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車可鑑,早前新聞報道有一位業主因屢次未有遵從屋宇署發出的清拆令,前後被檢控3次,總共被判罰款約5萬元。 法庭考慮到業主已有3次拒絕清拆的前科,最終業主被判監禁2個月,緩刑18個月,以及罰款1萬元。 在北京,外交部強烈不滿美國總統拜登發表關於國家主席習近平的言論,發言人毛寧表示,美方的言論是極不負責任,有違基本外交禮儀,北京堅決反對。
關兆倫續指,屋宇署雖有作定期巡查,但全港僭建的數目龐大,署方傾向優先處理危險性較高的僭建物如招牌等。 但他認為,即使署方有主動向部分業主發清拆令,礙於阻嚇力不高,拆除僭建的誘因根本不大。 香港樓價屢攀高峰,在寸金呎土的環境,不少港人窮畢生奮鬥,只求覓得數百呎方寸之地安居。 不過,《香港01》抽查港島半山區老牌豪宅屋苑,發現不少坐擁千萬家財的中產戶及富豪,利用頂樓單位優勢擅自「向高空發展」,在天台搭建玻璃屋等違規僭建物。 僭建罰款 在很多情況下,小業主並不是存心僭建,而是該僭建物在買入物業時早已存在。
僭建罰款: 物業估價遭「彈弓手」調低 轉按觸礁 業主3招【星之谷專欄 &…
我並不是去質疑有關陳述的真確性,我只是去提出一些更多的可能性。 就我認為,此申報計劃本是一個對風險較低的現存僭建物的特赦計劃,只是政府希望有一個下台階,並希望僭建物的安全性得到有關專業人仕的檢証,讓政府不需全面取締而又不需承擔有關的安全風險。 ●不遵從法定命令屬於刑事罪行,最高刑罰可被判監一年及罰款HK$200,000。 沒有構成威脅或逼切危險的僭建物,則被納入其他僭建物,但屋宇署會根據其政策,將其他僭建物納入大規模行動的目標,使其成為須予以取締的僭建物。 但原來僭建不但會影響樓宇安全,降低物業價值,更會惹來法律風險。 本文會為大家解釋甚麼是僭建物,以及住所具有僭建物的法律後果。
- 屋宇署發言人說,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
- 不少個案拖延三數七年也未有完結,難道各部門真的無計可施?
- 如業主申請破產,物業的業權會轉到破產受託人或是債權人手上,業主再沒有物業的業權。
- 根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A)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該條例第24(1)條送達予他的清拆令,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元。
- 然而,該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第二次向業主提出檢控。
立法會議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則認為,難以評論本案是輕是重,因除了被告背景,也要考慮僭建物安全程度,以及是否用作牟利等其他因素。 不過,他認為法庭在參考過往判罰標準外,也可考慮到社會對問題的關注,以決定罰款是否應調整以達至阻嚇效果。 涂謹申同意在他印象中每日罰款200元確是頗重,他解釋:「罰款屬每日累積,而且更非交錢後了事,假如一日未拆仍可能再被檢控,再次累積。」他又指出,法庭判刑時不能只考慮其建築師身分及收入等因素。 例如長期拖欠交管理費等,都會被「釘契」,業主需要清還有關欠款。
僭建罰款: 有關命令主要涉及位於新界粉嶺業豐街一幢工業大廈一個約100平方米,用作儲存的天台僭建物。有關僭建物事先並無獲得屋宇署批准,違反了《建築物條例》,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 條向上述業主發出清拆命令。
