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該處所仍被佔用,執達主任便會在指定日期執行收樓令。 倘若業主知悉租客有任何違反大廈公契的行為,但選擇坐視不理, 業主也同樣有可能被視為容許或批准違反大廈公契。 假如物業已被按揭予銀行 / 財務機構,業主在把物業租出前,必須先取得銀行 / 財務機構的同意,否則對業主及租客均會帶來負面影響。
首期租賃的租客,有權享有獲授予有關規管周期中的次期租賃,從而享有總共為期4年(首租期2年 + 次租期2年)的租住權保障。 次期租賃的條款及條件,須與首期租賃相同,租賃時期及租金款額除外。 除非雙方另有協議,否則業主無必要將租客的財物一直保存在出租物業內。 如果業主決定將財物移往另一存放點,建議為所有留下來的物品列出清單,並清楚記錄搬運過程。
欠租收樓: 聽說有人冒稱物業擁有人出租物業,但當準租客交付按金及租金上期後,該「業主」便消失無踪。假如我有意租用物業,我怎能確定那位「業主」是該物業的真正擁有人?
若能在民事標準下證明租客是在地產代理提供的虛假或誤導性資訊誘使下才訂立相關租約,地產代理則有可能因失實陳述或疏忽而須負上責任。 若地產代理的不當行為與其受僱工作有密切聯繫,僱主亦有可能要為此負上轉承責任。 《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119V條明文規定,任何人如非法剝奪租客對處所的佔用,即屬犯罪,可處罰款及監禁。 事實上,就租務事項來說,很多人在簽署一些標準租約時,不但沒有獲取法律意見,甚至沒有細閱其內容。 實際上,業主願意同意不斷續租而且每次續租均連帶續租權條款的情況並不常見。 無論如何,例如在本例子中的中斷租期條款在業主有意終止租約時便會發揮其作用。
在沒有獲批准的建築圖則的情況下,當局不可能劃定「單位」的界線,因此無法確定有關租賃的處所是否屬分間單位。 欠租收樓 或許令人有點驚訝,租金並非一份有效租約必須具備的條款。 必須記住,如果租客(或其他佔用人)仍然佔用物業,業主在沒有獲得任何法庭命令的情況下強行進入物業可能觸犯《公安條例》(第245章)第23條的刑事行罪。 商業或工業租賃的一方更常有律師代表以照顧他的特定需要和利益,於以下情況尤其常見:當雙方都是法人團體(例如公司),業主可能需要自然人為租客作擔保人以確保適當履行租約所規定的責任。 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強制性條款須隱含地納入每項規管租賃內。
欠租收樓: VI. 使用或佔用出租物業的一般守則
差餉估價上訴案件、地租上訴案件及房屋上訴案件的各方應注意,若在提交反對通知書後的14天內無人申請排期聆訊,則上訴程序將失效。 要注意的是,2021年修訂新增條例第IVA部載有部分規定,違者可遭刑事檢控。 至於合資格的住宅佔用人,無論他們接受現金補償或安置建議,均需辦理有關手續,以領取搬遷津貼╱特惠補償,或參與配屋的安排。 市區重建局(市建局)是根據《市區重建局條例》(第563章)成立的法定機構,透過進行、鼓勵、推廣及促進本港市區更新,應對市區老化問題,並改善舊區居民生活環境。 (4) 不得在單位內進行或准許任何會對其他業主或佔用人構成滋擾或煩擾或造成傷害或不便的行為。
- 然而,目前尚不清楚外國人持有的澳洲現樓,與租賃市場的問題有多大關係。
- 執達主任是公職人員獲賦權執行法院或審裁處的命令或判決。
- 此外,電錶必須接駁至供應大廈電力的上升總線,並且安裝在大廈的公共地方,以便電力公司人員抄讀電錶。
- 上級租賃與分租租賃關係的通則(參看「分租」),亦適用於此。
- 但是,沒有提交該通知書不涉犯罪,業主可在租期開始後一個月內遞交而無需繳費,在其他時交提交則會衍生費用。
- 除此之外,一般租約都會列明物業乃以現有的狀況「「現狀」 」 出租,即租客在租賃期開始時已知悉有關物業的狀況,故除非租約另有所指,D 先生並無權利要求業主裝修物業。
上訴人必須在上訴通知書送達後7天內,向高等法院的司法常務官交出有關審裁處的判決或命令的加蓋印章文本一份,以及附有理由的決定(如有的話)文本一份及兩份上訴通知書。 欠租收樓2025 一般來說,在本審裁處所進行的審訊,方式與高等法院和區域法院的民事案件相若,但會較不拘泥於形式。 本審裁處會在不損害公平原則的情況下,向沒有律師代表的訴訟人作出指引。 案件可排期作指示聆訊或審訊,指示聆訊的目的是就案件如何進行向法庭尋求指示。
欠租收樓: 是否一定要經由地產代理訂定物業的租約?
