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總署沒有為未來符合資格申請興建小型屋宇的人數或小型屋宇申請作出估算。 根據一貫既定政策,小型屋宇申請是否獲批視乎有關土地是否適合興建小型屋宇,當中會考慮一系列規劃、地政、技術等因素,地政總署會繼續按機制諮詢相關部門及對每宗申請作出審批。 丁屋政策2025 鄉議局於2016年1月25日再在多份中文報章刊登公開信,促請發展局局長澄清對小型屋宇政策的立場及”套丁”是否涉及刑事。 (三)現時,地政總署在處理建造小型屋宇的申請時,會要求申請人就其原居村民的身分及以前未曾接受過當局以任何優惠條件批建小型屋宇的事實等作出法定聲明。 如申請人向地政總署申請以建屋牌照或換地方式批准建造小型屋宇,申請人在其法定聲明中必須聲明是擬建小型屋宇相關地段的唯一合法註冊業權人。
- 另一方面,根據報道,被定罪的原居民準備在鄉議局的協助下,就區域法院的裁決提出上訴。
- 當下,合憲性顧慮已經消除,特區政府檢視「丁屋政策」時機似乎已到。
- 政府六、七十年代興建的400多楝「問題公屋」要暗中拆卸重建,浪費了大量納稅人金錢,比九龍城寨屋群安全度更低,更令居民提心吊胆和繳納人憤怒不巳。
- 根據2021年的人口普查數據,彩虹邨目前有約18,000名居民,其中三成住戶年齡超過65歲,比2023年房委會公佈長者住戶佔整體公屋24%的比例為高。
- 一般而言,須在其所屬鄉村範圍的土地上建屋,而該土地須位於「認可鄉村範圍」及法定規劃圖則內的「鄉村式發展地帶」。
政府同時訂立「限制買賣轉讓條款」,規定擁有丁屋的原居民如果想把丁屋出售及轉讓予非原居民,需向政府申請作補地價,並取得地政專員書面同意,才可進行。 興建丁屋的土地,只可是位於新界(包括離島)的認可村落村界內的「鄉村式發展用地」或農地。 根據新界鄉議局的估計,擁有申建丁屋權利(俗稱「丁權」)的男性原居民有24萬。 丁屋政策 終審法院認為,基本法第40條「合法」一詞的定義,是指地政總署行使審批丁屋酌情權,在公法上的合法性,若這種酌情權被合法行使,申請人在丁屋政策下相關權益便屬合法。 這不是指在基本法第25條、第39條及《人權法案》第22條所禁止的歧視不存在,有關反歧視條文在原居民權益這項特殊議題上的應用,被基本法第40條排除在外。
丁屋政策: 合法性超過40年無被挑戰
以美東邨重建為例,從清拆到首批新公屋落成政府預計需要約7年時間。 丁屋政策2025 運用及時化生產管理(Just-in-time)的方法,盡量無縫交接安置,定能真正達到現屆政府提出的「提速、提效」目標。 推而廣之,房屋署也可以按分區制定重建藍圖,將各擬重建的公共屋邨與其鄰近公屋單位資源作配對,定能務實地制定重建及安置時間表,提升公屋單位資源的使用的可預期性。 丁屋政策 因不是所有新界鄉村劃定完整村界,加上認可鄉村範圍有限,原居民不一定能在自己鄉村找到土地建屋,於是要向地政處申請在其他鄉村式發展地帶建屋,稱為「飛丁」。
- 上訴人郭卓堅;答辯人地政總署署長、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及律政司司長。
- 1977年,新界民政署作出內部檢討,報告指丁屋濫用問題嚴重,西貢民政專員指西貢有1000個丁屋申請,惟只有很小比例涉及真正住屋需要,風景較佳的西貢區和離島區的丁屋,被市區人士認為是理想度假屋[4]。
- 1987年,政府把條例作出修訂,丁屋及村屋需取得由地政處發出的豁免紙後,才可興建。
- 近年坊間不少聲音要求政府檢討丁屋政策,並提出多項建議,冀平衡市民及原居民的住屋需求。
