項之人工流產配偶同意規定,將予以修正。 上揭規定宜解為原則性規定,在急診之例外情形,實難期待必須取得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之同意,方得施行人工流產。 醫師發現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應將實情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並勸其接受治療。 但對無法治愈者,認為有施行結紮手術之必要時,應勸其施行結紮手術。
領有管制藥品登記證之業者或機構,對該藥品收支結存應詳錄簿冊,並依業者、機構別按月、年分別向當地衛生局(如為銷售資料則加銷售地)及管制藥品管理局申請該藥品收支結存情形,各相關單位再據以查核。 不論是從醫學或是道德倫理角度而言,晚期流產仍有非常多爭議性,臨床上建議懷孕10週內做人工流產最適合,執行起來簡單且安全性較高,手術後恢復時間也較短。 這四種觀點同時並存於當代社會中,而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採取的是社會模式與人權模式觀點。 本法第七條第三款所稱嬰、幼兒健康服務,係指對未滿一歲之嬰兒及滿一歲至就學前之幼兒,提供健康檢查、預防接種、必要之診斷治療、營養及各項衛生指導。 最有名的便是「心跳法案」:在胎兒被偵測到心跳後即不可進行墮胎(大約為6至8周後),即使是強姦、亂倫產生的胎兒甚至是畸胎。 由於實務上,女性多半在懷孕2至3個月後才會發現懷孕,因此「心跳法案」或是類似法案在實際上禁止了墮胎。
優生保健法第九條: ‧ 破7千人連署!「墮胎不用配偶同意」過門檻 衛福部須限期給答案
依郭正典醫師「未成年少女墮胎須雙親同意書的爭議」一文中; 指出,一九九六年美國紐約州立大學健康科學中心的問卷調查,該研究裡有九十%的學生認為未成年少女非預期懷孕的結局應由女孩自己決定,只有二九%認為應由父母決定,。 英美德法的研究皆顯示用父母同意書限制未成年少女墮胎,只會使未成年少女轉而求助非法墮胎或到容許墮胎的州或國家去墮胎,懷孕機率並不因而減少,我國難道會有不一樣的結果嗎? 所以如果說未成年少女的墮胎是必要之惡,在我國「行政補救制度」是可行之道,也是目前刑法修法前的最佳暫行措施。 政府行政承辦人員不但有保守業務祕密的義務,家計人員還可同時作避孕指導,或社工人員主動找出家庭親子問題加以輔導。 因該少女監護人仍保留追訴權,日後雙方家長涉及民事賠償或男女感情糾紛時,都可由承辦人員出面加以民事、刑事調解, 刑法墮胎罪既不會連累這些家計或社工人員,男女感情糾紛也都和優生保健醫師無涉,只有經由此行政變通管道,未成年懷孕少女才不致成為優生保健醫師所拒絕服務的燙手山芋,而被排除在保護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