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2條即規定,職災保險年度保險費20%及歷年經費執行賸餘額度之範圍內編列經費,辦理「職業災害預防」、「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職業傷病通報、職業災害勞工轉介及個案服務」和「職業災害勞工重建」等。 這產生許多小型公司僅替員工投保「就業保險」、提撥「勞退」及「健保」,一旦發生職業災害時,勞工即無法請領相關職災給付,此時雇主更需自行負擔全額責任。 不過在此要特別提一下的是有關「職業病鑑定」的機制,依照現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當勞工疑似患有職業疾病,應經醫師診斷後才能確認,而如果勞工或雇主對於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30,300元×20年×1.55%30,300元×50%另依勞保條例第64條第1項規定,職災勞工遺屬除得請領遺屬年金外,另將一次發給十個月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惟新法並無此規範。
- 保險人及中央主管機關依前三項規定所取得之資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相關資料之保有、處理及利用等事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為之。
- 依本法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十五日內給付之;年金給付應於次月底前給付。
- 未來將以到職日作為生效日,保險效力自勞工到職當日起算,杜絕雇主不願加保之風險。
- 美國政府獎勵與吸引半導體企業在美國投資設廠的「晶片法」相關細節在3月初公布,情況也越來越明朗:晶片法不僅是一棵「聖誕樹」,…
不符合本法所定加保資格而參加本保險者,保險人應撤銷該被保險人之資格;其有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投保薪資下限為基本工資(目前為新台幣2萬4000元),並隨基本工資調整;依據分級表,投保薪資上限為7萬2800元。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營造業工頭之點工、外送員、受自然人僱用的童工(例如廣告童星),均適用《災保法》的「特別加保」制度。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三章 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 第三節 職業傷病通報及職業病鑑定
醫療復健:協助職業災害勞工恢復其生理心理功能所提供之診治及療養,回復正常生活。 社會復健:促進職業災害勞工與其家屬心理支持、社會適應、福利諮詢、權益維護及保障。 職能復健:透過職能評估、強化訓練及復工協助等,協助職業災害勞工提升工作能力恢復原工作。 職業重建:提供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輔導、促進就業措施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 另外,重建涉及社會福利或醫療保健者,主管機關應協調衛生福利主管機關,以提供整體性及持續性服務。
- 提供職災勞工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雇主也可以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第67條)。
- ﹝2﹞前項傷病給付,前二個月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第三個月起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最長以二年為限。
- ﹝1﹞符合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勞工,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
- 職業災害保險將職業災害分為職業傷害及職業病二類,並據「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及「勞工保險職業病種類表」等規定加以認定。
- 新制上路後,勞工的職災保險效力從「到職日」起算,即使雇主沒來得及在員工上班第一天申報加保,勞工在這段期間發生職災意外,同樣可以請領照護、失能或死亡補助,且雇主會因此受罰。
- 不過在此要特別提一下的是有關「職業病鑑定」的機制,依照現行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當勞工疑似患有職業疾病,應經醫師診斷後才能確認,而如果勞工或雇主對於職業疾病診斷有異議時,得檢附有關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認定。
- 被保險人於緊急情況下,臨時從事其他工作,該項工作如為雇主期待其僱
用勞工所應為之行為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 針對外送員的工作性質,勞動部建議,應以「月」為投保單位,或善用「工作日前十日內預先辦理」功能;否則臨時接單卻忘記投保,要是不幸發生事故恐無法獲得保障。
」這篇文章,其中粗略地介紹了有關職業災害的認定、雇主補償責任以及處理方式,希望各位在閱讀本篇文章前可以再花點時間回顧一下,先對於職災在勞動法令上的架構有初步的理解,才能更快地知道這次新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會帶來哪些改變。 過去員工人數在5人以上的事業單位才強制成立投保單位,4人以下則不強制,此法生效後,無論員工人數多少,企業都必須強制投保。 此專法很長,共有6章109條,其中很多是勞基法和勞工保險條例的規範,包括職災保險給付相關規定等,在此不予贅述,現僅就企業經營的實務角度,提出幾項影響分析及個人淺見。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雇主沒幫勞工加保,勞工還有職災給付保障嗎?
