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帶債務依據民法第273條規定[1],是債權人可以自由選擇對連帶債務人的其中一個人或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分的給付,而連帶債務還沒有完全清償完畢之前,全體債務人仍然要負擔連帶責任。 清償責任不會因為離婚就主動解除,但可以向債權人提出「保證人、連帶保證人取消、更換」,不過,債權人同意的前提通常是主債務人(B先生)找到新的保證人,辦妥對保手續後,才會同意換人擔任保證人。 因此是沒辦法因為離婚就能夠主動撤銷,提出連帶保證人不成立的。 連帶保證人與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來說,是相同清償債務的地位,保證人作為擔保等同於要負責,並沒有權利說不,假若債務人不幸離世時,剩下的債務理所當然由連帶保證人負責清償,債務問題並不會因為債務人過世而消失。 不管是債務人還是連帶保證人想要透過脫產方式來躲避債務的問題時,債權人都可以依法向法院聲請撤銷贈與行為,再對此財產進行強制執行,最後不僅脫產不成,還可能會再另受處分。 1、連帶責任保證是由保證人與主債權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和法律推定的保證方式。
- 如果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依法向連帶責任保證人請求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得拒絕,這就是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間效力的積極方面。
-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 那麼如果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沒有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則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這是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間的消極效力。
- 因此,在連帶保證的情況下,連帶保證人無法受到先訴抗辯權的保障,其責任地位比起一般保證人更加不利,一定要更加謹慎。
民法第752條規定:約定保證人僅於一定期間內為保證者,如債權人於其期間內,對於保證人不為審判上之請求,保證人免其責任。 連帶保證人不成立2025 保證人:債務人在申請貸款時,債權方為保障自身權益,會要求債務人提供一位「保證人」(以下簡稱保人),為這筆交易提供擔保,保人也需與債權方簽合約。 「連帶保證[6]」與上面介紹的「一般保證」主要區別在於:連帶保證人無法主張先訴抗辯權。 在連帶保證的情況,保證人的地位搖身一變,與債務人一起成為連帶債務人,各自對債權人有清償所有債務的責任[7]。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債務的責任就是保證責任[2]。 至於保證人代替債務人負擔債務的範圍,除非當初簽訂保證契約時對清償範圍有另外作約定,否則保證人對於主債務本身、其衍生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都有清償責任[3]。
連帶保證人不成立: 什麼是連帶責任保證
(三)由於一般金融實務上,公司等法人向銀行借款,銀行通常會要求公司的董監事須擔任保證人,才會同意放貸,也就是擔任公司連帶保證人。 然而,董監事對於保證期間、保證責任等細節規定一般都不甚清楚,往往都不知如何行使權利以致被銀行追索公司債務,因此引發很多爭議。 連帶保證人不成立2025 為了改善這個狀況,民法第753條之1特別規定,若是因擔任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替公司為保證,那麼便只需就任職期間內法人的債務負保證責任。 「先訴抗辯權」是指民法第745條的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 連帶保證人不成立2025 對債權人來說,連帶保證人與債務人是共同負責債務問題的,在契約成立之時就已約定好,因此就算是公司倒閉,債權人也有權利決定是要向公司負責人還是公司連帶保證人求償債務。 保證期間是指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連帶保證責任也不例外。
最好的方式就是不要當保人,就算要自掏腰包借錢出去也不要答應當保人,如果已經簽下去當保人了,記得要注意是「一般保證人」,且要爭取「先訴抗辯權」。 本文將詳細說明以上事項,也會告訴您支付命令異議該如何提出及處理流程。 雖然金錢債務的消滅時效是15年,但當債權人遲遲要不回錢,仍可透過換發債權憑證,延續債權的時效,因此並不是15年一過,債務就會憑空消失,若真的有欠債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盡快還錢,否則走上法律這條路是會留下記錄的。 吳政亨由大律師梁麗幗代表作陳詞,提出控方不能指控違反誓言構成「非法手段」,而《釋》第3AA條(3)(f) 中提及的「作出損害或有傾向損害《基本法》中以行政長官為主導的政治體制秩序的行為」,亦沒有明確寫在《基本法》。
