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在區域法院及裁判法院審訊中,由於沒有陪審團,為了節省時間,法庭經常採用另一種「快捷版」的「案中案」,稱為「交替程序」(alternative procedure)。 就「自願性」的要求,警方為受查人士錄取口供前,會發放《發給被羈留人士或接受警方調查人士的通知書》,要求該人簽署並確認知悉應有權利。 警司警誡 根據 1992 警司警誡 年由當時保安司刊憲發布的《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在以下 3 警司警誡 個時刻,執法人員(警隊、廉政公署、入境處、海關)應先警誡,才可繼續查問。 淫褻物品審裁處由一位主審裁判官及兩位或以上審裁委員組成,主要負責兩項工作—為事物及物品評定類別及裁定性質。 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淫褻物品審裁處有權評定物品類別,為社會詮釋淫褻及不雅的含義。 包括任何暴力、腐化或引起厭惡情緒的物品均被視為不雅。
服務範圍包括個人及家庭輔導、治療小組、技能訓練/教育小組、社區服務及預防罪案活動等。 現時,由五個非政府機構分別為全港各區接受警司警誡的兒童及青少年、被捕青少年及他們的朋輩提供服務。 為了結合服務以產生更大效益,此五支工作隊均設於綜合青少年服務中心內。
警司警誡: 法律知識
所以,若香港警隊歪風未肅,說用「警司警誡令」處理在社會運動被濫捕的青少年,只是鄧炳強轉移視的技倆,企圖利用青少年及家長在面對司法程序的無助及恐懼,誘使青少年及家長接受警誡,製造青少年認罪的假象。 警方在濫捕(SOGO大圍捕就是例子)的情況下根本上難於舉證,鄧炳強不去正視警方濫捕的行為,反而口蜜腹劍,實在不配用「忠誠勇毅」四字作美化用詞。 為加強支援青少年違法人士,自二零零三年十月一日起,有關政府部門/非政府機構會為接受警司警誡的青少年召開家庭會議。 家庭會議的目的是透過接受警誡的青少年、他們的家長,及有關政府部門/非政府機構的專業人士的參與,及早評估該青少年的需要,並訂定適切的跟進計劃。 觸犯刑事罪行的未滿18歲人士,可以「警司警誡」的程序處理。
(3) 法庭如不信納該兒童或少年人明白指控罪行的性質,或該兒童或少年人不認罪,法庭須聆聽證人所提出支持有關申訴或告發的證據。 每名上述證人的主問證供作畢後,法庭須詢問該兒童或少年人,或如認為適當,詢問其父母或監護人是否有意向證人提出任何問題。 如該兒童或少年人有意作出陳述以代替提問,亦須獲准。 可見之日,不相信鄧炳強會下令警隊停止一切濫捕;但若他真的下令警察要以警司警誡處理個別被捕年青人涉及輕微罪行或證據不足的案件,請知恥知醜,明白現時警隊誠信已是一種假象。 要有效地推行警司警誡令,就要容許被捕青年人有家人及律師陪同,並讓他們充份聽取律師的意見後,才開展正式的警司警誡會面工作,且要書面列明會面相關內容只用作警司警誡之用,不適用於呈堂證供。
警司警誡: 法庭案件/案例資訊
當一名未滿18歲的少年人,因犯案而被拘捕及有足夠證據被起訴時,警方可以照一般案件處理,將少年犯人起訴交由少年法庭處理。 另一種做法是由一名警司或以上職級的警務人員行使酌情權,向該名少年人施行警誡,而無須交由法庭審理。 施政報告提及,18歲以下有悔意而非涉及嚴重罪行的被捕人士,警方願意視乎情況考慮採取警司警誡或簽保守行為等方式處理。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指,警司警誡有效防止重犯,根據過往數字,年輕人在警司警誡下,重犯比率為6-9%,認為警司警誡是合適做法。 社區支援服務計劃的目的是為接受警司警誡的兒童及青少年、被捕青少年及他們的朋輩提供支援服務,協助他們重投社會,改正偏差及違法行為,減低他們觸犯法例的機會。
警司警诫计划(英语:Superintendent’s Discretion Scheme),简称警司警诫,是香港一种处理罪行的方式,乃由警司或以上职级的警务人员行使酌情权,向18岁以下犯罪的青少年施行警诫及进行监管。 而在2008年起,此计划延伸适用至65岁以上干犯任何罪行的长者[1],涉案的长者在接受总警司警诫后将不获起诉。 被告在沒有案底而犯輕微罪行下,控方或會選擇在被告同意下簽保守行為,不提證供起訴。 在不提證供起訴的情況下,被告沒有被正式定罪,亦即是不會留有案底。 簽保守行為的人士須透過擔保方式,承諾保持行為良好及遵守法紀。
警司警誡: 法庭對自閉症的認識:不用懷疑?還是不求甚解?