政府還可考慮部分位處村界以外的鄉村式發展用地,或毗鄰新市鎮發展邊沿地帶的鄉村作為試點,興建丁廈。 社會輿論則視鄉事派其實「明贏實輸」,因為三種申建丁屋途徑失去兩種;鄉議局亦發表聲明,對判決表示失望,並考慮提出上訴。 筆者樂見政府加快彩虹邨的重建及安置進程,秉承「提速、提效、提量、提質」的魄力,借助公屋重建的契機,帶動市區土地的發展潛力,並照顧社會發展的需要。 丁屋政策 為了達到「提質」的房屋目標,房屋委員會在增加住戶數量的同時,必須考慮到宜居性及應對香港人口老化的趨勢,並借助公屋重建為該區帶來新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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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註釋符號代表在這宗案件中,地產發展商(下稱”發展商”)的經營者李欽培是其中一名被告人,他找來22名原居村民,以他們的名義申請在沙田大輋村興建丁屋,並向他們每人支付13萬至25萬港元的丁費作為報酬。 在李欽培的指示下,發展商一名前職員安排該等原居民與發展商簽訂買賣協議,以顯示他們分別是丁屋興建申請中各個所涉地段的業權人。 法院在聆訊中得悉,原居村民亦與發展商簽訂了秘密協議,當中訂明他們同意在丁屋建成後將丁屋業權轉讓給發展商。 請參閱Independent Commission 丁屋政策2025 Against Corruption ,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訴李欽培及其他人 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15年25號。 2003年,政府在政府帳目委員會進一步表示,雖然有關問題值得關注,但如小型屋宇的轉讓是根據限制條款進行,當局很難說有關村民濫用了小型屋宇政策。 申請人需填寫「興建新界小型屋宇綜合申請表格」,交由地政署分區辦事處理。
丁權擁有人在申請建丁屋前,要作出法定聲明,聲明在申請期間,並沒與他人達成出售丁權協議,或具有該意圖。 對保守型買家來說,丁屋買賣或許已超出他們所能承受的風險,而事實上,一手及二手市場有較大保障,即上千居搜尋心水靚盤。 因此有不少原居民為了盡快建屋,不再等政府批地,而改為自行購入私家土地,直接入紙向政府申請建屋牌照。 簽訂秘密協議:地產商購入農地,並招募未行使丁權的男丁,簽訂秘密協議。 申建丁屋:男丁向地政處申請興建丁屋,聲稱在其土地上建屋自住,並申請豁免證明書(Certificate of Exemption,俗稱開工紙)以展開工程。 倘政策不符合基本法甚至非法,為公眾利益起見,法庭須予以指出,因此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最初就丁屋政策的爭議給予的濟助屬其酌情權範圍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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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鄉議局的資深法律界人士認為鄉事派贏了,判決確立了原居民常用的免費建屋牌照渠道符合基本法,屬原居民合法權益,同時可以平息多年來關於性別歧視的爭拗。 【明報專訊】25年前香港回歸,留下土地契約續期和丁屋權益等規劃地政難題,其中2047年地契「大限」逼近更引起關注。 若以建屋牌照方式批若在滿意紙發出五年內轉讓,須要補地價;若在滿意紙發出五年後轉讓,毋須補地價。 丁屋屬於新界豁免管制屋宇,建屋有特定的規格,須基於《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內所指明的高度和有蓋面積等標準建設。 根據去年《長遠房屋策略》周年進度報告,未來10年公營房屋供應目標是30.1萬個,惟按房委會公布最新未來5年的房屋建設計劃,公營房屋供應僅約9.69萬個單位,明顯遠遠未能達標,與長策仍有距離。 因入息及/或資產超出限額而未獲安置入住公屋的受影響人士,可申請入住中轉房屋一年,期間需繳付相等於市值的暫准證費。