連帶保證人不成立: 法律知識庫
此外,債權人如果對連帶債務人中的其中一人免除債務,免除的效力原則上並不及於其他連帶債務人[8],其他連帶債務人仍然要清償債務。 連帶保證人契約書的範本在網上有各式各樣,大多都來自銀行,但每份合約內容都不同,建議大家若是需要契約書的話,可以參考網上的形式自訂一份,契約內容也可以隨之調整,以下就來告訴大家,契約書最主要記載哪些內容與要注意的事項。 例如:A在民國100年6月22日借了50萬元給B,還款日約定在100年9月1日,那A至少要在115年8月31日前起訴或是發存證信函給B,時效部分是從「約定的還款日」開始算起,要注意的是,不管是起訴還是發存證信函,都要期限到期前讓債務人收到。 可以把婚姻當作是一個沒有期限的契約,隨時都能做解除,但保證人就不一樣了,無法隨著某種關係的消失就解除約定。
-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 為了改善這個狀況,民法第753條之1特別規定,若是因擔任董事、監察人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而替公司為保證,那麼便只需就任職期間內法人的債務負保證責任。
- 以下為借貸成本計算的參考範例:假設貸款新台幣500,000元的貸款還款期為36個月,年利率為1.68%~16.98%,總還款額則為新台幣513,056元。
- 另外連帶債務人的成立,依同條第二項的規定,也可由於法律的規定,像兩位保證人同時替同一位債務人作保,保證人與保證人相互間,依民法第七百四十八條的規定,便應負連帶保證責任,不必再有明示的表示。
- 一般保證人的擔保金額不會占用保證人的貸款額度,相對來說需要擔負的責任較輕微,除非你選擇申貸的銀行,跟被保人所申貸的銀行是同一家,在其他銀行申請貸款,基本上受到的影響較少,主要還是依照自己的個人條件,審核貸款的利率跟額度。
- 法官將在周五(9日)就各被告須否答辯作裁決。
所謂保證就是以「人」作為他人之擔保,當債務人發生債務不履行(例如欠款未還)時,保證人基於保證責任,亦須為債務人負責,不過保證人的責任程度,仍因一般保證或連帶保證而有所不同。 若碰上需要當保人的場合,盡量能避免就避免,尤其是連帶保證人,更是連碰都不要碰,我寧願以自己的個人名義申請小額借款借給對方,也不要幫擔任保證人,徒惹一身腥,一不小心還連累家人子女。 債權人可以單獨向連帶保證人或主債務人請求給付全部,也可以同時請求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給付全部,或是先後請求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各給付一部分(圖2)。 所有借貸貸款方案之實際核貸金額與利率每個人皆不同,實際依銀行核貸方案為準,實際貸款條件(例:可貸額度、利率、月付金、帳管費、手續費、票查費、提前清償違約金、信用查詢費等)視個人狀況、銀行貸款產品、授信條件不同而有所差異,且銀行保留年限期數與核准貸款之最終權利。 倘若已經簽約,可以試著協商更換保人,但這需要三方同意(債權人、主債務人、保人),假使成功更換保人,仍建議檢查新的契約內容,務必是將您的名字去除,而不是僅新增另一個保人名字。 連帶保證人實際上就是連帶債務人,地位跟債務人無異,所以能不作保就作保,但如果非要作保不可時,仍建議評估債務人的信用、債務金額、違約風險等因素,慎重得做決定。
連帶保證人不成立: 貸款一定要找保證人嗎?
一般保證人的擔保金額不會占用保證人的貸款額度,相對來說需要擔負的責任較輕微,除非你選擇申貸的銀行,跟被保人所申貸的銀行是同一家,在其他銀行申請貸款,基本上受到的影響較少,主要還是依照自己的個人條件,審核貸款的利率跟額度。 根據銀行法第12-1條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看到這裡,先趕快去確認自己是不是誰的連帶保證人,如果是的話,可以要求銀行將連帶保證人,改成一般保證人。
連帶保證人不成立: 保證
因此今天如果陳董事已經辭職、撤資,記得要和公司確認,請其他董事擔任連帶保證人,才不會殃及池魚。 現今許多合約、債權人因擔心債務人還不出錢,為了保障自己借出去的錢能要回來,都會需要債務人提供保證,幫自己的信用做擔保,保證可以是物品或是人,物品可能是車子、房子,人就是我們要討論的保證人了。 連帶保證人比起一般保證人(普通保證人)需要背負更大的責任,因此在簽合約前,務必要確認清楚自己是哪一種保證人。 「如何取消連帶保證人」、「如何廢除連帶保證人責任」,這是許多當了保人的讀者想問的問題,我們必須要有一個觀念是:會需要保證人作為契約擔保的原因在於保障債權人的權益,因此作為保人可以撤銷的可能幾乎是微乎其微,除非是此契約無效或失效。 (四)若是對定有期限的債務為保證,當債權人允許延期清償時,一般會要求連帶保證人簽署同意書,依照民法第755條規定,若是此時保證人表示不同意即可不負保證責任,請特別留意。
連帶保證人不成立: 何謂「保證」債務?何謂「連帶保證」債務?