一般來說,業主和租客可以在現有的租賃協議上作出修改,並在有關修改旁邊簽署作實。 除了在現有協議的不同位置上作出眾多修改,雙方也可另訂補充協議,把所有修改包括在一份文件內。 除了簽署臨時租約外,另一可能會出現的情況是:租客被要求簽署一份名為「租賃要約」(Offer to Lease)的文件,然後再交由業主簽署(即由業主接受有關租賃)。 準業主和準租客在簽立正式租約(即租契 / 租賃協議)之前,可先訂立臨時租約。
這同樣適用於根據大廈公契或《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所規定需要支付的管理費或其他形式的費用(例如翻新費用及訴訟基金的分擔費)。 我們會解釋固定租期租約和定期租約的區別,並說明在新條例下,固定租期租約和定期租約何時開始受到「租管」保障。 欠租收樓2025 欠租收樓 此外,我們還會談及在工業大廈或商業大廈內的劏房租賃,以及如何確定它們是否屬於「規管租賃」。 我們會講解什麼是「規管租賃」,以及新簽租約的租客是否已受到「租管」的保障。 影片會解釋劏房租管的重點,包括租住權保障、租金管制、禁止濫收水電費等方面。
欠租收樓: 租約到期/終止的交收事宜
業主須在有關租賃(包括首期租賃及次期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或根據條例視為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AR2表格),以通知署長該租賃的詳情。 建議準租客在訂立租約前應在地產代理陪同下安排到相關物業實地視察。 如果在起租時察覺到肉眼可見的瑕疵,便應妥善作出記錄以免雙方將來對此爭拗。 因此,所涉租期超逾三年的租約(即租契)應予註冊,否則現任業主的業權繼承人(例如買家或新租客)大可不承認該租契。 對其他影響同一物業而已經註冊的文件來說,該租契亦將失去其優先權。
欠租收樓: XVI. 租約到期/終止的交收事宜
有些情況下,註冊業主其實只是以法律推定信托或歸復信托形式替實際擁有人持有物業。 例如,在購買物業時,X和Y有共同意圖或協議雖該物業由X單名持有,但X和Y二人均享有實際業權,而且二人都有份支付樓價,則X和Y二人均可能是該物業的實際擁有人。 分間單位的業主或租客不可以協議達成一個租期並非2年的租賃。 即使租賃擬作為一個租期並非2年的租賃,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有關租期仍須視為 2年。 分間單位首期租賃的租客,有權享有有關規管周期中的次期租賃,從而享有總共為期4年(首租期2年 + 次租期2年)的租住權保障。 過往案例中確立,除非有明訂協議相反訂明,租客繳交租金的承諾是獨立於租約中其他的承諾或責任,包括業主一方有否履行其維修責任。
欠租收樓: 相關網站
除非租約中另有訂明,業主應有權運用沒收租賃權提早終止租約。 不過在這樣做之前,業主必須根據香港法例第219章《物業轉易及財產條例》第58條規定,事先向租客送達書面通知,指明某被投訴的違反事項及要求租客就違反事項作出補救。 若租客在合理時間內沒有就違反事項作出補救,業主方可行駛沒收租賃權。 租約的條款通常禁止租客對出租物業作出結構性加建或改動。 法例同時隱含條件假若租客違反該承諾即業主可沒收租賃權。 條例並非將在工商大廈或臨時構築物內的非法分間單位「合法化」。
欠租收樓: 使用或佔用出租物業的一般守則
