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機定期檢查申請書 人字臂起重桿2025 (附表十) ,向檢查機構申請定期檢查;逾期未申請 檢查或檢查不合格者,不得繼續使用。 一、設置於屋外之人字臂起重桿,瞬間風速有超過每秒三十公尺之虞時,為預防吊桿動搖,致人字臂起重桿破損,應採取吊桿固定緊縛於主桿或地面固定物等必要措施。
- 竣工檢查合格之營建用提升機,檢查機構應發給檢查合格證 (附表二十七
-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於變更檢查時準用之。
- 檢查機構對於重新檢查合格之移動式起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 營建業起重工程、土方工程是常見人、機共同作業的施工環境,使用的機械有危險性機械及重機械…等,字義便知有其危險性,也是報章、媒體常報導工安事故的常客。
- 荷重置於吊具上所實施之試驗。
- 第七十三條 雇主對於使用鏈條吊升裝置、鏈條拉桿吊升裝置或以電磁、真空吸著方式之吊掛用具等,進行吊掛作業時,應確認在各該吊掛用具之荷重容許範圍內使用。
為其他定期檢查必要準備事項。 製造第一種壓力容器本體完成時,應由製造人向製造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 構造檢查。 但在設置地組合之分割組合式第一種壓力容器,得在安裝前, 向設置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構造檢查。 人字臂起重桿2025 人字臂起重桿 第一種壓力容器經熔接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在熔接明細表上加蓋熔接
人字臂起重桿: 以下固定式起 重機檢查: 作業點的安全防護操作點護圍
、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 人字臂起重桿 人字臂起重桿 鍋爐之胴體或集管器經修改達三分之一以上,或其爐筒、火室、端板或管 板全部修改者,應依第七十一條規定辦理。
- 點二五公尺以上。
- 但於地面以按鍵方式操作之固定式起重機,或積載型卡車起重機,其起重及吊掛作業,得由起重機操作者一人兼任之。
- 一、中型固定式起重機:指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或未滿一公噸之斯達卡式起重機。
- 二、對軟弱地盤等承載力不足之場所採取地面舖設鐵板、墊料及使用外伸撐座等補強方法,以防止移動式起重機翻倒。
- 一、決定前項各款事項後,於作業開始前告知相關勞工,使其遵行。
- 告表 (附表四十六) ,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
更檢查: 一、鍋爐之胴體、集管器、爐筒、火室、端板、管板、汽包、頂蓋板或補 強支撐。 鍋爐經變更檢查合格者,檢查員應在原檢查合格證記事欄內記載檢查日期
人字臂起重桿: 工作範圍:各種人字臂起重桿之操作、吊掛、指揮及作業上必要之檢點、調整、維護、附件拆裝等工作。
上述起重機之操作及吊掛作業,應分由2人擔任,惟固定式起重機地面按鍵式操作或積載型卡車起重機,得由1人兼任。 二、「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及「吊升荷重在3公噸以上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屬特殊作業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二者非屬同一種類之教育訓練,故不得依上述規定抵充之。 第三十九條 雇主於移動式起重機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 第二十一條 雇主於固定式起重機作業時,應採取防止人員進入吊舉物下方及吊舉物通過人員上方之設備或措施。
雇主變更營建用提升機之導軌、升降路或搬器時,應填具營建用提升機變 更檢查申請書 (附表十二) 人字臂起重桿證照 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
人字臂起重桿: 人字臂起: 二 章 固定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
故未來欲投入起重工程行業者,不論是營造業或製造業,選擇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起重機訓練及檢定,其證照將具有一證2用之效。 二、開關器、控制器、制動器及警報裝置等操作部分,應設於操作人員易 於操作之位置。 三、有物體飛落危害操作人員安全之虞之場所,其駕駛台,應設有防護網 人字臂起重桿2025 人字臂起重桿2025 或其他防止物體飛落危害之設施。
檢查機構對雇主申請人字臂起重桿之竣工檢查,應於受理檢查後,將檢查 日期通知雇主,使其準備荷重試驗用荷物及必要之吊掛器具。 但在設置地組合之分割組合式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得在安裝前,向設置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構造檢查。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經熔接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在熔接明細表上加蓋熔 人字臂起重桿 接檢查合格戳記 (附表三十四) ,檢查員簽章後,交付申請人一份,做為