連帶保證人與債務人負連帶責任,債權人可先向保證人要求其履行保證義務,而無論主債務人的財產是否能夠清償。 根據最新的銀行法,銀行在辨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核貸時,無論是否為足額擔保,銀行都不能徵取「連帶保證人」。 也就是說,過去銀行可以對沒有足額擔保的人,加徵「連帶保證人」,但2011年銀行法修法後,已經不行。
連帶保證人不成立: 連帶責任保證與一般保證責任的區別
所謂「保證」(俗稱「作保」),指保證人與債權人(銀行)之間契約行為,當債務人(借款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銀行)的債務時,由保證人代負履行責任的契約。 一般而言,保證人所負擔的保證責任具有「補充性」。 如果債務人的財產足夠清償債務,那麼債權人須先對債務人請求清償債務,並且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受償,不可直接向保證人求償[4];否則,保證人可以向債權人主張「先訴抗辯權」,拒絕清償。 這是民法為保障保證人所賦予的權利,但如果保證人自己選擇拋棄先訴抗辯權,在面對債權人求償時就無法行使先訴抗辯權[5]。
連帶保證人不成立: 保證人是什麼?保證人的條件.權益大揭密!連帶保證人可以免責嗎?
若民眾之前的房貸契約是被銀行加徴「連帶保證人」, 可請銀行把合約中的「連帶保證人」變更為「一般保證人」。 不過因為銀行的房貸和消費性貸款不能再依賴連帶保證制度,銀行端對於借款人授信條件的評估會更加嚴格。 「一般保證人」:銀行要向一般保證人追討其保證的債務時,必須確定借款人已無法履行債務,並且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後(強制、拍賣其財產等),如還有剩餘未償還之的債務時,才能轉而向「保證人」要求履行債務。
連帶保證人不成立: 現代人日常生活中,經常可見親戚朋友間拜託作保,在法律上所謂保證分為「普通保證人」與「連帶保證人」,二者最主要的差異在於保證人所負的清償責任,以下簡單說明之:
一般常見的借據、借條,雖然將債權人、債務人、保證人都寫在同一份文件上,但實際上包含兩種不同的契約關係,分別是借貸契約與保證契約[1]。 借貸契約是由債務人與債權人所簽訂;保證契約則是存在於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 換句話說,保證人是與「債權人」簽訂保證契約而非「債務人」(圖1)。 這些有關保證常見的問題,以下本文將逐一分析。 但是,連帶保證人所擔保的金額,則是會占用到保證人的貸款額度,也就是你雖然沒有拿到錢,但那筆錢也算是你借的,所以要再去申辦貸款,就會大大影響你的過件率以及利率跟額度。 你當了別人的保證人,但自己需要用錢的時候,還可以申請貸款嗎?
連帶保證人不成立: 申請貸款,需要提供「保證人」?小心,「一般保證人」和「連帶保證人」大不同!
「作保」情節幾乎是台灣8點檔連續劇裡面,檔檔上演的人生悲劇套餐之一。 但很無奈的,這正是目前臺灣資本主義社會裡面最寫實的鏡頭。 觀察目前借貸實務,保證行為是債務人補足自身債信條件最為普遍的方式之一。 因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而徵取之保證人,其保證契約自成立之日起 ,有效期間不得逾十五年。 只是通常債務人都在缺錢了,名下可能也沒什麼財產,要拿房屋或其他財產出來擔保,只怕有困難,所以最快的方法就是找保人。
連帶保證人不成立: (一) 先確認是「一般保證人」還是「連帶保證人」
保證合同中如明確約定保證人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始承擔保證責任的,視為一般保證;如明確約定保證人在被保證人不履行債務時承擔保證責任,且根據當事人訂立合同的本意推定不出為一般保證的,視為連帶責任保證。 3、主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一旦主債務人到期不履行主合同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主債務人清償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保證人」對債務的擔保責任較「一般保證人」高上很多,試想如果一對夫妻辨理離婚手續前,仍有未清償的房屋貸款,如果當初房貸的借款人是女方,而男方為「連帶保證人」,離婚後房產協議後歸女方,日後如女方無法正常還款,銀行無需將抵押的房子法拍,就可以直接向男方履行債務,不可不慎。 如為男方為「一般保證人」,則女方房產會先被銀行法拍,如法拍後金額不足部分,男方才需代為清償。
連帶保證人不成立: 保證人有分種類?連帶保證人跟一般保證人有什麼不一樣?
