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物業的業權持有方法主要分為三種,分別是由單人獨資擁有物業的「全權擁有」,而聯名持有則有兩種,以業權比例區分的「分權共有」,以及俗稱「長命… 任何兄弟、姊妹、繼兄弟、繼姊妹、伯父母、叔父母、舅父母、姑丈、姑母、姨丈、姨母、姪兒、姪女、甥、甥女、表兄弟、表姊妹、堂兄弟或堂姊妹的配偶。 如採用聯名戶口,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由夫婦兩人共同擁有,除非有相反意圖(例如只為方便某些用途而開立聯名戶口),則作別論。
- 她為本港和外國客戶,就離婚、裁判分居、子女管養權及探視、附屬濟助、婚後協議、跨司法管轄權問題,以及離婚後事項提供法律意見;亦曾辦理民事訴訟和遺囑訂立及認證等事宜,且具有廣泛的庭上訟辯經驗。
- 如擬結婚的任何一方在擬結婚當日未滿21歲,但年滿16歲而又非鰥夫或寡婦,在遞交通知書時必須向婚姻登記官出示《婚姻條例》附表3所指明的有關人士的同意書。
- 上述原因所致,近年夫妻買家開始拒絕聯名買樓,選擇以單人名義上車。
- 此讲座能协助你了解办理离婚的手续及程序、离婚或分居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子女生活安排、探视及管养、子女生活费及配偶赡养费的计算、财产或资产分配的原则、以及家事调解服务的内容及详情。
- 中國基督教播道會恩福堂(以蘇穎智為代表)觀點:「同性同居」並不能被視為「家庭」,一個家庭的價值是建基於異性婚姻之上。
- 除向婚姻登記官遞交擬結婚通知書的訂明費用港幣305元外,法律並沒有規管婚姻監禮人的收費,該收費將由結婚雙方與婚姻監禮人自行議定。
有讀者詢問如果在香港註冊結婚,分居已超過兩年,但現居澳洲,能否通過其他方法在港辦理離婚手續,而無需親自回港提交… 婚姻居所2025 另外,如果男女隻方買入物業時,涉及第三方付款,例如由男方的母親有份出錢,假設樓價600萬元,首期240萬中,有120萬由男方的母親持有。 婚姻居所2025 婚姻居所2025 男女方二人日後離婚,會將男方母親持有部份業權或對應金額歸到她手中,並不會納入男女二人可分配的財產當中。 另外,如閣下的個案成立,而您在財政上符合法律援助署訂定的資格,便可申請法律援助。 換句話說,閣下可在施虐者毫不知情下,向法庭申請強制令。 不過,由於法庭必須將書面強制令交給施虐者,強制令才會生效;因此,在強制令生效前,您必須盡量確保自己安全。
婚姻居所: 申請手續
丈夫的权益可以透过联名拥有权或透过类似按揭的押记文件加以保证。 在后者的情况下,他的权益可以按一笔款额或业权的某一百分比计算。
然而李沒能力補地價,房委會政策等於要同性配偶分居,或要他們在私人市場購買一個質素不及的單位,政策與居屋原意旨在協助低收入人士置業相違背。 不過大律師強調,申請人在本案並非要求港府承認同性婚姻地位。 婚姻居所2025 大律師又指,政府一方則強調,政策本身並非針對不同性傾向人士,居屋資源稀缺但需求龐大,若容許同性伴侶免補地價同住或轉移業權,或影響傳統異性伴侶輪候資助房屋的時間及購買機會。
婚姻居所: 物業維修與安全
今次訴訟的原本申請人吳翰林,在去年12月因抑鬱症自殺去世,法庭在房委會不反對下,批准他的配偶李亦豪替代成為申請人。 不過房委會政策只承認異性夫婦為家庭成員,李未能免補地價加入成為住戶,吳也不可免補地價轉移業權給李。 然而,即使同居伴侶生前沒有立下遺囑,雙方亦沒有合法夫婦的法律地位,香港法例第481章《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仍容許同居伴侶,從過身的另一半的遺產中申請經濟給養。 《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第3條訂明,任何人在緊接死者去世前,完全或主要靠死者贍養,便可申請從死者遺產中領取經濟給養。
