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租戶只是短期離港工作而非經常持續居住於單位,房委會對個別個案會作酌情考慮。 在處理懷疑濫用公屋個案時,房屋署職員會作出適當的部署及按實際情況於不同時段突擊巡查單位,如在早上、日間、夜間或其他時間(包括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 然而,倘若租戶因出外工作而未能接觸到房屋署職員,可以向房屋署提供其在單位居住的證據,以證明並非「經常持續不居住於單位」。
- 根據香港房屋委員會網頁,假若租戶「丟空單位 (或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屬於濫用公屋行為;如租戶被證實濫用公屋,房屋署有權不給予警告,直接終止其租約。
- 公共房屋是社會的寶貴資源,必須善用及合理編配給真正有需要人士。
- 由於他們最近兩次均沒有參與大廈強制檢測,因此被政府查出他們已移民,勒令收回公屋單位並須在九月前遷出。
- 上訴委員會會就租戶因終止租約而提出的上訴安排聆訊並作出裁決。
- 倘若作出投訴/上訴仍未能解決有關問題,該個案將會進一步提交予區域物業管理總經理處理。
在調查期間,個案性質或會轉變,例如涉嫌丟空單位的公屋租戶在得悉被調查後,可能會自願交回單位;或因得悉會因濫用公屋而被收回單位,故特意拖欠租金,最終被房委會以拖欠租金為由而收回單位等。 經調查後確定為濫用公屋的個案每年平均約650宗,包括丟空單位、違規使用、將單位轉租或分租及虛報資料等。 而過去三年,租戶因非經常持續居住於單位,被發出遷出通知書並經上訴委員會審理的個案每年平均約250宗,審理後而有關遷出通知書被確認、修訂或取消的每年平均個案分別約為160宗、50宗和40宗。 房署發言人表示,如住戶因長期在外地工作與求學要交回單位,可申請公屋保證書,日後再有住屋需要,可再次申請公屋單位。 就該個案而言,調查發現戶主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且未有申請公屋保證書,違反租約條款規定而向其發出「遷出通知書」。 戶主其後上訴,但經上訴審裁小組裁決,決定引用房屋條例確認「遷出通知書」終止租約。
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 網民舉報親戚 公屋當貨倉
何永賢解釋指,由於住戶有不同原因未能應門,包括圍封時住戶在外工作並不在單位中,圍封時段後才回家等。 若房委會發現懷疑有濫用公屋單位的個案,例如長期無人居住或單位被丟空,房委會將會嚴肅跟進及進行調查。 一旦證實住戶違反租約,將會採取適當的租約管理行動,包括收回其公屋單位。
不過,有網民發文透露其居住沙田區公屋的朋友,於3個月前舉家移民,故最近兩次均無依照強檢公告規定接受檢測,最終被政府查出他們已移民離港,要求收回其公屋單位,並勒令須在9月前遷出單位。 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 房屋署指,去年4月至11月期間,公屋租戶因濫用公屋、違反租約或房屋政策而收回的單位,已經超過1,300個,只是10個月時間,已高過上兩個年度每年的平均數。 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2025 在2020/21和2021/22年度,因上述原因而收回的單位,每年平均約1,300個。 除屋邨辦事處執行日常租約管制工作外,我們亦成立了「善用公屋資源分組」,打擊濫用公屋。
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 嚴重違反租約濫用公屋將不予警告
也有網民認為,政府應該「每個移民嘅都check一下」,「即刻可以free出好多公屋畀需要嘅人」。 該網民於親子王國討論區以「因為強檢無咗間公屋」為題發文,指其朋友一家四口已移民3個月,由於最近2次大廈強制檢測他們都沒有參與,終被政府查出已移民,於是「收咗間公屋」,慨嘆「連條後路都冇埋……」。 《房屋條例》(第283章)訂明現行按公屋租戶家庭收入的 變動而上調或下調公屋租金的機制,該機制於2008年1月1日起實施。
截至今年6月底,在行動中,沒有應門的住戶數目佔需檢測住戶總數約一成。 在完成強檢行動後,政府會在執法行動中向無進行檢測的住戶發出強檢令及或定額罰款通知書。 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2025 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2025 公屋扣分制涵蓋28項不當行為,違規者將按其行為的嚴重性被扣3、5、7或15分。 如公屋/中轉屋住戶在兩年內被扣除的分數累計達16分,其租約/暫准證將被終止。 公屋聯會主席王坤表示,公屋住戶居住滿十年後,需填報入息及資產等個人資料,其後每兩年申報一次。 房署亦會每年抽查約一萬個可疑目標,檢查其水電費、煤氣費是否「出奇地少」。
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 收回公屋的3大原因
