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環境難免會遇到歹厝邊,律師胡原龍透過TVBS新聞表示,如果影響到自身權益,主管機關的裁罰是可以罰4萬到20萬元不等,而且可以連續開罰,而且如果對方不理會,可以移送到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管委會的權限不只這樣,當走進公寓或大廈,常會發現住戶都習慣將大門口堆放雜物和鞋架,當作是自己的私人空間,但樓梯口其實是屬於公領域,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基於消防安全,樓梯間、走廊通道都不可推放物品以免發生事故時影響逃生,否則管委會有權移除。 雖然民眾大多埋怨管委會未免也管太寬了吧,但有好的規範才能讓住戶安全有保障。 鄰居在樓梯間堆放雜物,2021年6月10日— 公共空間堆放雜物檢舉 鄰居在樓梯堆放雜物,讓住戶很困擾。 一、原則上,管委會得作為原告,請求該違約之住戶,排除侵害行為;或經公寓大廈內部規約之規定,訴請法院命該住戶搬遷。 前述的「共用部分」乃指公寓大廈「專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及不屬於專有的附屬建築物,而供共同使用者(參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4款)。
- 許多情侶在感情穩定後,會慢慢開始與對方家人見面,不過一名女網友日前發文抱怨,男友的大哥近期剛買新房,她也跟著男友一起去拜訪並住幾天,沒想到男友媽媽卻要求她只能「睡客廳」,而男友見狀也沒有出面表態,讓她相當心寒,返家後就決定結束這段6年的感情。
- (三) 住戶確違反前開規定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也得連續處罰)。
- 因此,任何住戶擅自占用公共空間堆放物品,不僅可能違反社區規約,也同時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
- 所謂逃生通道係指災難發生時住戶逃難的必要通道,例如公寓大廈的樓梯,堆置雜物阻塞樓梯間可能會觸犯本罪,但要注意的是,所謂阻塞,要達到「難以通行」的程度,才能認定有致生危險,若僅係造成通行不便,並不屬之,僅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規定處理。
前陣子,FB社團「我是板橋人」有位網友分享一張照片,表示自己居住的大樓有一名鄰居把公共區域當作自己的私人處所,將鞋子和雨傘等雜物堆到樓梯間,甚至還擺放收納櫃,讓其他住戶每次經過都感到很困擾。 網友們看到後都表示自己也有這樣的鄰居,偶爾放一兩雙鞋子倒是沒問題,但如果已經擺放到像照片中占用大部分的通行空間真的讓人很難以接受。 加上PO主表示那是二樓的住戶,住在樓上的住戶都要經過那條樓梯,並非頂樓那類很少人會去的地方,讓大家聽了更為憤恨。 不少住在大樓或公寓的人,難免會想把鞋櫃等雜物放在家門口,但這樣基本上已經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開放空間堆放雜物,最高恐罰20萬。
公共空間堆放雜物檢舉: 公寓大廈樓梯間、公共走廊,堆放雜物有法可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開罰四萬元可不輕,連門外放置鞋櫃雜物也是「違法」,但是住戶生活習性積非成是+但目前「零開罰」,尚沒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開罰案件。
有法院判決,鞋櫃為日常生活所必要之物,並非雜物,若係於其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並將所有鞋子均收納於鞋櫃,固然放在是公共走廊空間,但安放位置並非柵欄、門扇,或廣告物、私設路障等可比。 在如此緊貼於牆壁設置的鞋櫃,明顯不致妨礙住戶逃生避難及出入通行,將每家每戶均必備之鞋櫃視為雜物,實非為社會所能接受的法律解釋。 一般來說,公共空間該如何使用,都會清楚地寫在公寓大廈的規約當中,而規約通常也都禁止在公共空間堆置雜物。 因此,任何住戶擅自占用公共空間堆放物品,不僅可能違反社區規約,也同時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 除此之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明文禁止住戶在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開放空間、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地方「堆置雜物」[2]。
