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律政司的律政司司長是行政會議的成員,亦是特區政府的首席法律顧問,並負有對本港所有罪案進行檢控的最終責任。 律政司由多個專責法律工作的科別組成,包括法律政策科、民事法律科、法律草擬科[20]、刑事檢控科、國際法律科等。 香港高等法院或以上級別法院的判決和裁決,可在大部分普通法適用地區或通過國際協議和安排在某些國家予以執行。 根據交互執行判決協定,香港會執行部分海外國家之高級法院作出的判決,而有關海外國家亦同樣會執行香港法院的判決。 應否對某宗案件提出檢控,是由律政司司長及代其提出檢控者決定。 律政司司長在決定是否提出檢控時,會考慮兩點:第一,是否有充足證據支持提出起訴法律程序?
- 在司法和行政意義上,司法機構是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執掌。
- 此外,法律政策科更在本港、海外和內地積極推廣香港的法治和《基本法》,加深各地對香港法治和《基本法》的了解。
- 除處理訴訟外,律師亦會處理一般法律文件如草擬合約、準備樓宇買賣協議或遺囑等文件,律師亦可為顧客擔任法律顧問。
- 為了維護司法獨立,司法制度保障司法人員在執行職責時不受政府的行政和立法機關影響。
- 自第二屆立法會(2000年)開始,每屆議員任期改為四年。
- 舉例來說,根據《新界條例》(第97章)第13條,法庭可以認可並執行與新界土地有關的中國習俗或傳統權益。
香港國際公證人協會是公證人的管理組織,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主管委任香港公證人的事宜。 法治規限在香港行使權力的方式,其主要涵義是政府和所有公務人員的權力均來自表述於法例條文和獨立法院的判決中的法律。 任何人(包括行政長官)除非有法律根據,否則不可以作出構成法律過失或影響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如果作出行為的人不能提出其行為的法律根據,受影響的人便可訴諸法院,法院可能裁決該行為無效及不具法律效力,並下令受影響的人可獲賠償損失。 成文法 / 條文法是經香港立法會之立法程序通過而訂立的書面法例條文,並刊載於《香港法例》中(如欲查看法例之內容,請瀏覽由律政司主理之「電子版香港法例」)。 此外,香港亦有部分法例是根據獲轉授的權力而訂立的,稱為附屬法例。
香港法例直系親屬: 普通法和衡平法如何於香港法律制度下運作?
根據《基本法》,法官是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按照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建議而任命的。 該委員會是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香港法例第92章)設立的一個獨立法定組織,由本地法官,法律工作者及其他知名人士組成。 所有法官和裁判官必須具備香港或另一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律執業資格,並有豐富的法律專業經驗。 地政總署屬下的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是負責就與土地有關的事宜及條例,向地政總署的地政處及其他政府部門提供法律意見的辦事處。
根據一國兩制的原則,香港的法律制度得以繼續原有的普通法體系,並由成文法作補充。 香港法例直系親屬2025 因此,香港的法律制度與中國大陸的法律制度,以至與澳門的制度都截然不同[1]。 現時適用於香港的法律,以成文法形式的香港法例編彙通行。
香港法例直系親屬: 陪審員之職責是甚麼?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後,法律制度繼續沿用普通法。 根據《中英聯合聲明》,香港的憲制性文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 在香港實施的中國法律包括憲法以及其他適用於香港的全國性法律。
- 極嚴重的刑事罪案,如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和某些毒品罪行,均由高院原訟法庭法官會同陪審團進行審訊。
- 1997年主權移交後,以《香港基本法》作為法律制度的憲制性文件。
- 因此,香港的法律制度與中國大陸的法律制度,以至與澳門的制度都截然不同[1]。
- 除上述之主要法院外,香港還有數個法庭和審裁處能就指定範疇內的糾紛作出判決,這包括死因裁判法庭、少年法庭、土地審裁處、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和淫褻物品審裁處。
雖然大部分法律專業人士都是私人執業,但也有部分法律專業人士在政府法律部門工作,或受聘於商業機構為法律顧問,或在香港大專院校從事教學及研究工作。 香港特區政府按需要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授權後,與其他司法管轄區締結了百多條雙邊協定;此外,有超過200條多邊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 香港司法機構是香港司法部門的統稱,負責香港的司法工作。 為了維護司法獨立,司法制度保障司法人員在執行職責時不受政府的行政和立法機關影響。 香港法律制度以法治及司法獨立為基礎,沿自普通法體系。 1997年主權移交後,以《香港基本法》作為法律制度的憲制性文件。
香港法例直系親屬: 法律組成與淵源
香港特區法院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而中國內地法院的判決對香港特區法院沒有約束力;因此,香港特區法院的判決對內地法院亦沒有約束力。 民事法主要包括合約法、侵權法、財產法、行政法、家事法及稅務法。 合約法是關乎個人(包括公司)之間就日常業務訂立的各種協議。
香港法例直系親屬: 仲裁是甚麼?