並非所有違反租約的行為都會令非違約方有權提早終止租約。 在本例子中的租客是否有權終止租約取決於究竟拆除露台的嚴重程度是否構成業主一方毀約因而租客有權選擇接受其毀約及終止租約。 大廈公契乃一份對一幢樓宇內所有單位的擁有人均具有約束力的協議。
欠租收樓: XXI. 相關網站
所謂安寧地管用,並不單純指免受噪音滋擾,實在更引申指免受業主干擾。 即使租約並未載有該項條款,法律亦會在租約中隱含著租客安寧管用物業的權利。 因此,除非租約列明租客須容許準買家查看及檢視物業(通常在租賃期滿前某段時間),否則租客可拒絕業主就該等查看及檢視所作的要求。
欠租收樓: 欠租收樓程序 業主與租客(綜合) 條例
例如,即使租客把住宅用物業用作家庭辦公室,可能只不過把該物業的地址用作通訊地址,而所有商業活動也只不過是在電腦上進行。 雖然可以說物業的使用可能包括商業元素,但這類行為根本不會損害該物業,也不會對業主有負面影響。 在這種情況下,即使租客可能在技術上違反了租約的條款,業主可能不會有當然權利獲得禁制令 欠租收樓2025 (無論是臨時的還是永久的)。 如果審裁處只是因為答辯人欠租而發出收回樓宇管有權的命令,答辯人可以有最少1星期的付款期,讓他/她支付所有拖欠的租金/中間收益和訟費。
欠租收樓: XV. 沒收按金及其他因租客違約而終止租賃的後果
D 先生有意向 ABC 公司租用一商用物業,作零售店舖之用。 雙方已就該租賃的主要條款,包括租金和租期等作出口頭協議。 一般住宅單位的租約沒有只適用於外國人租客的特定條款。 部份業主可能會要求外國人租客提供在香港受僱的證明以示租客有穩定收入支付租金。
欠租收樓: 執行審裁處的命令
如大廈有業主立案法團,該法團亦有法定責任執行公契下的條文。 如果經理人/法團故意拒絕採取任何步驟糾正這種情況,租客可以考慮展開訴訟,迫使經理人/法團履行其職責。 假若住宅用物業被用作商業用途,自然也出現比預期為多的訪客。 訪客遇上與該物業有關的意外,並因而對業主作出申索的風險也會相應增加。
欠租收樓: Q1. 業主居於處所內其中一間分間單位,出租該處所的其他分間單位,是否足以獲豁除不受《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IVA部規管?
若法庭頒令某方須支付判給對方的款項,除非審裁處另有指令,否則須付款的一方應嘗試將判給對方的款額以及任何已確定或達成協議的訟費直接付給對方,並索取有關收據。 假若審裁處指令付款人須把款項交予土地審裁處,付款人應預留充分時間在辦公時間結束前到來會計部辦理。 任何人按照指令把欠租和訟費支付給審裁處,該筆款項必須用現金、香港的銀行所發出的本票或香港的律師事務所所發出的支票,收款人請註明「土地審裁處訴訟人儲存金帳戶」,私人支票恕不接受。 但是,假如修改的內容非常重要,甚至改變了原有租賃協議的本質,雙方可能需要另訂新的租賃協議以避免任何混淆。 例如若租期延長,其實等於訂立了新的租賃,雙方可能須另簽新協議,並遵行有關的法律程序。
但如果租客過去一直品行良好,每月按時交租,不會時常要求業主維修單位問題,業主可嘗試了解對方是否有難處,需要短期減租。 如租客在在法庭規定收樓期限內,清還所有欠租及業主已付的法律費用,即可繼續租住,但這是對初犯者 (第一次欠租者)提供的寬限。 提交申請通知書後的 欠租收樓2025 7 天內,業主要向租戶送達一份副本。
欠租收樓: 是否有監管機構規管就海外物業提供地產服務的地產代理?
