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行《議事規則》之下,處理議員行為不檢的指稱的唯一途徑,是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七)條取消其議員資格,本章較後部分會再作說明。 3.84議員在動議議案或修正案及在立法會及委員會會議上發言時,須披露其間接金錢利益的性質,此項規定在1994年才開始實施。 雖然議員不可以就本身有直接金錢利益的事項參與表決,但如金錢利益屬間接,議員則可參與表決。 根據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的法律顧問提供的意見[68],”間接金錢利益”是議員並非切身且不屬其個人所有的利益,但該利益又確實與議員有某些關係,致使合理的人會認為該利益可能會影響議員的言行。 舊立法會大樓 3.110《基本法》第七十九(七)條訂明,若議員行為不檢或違反誓言而經立法會出席會議的議員三分之二通過譴責,立法會主席須宣告該名議員喪失立法會議員的資格。
在書信或會議過程正式紀錄中首次以”The Honourable”稱呼該名議員後,可在其後的部分以”Mr”、”Mrs”或”Ms”稱呼該名議員。 透過群眾外包(Crowdsourcing)方式有效地收集及分發失蹤人口的資料到不同網站,讓群眾們也能了解資料並提供協助。 Collaction 小隊的第三回年度教育活動,隨著蘇屋邨的重建及重新入伙,深水埗社區迎入一班新街坊,而當中有不少是獨居長者。 來自深中樂 Teen 會的一班基層家庭會員需要從探訪任務中與長者們打開話匣子,然後決定一份送給長者的禮物。
舊立法會大樓: 終審法院大樓
近年,一些崇尚霸權政治的外部勢力“逢中必反”,全方位打壓祖國發展,而其中一項手段,便是唱衰香港,設法令國際社會覺得香港已經“去兩制化”,企圖削弱香港的國際聯繫和獨特優勢。 正如習主席去年在香港強調,必須保持香港的獨特地位和優勢; 香港的根本利益同國家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 立法會議員有必要從大局觀、國家觀和國際觀的角度,既要齊心協力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亦要致力說好香港故事,鞏固並加強香港背靠祖國、聯通世界的獨特角色。 2014年11月19日凌晨,一批示威者衝擊立法會大樓,聲稱要阻止網絡23條審議,示威者用鐵馬及磚毀壞玻璃門及外牆,大批警員到場制止,雙方衝突,警員多次施放胡椒噴霧。
6名示威者在場宣讀宣言,除了4個訴求外,亦包括盡快實行雙普選。 (c)第41(7)條:此條款規定,不得提及立法會議員的行為,但履行公職時的行為則屬例外。 此條款已予修訂,以便根據JA部動議的議案可獲豁免,不受此條款規限。
舊立法會大樓: Q: 香港會有什麼社會創新項目?
3.31《宣誓及聲明條例》第21條訂明,如任何人拒絕或忽略作出其須作出的誓言,則該人必須離任;該人若未就任,則須被取消其就任資格。 3.20《立法會條例》第6(1)及(2)條亦訂明,每屆立法會議員的換屆選舉必須是在新一屆立法會任期開始前的60天至新一屆立法會任期開始前的15天的期間內舉行。 為使上述的換屆選舉得以舉行,行政長官可在立法會任期完結前中止立法會會期,以終止立法會的運作。 在立法會會期中止期間,議員仍是立法會議員,並可以候選人的身份參加換屆選舉。 3.4關於第四屆和第五屆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曾先後於2004年4月26日及2007年12月29日決定,透過功能界別及地方選區直選產生的議員須各佔立法會半數議席的比例應維持不變。
- 儘管如此,此點在議會內外已引起不少討論,當中論及若議員在立法會或委員會的行為持續極不檢點,除應命令其立即退席,不得繼續參與立法會或委員會的該次會議外,是否亦應受到處分,例如暫停其職務或權利等。
- (h)公司的名稱,如議員(或連同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代表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持有該公司的股份的實益權益,而該等股份的數目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 這溝通過程需要議員在公共政策及法例的特定範疇內汲取和發展專門知識,並建立有效渠道以聽取公眾意見。