人字臂起重桿: 人字臂起重桿證照: 安全帽好熱
(附表二十一) ,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 竣工檢查合格之人字臂起重桿,檢查機構應發給竣工檢查結果報告表 (附 表二十) 及檢查合格證 (附表九) ,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雇主應將前項檢查合格證或其影本置掛於該人字臂起重桿之作業場所明顯 人字臂起重桿2025 處。
人字臂起重桿: 人字臂起重機: 第一章 總則
一、高壓氣體容器明細表二份。 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三項及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於重新檢查時準用之。 高壓氣體容器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由所有人或雇主向檢查機構申請
人字臂起重桿: 人字臂起: 第 四 節 營建用升降機
四、附屬裝置及附屬品: (一) 給水裝置有無損傷及作動狀態。 雇主對於低壓電氣設備,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低壓受電盤及分電盤 (含各種電驛、儀表及其切換開關等) 之動作試 驗。 人字臂起重桿 雇主對高壓電氣設備,應於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人字臂起重桿: 人字臂起重桿
第五十四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捲揚用鋼索,當吊具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吊升裝置之捲胴上;對於吊桿起伏用鋼索,當吊桿置於最低位置時,應有二捲以上鋼索留置於起伏裝置之捲胴上。 第五十三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鋼索與吊升裝置之捲胴、吊桿、有鉤滑車等之連結,應以灌注合金或使用銷、壓夾、栓銷等方法緊結之。 第五十二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控制荷重或吊桿下降所必要之制動裝置。 第四十四條 雇主於調整人字臂起重桿之過捲預防裝置時,應使吊鉤、抓斗等吊具或該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之上方與吊桿前端槽輪(除吊桿外)下方間之間距在零點二五公尺以上。 第四十三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裝置及起伏裝置,應設過捲預防裝置。
人字臂起重桿: 人字臂起重桿證照: 移動式起重機操作技術士|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五、營建用提升機:導軌或升降路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 等特性,均顯與現行法規之「升降機」用詞定義有別,自無「勞工安全衛生法」第8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之適用,依法不應列入「危險性機械」之檢查範圍。 人字臂起重桿 惟仍應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之螺栓、螺帽、螺釘等,應有防止鬆脫之 措施。 3噸以下固定式起 人字臂起重桿2025 重機檢查 具有吊桿之人字臂起重桿之吊升荷重,應依吊桿於最大傾斜角時計算之。
人字臂起重桿: 以下固定式起 重機檢查: 第 五 節 作業檢點
第 十五 條 人字臂起重桿 雇主對於固定式起重機之過捲預防裝置,其吊鉤、抓斗等吊具或該吊具之捲揚用槽輪上方與捲胴、槽輪及桁架等(傾斜伸臂除外)有碰撞之虞之物體下方間,應調整其間距,使其符合法定值。 一、依「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31條規定固定 式起重機之人行道與上方建築物之支撐、橫樑等其間隔應在1.8公尺以上。 如間隔不足必須降低人行道加以改善,惟間隔高度差距過大時可依本部70年12月26日(70)台內勞字第55056號函之補救方式處理。 第 七 條 本規則所稱積載荷重,在升降機、簡易提升機、營建用提升機或未具吊臂之吊籠,指依其構造及材質,於搬器上乘載人員或荷物上升之最大荷重。 一、經查起重機之定義,業於「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2條明文規定,其無論使用吊鉤或「抓斗」,均無不可。
人字臂起重桿: 以下固定式起 重機檢查: 第 三 節 機械、設備之重點檢查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吊籠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 (附表三 十) ,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 竣工檢查合格之營建用提升機,檢查機構應發給檢查合格證 (附表二十七 ) 其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前項安全係數為吊鉤或馬鞍環之斷裂荷重值除以吊鉤或馬鞍環個別所受最
實施前項檢查。 二、檢視荷物之形狀、大小及材質等特性,以估算荷物重量,或查明其實際重量,並選用適當吊掛用具及採取正確吊掛方法。 五、國家標準 CNS 4435 一般結構用碳鋼鋼管規定之 STK400、STK490或 STK540鋼材。