公寓大廈的公共空間屬於住戶的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必須要遵照設置目的,與通常的使用方法來使用。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 公共空間堆放雜物檢舉 (市) 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住戶可先翻看公寓規約裡有無「不得佔用公共空間」的相關規定,若有的話,可以直接 … 但是如果佔用的方式沒有「繼續性」或「排他性」,例如只是在法定空地上晾曬衣服,就沒有竊佔問題。 二、搭在露台或法定空地的無牆棚架,高度在3公尺以下或低於此樓層高度,每戶棚架面積和雨遮的面積合併要在30平方公尺以下,而且沒有佔用開放空間、防火巷、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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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有些更惡劣的住戶會用花盆或路障等大型物品占用住家附近的公共停車位,讓其他人無法使用。 如果管委會或住戶擅自丟棄其他住戶堆置於公共空間的物品,即便是雜物,也有可能要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4],甚至構成刑事毀損罪[5]。 3.《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
- 另有商場1至3層應屬公共通道,但商場用作2間食肆的營業範圍,地政總署僅向商場管理公司發警告信,沒有轉介到食物環境衞生署跟進。
- 有法院判決,鞋櫃為日常生活所必要之物,並非雜物,若係於其門外緊貼牆壁豎立擺放鞋櫃,並將所有鞋子均收納於鞋櫃,固然放在是公共走廊空間,但安放位置並非柵欄、門扇,或廣告物、私設路障等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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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必須由管委會負責出面制止,或是依照規約處理,如果制止後情況未見改善,才能報請主管機關處理,或是起訴請求法院進行必要行為。
- 惟處理問題要圓滿,並非逕以「強制手段」去處理,而是先以協調、調解、和解等ADR(替代爭議解決方案)方式去處理,蓋訟,惡也。
- 為給小區居民創造更好居住環境,西溪街道文錦社區響應“文明創建暨城鄉環境大整治”活動號召,對馬塍路32號小區的樓頂“菜園”進行集中整治清理,解決“屋頂煩惱”。
- 1.《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四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如果管委會或住戶擅自丟棄其他住戶堆置於公共空間的物品,即便是雜物,也有可能要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甚至構成刑事毀損罪。 申訴專員公署主動調查發現,地政總署處理私人商場內的公共通道及有公共室內廣場被用作商業用途上,有七大不足,包括即使發現有商場涉及「違契商用問題」,竟沒有採取任何執管行動,亦沒有將在商場內違規經營的商舖轉交其他部門跟進。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規定,樓梯間和走廊不能堆放雜物,以免妨礙出入和逃生,違者可處四萬元以上、廿萬元以下罰鍰,可連續裁罰。 〔記者洪瑞琴/台南報導〕公寓大廈樓梯間、公共走廊,堆放雜物有法可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開罰四萬元可不輕,連門外放置鞋櫃雜物也是「違法」,但是住戶生活習性積非成是,為避免傷和氣,多半息事寧人,成了執法「死角」。 – Mobile01 的評價; 佔用公共空間檢舉在法律新幹線- 走廊不是你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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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其實就算住戶大會同意,在走廊、樓梯間擺雜物,仍然是違法行為,最重會被裁罰20萬元。 一名網友日前抱怨,鄰居很愛在樓梯間、走廊等公共空間堆放大量雜物;離譜的是,已檢舉多次,繳了破萬元的罰金仍不怕。 對此,網友們也不禁傻眼,直呼「這臉皮真的堪比城牆」、「拜託繼續打,我最喜歡看惡人天收」。 首先在國人最常做的防盜鐵窗、夾層空間方面,不會查報拆除的情況如下: 一、在窗戶、陽台或防火巷外牆裝設的防盜窗,緃深不能超過50公分,透空率在70%,而且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的柵欄要設置可開啟的開口。
即從101年間開始,筆者一直在強調,處理問題要圓滿,並非逕以「強制手段」去處理,而是先以協調、調解、和解等ADR(替代爭議解決方案)方式去處理。 凡「暱稱」涉及謾罵、髒話穢言、侵害他人權利,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發言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 佔用公共空間檢舉 有女網友在「匿名2公社」表示,與先生正處於想離婚階段,她怨自己雖然從婚禮、結婚、婚後都沒有像Kelly a那樣大吵大鬧,但並未因此得到幸福,一路走來讓她大嘆:「真的不如像Kelly a這樣繼續當她的公主」。 此爭議屬於民事糾紛,行政單位(例如警察)無權處理此種爭議,因此,發生民事糾紛的雙方當事人,應循民事訴訟途徑解決紛爭。 回覆者的回答僅供參考,法律百科是分享知識的平臺,不針對具體個案提供專業諮詢服務,故無法負保證責任。
公共空間堆放雜物檢舉: 網友自製宮廟地圖見1現象 驚吐:全台有比這巷子還狂的地方嗎?