普通法一直被認為是適合香港社會的法律制度,香港亦是廣受認同的普通法適用地區。 香港法例直系親屬2025 民事審判權方面,區域法院只可審理所涉款項多於75,000元但不超過3,000,000元的申索。 小額錢債審裁處負責審理所涉款額不超過75,000元的小額錢債申索。 《法定語文條例》(香港法例第5章)訂明香港任何法庭可在適當的情況下兼用兩種法定語文(即中文和英文)或採用其中一種,以進行司法程序。 不論程序是以英文或中文進行,任何人均有權以自己所選擇的語言作供,法庭會提供傳譯服務。
香港法例直系親屬: 法律專業
常見之衡平法補救方式包括禁制令(法庭命令某人 / 團體停止進行某種活動)或強制履行(法庭命令合約中某一方繼續履行他 / 她於合約中之責任)。 裁判官的判罰權力通常以判處監禁兩年或罰款100,000元為限,但對於某些罪行有更大的判罰權力。 裁判法院內亦有特委裁判官專門處理慣常性質的案件如小販擺賣或輕微交通違例案件等。 民事訴訟可由: i) 政府向個人提出,反之亦然;或 ii) 由個人向另一個人提出(「個人」包括公司機構)。
香港法例直系親屬: 香港之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有何主要分別?
當時委員會在公佈的第三份報告書中,建議所有既有及將來的條例草案和條例,均以中英文頒佈[9]。 香港法例直系親屬 至1974年,政府立法通過中文與英文享有同等法律地位[10]。 香港法例直系親屬 重要聲明:本討論區是以即時上載留言的方式運作,香港討論區對所有留言的真實性、完整性及立場等,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而一切留言之言論只代表留言者個人意 見,並非本網站之立場,讀者及用戶不應信賴內容,並應自行判斷內容之真實性。
香港法例直系親屬: V. 律政司
如屬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免職,有關審議庭須由行政長官任命,並由不少於五名本地法官組成。 《基本法》又規定,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免職,事前均須獲得立法會同意。 香港法例直系親屬 極嚴重的刑事罪案,如謀殺、誤殺、強姦、持械行劫和某些毒品罪行,均由高院原訟法庭法官會同陪審團進行審訊。 陪審團通常由7位陪審員組成,但也可經法官下令由9人組成。
香港法例直系親屬: 香港法院及司法機構
此外,法律諮詢及田土轉易處在財政司司長法團為無續期條款的契約續期、在政府產業署買賣政府物業,以及在民政事務局局長法團為營辦福利服務而購買私人樓宇物業時,也會提供業權轉易服務。 香港法例直系親屬2025 該處根據《地稅及地價(分攤)條例》處理分攤地價及地稅的申請。 該處也負責追討欠繳的地租(《地租(評估及徵收)條例》所指的地租除外)。
香港法例直系親屬: 香港法律的來源
[4] 而香港原有的普通法、衡平法及制定法等等法律基礎均繼續沿用[6][7]。 現時已有超過200項國際條約和協議適用於香港,條約在立法施行之前,不算是香港本地法律的一部分,但仍可影響普通法的發展。 勞資審裁處處理的案件,包括指稱違反僱傭合約某一條款而提出的申索,例如追討欠薪、法定假日薪酬或產假薪酬等個案。
香港法例直系親屬: 香港法律由甚麼組成?