若以平均費率0.21%計算,雇主每月職災保險保費為每名勞工50元到153元不等,若勞工薪資高於4萬5800 元的勞保天花板,雇主負擔將增加,以最高投保級距7萬2800元計算,雇主負擔會從原本的每月96元增加至153元。 根據法案,專法擴大加保對象,受僱於登記有案事業單位勞工,不論僱用人數全部強制納保,勞動部推估,新增4人以下事業單位約33萬名受僱勞工納入保障體系,且家事移工也強制納保,預估新增23萬人,總計新增56萬人納入職保防護網。 其中2022年勞保費率11.5%為,勞保普通事故保險費率10.5%以及就業保險費率1%,可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13條和就業保險法第8條之規定,勞動部和勞保局、勞工負擔比例網頁也有相關說明。
﹝1﹞被保險人投保薪資申報不實者,保險人得按查核資料逕行調整投保薪資至適當等級,並通知投保單位;調整後之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不符時,應以實際薪資為準。 授權訂定投保薪資分級表,上限規劃為7萬2,800元,涵蓋 9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2025 成以上勞工薪資水準;下限定為基本工資,提供職災勞工適足之基本保障。 原定規範傷病給付「第1年按平均投保薪資70%發給,第2年減為50%」,新法為「前2個月發給平均投保薪資之100%,第3個月起發給平均投保薪資之70%」,大幅提升給付的金額。 《聯合新聞網》報導,外界推估雇主1年新增保費約10億元;勞動部則強調,新版職災保險法讓「銅板保費」就買到保障,是勞雇雙贏的法案,以下就本法之規範重點擇要說明。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受僱自然人雇主的勞工(如點工)、實際從事勞動的人員(如平台外送員)或提供勞務的童工(如童星)等,可透過勞保局提供的3種簡易投保管道,就近擇一辦理參加職災保險,繳納保費即生保險效力,或自向後指定日生效,即時保障勞工的職災經濟安全。 二%計算保費,並由雇主一○○%負擔,原已為勞工投保勞保的雇主,是同樣費率負擔;但原本以勞保最低投保薪資級距一萬一一○○元、最高四萬五八○○元計費,改為最低為基本工資的兩萬五二五○元、最高七萬二八○○元計算保費。 考量部分未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者,依據《職保法》第81條規定,遭遇職業傷病時無法獲得保險給付保障,為關懷是類勞工及其家屬之災後生活,爰提供適度之照護、失能及死亡補助。 依據《職保法》第8條規定,年滿15歲以上,於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受政府委託辦理職業訓練之單位接受訓練者,應由其所屬機構或單位為投保單位,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而雇主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並協助其恢復原工作、調整職務或安排其他工作,或者僱用其他事業單位之職業災害勞工,可以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第69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2025 提供職災勞工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雇主也可以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第67條)。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法對雇主的影響
﹝4﹞中央主管機關得邀集勞工團體代表、雇主團體代表、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辦理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之績效評鑑,評鑑結果應送立法院備查。 ﹝2﹞前二條及前項補助或津貼之條件、基準、申請與核發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1﹞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依前條第一項所定復工計畫,並協助其恢復原工作;無法恢復原工作者,經勞雇雙方協議,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2﹞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託、委辦或補助其他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3﹞第一項有關本保險年金給付應受減額調整情形、比率、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前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經保險人審核符合請領規定者,其年金給付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法規查詢
﹝1﹞符合第六條至第八條規定之勞工,投保單位應於本法施行之當日或勞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列表通知保險人辦理投保手續。 但依第六條第三項第三款公告之人員,投保單位應於該公告指定日期為其辦理投保手續。 遺屬年金發放方面,與失能年金的概念相同,不再以年資計算給付的金額,而是一律以「平均投保薪資50%」發給,如果不符合請領年資資格的話,則是發給遺屬一次金(依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40個月)。 5月1日新版「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上路,針對納保對象、保險給付金額、職災預防重建等方面做出重大變革,勞動部強調,新版職災保險法讓「銅板保費」就買到保障,是勞雇雙贏的法案。 新法特色是受雇勞工只要到職,職災保險就生效,但是假設員工在未納保期間不幸發生職災導致失能或死亡,雇主除了可能會被處 2-10 萬元罰鍰、必須負擔相對應的給付金額之外,還會被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等。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德勤商務法律:新法將於5月1日施行 企業注意三重點