買房最怕遇到惡鄰居,最常見的就是在樓梯間擺放鞋子、腳踏車等私人物品,雖然只是為了方便,但當火災發生時就會影響逃生動線以及救災行動,其實民眾在買房前看屋就要多留心梯廳等公共空間,可先行詢問社區規約是否有明定不能堆放雜物,再來若入住後才有此情形,可先向管委會反應,請住戶限期改善。 公共空間堆放雜物檢舉 所以住戶不可在樓梯間、共同走廊堆置雜物,若有違反者,依同條第5項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經查明屬實者,主管機關可處住戶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在公寓大廈的公共空間堆置雜物,可能違反社區規約以及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但不論是其他住戶或是管委會,都不可以擅自處置或丟棄他人的物品。 雖然住戶占用公共空間是違法的,但這不代表其他人可以直接處理或丟棄占用公共空間的雜物。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必須由管理委員會(也就是「管委會」)負責出面制止,或是依照規約處理。 公共空間堆放雜物檢舉 經制止不從,才能報請主管機關處理,或是起訴請求法院進行必要行為[3]。
公共空間堆放雜物檢舉: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二項
多次向守衛及管委會反應都不見他們處理,昨天,管委會要開會,我想..那就再來去反應一次(昨天我們開車出去,回來後,又看到放更多東西)結果,管委會沒開會,因為…委員都沒人來,只來四個,根本開不成。 因為,地下室空氣不是很流通,又有人喜歡在地下室吸煙及亂丟煙蒂,這樣真的很危險。 去年裴洛西訪台造成兩岸局勢緊張,中國軍機與美國航艦不斷在台灣海峽較勁。 違反本條例規定經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處以罰鍰後,仍不改善或續犯者,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促請其改善,於三個月內仍未改善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許多社區住戶家裡東西堆不夠,把東西堆到公共空間的樓梯間了,例如鞋櫃、腳踏車、掃把、垃圾等等,已經影響通行,若管委員多次規勸仍置之不理,該如何處理呢? 大廳、花園、樓梯間、停車場等公寓大廈的公共空間,是所有住戶都有權可以使用的空間。
公共空間堆放雜物檢舉: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一項第二款
就有一位網友在臉書《買房知識家(A你的Q)》貼文,「請問真的有人檢舉大樓堆放雜物成功的嗎?」說他已經檢舉了,卻一直沒改善,所以想問問過來人的意見。 住戶可先翻看公寓規約裡有無「不得佔用公共空間」的相關規定,若有的話,可以直接請管委會處理,若沒有的話也可直接用《公寓大廈管理條列》第7條、第16條的規定向管委會檢舉。 公共空間堆放雜物檢舉2025 王姓律師表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各樓層電梯間、樓梯間、共同走廊都屬公共空間,住戶不得據為私有,就法令觀點,擺鞋子鞋櫃、腳踏墊等雜物,若造成別人絆倒、滑倒危險,難保不會吃上官司,住戶最好勿任意置放雜物。
公共空間堆放雜物檢舉: 住戶濫用公共空間,管委會怎麼辦?
國旅飯店價格過於昂貴,不少民眾寧願花錢出國,也不願在台觀光,一名剛從日本回國的網友表示,旅遊期間,最難忘的就是飯店早餐,睡一晚只要台幣1300元,房間簡單乾淨,還有附贈早餐,菜色超豐富,吃完直接飽到連中餐都不用吃,對此,網友一面倒點頭,「國旅我都不考慮住宿」。 因此,花園不應該拿來當球場,閱覽室不應該當作KTV,停車場也不該當作倉庫,樓梯間當然也不能拿來當儲物間。 ★市長信箱+1999 公共空間堆放雜物檢舉2025 這大概是一般小市民能向公家機關申訴的少數管道了,我自己也使用過投書市長信箱的方式,以我的經驗,從檢舉開始到工務局稽查人員來現場大約要20天左右,但有朋友說工務局來之前也會通知當事人(已查證確實如此),那就不知道這樣的檢舉有何意義了。 惟處理問題要圓滿,並非逕以「強制手段」去處理,而是先以協調、調解、和解等ADR(替代爭議解決方案)方式去處理,蓋訟,惡也。