在租客與分租客之間,租客可將「主租契」的條款及契約在「分租租契」中納入及執行,方法是在分租租契下訂立一項契約,要求分租客須遵守主租契下的若干契約。 欠租收樓 一般情況下,租客最好明確及具體地列出哪些契約必須遵守,並盡可能向分租客提供主租契的副本(而非以一般參照「主租契的契約」))。 但是,由於業主不是分租租契的一方,該契約只對分租客具有約束力及只可由租客對分租客在合約上強制執行。 在沒有處理此類事項的明確條款的情況下,這通常可能意味著租客應付的「租金」涵蓋了業主為單位所需承擔的所有現有或持續的費用,租客可能無需支付額外的費用。 常用的租約包括租賃協議(tenancy agreement)及租契(lease)。
欠租收樓: 香港法律是否適用於海外物業的租賃?
法庭發出管有令狀後,法庭的執達主任便會代表業主收回有關物業。 欠租收樓2025 如租客已清繳根據有關規管租賃應向業主繳付而仍未付的款項,在該租期屆滿時或該租賃提前終止時,向業主交回有關分間單位,業主須在收回處所後7日屆滿或之前,把租賃按金免息退回予租客。 欠租收樓 欠租收樓2025 當租客簽訂了業主就規管租賃提供的租約(如屬口頭租賃,則租客同意了該租賃協議),業主有責任向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署長)遞交租賃通知書,及安排將租賃協議交送稅務局加蓋印花。 遞交租賃通知書的責任,同樣適用於條例規管的口頭租賃。
欠租收樓: 香港有沒有最長或最短的租賃期限?
在這種情況下,租客可能只有權獲得損害賠償,以補償他/她在金錢方面的損失。 例如,分拆或分間單位有可能引致違反政府租契、建築物規例、消防規例及/或大廈公契等(參閱「其他法律問題」)。 雖然署長有就規管租賃調查及搜集證據的職責及權力,但條例訂明只有在為裁定某租賃是否屬住宅租賃的情況下(職責2),方可傳召署長或估價署人員在法院席前進行的法律程序中作證。 除此以外,其他法律程序,包括分間單位業主與租客雙方展開的民事訴訟,不得發出傳召出庭令,傳召署長或估價署人員到庭作證(條例第120AAZZC條)。
必須指出的是,租客在租期內向法庭申請「沒收租賃權的濟助」,只有第一次的批准為當然權利。 如果一再發生欠租情況,除非違約租客有正當理由,否則法庭將拒絕給予任何濟助。 對於2004年7月9日之前簽訂的租約,根據法例住宅物業的業主差不多必須與原有租客續租。 在該日期之後簽訂的租約不再提供任何有利於租客的法定續租權。 租客只能通過商議或行使租約下的續租權(如有提供的話)來續租。 我們會解釋業主應履行的維修保養責任,以及租客應遵守的租賃條款。
除非經本審裁處另行批准,否則非正審申請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書並須送交司法常務官存檔,申請書的內容主要以表格1為依據。 屬實申述是述明提出有關文件的一方相信該文件中所述事實屬實,或就有關證人陳述書或專家報告,相信該文件中所述事實屬實,及(如適用的話)其中所表達的意見屬真誠地持有的。 租戶須自行通知各公用服務公司 (例如煤氣公司、電力公司和電話公司) 及水務監督,終止單位的帳戶及有關服務。 本所憑藉創新、具創意及實用的法律方案在法律業務上享有祟高聲譽。 因此,特許權大都用於較短期的物業使用權(例如數星期或數月),或用於特許持有人並未獲得獨有佔用權的情況(例如車位、酒店房間、報攤或商場之「車仔檔位」等)。 值得注意的是,大部分之前由政府擁有的商場、街市、熟食攤位及停車場已成為領展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或其他私人公司的物業。
欠租收樓: 終止租賃(欠交租金以外租客的違約事項)
租客長期已讀不回;三番四次要求延期;屢次欠租;欠租理由天馬行空,這些都是租霸慣用手段。 業主有感租客存心賴帳,便要在租約列明的寬限期完結後(一般為 7-15 天),盡快採取法律行動。 始終入稟追租的代價大,轉租又會有空置期,或失去租金收入,若以金錢角度衡量,減租或不及終止租約般損失慘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