然而屋宇署強調,若僭建情況涉及獨立的構築物並且不難移除,例如在天台搭建的僭建物,署方會繼續按機制跟進。 唐英年昨一如以往與妻子十指緊扣到庭應訊,兩人一直保持微笑狀甚平靜,甫開庭,唐英年便坐在公眾席上旁聽,唐太郭妤淺則「自動波」坐到被告席。 他又對兩名工程師建築師及大宅承辦商尚要面對審訊表示歉意,亦感謝屋宇署人員的工作。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遭屋宇署檢控,並被定罪及罰款9.22萬元。 雖然上述罰則已經具有一定的阻嚇力,可惜部門執法不力及法庭判罰過輕,導致不少人存有僥倖心態。 屋宇署指,有關僭建物事先並沒有獲得批准及同意,並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屋宇署曾先後3次向業主提出檢控,並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約九萬港元。 僭建罰款 然而,該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第四次提出檢控,有關業主於本月15日再次被定罪及罰款共179,200港元。
僭建罰款: 逾50年舊樓突收令須拆陳年僭建 屋宇署暫緩西環美城大廈執行
拜登較早時接受美國傳媒訪問,提到習近平正面對龐大問題,包括脆弱的經濟。 拜登說,中國的經濟運轉不是很好,由於需要保護國際貿易,中國在抗衡美國方面受到限制,習近平的處境並不令人羨慕。 僭建罰款2025 有關僭建物位於新界屯門建泰街一幢工業大廈三個面積合共約460平方米的天台僭建物,以及一個於天台樓板開鑿的僭建洞口。 裁判法院致被告傳票,內容是『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40條』,即沒有遵從一份法定命令而沒有合理辯解。 僭建在香港隨處可見,唐樓天台及鄉郊更是重災區,地政署及屋宇署的執法能力簡直匪夷所思! 不少個案拖延三數七年也未有完結,難道各部門真的無計可施?
僭建罰款: 工廈僭建違清拆令 業主罰款8.2萬
釘契是指物業的業主因為觸犯法律,以致在土地註冊處進行紀錄,當公眾查冊的時候,均會顯示出來。 另外要注意是,所有「釘契」的問題即使處決了,有關登記仍會保留物業的紀錄冊上,但會在物業土地註冊登記另一份文件,說明事情已解決。 所以證明事件已解決的文件一日未有登記,查冊中所看到「釘契」問題仍會是未解除。 即使業主已表明物業再沒被「釘契」,但查冊上找不到解決的登記,就要小心。 所謂「釘契」,是指物業有業權或建築方面的問題,而且即使將物業出售,有關問題會保留在物業上,下手買家仍要處理有關問題,因此會大大影響到物業的價值。 僭建罰款 除了常見的天台搭建物,其實冷氣機架、劏房、鐵籠及花盆架,甚至是錯接的排水渠等等,都屬於僭建物。
僭建罰款: 業主放盤
另外,夫婦離婚時,如兩人對持有物業業權有分配有不滿,要由法庭裁決時,法庭亦會向物業「釘契」。 在債務引致的釘契問題上,若業主破產或出售物業,會按權益種類(如政府的稅項必定排第一)及登記的先後而決定分錢的先後次序。 早前有村屋業主建四層高僭建村屋,不遵從清拆令7次終被判監八個月。 近日再有兩名業主犯法,其中一元朗村屋業主起5層高僭建村屋被罰款11萬但不用坐監。 特赦除咗可以一次性解決所有僭建物嘅問題外,亦都有其他好處。 特區政府可以從補地價方西增加政府庫房收入之外,亦都可以創造大量就業機會去執行特赦計劃, 更可以平息民怨。
僭建罰款: 業主不遵從清拆令拆走僭建物 罰款逾10萬元
屋宇署並不會在網上提供每年大規模清拆行動中目標大廈的名單。 (二) 僭建罰款2025 在屋宇署發出的清拆令的限期屆滿後,如業主沒有合理辯解而不遵行有關命令,屋宇署便會採取檢控行動,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二十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罰款二萬元。 在二○○五年、二○○六年及二○○七年首十個月,屋宇署發出清拆令及進行檢控的數字見附表二。
僭建罰款: 北角業主3次違清拆令 罰款逾5萬元
立法會議員葛珮帆不滿發展局多年未就毛孟靜議員住所僭建作出跟進,質疑政府「不偏不倚」地不採取任何行動,而局長黃偉綸則表示不評論個別案件。 (一) 鑑於僭建物普遍存在,當局並無現時全港建有僭建物的私人樓宇的準確統計數字。 自加強及有系統打擊僭建物的執法行動在2001年推出以來,屋宇署努力遏止新僭建物的出現,並每年清拆約4萬個僭建物。 據控方提交的紀錄,過去十年共有七十三宗同類檢控個案,罰款由五百元至一萬五千元不等,僭建工程期間每天罰款最高一百元。 郭妤淺早於今年七月認罪,但拒絕承認控方部分案情,即指她早在大宅構建時已打算興建地庫,更因此更換提出反對的結構工程師。