公共空間堆放雜物檢舉: 佔用公共空間檢舉: 新北市蘆洲區的光復喜來評價如何? 新北市大廈社區資訊
許多情侶在感情穩定後,會慢慢開始與對方家人見面,不過一名女網友日前發文抱怨,男友的大哥近期剛買新房,她也跟著男友一起去拜訪並住幾天,沒想到男友媽媽卻要求她只能「睡客廳」,而男友見狀也沒有出面表態,讓她相當心寒,返家後就決定結束這段6年的感情。 公共空間堆放雜物檢舉 公共空間堆放雜物檢舉2025 Notice:本站作者為執業律師,以分享生活法律、訴訟實務的相關資訊為主,因資源有限,法律諮詢採付費制,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免費諮詢服務。 這方式已經試過,市長信箱的處理速度還算OK,但是當接案人員將此案交付工務局接手後,對方就是利用工務局有內線通報,在查核人員來現場當天上午就將東西清空,然後就一副你能耐我何的態度。
公共空間堆放雜物檢舉: 大樓住戶檢舉惡鄰堆雜物「改善期限一直延」! 過來人曝解法
住商混和大樓難免出現住客和商家的紛爭,新北市就有一處社區大樓,有居民惡意在店家門前堆放大型雜物,幾乎把整間店面全部遮蓋,店家實在受不了,氣得向媒體投訴。 公共空間堆放雜物檢舉 現在電梯已經確定壞掉,且樓梯還被堆滿雜物,造成公共安全,原PO無奈求助「我們該怎麽做才能順利解決麻煩人物呢?今天他們一早又來吵,晚上又要開會,真的看了很無言」。 住大樓或公寓的民眾,大概對這種場景都不陌生,鞋櫃擺在家門口,鞋子散落各地,要從樓梯通行,還得跨過鄰居家的鞋子。
公共空間堆放雜物檢舉: 公寓大廈梯間走廊堆雜物 有法可開罰
台北市一名林姓男子遭樓下鄰居指控,晚間9後仍在住處跑跳、製造敲擊聲響,警方獲報到場後依《社維法》裁罰新台幣2000元。 林男不服聲明異議,表示家中只有2位大人,皆為上班族、作息正常,無製造噪音可能。 士林地院審酌後,認為並無積極證據可證明噪音來源係林男住處所發出,因此撤銷原處分,裁定林男不罰。 台灣的房價和市容常常不成正比,街道上仍有許多老舊的公寓,以及鐵皮屋,有網友指出,有個美國副教授不久前來台灣參加會議,看了台北的街景,脫口說了一句「ugly city」,對此,許多網友無奈直呼無法反駁,儘管有很多新大樓,但是市容仍一樣糟,「各蓋各的,毫無整體性」。 如果已經被開罰了還是為所欲為,管委會可以依照這個法條強制介入並要求改善。 不要以為只是像違規停車那樣只要繳個600元就可以無限期繼續放了,如果被抓到一次可是會被罰4萬元(或以上)的,這罰鍰金額可以說是非常高。
如果被罰了以後還是屢勸不聽、繼續堆放,政府單位還可以繼續開罰,最高可以被罰到20萬元。 2.《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 1.《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章第四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 此次着火原因正是同楼层的蔡某在楼道堆放的浴霸和纸板箱引起,并且堆积的杂物堵塞了生命安全通道。 為給小區居民創造更好居住環境,西溪街道文錦社區響應“文明創建暨城鄉環境大整治”活動號召,對馬塍路32號小區的樓頂“菜園”進行集中整治清理,解決“屋頂煩惱”。 即如沒有民法第820條所定「分管契約(註七)、分管契約以外之其他契約及多數決同意」等合法占有權源,就得以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821條之規定,向現占有人請求返還該所有物予全體共有人(註八)。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施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違者可依照第49條處新台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工務局表示,「畢竟四萬元罰款不算少」,公文公告有遏止作用,比管委會勸導改善有用,因此雖然這類檢舉通報不少,但目前「零開罰」,尚沒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開罰案件。 不過,大樓管委會多半不願扮黑臉,也避免招惹「侵占毀損」的官司麻煩,若遇住戶檢舉「惡鄰」或樓梯間髒亂棄置,往往直接向工務局通報,工務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依法張貼公告罰則,「公權力介入」多少發揮功效,住戶主動清走。