「丁權」是否屬於基本法第40條所指的「合法傳統權益」,關鍵在於「合法」與「傳統」如何解釋。 丁屋政策 本月初,香港特區終審法院就「小型屋宇政策」(俗稱「丁屋政策」)司法覆核案頒下終審判決。 除判決結果外,本案尚有諸多細節值得關注,對特區政府的未來政策亦有影響。 丁屋政策 發言人認為,《基本法》第40條訂明,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香港特區保護,終審法院確認丁屋政策的所有環節,即免費建屋牌照、私人協約及換地安排,均屬於《基本法》第40條內的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
丁屋政策: 丁屋政策: 違社會公義丁屋政策首遇司法挑戰 申請人乘勝追擊冀全廢惡法
地政處會評定申請能否通過,並決定土地持有人是否需要就申請補地價。 丁屋政策2025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採納了政府方的說法,認定「傳統權益」須可追溯至1898年前,但否定以私人協約和換地方式獲批興建丁屋可追溯至1898年前。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推翻了原訟法庭有關「傳統」的說法,認定「傳統權益」的解釋須考慮1990年4月基本法頒布時的情況,亦即「傳統」不須追溯至1898年前。 但先不計建屋成本數百萬元要自己負擔,排隊向政府申請批地更是遙遙無期。 丁屋政策2025 28歲的King,跟他所住的村並不親近,甚至有個搬到市區地鐵站上蓋物業的夢。 雖有丁權,但King卻不認為因此他有何着數:「或者我會帶佢入棺材!」或許King的故事,能讓我們看到不少新生代原居民的想法。
丁屋政策: 新界小型屋宇政策
以著名圍村錦田吉慶圍為例,其圍牆是香港重要文化遺產,但歷經數十年發展,傳統客家圍村房屋已被三層高西班牙式洋房取代,形成圍牆內外的景觀格格不入。 彩虹邨位於九龍市中心,包括8幢20層高的大廈和3幢7層高的低座住宅大廈。 根據2021年的人口普查數據,彩虹邨目前有約18,000名居民,其中三成住戶年齡超過65歲,比2023年房委會公佈長者住戶佔整體公屋24%的比例為高。 這表明彩虹邨居住者中有較大的長者安置需求,確實需要考慮原區或附近區域的安置計劃。 有意購買丁屋的人士,必須留意須向地政總署申請及補地價這一不可忽略的因素。
丁屋政策: 終院裁定丁屋政策合憲 發展局表歡迎
是次司法覆核案件,將能以司法程序釐清關於丁屋政策的事實基礎,纏擾香港近半世紀的丁屋問題,或有望得到解決。 挑戰丁屋政策是否違憲的司法覆核案在本月審結,這是政策實行近50年來,遭遇到的最大法律挑戰。 作為政策的受益方,鄉議局一貫立場是丁屋體現「自由建屋權」,屬於《基本法》保障的「合法傳統權益」,神聖不可侵犯。 郭卓堅和呂智恆就丁屋政策違憲的司法覆核案件,去年12月初在高等法院開庭,答辯人包括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律政司司長、地政總署署長和鄉議局。 合和实业主席胡应湘曾建议政府实施“丁权证券化”,让拥有兴建丁屋权的原居民,可以将发展权在市场上自由买卖,以增加新界土地供应。
丁屋政策: 丁屋政策: 政府如何安置受清拆影響的寮屋住戶?
政府六、七十年代興建的400多楝「問題公屋」要暗中拆卸重建,浪費了大量納稅人金錢,比九龍城寨屋群安全度更低,更令居民提心吊胆和繳納人憤怒不巳。 但不要混淆丁權與丁屋,因為有丁權,也要有土地才可以建屋,但不是所有原居民都有土地。 2012年4月1日,為遏止新僭建物的出現及保障新界村屋的樓宇結構安全,屋宇署開始推行「新界村屋申報計畫」,並將新界分為九區派員入村巡查,首輪取締目標是四層或以上或的僭建村屋。 2012年,時任發展局長林鄭月娥指出新界原居民之丁權,不能無限期維持下去,建議2047年後停止丁屋政策,以2029年為劃界線,之後出生之新界男丁不再享有丁權,但其後因原居民反對而擱置。 ),才可獲批建丁屋的審批條款,結果因這錯誤,令新界原居民男丁人人可建丁屋。
丁屋政策: 丁屋政策: 新界原居民是香港原居民