何永賢又補充,除透過日常管理措施、兩年一度家訪調查時偵察懷疑濫用個案外,房委會轄下中央專責小組亦會深入調查隨機抽選及公眾舉報的個案。 房委會亦已成立由資深的前線管理人員組成中央專責隊伍和特遣隊,加強偵查濫用公屋的工作,並在辦公時間以外的偵察行動。 租戶若嚴重違反租約條款或房委會的管理政策,房委會會向有關租戶發出遷出通知書,着令租戶遷出單位,租戶可在指定日期內提出上訴。 根據房屋條例規定,租戶有權就終止其租約一事提出上訴,但必須在不遲於遷出通知書發出日期後起計15天內書面向上訴委員會(房屋)提出上訴。 根據香港房屋委員會網頁,假若租戶「丟空單位 (或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屬於濫用公屋行為;如租戶被證實濫用公屋,房屋署有權不給予警告,直接終止其租約。 「近年我都收過呢類求助,同樣係單身人士不時要離開香港做嘢,最後上訴都冇用,間屋就咁畀房署收番。」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委員梁志祥直斥房署做法不近人情,即使戶主提供證明亦多不予接納。
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 扣分制分數有效期兩年
如證實租戶嚴重違反租約濫用公屋,房屋署可在不予警告下終止其租約。 房屋署表示,過去五年因為濫用公屋,被發出遷出通知書後,而被收回單位的個案,平均每年約四百宗。 而根據現行的房屋政策,若租戶將公屋單位丟空、居住在經證實的另外居所或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屬嚴重違反租約。
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 租戶可就扣分提出上訴
倘若作出投訴/上訴仍未能解決有關問題,該個案將會進一步提交予區域物業管理總經理處理。 公屋收回|去年,公屋因違規而被收回的宗數大升,問題引起社會關注。 現時公屋遭收回主要有3個原因,而綜合房屋署資料,常見濫用公屋或嚴重違約行為有8種,涉及被扣分的行為有28種。
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 濫用公屋│2次強檢無影被揭全家移民遭收公屋 朋友:後路都冇埋…
根據《房屋條例》,房委會必須每兩年檢討公屋租金一次,並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調整公屋租金。 房委會需要按該次租金檢討中第一和第二期間收入指數的變動調整公屋租金。 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 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 房屋署亦會加強宣傳教育,透過主題人物「房護俠」和「濫用戶」,提高市民善用公屋資源的意識。 翻查過往資料,房委會在2020年9月1日起上調公屋租金9.66%,政府統計處處長在檢討報告指,2019年的收入指數比2017年高出9.66%,公屋租金9月1日起按此上調。 至於中轉屋住戶,遷往公屋時(例如透過公屋輪候冊),其在中轉屋單位的被扣分數,亦會轉移到新居單位的戶籍上。
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 嚴重違反租約行為
須留意的是,由2003年11月1日開始,租戶未經業主書面同意,在租住單位飼養狗隻或被禁止的動物,將會按扣分制被扣分。 房委會資助房屋小組委員會於2003年9月25日,決定維持不准在公屋養狗的限制,惟容許租戶飼養不會危害健康及造成滋擾的細小家庭寵物。 一、辦理入國簽證:(詳情請連結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移工依規定申請入國簽證時,應檢具下列證明文件至我駐移工輸出國辦事處洽辦。
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 【打擊 濫用公屋】
梁又認同現有政策並不適用於多人家庭住戶,只有單身住戶有機會「中招」,認為有針對單身人士之嫌。 梁又指,上述個案的戶主最後被迫放棄工作,領取綜援並重新輪候公屋,並不能達致善用資源,反而增加政府負擔,要求房署檢討現行政策。 公共房屋是社會寶貴資源,必須善用及合理編配給真正有需要人士。 我們一直致力打擊濫用公屋行為,並會嚴正處理每一個濫用公屋個案。 根據香港房屋委員會網頁,「丟空單位(或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屬於濫用公屋行為,如租戶被證實濫用公屋,除會被終止租約,更可能會遭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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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前有網民在討論區爆料,聲稱有親友移民數十年,至今仍未交出公屋單位,文中指,「他的兒女用來做貨倉,久不久上去開燈和水喉,生人霸死地」,最後經網民力撑下,決定向房署舉報。 輪候公屋人數最近突破25萬大關,不少人慨嘆很多劏房戶要捱貴租,上樓遙遙無期。 有網民發現移民數十載的親戚將公屋當貨倉閒置,大義滅親去舉報,獲網友舉腳支持。