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佔用公共空間檢舉 二、2樓以上陽台可以加窗、或1樓陽台可以加設鐵捲門、落地門窗,但外牆不能拆除。 三、外牆以非鋼筋混凝土搭建的雨遮,其縱深在1樓沒有超過90公分、2樓沒有超過60公分或是在防火巷裡沒有超過50公分。 對於明知不實或過度情緒謾罵之言論,經網友檢舉或本網站發現,聯合新聞網有權逕予刪除文章、停權或解除會員資格。 台灣新聞主播、中英雙語節目主持人路怡珍,昨日於臉書PO文表示,因最近很常分享烏俄消息,有名以簡體字留言的網友,要求全球串連早安新聞、「浩爾譯世界」的「俄」羅斯念四聲,是不是可以改一下,理由是「不念鵝羅斯二聲『太難聽』」。 有網友在臉書「爆怨公社」社團抱怨碰到惡鄰居,原PO說自己將腳踏車停在公共空間,鄰居為了要放自己的東西,把腳踏車移出門外,後來原PO乾脆把腳踏車綁在樓梯扶手,沒想到還是被鄰居解開移出,放入自己的機車和娃娃車。
但,有些住戶的「使用」卻不太一樣,例如在公共空間裡堆置鞋櫃、紙箱、裝潢木板到你難以想像的其他私人物品。 公共空間堆放雜物檢舉 (四) 住戶違反前開規定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二)住戶違反前開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搬家最怕旁邊住到惡鄰居,一名網友日前表示,他搬到台中某大樓居住,電梯時常故障,大部分住戶同意平分電梯更新費用,只有兩戶不願意出錢,不僅私下把機房門鎖換掉,還私自拆除監視器,樓梯間也堆滿雜物,並怒嗆其他住戶「我有律師團」,令人十分頭痛,有人則建議原PO「通報1999」。
公共空間堆放雜物檢舉: 佔用公共空間檢舉: 大樓堆放雜物向誰檢舉在請問能解決這種人嗎?? – Mobile01的討論與評價
地政總署處理上文(一)提及的不合法佔用未批租土地的情況時,一般會在確定有關情況出現後發出通知,指定佔用人在通知內指明的日期前停止佔用該土地,但如佔用情況持續,地政總署會採取進一步土地管制行動,包括接管該土地上的財產或構築物等,如能確定佔用人,地政總署可在諮詢法律意見後考慮採取檢控行動。 但公務機關人手較不足,若要等到政府的人來做稽查,可能要多等些時間就是了。 本人同意並願意遵守現行法律、本站使用者條款、本站各級規定、本板所有規範, 公共空間堆放雜物檢舉 本人願意為本文內容負責,並保証本文內容皆詳盡屬實,若違反相關規範,願受處分。 本文僅授權發表於PTT實業坊,未經同意不得轉載至其它網站,本人保留一切訴訟權。 閣下如欲就任何法律事項取得更詳盡的資料或支援服務,須諮詢閣下的律師。 把公共區域當成自家的惡鄰居實在是很常見,把私人物品晾在外面不僅有礙觀瞻還會妨礙他人行走,看了就讓人感到崩潰。
所以,為免自己的生活秩序以及生涯規劃,因訴訟毀了一輩子或大半輩子,在兼顧自已的權益及尊嚴下,以協調、調解、和解等ADR(替代爭議解決方案)方式,處理糾紛解決爭議,避免訴訟,才是最好的方法(註九)。 一名網友為證明三重、蘆洲是否如傳言中「到處都宮廟」,因此自製「三蘆宮廟地圖」,不料光是一查,在三重一條巷子就發現150公尺內有5個宮廟,讓他驚嘆「現在我只想問三蘆到底哪邊沒宮廟」。 公共空間堆放雜物檢舉2025 文章一出,有在地人便點出宮廟如此多的原因,也有網友認為這樣的現象並非三重、蘆洲獨有。 一名準新娘在社群網路引爆的「流水席南北之戰」讓不少網友熱議,在事件延燒數天後,有網友好奇發現:「每次戰北南,中部就會自動不見,奇怪a?怎會這樣?」釣出近兩千名網友留言,中部人到底在輿論中被劃分為「中南部」還「中北部」。
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一名網友在「爆料公社」發文表示,他近日搬到台中某大樓,因為電梯不斷故障,住戶常常受困電梯內,請維修廠商來檢查後,確定得更新電梯設備,由於大樓管理費價格低,因此維修費用要住戶平分,多數住戶都願意支付,只有兩戶不配合。 新北消防發爾麵粉專過往曾宣導,若遇到鄰居在樓梯間堆放雜物,民眾可先向管委會反映,接著撥打市民熱線「1999」或「工務局」報案,而不是打119或消防局。 下一步,西溪街道文錦社區將加大巡查監管力度,對種菜、亂堆雜物等行為做到及時發現、及時制止,防止出現反彈,同時引導居民群眾自覺愛護環境,抵制佔用公共區域種菜等不文明行為,還居民一片乾淨整潔的樓頂環境。
公共空間堆放雜物檢舉: 牆上只有陽台「沒有窗」 建築模..