縱使雇主未依規定為勞工辦理加保,勞工嗣後遭遇職業傷病之保險事故,仍得依規定請領職災保險給付。 另為落實該法所課雇主之保險義務,除將依規定處違法雇主2萬元以上至10萬元以下之罰鍰外,亦將公布其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勞工若於未加保期間請領保險給付者,保險人發給保險給付後,將向雇主追繳保險給付之金額。 另外,整合職災預防及重建業務,讓職災保障體系更周全,也是此次立法的核心。 為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儘速重返職場,在醫療期間早期介入,以個案管理服務方式提供專業評估服務及相關諮詢,並擬定復工計畫。 如有職能復健能力訓練需求者,勞工得請領最長180日的職能復健津貼,針對雇主協助職災勞工復工之輔助設施、事業單位僱用職災勞工亦提供補助。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投保管道》
但勞工因職業災害致死亡或遺存障害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表第一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者,處以第六條補助金額之相同額度之罰鍰。 未加入勞工保險而遭遇職業災害之勞工,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規定予以補償時,得比照勞工保險條例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失能、死亡補助。 ﹝1﹞本法施行前依法應為所屬勞工辦理參加勞工保險而未辦理之雇主,其勞工發生職業災害事故致死亡或失能,經依本法施行前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六條規定發給補助者,處以補助金額相同額度之罰鍰。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二章 職業災害保險 第五節 保險基金及經費
二、經保險人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百分之二十,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繳納,且情節重大。 一、違反第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或未於期限內通知月投保薪資之調整。 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申請留職停薪者,雇主應予留職停薪。 為監督並確保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之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其董事或監察人之遴聘及比例、資格、基金與經費之運用、財產管理、年度重大措施等事項,訂定監督及管理辦法。 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因不同保險事故,同時請領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時,本保險年金給付金額應考量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得請領之年金給付數目、金額、種類及其他生活保障因素,予以減額調整。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災保法》銅板保費 雇主花小錢買大保障
而且不論員工的身份、年紀都強制納保,也就是說如果您有僱用15歲以下勞工、技術生、實習生、建教生……等等,都別忘了幫他們投保職災保險哦。 因應社會勞動型態改變,非典型勞動人口以及零工經濟增加,且自然人雇主經常有臨時或短暫僱用勞工從事工作情形,為保障該等勞工工作生活安全,《災保法》增訂了「特別加保制度」。 勞工(或人員)職場上之職業災害屬無法預測及傷害影響深遠的事件,《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今年立法,放寬適用對象,勞工(或人員)保護更周延,其影響更是深遠,期待早日實施。 此款被保險人與《勞工保險條例》規定相同;不過,也取消會員限制參加保險人員之年齡上限。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共分24級,上限為72,800元,下限定為基本工資(民國111年為25,250元)。 目前職業災害保險依附在勞工保險底下,因此職災保險最高及最低投保薪資級距和勞保一致,最低為11,000元、最高為45,800元。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二章 職業災害保險 第二節 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及保險效力
第一項情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診所因此領取之醫療費用,保險人應委由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在其申報之應領費用內扣除。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2025 前項行為人,及共同實施前項行為者,保險人或職安署得依民法規定向其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津貼、補助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及申報醫療費用者,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津貼、補助或醫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 本保險基金除作為第二章保險給付支出、第六十二條編列之經費、第四章與第六章保險給付及津貼、補助支出、審核保險給付必要費用及前條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 遺屬年金於同一順序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依前項第二款計算後金額之百分之十,最多加計百分之二十。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前項醫師開具資格、門診單之申領、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保險人擬訂,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發布。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三章 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 第一節 經費及相關協助措施