3.77這項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類別旨在登記議員有從中賺取收入的土地及物業,因此,議員不需要登記他在本港擁有的唯一及主要並經常性自住的居所,除非該居所亦為該議員帶來收入。 舊立法會大樓2025 須予登記的土地及物業包括議員以其個人名義擁有或透過公司或其他人士聯名持有,而議員有權對其作出處置(例如持有該公司或物業超過50%的股份)或從中獲得任何金錢利益的物業。 議員以受託人身份持有但並無自主處置權的土地及物業則無須登記。 至於施工時間會否對議會工作造成影響,梁君彥指出,工程會在沒有會議舉行時進行,即由晚上7時動工至翌日早上7時,以及安排在公眾假期及非會議時間,以不會影響立法會日常運作為大前提。 梁君彥又指,曾經研究借大樓旁的用地,興建大樓新翼,但今次的方案能一次過解決所有問題,而借地方案無論是時間及成本效益等,都不夠目前的方案優勝。 此外,梁君彥指出,在工程展開後,10樓的辦公室需要騰空作為工地,日後可能需要租用鄰近地方,供45名議員作為立法會議員辦公室之用。
舊立法會大樓: 中西區 – 香港最高法院大樓/舊立法會大樓
編配座位時採用的原則,是議員人數較多的組別會較議員人數較少的組別和個別議員優先選定座位劃區。 至於議員人數相同的組別,則會以抽籤方式決定選定該等組別獲編配的座位劃區的先後次序。 屬於同一組別的議員會自行決定如何分配其組別獲編配的座位劃區內的座位。 不屬任何組別的議員則會以抽籤方式決定先後次序,以選擇該等會議場地的座位。
- 在一般情況下,如議員擔任非執行董事的公司在某事宜中有直接金錢利益,則議員便可被視為在該事宜中有間接金錢利益。
- 是項活動的目的,旨在讓公眾人士加深認識立法會的工作,及有機會參觀這座已有96年歷史的立法會大樓。
- 倘若有關議員未能出席會議宣讀其書面陳述,立法會主席可指示提交立法會主席的陳述須視為已予宣讀,內容須記錄在該次會議的會議過程正式紀錄內。
- 政府在1998年曾提出擴建方案,建議在立法會大樓旁的遮打花園興建一座四層建築物新翼,總建築面積達1,1000平方米,成本約7.26億元。
- 議員有責任自行決定在發言中的哪個時間披露他在所審議的事宜中的利益最為合適,從而能讓別人得以判斷其就有關事宜提出的意見,會否可能受其利益所影響。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不時檢討該套指引及登記表格,如對登記表格作出修改,則須徵得立法會主席批准。 如有關修改是因應修訂《議事規則》或修訂法例而作出的相應修改,則無須進一步諮詢議員。 舊立法會大樓2025 3.117根據《議事規則》第49B(2A)條所訂的程序,動議譴責議案後,辯論即告中止待續,而議案所述的事宜須交付調查委員會處理,但立法會藉任何議員動議的一項可無經預告的議案而另有命令則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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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5議員或其配偶從任何香港以外的政府或組織(包括中國其他地方的政府或組織)或不符合”香港永久性居民”資格的人士所收受的款項、實惠或實利,均應登記。 舊立法會大樓2025 這項個人利益類別載於臨時立法會《議事規則》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項目中,並由第一屆立法會在《議事規則》中沿用。 “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定義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訂明。 3.65就登記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詳情而言,議員須使用立法會主席為此目的批准的登記表格(附錄3-C)。 舊立法會大樓2025 登記表格載有註釋,方便議員明白表格用詞的涵義,以及所要求資料的詳盡程度。 議員亦獲提供一套個人利益登記指引(附錄3-D);該套指引載述登記冊的目的,以及填寫登記表格時須遵守的一般指引。
舊立法會大樓: 終審法院大樓建築特色
議員可出示其根據上述條例向總選舉事務主任提交的選舉申報書中關於選舉捐贈的部分的副本,以提供捐贈詳情。 3.29新一屆任期的首次會議通常在10月第二或第三個星期三舉行。 議員在會議開始時作出宣誓,由立法會秘書按《宣誓及聲明條例》第19條監誓[22],繼而進行立法會主席的選舉。 3.24鑒於在選舉後,當選的人被視為於憲報的公告內指明的日期就任,該人自該日起成為議員,但在他作宗教式或非宗教式宣誓前,不得參與會議或在會議中表決。 舊立法會大樓 如議員未得到立法會主席的同意,連續3個月不出席會議而無合理解釋,根據《基本法》第七十九(二)條,他將喪失議員資格。
舊立法會大樓: 香港巴士大典