〔自由時報記者洪瑞琴/台南報導〕公寓大廈樓梯間、公共走廊,堆放雜物有法可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開罰四萬元可不輕,連門外放置鞋櫃雜物也是「違法」,但是住戶生活習性積非成是,為避免傷和氣,多半息事寧人,成了執法「死角」。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規定,必須由管委會負責出面制止,或是依照規約處理,如果制止後情況未見改善,才能報請主管機關處理,或是起訴請求法院進行必要行為。 公共空間堆放雜物檢舉2025 所謂竊佔罪,依刑法第320條第2項規定,係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換言之,主觀上行為人須「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客觀上則須有竊佔之行為,兩者並具,始能成立。
依第四十九條,處四萬元以上廿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又民法第773條也規定「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第148條亦規定「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公共空間堆放雜物檢舉 有女網友在「匿名2公社」表示,與先生正處於想離婚階段,她怨自己雖然從婚禮、結婚、婚後都沒有像Kelly a那樣大吵大鬧,但並未因此得到幸福,一路走來讓她大嘆:「真的不如像Kelly a這樣繼續當她的公主」。 網友們看完直搖頭,紛紛回應「誇張欸,堆成這樣」、「天啊!有這種鄰居真可怕」、「哇!偏好黑色鞋的一家人」、「扯過頭了!每天檢舉讓他罰個夠」、「為什麼不放家裡」、「誇張了~有錢如此任性,罰不怕」。
公共空間堆放雜物檢舉: 主管機關可以開罰並清空
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列》第7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連通數個專有部分之走廊或樓梯,及其通往室外之通路或門廳,都是屬於公寓大廈的「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也就是任何一人都無權佔用走道。 且根據同條例的第16條第2項及第5項規定,住戶不得在開放空間、樓梯間、共同走廊堆置雜物,若違反規定,管委會可予制止,若有規約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請主管機關處理(工務局)。 住戶如果有在樓梯間、共同走廊堆置雜物行為,經管委會制止無效、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後,仍不改善其行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2條第2款規定,管委會可提案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請請強制該住戶遷離。
針對電梯問題,有人則建議「新電梯用磁扣才能使用,不想分攤費用就不給磁扣,讓惡鄰居慢慢爬樓梯」、「電梯更換若不付費就鎖卡,付費後才能使用」。 民眾在爆料公社發文表示,「消防局不是他們的事,環保局不是他們的事,工務局業務繁忙未到,因為沒有管委會,故結案,但沒看過政府官員來查過」。 公共空間堆放雜物檢舉2025 《平均地權條例》修正案上路後,政府打炒房的力道明顯加重,加上營建業工資、物料雙漲,讓不少建商叫苦連天,台灣出現建商突喊卡的「爛尾樓」現象。 就有一名網友表示,住家附近「原本建商帆布都掛了,廣告出來了」,但才經過半年,建商就突然表示成本太高「乾脆不要蓋了。」更有其他人指出,連房價居高不下的「新天龍國」竹北市,目前也都有好幾個建案停著沒動工。
公共空間堆放雜物檢舉: 網友樂見「侯康貸」喊明年再買房 卻有一群人笑不出來
另有商場1至3層應屬公共通道,但商場用作2間食肆的營業範圍,地政總署僅向商場管理公司發警告信,沒有轉介到食物環境衞生署跟進。 一旦接穫檢舉,工務局會先開勸導單,規定改善日期,若到期後仍為改善可連續處罰,每次罰金在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 因此面對惡鄰居任意堆放雜物屢勸不聽,有些民眾可能會一氣之下決定自行清理,或是請管委會代勞,然而郭紀子提醒民眾,若是社區規約內沒有約定可以清理卻擅自丟棄的話,無論是管委會還是住戶,不僅可能要承擔民事上的賠償責任,嚴重甚至構成刑事毀損,因此建議還是通知縣市政府主管機關處理,較有保障。 公寓大廈的公共空間屬於住戶的共用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必須要遵照設置目的,與通常的使用方法來使用[1]。 若管委會十分強硬照著法律走的話,根據《公寓大廈管理條列》第22 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若住戶經管委會促請改善後無效,管委會可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定要不要請住戶「搬離」公寓,若會議上決定請住戶搬離,管委會就可訴請法院強制其遷離。 公共空間堆放雜物檢舉2025 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但如果鄰居間相處不來,可是更加令人頭痛,最常見的狀況就是公共空間的使用問題,擺放鞋櫃、雜物等等,經常引發社區內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