新加坡最近在公營房屋方面推出多項長幼共融措施,例如推動「三代同堂」的單位,提供更大的居住空間鼓勵子女與父母共住。 丁屋政策2025 此外,在社區設施方面也可以採取創新方式,例如在康樂設施上同時放置長者健體設施和兒童遊樂設施,增加跨代交流的機會,借重建的機會在公共屋邨內推動長幼共融。 這不但可以改善居民的居住環境和生活品質,還能為起動九龍東帶來新元素。 彩虹邨過去受到啟德機場的高度限制影響,最高只能建20層的住宅大廈。 然而,隨著高度限制的取消,擬建成的彩虹邨有潛力興建更高的住宅大廈,以增加公屋單位數量。 參考毗鄰彩虹邨的牛池灣村寮屋公營房屋計劃,香港房屋協會獲得的地積比為最高9倍,預計將興建3幢35至37層高的公營房屋,提供約2,700個單位。
丁屋政策: 丁屋申請時間: 私人協約及換地建丁屋恢復申請 前者截至上月尾收30宗申請
已申報的僭建物,除非有迫切危險,否則不會在首輪取締目標執法階段被強制即時清拆[18]。 合和實業主席胡應湘曾建議政府實施「丁權證券化」,讓擁有興建丁屋權的原居民,可以將發展權在市場上自由買賣,以增加新界土地供應。 截至去年中,地政總署累積批出42678宗丁屋申請,其中逾66%申請免費建屋牌照,其餘三成以上則屬私人協約批地和換地方式。 鑑於去年以建屋牌照個案的比例高達89%,地產界人士預料判決帶來的影響有限。
丁屋政策: 丁屋政策: 丁屋政策及新界農地命運可能面臨大變
判詞指,丁屋政策受到若干條法規以及基本法隱含但清楚的認可,只是欠缺一個成文法的基礎。 由於丁屋政策是通過行政酌情權加以落實,有關權益完全是建基於公法之上,丁屋申請人亦擁有獲地政總署按現行政策聲明訂立的準則,合法行使酌情權處理其申請的權利,屬基本法第四十條中「權益」一詞的範圍內。 黃續指,雖然法庭為政府提供了理據,讓政府有更大權利去否決一些涉嫌套丁的申請,但以政府往績來看,始終難以找到證據證明申請人涉及套丁,未來政府是否能把握否決權去否決涉嫌套丁的申請,黃對此並不樂觀。
村民所持的地契中,有的蓋有清政府官員的紅色印章,稱之為「紅契」,有的沒有官府印章,則是「白契」,這些專有名詞到了今天依然為原居民所用。 政府早年已制定「鄉村式發展」用途,把土地劃作供原居村民興建小型屋宇之用,但「鄉村式發展」地帶界線不一定與「 認可鄉村範圍」完全相同。 根據地政總署資料,以平均一公頃土地可建34幢丁屋的比例計算,1972至2017年期間,興建批出的42678丁屋所用土地面積共1255公頃,預計未來丁屋申請及獲批數目只會隨人口增加而上升。 丁屋政策 2007至2017年期間,以獲批丁屋個案每年平均新增1085宗計,估算佔用土地面積為351公頃。 假設2018至2047年間,丁屋平均每年增長維持在1000宗,則30年的三萬幢丁屋需地最少882公頃,與明日大嶼計劃中1200公頃填海地扣除三成用作海濱郊野公園後面積相若。
丁屋政策: 香港樓宇估價10大優點
否則,除非那片土地已劃為法定「鄉村式發展分區」(Village Type Development Zone),新丁屋申請根本亦難以獲批准。 丁屋政策另一個備受批評之處,是它只裨益男士,女性受到不平等看待。 很顯然,若香港大學只准男生申請入學而拒絕女生,正確的做法是給予女生同樣申請權利。 因 此 , 如 未 能 索 閱 有 關 的 同 意 書 , 可 向 地 政 總 署 查 證 。 他說,以大型鄉村而言,由於人口較多,大約100人中有1人有機會分到土地;而小型鄉村則可能較易有土地。 不少人以為有丁權等於有丁屋,不過本身為元朗屏山村原居民的時裝設計師鄧達智表示,其實有丁權也未必有屋,因為即使有丁權,也要有土地才可以建屋,但不是所有原居民都有土地。
丁屋政策: 丁屋政策: 「牌照屋」定義
所謂「寮屋」,原本是農地上一些不合法的建築物,但政府在1982年6月把這些寮屋登記下來後,暫准它們存在。 丁屋政策 代理表示,我們購入的只是一幅農地,而上蓋建築不屬於有契的住宅,所以能否住人就閣下自理,但同時也指著旁邊另一農地上的建築,聲稱現時也有人居住。 雖然政府與鄉議局均同意丁屋政策帶有歧視,而中英兩國都是《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締約國,但上訴庭指出,中英兩國在香港回歸前都作出聲明,該公約不適用於丁屋政策,而聲明亦已列入《性別歧視條例》中。