常見的情況,包含保證人簽訂的保證契約中,有約定「保證人願意拋棄先訴抗辯權」條款,此時保證人受到契約的拘束,無法對債權人主張先訴抗辯權。 連帶保證人不成立2025 連帶保證與一般保證的差別就在於「連帶保證人先訴抗辯權是不能主張的」,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相同,都需要負擔償還責任,當主債務人沒有依照約定償還債務時,債權人不需要和按照一般保證人的規定,需要先對主債務人追訴債款,可以依照連帶保證人契約直接請求履行全部債務。 因此,就效力上來說,連代保證人比一般保證人還要具有效力;就保證人來說,擔任連帶保證人將會更為不利,如果連帶保證人遇到脫產、主債務人逃避債務的情形發生,就必須代替主債務人履行債務責任。 保證有不同分類,我國的民法對其中的連帶保證,雖然沒有直接定義,也沒有相關的規定,但法院一向承認連帶保證契約的效力[3],而所謂的連帶保證,指的是連帶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必須對債權人一起負擔償還債務的責任,也就是連帶保證人的地位比較近似連帶債務人,不能再如同一般保證人提出先訴抗辯權[4]。 許多人被請求當保人,可是卻沒有分清楚兩者的差別,最後被債權人要求清償債務時才發現自己居然變成了與主債務人相同責任的連帶保證人。 常見的相關問題有「連帶保證人有先訴抗辯權嗎」、「連帶保證人求償方法」、「連帶保證人強制執行財產」,以下律師將會詳細解說。
代表何桂藍的大律師Trevor Beel就陳詞,指控罪詳情提及以非法手段嚴重干擾香港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的行為,但沒有證據顯示何桂藍有意顛覆政府,又指解散立法會及導致特首辭職等,都屬《基本法》中列明後續會發生的事。 而根據公訴書中控方所指控的「非法手段」,就包括3項事宜,即不予區別地否決預算案、迫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及導致特首根據《基本法》第52條而辭職,以上3項亦與2021年5月通過的《釋義及通則條例》(下簡稱《釋》)中新增的條文(第3AA條的(3)(f)(ii))相呼應。 沈士文認為,控方既要證明被告會不予區別地否決預算案,亦須有證據證明被告會迫使特首解散立法會及導致特首辭職,才能達至表證成立。
連帶保證人不成立: 保人如何自保?
如果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依法向連帶責任保證人請求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得拒絕,這就是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間效力的積極方面。 那麼如果在保證期間內債權人沒有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則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這是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期間的消極效力。 根據銀行法第12-1條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也就是說銀行辦理房貸或信貸的時候,都不能要求貸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若發現你仍是房貸連帶保證人,可以依法要求銀行將「連帶保證人」變更為「一般保證人」。 所謂「作保」就是保證人與債權人雙方約定,當主債務人(例如:借款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例如:銀行)的債務時,由保證人替債務人履行責任的契約。
連帶保證人不成立: 什麼是預告登記?缺點‧用途‧時效‧流程‧繼承 5分鐘詳解!
作為保證方式的一種,當事人應當在保證合同中明確約定連帶責任保證方式。 但我國《擔保法》規定,如果保證人與保證權人對連帶責任保證和一般保證沒有作出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我國法律規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則為連帶保證,成立一般保證則要特殊約定,這事實上加重了保證人的責任。 連帶保證人不成立2025 支付命令是讓債權人可簡單快速請求債務人還錢的法律程序。
連帶保證人不成立: 律師真心話
但你真的知道支付命令是什麼、支付命令範本怎麼寫嗎? 支付命令流程及提交支付命令異議又要如何進行? 本文QA一次答,點選強制執行可瞭解更多債務催討的相關資訊。 根據民法747條「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及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保證人亦生效力。」連帶保證人之消滅時效和主債務人相同,舉例如借款,根據民法125條,債務請求權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因此15年後就算找上連帶保證人,也會因超過連帶保證人期限而無法行使債務。 陳董事是公司的股東,也擔任公司連帶保證人,當公司倒閉時,銀行(債權方)可以同時找公司、陳董事還錢,且陳董事不能主張先訴抗辯權,銀行不需等公司拍賣財產,也不需要和連帶保證人協商,可以直接向陳董事要求還錢!
連帶保證人不成立: 法律諮詢專線:0809-068-123
控方堅持毋須把公訴書上每字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又指公訴書上列出的串謀指控為「公開作為(overt acts)」,故無須負上舉證責任。 法官將在周五(9日)就各被告須否答辯作裁決。 連帶保證人不成立 利用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所進行的理債程序,於法律協會官網首頁(請點擊文字連結參閱文章)的機制說明中有更詳細的介紹說明,歡迎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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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評論將不會在您提交後即時出現。 自由亞洲電台對網友評論的內容不負任何責任。 香港「初選案」周四(8日)續審,控辯雙方就就表證是否成立作中段陳詞。 辯方指出控方須有證據證明全部3項「非法手段」,才達至表證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