透过纠正督导而非法律制裁,让触犯轻微罪行的青少年可由司法制度中分流,令他们明白所犯罪行的不是,以及对受害人财物的伤害,且避免因送上法庭受审而留有案底,给予改过自身的机会[3][4][5][6]。 如果執法人員查問時,沒有(或未有)證據及合理理由懷疑被查問者干犯罪行,理論上就沒有責任施行警誡。 但即使未受警誡,被查問者仍有權保持緘默,沒有義務回應。 1)接受警方的監管,而最長年期為兩年或直至十八歲生日(兩者中以較短的期限為準);及 2)接受社區支援服務計劃的跟進服務。
- 警司警誡的先決條件包括:有足夠證據作出檢控、犯案人必須承認犯罪、犯案人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必須同意接受警誡。
- 犯案人、其家長或監護人之態度,以及案中受害人的取態,亦會被考慮。
- 其后她指这样做是因为她心痛年轻人以及为了传递关心给年轻人[11][12]。
- 「案中案」適用於所有級別的刑事法庭(高院原訟庭、區域法院、裁判法院)。
- 但即使未受警誡,被查問者仍有權保持緘默,沒有義務回應。
- 在不提證供起訴的情況下,被告沒有被正式定罪,亦即是不會留有案底。
- 而在2008年起,此計劃延伸適用至65歲以上干犯任何罪行的長者[1],涉案的長者在接受總警司警誡後將不獲起訴。
目的令他们能重新融入社区、培养良好的行为,减低他们再次违法的可能性,并将他们的精力引导至一些具建设性的渠道及活动上。 另外,社会福利署等政府及非政府机构也设有家庭会议机制,以考虑其他有益的复康计划,以免他们再犯[2][5][6][8]。 警司警誡 在區域法院及裁判法院審訊中,主審法官/裁判官會同時負責「案中案」;而在高院陪審團審訊中,特別事項由法官處理。
警司警誡: 法律支援服務(免費或資助)
業界對警司警誡一向抱有正面態度,因它免除青少年步入正規司法程序帶來的標籤;但以現時警方被受質疑的執法手法,恐怕會帶來更多的猜疑和問題。 李家超出席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時表示,相關措施是向年輕人傳遞守法意識,強調只適用於犯下輕微罪行、有悔意,以及願意承認罪行和接受監管的年輕人。 他又指,部分涉案年輕人是因同儕壓力而犯案,否則可能會被排斥,稱若果他們有悔意、承認錯誤,是情有可原,應給予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 對此,多名建制派立法會議員質疑,相關措施會否令年輕人只要肯認錯及年輕,就不會受懲罰,熱血公民鄭松泰議員則擔憂涉案年輕人會否為得到警誡而被警方要求資訊及用作其他用途。
警司警誡: 鄧炳強寸有「法律人士」教唆犯罪 楊岳橋反斥:勿沉迷做KOL
警司警誡計劃在1963年推出,最初計劃僅適用於14歲以下的青少年,後來分別在1966年、1987年及1995年推展至15、16及18歲以下的青少年[2]。 警司警诫计划在1963年推出,最初计划仅适用于14岁以下的青少年,后来分别在1966年、1987年及1995年推展至15、16及18岁以下的青少年[2]。 「交替程序」與「案中案」的分別,是控方證人作供時(上圖第 3 步),會同時就「特別事項」及「一般事項」一次過作供,減省就這兩類事項,分別傳召他們兩次的時間。
警司警誡: 法律101|甚麼是「案中案」? 為何「警誡」如此重要?