為免引起混淆,該等具體標準於2009年從《勸喻性質的指引》中刪除。 現時,《勸喻性質的指引》載列的標準只屬一般及勸喻性質,但已包含若干重要原則,市民會根據該等原則決定議員是否符合社會對立法機關成員應達到的行為標準所抱的期望。 他們有責任參與立法會的工作,令立法會可行使及履行獲《基本法》賦予的權力和職能。 舊立法會大樓 議員須遵守《議事規則》就立法會及委員會會議中的秩序所訂的規則[26]。 議員除須出席立法會的會議和參與制定法例的過程、就公共政策進行辯論,以及向政府提出質詢外,市民亦預期議員會在各委員會中擔當積極的角色,和在申訴制度下處理市民的申訴[27],並撥出時間服務其選民。 透過與選民保持溝通[28],議員應熟知和掌握公眾對任何將會或正在立法會審議的政府政策和法例的疑慮,並能充分向政府表達所需做的工作,以釋除公眾疑慮。
舊立法會大樓: 個人工具
終審法院大樓採用新古典主義派的建築風格,地面以愛奧尼亞式石柱環抱。 大樓又設有寬闊陽台,能夠阻止陽光直接透進室內,以收散熱之效。 終審法院大樓的最大建築特色是中央部分的三角形山牆,其頂部矗立著一尊希臘泰米斯女神蒙眼雕像,用以代表公義。 (b)第41(5)條:此條款所訂”議員發言的內容不得意指另一議員有不正當動機”,應適用於有關辯論,因為議員應只就已確立的事實發言,而有關議員應如其他議員一樣受到同等的保障,可免遭人不公平地議論。 3.41若在議員的姓名後加上議員獲頒授的香港特區勳銜,則只需加上該名議員獲頒授的最高勳銜。 舉例來說,如議員獲頒銀紫荊星章(SBS)數年後再獲頒金紫荊星章(GBS),便只須加上GBS。
舊立法會大樓: 立法局及立法會
此一新增的常設委員會負責就投訴進行查詢,並藉在立法局動議決議案提出擬議處分,以及就操守標準向議員提供意見。 3.35在首屆立法會成立前,前立法局會議在會議廳內的座位編排由議員的排名決定,在立法機關內連續擔任議員時間最長者會坐在前方。 舊立法會大樓2025 隨着越來越多議員經由功能團體或地方選區選舉進入立法會,屬同一政黨或政治團體的議員更需要坐在鄰近位置,以方便溝通。 在首屆立法會候任議員簡介會上,議員同意自當日起,議員應按其屬意的組合就坐。
舊立法會大樓: 終審法院女神像最獨特
是項活動的目的,旨在讓公眾人士加深認識立法會的工作,及有機會參觀這座已有96年歷史的立法會大樓。 立法會主席曾鈺成議員、內務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及副主席李華明議員將於當天上午九時三十分,在面對皇后像廣場的大樓外為開放日主持開幕典禮。 為了增添開放日的趣味及令活動對參觀者更具意義,今年的開放日將加入一些新環節,藉以推廣立法會的整體形象,同時深化公民教育。
舊立法會大樓: 立法會議員辦公室(2011-2012)
3.17根據《基本法》第六十七條,立法會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組成。 此條文亦訂明,非中國籍的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國有居留權的永久性居民也可以當選為立法會議員,其所佔比例不得超過立法會全體議員的20%。 現時獲豁免於此項國籍/居留權規定的議員,是來自《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37(3)條所列的12個功能界別的議員[11]。
舊立法會大樓: 議員的職責及行為
第84(3A)及(4)條已訂定機制,處理在立法會或委員會會議期間沒有遵從第84(1)及(1A)條的情況。 至於就沒有遵從第84(1)或(1A)條建議的處分,第73(1)(e)條訂明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負責向立法會作出報告,以及根據第85條(該條涵蓋就沒有遵從84(1)或(1A)條施加的處分)作出處分的建議。 這可理解為: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有責任考慮有關被指沒有遵從第84(1)或(1A)條的投訴,從而決定應向立法會作出甚麼建議。 舊立法會大樓2025 3.46現行的《勸喻性質的指引》(附錄3-B)以2009年6月所採納的版本為藍本,當時的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決定《勸喻性質的指引》應該只包含屬勸喻性質的指引。 在以往的香港特區立法會任期內使用的版本亦包含具體的標準,例如已納入《議事規則》中有關議員個人利益的登記及申報和申請發還工作開支或申請預支營運資金的條文。 委員會認為,把該等條文納入《勸喻性質的指引》會造成誤導,因為違反了該等條文,即會受到《議事規則》載列的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