如其中一方或雙方不懂中文或英文,該聲明書的內容須由傳譯員在登記官或婚姻監禮人在場下向該方或雙方以其所操語言傳譯,負責傳譯的人須在聲明書上以傳譯員身分簽署。 擬結婚人士的婚禮可在婚姻登記處由婚姻登記官主持,或在特許禮拜場所由合法的神職人員主持。 擬結婚人士亦可聘用婚姻監禮人,在任何時間於登記官辦事處及特許禮拜場所以外任何位於香港的地方主持婚禮。 擬結婚人士的婚禮須於通知書生效後三個月內進行,否則該通知書便會作廢,之後如欲舉行婚禮,必須重新遞交通知書。 如婚禮在特許禮拜場所舉行或由婚姻監禮人主持,「婚姻登記官證明書」會在結婚雙方到港後發給他們,或由他們的香港聯絡人或婚姻監禮人代領。
婚姻居所: 婚姻無效
其原理是,當婚前的財產轉移至信託後,在離婚時,這些財產便不應被視為婚姻財產,從而令到另一方無權瓜分資產。 例如一對夫婦購入價值300萬元的婚姻居所,每人各付100萬元,餘下的100萬元則由丈夫的哥哥支付。 如夫婦二人日後離婚,該居所價值的三分之一便可歸丈夫的哥哥所有,並不會納入夫婦二人可分配的財產當中。 此外,每當雙方保留婚姻居所的權益,便可能會有潛在衝突,因此應盡量避免上述安排為佳。 如不能避免的話,閣下應預早找出潛在問題,並為此類問題決定解決方法,例如關於支付物業之室內或室外修葺費用時,或可以按照雙方所佔業權的百分比付款。 應把「家庭暴力條例」改為「居所條例」蘇穎智觀點:以居所條例取代家庭暴力條例可保護同性同居者免受於暴力對待,同時避免家庭定義的混淆。
婚姻居所: 兩夫婦聯名買樓問題 只落單邊名 離婚後無名一方會否「渣都冇」?
法庭在授予離婚男女其中一方使用或佔有婚姻居所,會視乎有關家庭的需求、經濟負擔和所有涉及案件的其他因素而定,而居所性質亦是需要考慮的重大因素之一。 房委會則回應指,在處理此司法覆核期間,一直按照現行的政策和制度處理所有有關申請,而根據記錄,目前未有接獲類似申請。 萬一遇上離婚情況,最好方法當然是由二人協調到雙方都同意的方案。 婚姻居所 婚姻居所 不過如果兩人未能就財產分配達成協議,就需要交由法庭作出分配,而法庭不一定將所有財產直接攤分為一人一半。
婚姻居所: V. 離婚後的資產分配
如果成立信託時的意圖是為了轉移資產,避免另一方在離婚時分身家。 而另一方可以要求法庭撤銷信託,將資產重新視為婚姻資產,以作出分配。 如果法庭認為轉讓物業的價值超過妻子有權獲得的總額,那麼妻子可能要向丈夫支付一筆款額作為補償。 如妻子不能作出所需補償,則物業仍可轉歸妻子名下,但丈夫仍可用類似按揭之形式保留他在物業的部分業權,他的權益可以按一筆款額或業權的某一百分比計算,而有關業權可於日後套現。
婚姻居所: 離婚後的資產分配
如果情侶或夫妻的一方為另一方作為擔保人或借貸人,在日後和平分開或離婚時,就會有機會面對「除名」/「甩名」。 要注意,除名借貸人是要重新做契,而甩擔保人是無需重新做樓契。 在非首置15%印花稅的影響下,很多情侶和夫妻選擇以單人名買入物業,目的是保留令另一方的首置身份在以後用再買物業時慳稅。 報警及驗傷:警方及驗傷的記錄對申請離婚及/或申請禁制令方面亦有幫助。 假如警方確實有關配偶傷人之證據,可將該傷人之配偶羈留甚至予以刑事起訴。 假若在離婚後才設立資產信託,而目的是為了避開 婚姻居所2025 “被分身家”。
婚姻居所: 物業轉名、除名按揭指南2019