I) 於當地之司法管轄地區內持有有效的法律專業人員證書; ii) 於當地之司法管轄地區執業至少3年; iii) 有良好之執業紀錄;及 iv) 通過本地之大律師資格考試。 與法律程序或仲裁不同,調解員並非要就各方的爭議或爭論點作出裁定,而是純粹去協助各方和解。
在作出決定時,律政司司長不會受制於政府行政部門的任何指示或指令。 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及區域法院審理的案件,大部分均由該科的政府律師負責檢控。 另外,由裁判官審理的案件,倘屬重要的案件或涉及艱深的法律論點,該科的政府律師也會出庭。 但大部分由裁判官審理的案件都會由法庭檢控主任負責檢控。 大律師在所有法院(包括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均享有出庭發言權。
香港法例直系親屬: 立法機構
任何人不論種族、階級、政見或宗教信仰,都須遵守當地法律。 法院若要大公無私地裁定政府的行為是否合法,司法獨立實屬必要。 調解是一個具彈性的程序,會保密進行,由一名中立人士(調解員)協助各方,就面對的糾紛或分歧,進行協商,達致協議。 香港的律師分為事務律師(律師)和訟務律師(大律師)。 截至2017年8月,香港有1,421名執業訟務律師、9,271名執業事務律師和882家本地律師事務所。 另有81家外地律師事務所、1,343名註冊外地律師,以及由香港的外地律師事務所和本地律師事務所組成的37個註冊聯營團體。
審裁處的聆訊不拘形式,涉案雙方不得由大律師或律師代表。 有關如何準備出庭應訊(從訴訟雙方之角度看),請登入此處。 香港法例直系親屬 引渡協議規定,在締約一方的司法管轄區內被控觸犯嚴重刑事罪行或已被判罪名成立的人,倘若在締約另一方的領土內被發現,該締約另一方須將有關人等移交。 此外,香港法院可應某外國法院的要求,在香港取得證據以供該外國法院的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之用。 《基本法》規定,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的情況下,行政長官才可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此審議庭由不少於三名本地法官組成)。
中英聯合聲明簽訂後,律政司始宣佈會將香港所有成文法,陸續譯成中文[11]。 1989年4月立法局通過第一個雙語法例,此後所有法律制訂,均用雙語。 而香港原有成文法的雙語化在1997年6月26日宣佈完成,達成中英文本均有同等效力[11]。 1970年,港督戴麟趾委任馮秉芬成立中文問題研究委員會,並擔任主席,以研究公事上使用中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自行解釋。 《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制定,儼如香港特區的小憲法,並自1997年7月1日香港特區成立時實施。 《基本法》的最大特色是「一國兩制」的基本原則,在這原則下,香港特區不會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並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變。
香港法例直系親屬: II. 香港法律的來源
法官會籲請陪審團在作出裁決時力求意見一致,然而,陪審團可按5對2或7對2的大多數票作出裁決。 在刑事案件審訊中,陪審員須根據案件中的事實,決定案中的被告是否有罪。 陪審員亦可於某些民事案件中對答辯人 / 被告人作出裁決。 在死因裁判法庭的研訊中,陪審員則須決定死者的致命原因及與死亡事件有關的情況。 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成立的臨時立法會,開始在香港開會。 第一屆立法會於1998年7月1日成立,應屆議員任期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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