補地價金額的比例是按照持有年期、以遞減形式計算,即持有的年期越長、補地價金額越少。 丁屋政策 市區上車盤入場費不菲,如果不介意住得僻遠些,希望即買即住又有一定的居住面積,丁屋便成為上車客的另一選擇,不過在買賣丁屋前要了解當中細節,才可保障自己權益。
(香港文匯報記者 葛婷)高等法院上訴庭今年初裁定丁屋政策屬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基本法第四十條保障,即特區政府及鄉議局上訴得直。 丁屋政策2025 特區終院昨日(5日)頒下判詞表示,5名法官一致駁回郭卓堅的上訴,及維持上訴庭的裁決,終極裁定丁權屬基本法第四十條保障的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換言之,現時三種建丁屋方法,包括以私人協約、換地方式及免費建屋牌均符合基本法。 丁屋政策2025 傳統以來,新界居民均於村落內或鄰近的私人農地或荒地之上興建房屋居住。 而自英國租借新界後,有關的傳統一直延續,而以政府向居民批出「建屋牌」或以換地重批的方式進行。 政府方認同新界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本身已歧視女性原居民或非原居民,但認爲「合法」並不代表沒有「歧視」,而《基本法》則一直保障新界原居民丁權。
在新界小型屋宇政策下,若要興建丁屋,要視乎原居民是否擁有農地,批地方式主要分為以下三種。 原居民需填寫相關表格,交由地政處分區辦事處處理,在丁屋建成後,要再向地政總署申請滿意紙,獲批後便可入伙。 2015年,「覆核王」郭卓堅入稟香港高等法院,就丁屋政策提出司法覆核。 此外,發展丁廈可減少原居民對公營房屋的需求,對整體社會可說是利多弊少。 但是,有鄉事委員會委員批評政府選擇性實施登記制度,登記制度只適用於新界,對新界居民不公平。 丁屋政策2025 惟時任發展局長林鄭月娥一再重申在新界村屋僭建的問題上會依法辦事,不會有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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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香港政府亦一直接納原居民可向政府申請批地、或與政府換地,來獲取適合建屋的土地。 丁屋,香港屋宇一種,出自新界小型屋宇政策(英文:New Territories Small House Policy),專畀新界原居民嘅男丁,有權起嚟自住嘅屋,喺香港殖民地時期已經有。 舊批地是指政府在1905年後,在新界各區的理民府(即現時的地政處)以拍賣方式出售的土地,舊批地的大小同樣沒有統一標準,但一般樓高不多於兩層,每層面積約400呎,地契同樣沒有限制買賣轉讓的條款。 1973年制訂的《差餉條例》則規定在鄉村範圍內的屋宇,包括丁屋,可獲豁免繳交差餉。 1987年,政府把條例作出修訂,丁屋及村屋需取得由地政處發出的豁免紙後,才可興建。
丁屋政策: 私人協約批契
由此可見,特區政府多年來無心檢討丁屋政策,一直致力推動香港可持續發展的創建香港,發起網上聯署要求政府取消丁屋政策。 事實上,回歸後社會各界要求政府檢討丁屋政策的聲音此起彼落,99年平機會指丁屋傳男不傳女屬性別歧視,02年審計署指丁屋政策的漏洞令丁屋可轉售圖利,由98年開始,丁屋政策檢討的訴求均被五任發展局局長含糊了事。 這些失去的家傳土地,部分確實因疏忽管理而引起,但亦有一些土地是先輩慷慨廉租予或准許難民作謀生之用。 丁屋政策 因為租約與准許往往是祖先口頭保證,業主難以提出證據反駁謀奪土地者。