人字臂起重桿: 人字臂起重桿證照: 相關文章
第 十四 條 雇主應注意固定式起重機之使用,其負荷次數及吊升荷物之重量,不得超過該起重機設計時之負荷條件,並應防止起重機構造部分之鋼材、接合處或銲接處等,有發生變形、折損或破斷等情形。 前項荷重試驗之值,指將相當於該起重機額定荷重一點二五倍之荷重(額定荷重超過二百公噸者,為額定荷重加上五十公噸之荷重)置於吊具上實施吊升、直行、旋轉及吊運車之橫行等動作試驗之荷重值。 製造高壓氣體特定設備之塔、槽等本體完成時,應由製造人向製造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構造檢查。
人字臂起重桿: 以下固定式起 重機檢查: Re: 起重機未滿3頓請教大大
五、具有物體飛落危害操作人員安全之虞之場所,其起重機駕駛台,應設有防護網或其他防止物體飛落危害之設施。 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伸臂起重機,其水平伸臂以外之伸臂,應設攀登梯。 人字臂起重桿 雇主於人字臂起重桿設置完成或變更設置位置時,應填具人字臂起重桿竣 工檢查申請書(附表三),檢附下列文件,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竣工檢 查:
人字臂起重桿: 以下固定式起 重機檢查: 第 一 節 機械之定期檢查
所稱「升降機」:「指乘載人員及(或)貨物於搬器上,而該搬器順沿軌道鉛直升降,並以動力從事搬運之機械裝置」,其用詞定義於現行「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2條第4款已定有明文,是則認事用法自應符合上開法規規定,合先敘明。 高壓氣體容器經重新檢查合格者,檢查機構應核發檢查合格證,並註明使用有效期限。 但符合第一百六十條第二款或第三款,經檢查合格者,得在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註明使用有效期限。 雇主對於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營建用升降機,恢復使 人字臂起重桿 用前,應填具營建用升降機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三),向檢查機構申 請重新檢查。
人字臂起重桿: 人字臂起重機: 二 章 固定式起重機之安全管理
納入本法適用範圍前,或本規則發布施行前已設置之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檢查,得依既有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辦理。 人字臂起 第一種壓力容器經修改致其胴體、集管器、端板、管板、頂蓋板、補強支撐等有變動者,所有人或雇主應向所在地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第一種壓力容器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附表四十六),並將定期檢查結果通知雇主。 六、吊籠:指由懸吊式施工架、升降裝置、支撐裝置、工作台及其附屬裝 置所構成,專供人員升降施工之設備。 七、簡易提升機:指僅以搬運貨物為目的之升降機,其搬器之底面積在一
第 七十 條 雇主不得使用已變形或龜裂之吊鉤、馬鞍環、鉤環、鏈環等吊掛用具,供起重吊掛作業使用。 二、旨揭儲區之門式起重機於作業時,擬依前開但書規 定,免設指揮人員者,取決於能否符合起重機具操作者單獨作業之條件,合先敘明。 第五十九條 雇主對於人字臂起重桿結構部分之鉚釘孔或螺釘孔,應使用鑽孔機鑽孔,且該孔不得有迴紋或裂紋等瑕疵。
人字臂起重桿: 人字臂起重機: 第 三 章 危險性設備
基於職業災害預防,建議管理者對重機械操作人員也應落實前述規定。 本人投入多年職安教育訓練並接觸學員經驗,訓練課程包含法規、職災案例探討及事故預防處置,完訓學員大都有「三思而後行」、「謀定而後動」等行為態度改變,而不像未受訓前之盲動,此也達成職業安全衛生訓練的初始目的之一。 對於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資格取得,依勞動部規定都要經過法定訓練及測驗,方能取得合法操作資格,其目的是透過訓練讓勞工了解法規及事故原因、預防與處置。
人字臂起重桿: 第六章 升降機作業之安全管理
之職務與作業指揮體系。 雇主對於前項移動式起重機之作業,應採取下列各款措施: 一、決定前項各款事項後,於作業開始前告知相關勞工,使其遵行。 又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之勞工,應僱用曾受吊掛作業訓練合格者擔任。 但已受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起重機具操作人員訓練合格或具有起重機具操作技能檢定技術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一、高壓受電盤及分電盤 (含各種電驛、儀表及其切換開關等) 之動作試 驗。 檢查機構對定期檢查合格之人字臂起重桿,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簽署,註 明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二年。 人字臂起重桿 檢查員於實施前項定期檢查後,應填報人字臂起重桿定期檢查結果報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