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 租戶可就扣分提出上訴
馬又指房署以「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為由收回單位,有歧視單身住戶之嫌。 馬指普通三人家庭,倘有家庭成員到外地工作或讀書,將有機會變成寬敞戶,卻未曾聽聞有人因此被指濫用公屋,「今年頭四個月都有返嚟香港成個月,都唔得,上訴都冇用!」馬指為免變成無家可歸,現已申領綜援。 事實上,房屋局局長何永賢曾於上月回應立法會議員提問時,表示今年首6個月,政府在房委會轄下公共屋邨已進行了約250次圍封強檢行動,當中約120次行動由房屋署統籌。 如有單位在圍封當晚無住戶應門,政府會跟進及即場派發通知書,提醒他們必須在解封後按強檢公告的指定時間進行檢測。 若果租戶不滿扣分,可提出投訴或上訴,並會先由有關的房屋事務經理處理。 如投訴人/上訴人不滿房屋事務經理的決定,其個案便會交由有關的高級房屋事務經理處理。
「家庭小寵物」包括時下寵物市場供應的小寵物,而且一般養在籠、展示箱、水族箱或其他特製容器內,例如貓、雀鳥(鴿子除外)、倉鼠、龍貓、葵鼠、兔子、烏龜、水生動物等。 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 五、離境報備: 雇主應於所聘僱之移工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為其辦理手續並使其出國,雇主未接獲本部主動核發之離境備查函者,請雇主於移工出境後30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報備離境。 藝人劉德華身家豐厚,過去有報道指他的大家姐,仍與丈夫、孻女、媳婦及孫女,一家五口居於大圍井型舊公屋逾二十年。 而坊間亦不乏「公屋董事」,曾有報道指上市公司eprint的執行董事徐柏煒,年薪約七十三萬元,另持有公司二百五十萬股股票,市值折合估計超過百萬元,其報住地址卻是橫頭磡邨一公屋單位。
六、行蹤不明失聯移工報備: 雇主對聘僱之移工有發生連續曠職3日失去聯繫之情事,雇主應於3日內以書面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並副知本部。 前項通知內容,應包括移工之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入國日期、工作期限、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文號及外僑居留證影本等資料。 在平衡公屋租戶負擔能力、房委會的財務健康和可持續發展下,當年小組委員會決定為公屋租戶提供兩個月租金寛免。 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2025 公共房屋是社會的寶貴資源,必須善用及合理編配給真正有需要人士。 房屋委員會一向不遺餘力打擊濫用公屋行為,並採取三管齊下的策略,從預防、行動及教育着手,讓真正有需要人士盡早獲編配入住公屋。
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單位: 嚴重違反租約行為
據悉,部分求助人由於經常需要離港工作,或由於午夜才下班返家,以致未能遇上進行家訪調查的房委會人員而被指為非常住。 答覆:主席: 我現就梁志祥議員的問題各部分綜合答覆如下。 根據香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與公共租住房屋(公屋)租戶所簽訂的租約,承租人及名列在租約上的家庭成員在租約生效日期後一個月內,必須搬入該公屋單位,並須經常持續居住於承租單位內。 此外,房委會於二○○八年七月通過維持處理濫用公屋的行政安排,包括向經證實把公屋單位分租(不論有沒有租金收入)、經證實有另外居所而丟空公屋單位或逾三個月非經常持續居於公屋單位的租戶,採取終止租約行動。 房委會在處理所有濫用公屋個案時均一視同仁,如租戶被發現嚴重違反租約,不論其為一人住戶或非一人住戶,房委會均將不予警告而發出「遷出通知書」。
在兩年有效期內,有關被扣分數不會因租戶轉換戶主或刪減家庭成員戶籍等情況而提早撤銷。 如租戶在分數有效期間因受重建等情況影響而調遷單位,其在原居單位的被扣分數,會轉移到新居單位的戶籍上。 房屋署採取「可暫准原則」,處理在扣分制實施前已在公屋飼養的狗隻。 根據有關原則,在2003年8月1日前已在公屋飼養的小型狗隻(即體重少於20公斤的狗隻),租戶必須事先獲得一次過批准,才可繼續飼養狗隻。 公屋扣分制在2003年推出,當時名為「屋邨清潔扣分制」,主要針對有損屋邨環境衞生的不當行為。 該制度於2006年擴展至更大的屋邨管理範疇,易名為「屋邨管理扣分制」。
對於租戶須離港工作而不能經常持續居住在公屋單位,為善用房屋資源及考慮到租戶的需要,房委會會向自願交回公屋單位的租戶發出「保證書」。 「保證書」持有人日後如有入住公屋的需要,可攜同有關「保證書」到原居屋邨辦事處辦理手續,如符合當時申請公屋的資格及其他條件的規定,在資源許可的情况下,可在原住公屋地區再獲配公屋單位。 過去三年,房屋署中央調查小組每年處理約8 000宗抽查或懷疑濫用公屋個案,而丟空單位為最常見的濫用公屋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