带领陆氏兄弟包揽了新界黑白两道的全部生意,发现涛叔没打算分股份给他们只当他们是打工仔,也能够步步为营,沉着应对,煽动乡里的地主与涛叔对着干,成立四方集团,一切顺利的话金强将是下一个涛叔。 原居民在申請興建丁屋時,要作出法定聲明,聲明從未與任何人士訂定出售丁權協議,或有出售意圖,因此在申請後「套丁」,便是違反相關法定聲明,屬於違法行為。 舊屋地是指政府在1905年批出的集體政府租契內的某些地段,土地用途註明是「屋地」,多數是傳統鄉村的村屋,並非位於傳統屋邨範圍內。 屋地的大小沒有統一標準,亦沒有高度限制,但一般樓高兩層,每層面積不超過435呎。 2012年4月1日,為遏止新僭建物的出現及保障新界村屋的樓宇結構安全,屋宇署開始推行「新界村屋申報計劃」,並將新界分為九區派員入村巡查,首輪取締目標是四層或以上或的僭建村屋。 2012年,時任發展局長林鄭月娥指出新界原居民之丁權,不能無限期維持下去,建議2047年後停止丁屋政策,以2029年為劃界線,之後出生之新界男丁不再享有丁權,但其後因原居民反對而擱置[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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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统”的定义,终审法院认为上诉法庭作出正确裁定,其意义应参考1990年四月时的状况,一项受基本法第40条保障的权益毋须追溯至1898年之前。 传统概念,并不隐含追溯的意味,更重要的是,这样的诠释与基本法第40条的目的并不一致。 筆者兒時,常常跟父親到住在新界的親友的別墅玩樂,別墅佔地過萬呎,種滿花草樹木,當年市區人士和原居民在新界官地建屋,實在不是一件困難的事。 發展局歡迎裁決,並會如常接收及處理丁屋申請,鄉議局期望可以進一步放寬興建丁屋的限制,本土研究社則擔心若政府尺度過鬆,套丁情況會進一步惡化。 正如法官在判詞指出,將有關條款由聲明改為放在建屋牌照條款,並沒有更改申請「丁屋」的資格,本案屬普通法串謀詐騙的案件。 現時全港法定規劃圖則上約有700個地帶劃為鄉村式發展,主要覆蓋642條認可鄉村。
再者,大部分非原居民日漸認為丁權是原居民的特殊權益,對目前輪候公屋需時超過5年及貧富懸殊的香港社會而言,丁屋制度是否仍然切合時宜,值得商榷。 從事多年村買賣經驗,現任港田物業行政總裁,公司分行分布、西貢、大埔、錦田、元朗、粉嶺。 一般而言,須在其所屬鄉村範圍的土地上建屋,而該土地須位於「認可鄉村範圍」及法定規劃圖則內的「鄉村式發展地帶」。 丁屋政策 如還原不果,地政處會將該寮屋之登記取消,並以未經批准建屋等理由,將寮屋釘契,甚至收回土地,要地主自行清拆違規寮屋。 直至上大學,發現樓價高昂,才突然想起自己的「原居民」身分,有權建屋。
最近在郭卓坚对地政总署署长及其他人 HKCFA 38一案中,终审法院为多年来对于丁屋政策合宪与否的争辩划上句号,裁定丁屋政策合法合理。 丁屋政策 私家農地是指政府批准新界農地擁有人在其私人農地範圍內興建村屋,該私人農地必須在村界範圍內,申請者須是符合丁權資格的人士。 新批地是指政府在60年代後,以獨立合約方式向合資格新界原居民男丁批出的新界官地,批地合約上會列明一系列限制買賣及轉讓的條款。
丁屋政策: 丁屋: 灣區發展下 丁屋政策何去何從?
雖然,目前「鄉村式發展」地帶總面積約3380公頃,主要供原居民建丁屋之用;其中有900多公頃為未批租或撥用的政府土地,並非全用作建丁屋。 但上述高院的判決表明,政府提供土地以興建丁屋乃屬違憲,社會上隨即出現許多聲音,建議政府釋放這900公頃土地,用作房屋發展;事實上,其中不少為各丁屋之間的通道和其他零散、不規則地皮。 因此,把「丁屋」事宜擴大成為原居民「特權」的傾向,應該放棄,免得自尋煩惱。 如屬官地,有可能被限制使用;如屬私人道路,則有可能需要付過路費。 發展局長林鄭月娥曾於2011年年底表明政府鐵定於2012年4月起,嚴厲執法取締僭建村屋,首輪目標是三層以上的村屋,屋宇署並會逐一巡查新界六百條村。 部份「寮屋」同時獲批「牌照」,若果有這個情況,則需要跟從「牌照」政策來處理,背後跟「牌照」有繳交牌費、而「寮屋」並不涉及繳費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