過去職災保險附屬於勞保,投保薪資上下限也比照勞保,由於受限勞保綜合保險體系,無法因應勞工需求調整加保及給付規定;也因企業經費人力限制,無法完善預防及重建措施。 5月1日上路的《災保法》,便是將職災保險從勞保切割出來,並與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的規定整合,提供勞工更完善的保障。 為簡化申報作業,勞保局並修正相關之申報書表,未來投保單位於申報新進勞工加保時,須依勞工實際月薪資總額填報,屆時勞保局將依各分級表之規定,將勞工之勞(就)保及職保之投保薪資自動歸級至正確等級。
遭遇職業傷病而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被保險人於請領給付前,雇主已給與賠償或補償金額者,於被保險人請領保險給付後,得主張抵充之,並請求其返還。 同一事故,依本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僱用勞工之雇主支付費用者,得予抵充。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後所留用之勞工,因職業災害致身心障礙、喪失部分或全部工作能力者,其依法令或勞動契約原有之權益,對新雇主繼續存在。 被保險人遭遇職業傷病,經醫師診斷或其他專業人員評估必須使用輔助器具,且未依其他法令規定領取相同輔助器具項目之補助者,得向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申請器具補助。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醫療給付
另提供勞工最長180日的職能復健津貼外,也補助雇主協助該等勞工復工之輔助設施或僱用職災勞工,以提升勞資參與職能復健之誘因。 雇主違反第十七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十七條至第二十九條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並處新台幣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事業單位以其工作交付承攬者,承攬人就承攬部分所使用之勞工,應與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之責任。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二章 職業災害保險 第一節 保險人、基金管理、保險監理及爭議處理
勞動部官員表示,除了擴大強制納保對象外,將針對臨時工、零工等提供三個簡便加保途徑,包括便利商店事務機、勞保局開發APP或由職業工會人員協助。 由於母法還未實施、子法仍在跑程序中,三個簡便加保途徑屆時將正式對外公佈。 ■ 協助職災勞工儘速重返職場:由專業服務人員早期介入,以個案管理服務方式提供專業評估及諮詢,並協助擬定復工計畫。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三章 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 第二節 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財團法人
但受僱於非屬登記有案單位的勞工,如受僱於自然人雇主的幫傭、受僱於政府補助之專案研究助理、實際從事勞動雇主、外僱船員等,可採自願加保。 對勞工而言,災保法擴大了納保對象,發生職災時有給付保證及津貼補助,災前災後亦有相關預防與重建措施。 而對雇主來說,也能透過少許保費給予勞工保障,能有效分攤補償責任之外,亦能整合職災預防與重建業務,讓整體職災保障制度更完整。 新法除成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統籌辦理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業務外,並訂有若干落實職業災害預防措施,包含擴大辦理從事特定有害作業之勞工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對於曾從事有害作業者於轉換工作或離職退保後,提供健康追蹤檢查等。
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構)、委託、委辦或補助其他相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之。 前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經保險人審核符合請領規定者,其年金給付自申請之當月起,按月發給,至應停止發給之當月止。 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請領失能年金者,於領取期間死亡時,其遺屬符合前條第二項規定者,得請領遺屬年金。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111年5月上路【獨家】
再者,新制也擴大津貼補助,例如住院無法生活自理者,可以申請照護補助,更能反映勞工實際需求並給予協助。 原本未強制參加勞保的四人以下微型企業,則強制投保災保法,雇主將單獨以職災保險費率為員工投保;目前適用的職災保險費率○. 二%,是依據「行業別災害費率」加上「上下班災害單一費率○.○七%(每三年精算一次)」而得,「行業別災害費率」二○二二至二○二四年的平均費率為○.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第二章 職業災害保險 第四節 保險給付 第一款 總則
勞工保險投保薪資,是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照「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的規定,申報投保的薪資。 保險人為審核保險給付、津貼及補助,得視業務需要委請醫事服務機構、相關科別之醫師或專業機構、團體、專家協助之。 黃錦儀指出,如果發展署規畫的「一站式服務」仍未上路,則勞保局將按月與發展署勾稽相關資料,逕行替家庭看護移工及家庭幫傭的雇主成立投保單位。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是將勞工保險條例中之職業災害保險制度,以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整合成一部新的法令。 被保險人於工作日之用餐時間中或為加班、值班,如雇主未規定必須於工
作場所用餐,而為必要之外出用餐,於用餐往返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
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被保險人參加雇主舉辦之康樂活動或其他活動,因雇主管理或提供設施、
設備之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員工勞健保、職保不算錯就靠這個!