在2014年、2018年及2019年時根據警司警誡計劃獲釋的人數(10-17歲)分別為834、548及368人[9]。 而在反修例運動期間,接受警司警誡而不提起訴、不留案底者有19人[10]。 如果案底已喪失時效,效用就等同罪犯沒有被定罪一樣,因此,如果他 / 她在求職時,僱主或其他人詢問是否曾經犯過刑事罪,他 警司警誡 / 她可以立即回答:「沒有」。
警司警誡: 計劃詳情
透過糾正督導而非法律制裁,讓觸犯輕微罪行的青少年可由司法制度中分流,令他們明白所犯罪行的不是,以及對受害人財物的傷害,且避免因送上法庭受審而留有案底,給予改過自身的機會[3][4][5][6]。 特首林郑月娥在2020年施政报告中指出,18岁以下的有悔意、非严重罪行的青少年可以警司警诫及签守行为处理而不留案底,但前提他们需要承认他们的错误。 警司警誡2025 其后她指这样做是因为她心痛年轻人以及为了传递关心给年轻人[11][12]。 警誡(caution)之所以重要,是因為它提醒被查問者有權保持緘默(例如回答「我無嘢講」)。 終審法院曾於判詞強調,「緘默權」與「接受公平審訊的權利」息息相關。 《香港人權法案》第 11(2)(g) 條訂明,就刑事審訊程序而言,任何人不得被強迫認罪或作出招認。
警司警誡: – 社區支援服務計劃
警方也可基於他們的背景及性格,例如是缺乏家人及朋友支援等,以及在他們的自願情況下,轉介至社會福利署的「社區支援服務計劃」,為他們提供輔導及支援計劃,例如是技能學習班、義工或領袖訓練等。 目的令他們能重新融入社區、培養良好的行為,減低他們再次違法的可能性,並將他們的精力引導至一些具建設性的渠道及活動上。 另外,社會福利署等政府及非政府機構也設有家庭會議機制,以考慮其他有益的復康計劃,以免他們再犯[2][5][6][8]。 如果青少年拒绝接受监管及支援,警方不能再以相同罪名起诉他们,因为警方已经行使酌情权不起诉[5]。
警司警誡: 9將軍澳|兩人否認「私了」便衣警 被告曾拉下口罩露面容 官關注禁蒙面控罪元素
答覆:主席:(一)及(二)警司警誡計劃的重點是透過糾正督導而非法律制裁,讓那些觸犯輕微罪行的青少年,能夠有改過自新的機會。 警司級或以上的警務人員可根據律政司指引,酌情考慮向該青少年罪犯作出警誡,代替提出刑事檢控。 警方一向就警司警誡計劃的實施情況,向「撲滅罪行委員會」定期報告,並共同研討跨部門合作事宜。 過去十年接受警司警誡的青少年人數及相關罪行見附件一。 至於曾接受警司警誡的青少年的重犯率,在過去十年一直維持在百分之二十以下的低水平,而按年份及罪行分類的重犯人數見附件二。
警司警誡: 計劃內容
法官根據上段所具有的權力,須解釋為包括判處裁判官可判處的任何懲罰的權力,不論該懲罰較裁判官所判處的懲罰為重或為輕。 鄧炳強帶領下的警隊,有人會覺得是忠誠勇毅的象徵,亦有人覺得是腐壞得非立即解散不可! 當勾結元朗黑幫之疑雲未除,警方多次動用非法武力,暗角七警和北區醫院虐老更是證據確鑿,警隊的污點恐怕「水洗都唔清」。 警司警誡2025 如欲查詢有關罪案數字,可瀏覽我們的警隊網頁的 罪案統計數字 ,另外,閣下亦可參考我們該年的警察年報。
警司警誡: 警司警誡
陪審團須避席,以免他們聽取最後被裁定不可呈堂的證供。 法庭處理「特別事項」的程序,便是「案中案」(拉丁原文為 Voir Dire,沿用至今)。 「案中案」適用於所有級別的刑事法庭(高院原訟庭、區域法院、裁判法院)。
索取感化報告是希望了解更多案情、被告家庭背景和個人性格各方面等等,讓 法官聽取專業意見後再作最適合的判決。 2) 不論被告認罪或不認罪,他可上訴判刑刑期。 警司警誡2025 3) 被告必需要在法官裁定後的14天內提交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