僭建罰款: 業主不遵從清拆命令被罰款約七萬元
有關命令涉及觀塘鴻圖道一幢工廠大廈一個面積約750平方米的天台搭建物及附建於該大廈外牆的八個廢棄支架。 有關命令涉及港島寶馬山道一幢住宅大廈的天台僭建物,總面積約為四十五平方米。 該僭建物事先並無獲得屋宇署的批准,違反《建築物條例》,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該單位的業主發出清拆令。 僭建罰款2025 第四宗個案涉及屯門樂翠街一個住宅單位一個面積約一百二十平方米的天台搭建物,曾遭屋宇署提出檢控,被罰款40,000萬元,仍不履行清拆令,於本月五日在屯門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及分別被罰款50,000元。 兩名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香港法例第123章)發出的命令清拆位於其聯名擁有的村屋天台上的僭建物,於今年六月十九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合共港幣九萬八千元。
僭建罰款: 未拆僭建物 業主再罰款逾6萬
但高院表示,不能忽視最近本港的僭建爭議,並相信屋宇署的清拆令,確會因危險性而有先後之分,但對於葉是否真的被誤導,仍須交還裁判法院審議再定罰款。 葉於2007年購入單位,當時已清楚知道單位有約613平方呎的僭建物,屋宇署稍後3度派人上門查看,於2007年發出清拆令,要求葉在60日內拆除僭建物。 惟署方2008年中再往巡查時發現僭建物仍在,遂再向葉發警告信。 事件拖至去年6月,屋宇署得悉葉並無履行清拆令,遂提出檢控。 葉被指於2009年10月至翌年6月1日期間,違反建築事務監督發出的清拆令,未有清拆其位於何文田文運道恆信園天台物業上的僭建物。 他早前於裁判法院認罪,被判基本罰款5萬元及持續244天違反清拆令的每日罰款200元,即共被罰9.88萬元。
僭建罰款: 新聞:業主因沒有遵從清拆僭建命令被罰款
兩人收到清拆令,承認有閱讀及明白清拆令內容,又沒有對申請豁免清拆一事向政府查詢,又無向測量師等尋求專業意見,亦無遵從命令,更對事件不聞不問、漠視政府,兩人亦無合理辯解不清拆。 僭建罰款 張官在判刑刑時嚴斥兩被告嚴重違規,若發生火警後果嚴重得難以想像,他們一拖再拖、明知故犯及目無法紀。 控罪指兩名被告身為新界北區金錢村八十二號地段丈量約份等九十二約的擁有人,○九年二月十日屋宇事務監督根據《建築物條例》,向他們發出清拆令,要求他們三十日內清拆僭建物,卻一直置若罔聞。 屋宇署表示,僭建物可影響樓宇結構及消防安全,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
僭建罰款: 藝人陳百祥大宅涉僭建 屋宇署發警告信:清拆進度未如理想
不論是法定命令或法定警告通知,屋宇署亦會在土地註冊處業權註冊記錄登記有關命令,即俗稱的「釘契」。 任何人在查閱有關的物業記錄冊時,亦會得知該物業存有僭建物,更被屋宇署發出法定命令或法定警告通知,因此,物業順利出售的機會亦有可能受影響,物業如有按揭,有關財務機構亦會獲知會。 屋宇署今日(29日)表示,涉事4名業主屢不遵從清拆令,分別於屯門裁判法院及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各自的罰款由50,000元至約80,000元不等,4名業主共約26萬元。 其實要解決僭建問題根本一啲都不困難,只是視平特區政府的膽量和決心而已。 在1974年之前, 僭建罰款 香港過萬名警察中有90%以上 涉及貪污,情況非常嚴重。
兩宗個案的業主於本月10日分別再次被定罪及罰款5萬7千元及5萬2千元。 由於命令限期過後兩名業主仍未清拆有關僭建物,屋宇署遂向該兩名業主提出檢控。 該兩名業主去年七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控罪,分別被判罰款26,100元及26,400元。
僭建罰款: 外電指內地擬就騰訊壟斷 罰款最少100億