以上提到的雇主,包含公司、行號、法人、律師、會計師、人民團體、短期補習班、診所、大廈管理委員會、外籍家庭幫傭或看護工的雇主等,即使僅僱用1名員工,也要申報員工參加職災保險。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但新法上路後,醫療費用之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由勞保局擬訂並會商健保署,並由勞保局支付予健保署,減輕勞工醫療費用這部分的壓力。 然而,實務上目前有設立鑑定委員會的地方政府只有台北、高雄、桃園,成效相當有限,而且地方政府與勞保局認定狀況也可能不一,產生矛盾之處。 因此看起來未來是會將職業病的鑑定程序整合為中央單軌制,避免地方與中央認定上產生不一致之處,反而容易衍生勞資爭議。
以今年平均費率0.2%、基本工資2萬5250元計算,每月保費最低約51元,加保當日生效,換算一日最低保費僅1.7元,一次最多可投保六個月,保費306元,即可獲得保障,到期後可再自行加保。 原先已有勞保職災保障的勞工:災保法上路後,原有的保障都在,投保單位無需另行申報。 但投保薪資下限,由1萬1100元調整至2萬5250元;上限則由4萬5800元調整至7萬2800元。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職業傷害與職業病有何差別?如何認定?五大QA醫師來解答 7月前
為提供職業疾病相關資料,鑑定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委請有關醫學會提供資料或於開會時派員列席。 前二條專款之收支、管理及審核事項,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負責監督及審議。 ﹝2﹞前項行為人,及共同實施前項行為者,保險人或職安署得依民法規定向其請求損害賠償;其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1﹞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津貼、補助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陳述及申報醫療費用者,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津貼、補助或醫療費用處以二倍罰鍰。 ﹝1﹞本保險基金除作為第二章保險給付支出、第六十二條編列之經費、第四章與第六章保險給付及津貼、補助支出、審核保險給付必要費用及前條之運用外,不得移作他用或轉移處分。 ﹝2﹞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本法規定請領現金給付者,得檢附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現金給付之用。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 普發6000!今天至10/31 符合領取資格者可隨時上網登記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以制定專法的形式,將勞工保險條例中的職業災害保險,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整合,包含災前預防、災害補償及災後重建。 除給付權益外,相關津貼補助內容也充實調整,包括針對被保險人於傷病住院期間或發生失能事故,生活無法自理而有看護需求者,提供照護補助;經醫師診斷需使用輔助器具者,提供器具補助。 專法也考量部分職業病潛伏期長,對於退保後始診斷罹患職業病者也提供醫療、器具、照護補助、失能或死亡津貼等。 災保法針對退保後罹患職業病的被保險人,提供醫療補助、失能及死亡津貼;未加保的職災勞工,則提供失能及死亡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