施虐者沒有遵從強制令訂定的條文,即屬違反強制令,將被帶往發出強制令的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就違反強制令應訊。 如業務本身擁有物業或其他昂貴資產或設備等,便可委託合資格人士(例如會計師)進行估算。 如在目前或短期內不打算出售該業務,其主要價值便是它能夠產生的收入,如丈夫將會向妻子和 / 婚姻居所 或子女支付贍養費,這顯得更為重要。
婚姻居所: 同性配偶承繼遺產案 律政司允撤知會備忘
如前所述,“同居”是指不以夫妻之名,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界限在于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共同生活。 但大多数人认为,共同居所是一个证据,可以有力地证明双方的同居关系,但是不能要求一定要有共同居所。 共同居住既可能是有两人单有的共同居所,也可能是在一方家里。 婚姻居所 夫婦居住的物業除了是買入,亦會是來自一同租用的物業。 一般而言,法庭通常會讓需要照顧子女的一方,仍然在有關居所居住,用以維持子女之生活現狀,至於由誰人繳付租金則視乎情況而定。
婚姻居所: 資產信託
遞交通知書的一方須在登記官前或婚姻監禮人前作出誓章,表明該宗婚姻並無任何血親或姻親關係的障礙,亦無其他法律上的阻礙。 如由婚姻監禮人監誓,有關人士須預留足夠時間讓婚姻監禮人將有關文件送交登記官,以簽發「婚姻登記官證明書」。 離婚呈請書或共同申請書(特別注意共同申請書必須二人一同到家事法庭遞交)一經呈交,有關法律程序便展開。 所以建議在提出呈請或申請前,可先諮詢律師的意見,會對您有幫助。 如夫妻雙方不能達成分配資產的協議,法庭便會以公平原則作出決定。
婚姻居所: 離婚背後 1
如双方的资产不足以即时赎回婚姻居所的按揭,该按揭将会转归妻子名下,但事前必须取得该承按人(银行)的批准。 如妻子没有稳定收入,承按人可能要求丈夫为有关还款作出担保。 法庭在授予其中一方使用或占有婚姻居所(夫妇的主要居所)时,在很大程度上,将视乎有关家庭的需求、经济资源和所有涉及案件的其他因素而定。 婚姻居所往往是双方最有价值的资产,而居所性质亦是需要考虑的重大因素之一。 如其中一方的僱主提供宿舍,另一方通常需於離婚後遷出。 在此情況下,遷出的一方或可以向對方索取住所費用,這將成為他 / 她提出財務申索時的最重大需求之一。
婚姻居所: 纏擾
除向婚姻登記官遞交擬結婚通知書的訂明費用港幣305元外,法律並沒有規管婚姻監禮人的收費,該收費將由結婚雙方與婚姻監禮人自行議定。 婚姻監禮人在同意為一對新人服務前,必須向他們提供一份書面的收費通知。 婦女輔導員整年不間斷地提供服務,標誌著婦女之間的互助情誼。
婚姻居所: 法律怎樣保護我免受配偶暴力威脅?
在涉及大量資產的案件中,這個50/50規則,會帶來重要影響。 因此,在香港,如果想要保護個人財產,訂立婚前或婚後協議,就變得極之重要。 如銀行戶口是以夫婦其中一方的個人名義擁有,表面證據上此戶口內的任何款項均屬於此人,除非有相反意圖或另一方有貢獻部分款項,則作別論。 申請人可前往婚姻登記事務及紀錄辦事處或任何婚姻登記處(大會堂婚姻登記處及紅棉路婚姻登記處除外)申請補辦婚姻登記。 如上例所示,可選擇遞交通知書的最早日期,不會早於舉行婚禮三個月前的首個工作天(星期一至六,公眾假期除外)。 婚禮須在婚姻登記處由登記官主持,或在特許的禮拜場所由合資格的神職人員主持,或由婚姻監禮人在香港其他地方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