兩人於4月3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並被判罰款共6.26萬元。 一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周於觀塘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逾八萬元。 僭建罰款 第一宗個案涉及一幢位於元朗新田蕃田村的五層高僭建村屋,由於該屋宇不會獲得地政總署發出的豁免證明書,不屬《建築物條例(新界適用)條例》(第121章)的新界豁免管制屋宇。 而有關屋宇也沒有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興建,故屬違例建築物。 一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於六月十一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十三萬元。 業主於九月三十日在觀塘裁判法院承認控罪,並被判罰款港幣六萬元。
辯方律師在庭上求情時表示,郭妤淺加建地庫的目的是為家人提供舒適的居住環境,其後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在事件被揭發後已承認責任並把問題處理好。 辯方強調,有關僭建部分屬私人地方,沒對公眾構成危險,而事件引起公眾高度關注,對被告造成極大困擾,故希望法庭輕判。 (三) 如僭建物不屬優先清拆類別,屋宇署便會視乎情況向業主發出警告通知。 在二○○五年、二○○六年及二○○七年首十個月,屋宇署就僭建物發出的警告通知數字見附表三。 大家要先理解法例的原意,僭建本身並未犯法,所以相關當局也不是追究何時何人進行僭建,而是要求當今處所擁有人清拆該僭建物,當今處所擁有人唔遵從法定命令才會觸犯法例。
僭建罰款: 屯門工廈天台僭建 業主違反3張清拆令被罰款近18萬
潘樂陶早前被控違反《建築物條例》,在他位於屯門海詩別墅的獨立屋中,僭建一個體積超過14立方米的水池。 官員及政客應該以身作則,撥亂反正杜絕非法僭建的歪風,而非嚴人寬己以身試法,香港需要更多有承擔的人為政府及社區服務。 曾有苦主因家旁的天台僭建導致無法開窗,甚至大廈維修也做不了,向屋宇署投訴3年無果。 僭建罰款 屋宇署竟然表示傳票未能送達僭建者而撤銷檢控,署方明明有權主動清拆違規建築物但卻選擇不了了之,怪不得僭建問題長期無法解決。
僭建罰款: 天台僭建物或遇風倒塌
而在二○○五年、二○○六年及二○○七年首十個月,經屋宇署採取執法行動後清拆的僭建物(包括新建僭建物)的數字見附表一。 根據民政事務局的統計數字,15,578幢大廈已經成立業主立案法團。 而其中有13,806幢,即百分之88,已購置了第三者保險。 然而,由於保險所涵蓋的範圍、項目及條款乃保險公司與有關業主立案法團之間的協定,當局並沒有資料顯示這些已購置第三者保險的大廈的保單是否有包括大廈僭建的部分。
然而,華豐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卻表示,天台一直設有不同僭建物,不單止上蓋及圍欄,屋宇署2019年已曾向天台業主發信要求清拆,卻認為業主是知情。 業主若沒有合理辯解,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一年及罰款港幣 $200,000。 當屋宇署接到懷疑違例建築物/違例建築工程的投訴,屋宇署會派員或聘請顧問進行調查,並會根據經諮詢公眾後訂立的清拆僭建物政策,採取跟進行動。 第一宗個案為一個面積約20平方米的天台違例搭建物,另一宗則涉及一個面積約11平方米的平台違例搭建物。
其中一棟涉事大廈為位於佐敦的華豐大廈,樓齡57年,據了解該大廈天台有多項僭建物,包括走廊上蓋、圍欄等。 不過有小業主不滿,屋宇署指屬僭建的建築於數十年前已存在,疑為發展商興建。 該大廈業主立案法團卻對《香港01》記者透露另一版本,指天台僭建物曾於颱風期間墜落彌敦道,故屋宇署2019年已曾向天台業主發信要求清拆,而法團亦於今年發過律師信。 【明報專訊】月入6萬元的房署建築師,2007年購入有僭建的天台屋單位後,被屋宇署發出清拆卻「闊佬懶理」,終被票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