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國家發現在推行配額制度後,企業情願繳交罰款也不聘請殘疾人士,亦有經驗指出部分企業更出現「掛靠」/「圈養」的情況(只名義上聘請殘疾人士,但不用他們上班,只為應付配額制度)。 從失敗的經驗讓我們明白單單推行就業配額制度並不足夠,同時需要提供合適的協助、資助和培訓給機構和企業,減低企業聘用殘疾員工的困難,例如:按需要重新調動工作程序和分工、讓員工學懂彼此溝通、添置必須的設備等,讓受雇的殘疾人士能真正發揮他們的所長。 一直以來,殘疾人士的就業都不太容易,除了要僱主肯聘用,亦要考慮公司所在的位置及辦公室能否提供相應的配套設施,兩者增加了他們獲聘的難度。 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於2008年8月31日起在香港生效,至今已超過10年的時間,希望通過推行有效措施,保護和確保所有殘疾人士充分和平等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並促進對殘疾人士的尊重,以及鼓勵殘疾人士平等就業。 事實上,政府的不同部門及社福機構都有推出津貼及服務計劃,鼓勵僱主聘用殘疾人士,或許可以提供一個機會讓雙方試試看。
- 當中大部分與殘疾人士共事的員工都認為殘疾員工在守時及誠信方面的表現較顯著,而且較一般僱員有責任感及細心。
- 《殘疾人權利公約》確認殘疾並非個人問題,而是由外在環境及社會態度阻礙殘疾人士平等參與社會而成的,也確立了現行康復服務應達致的願景。
- 調查亦發現,兩成受訪者每週工作45小時或以上,但卻有26%人士每月平均收入僅得3,600元或以下。
- 現在不少依託平台的外賣員、快遞員,為了搶時間,時常面臨較高的職業傷害風險,由於缺少明確的僱主,他們無法加入傳統的工傷保險制度中。
- 他們需要的支援及調適亦不一定複雜昂貴,例如某些視障人士只需安裝屏幕放大軟件便可解決閱讀文書的問題;又或配對失聰人士到嘈吵的環境工作(如停機坪工作人員)。
凡參加輔助就業、殘疾人士在職培訓計劃或「陽光路上」培訓計劃的僱主可獲發最多港元4,000之津貼(六個月),或參加者每月實得工資的一半,藉此鼓勵僱主聘請傷殘人士。 僱主在聘用殘疾人士時須定立清晰目標,如履行社會責任、發展多元共融工作間、擴闊人才庫或填補業內的人才短缺等。 僱主亦必須在公司的理念中,透過增加聘請殘疾人士,確立多元共融的重要,此理念須由人力資源部落實執行,並向所有員工解說,一起建立共融工作間。 醫療保險報銷的比例是相同的,養老保險需要至少繳納15年才能在退休後領取養老金,至於領取多少,看的是替代率,即養老金領取水平與退休前薪金收入水平之間的比率。 退休前每月按3000元的基數繳費,與每月按9000元的基數繳費,未來的養老金待遇是有差異的,同時繳費年限不同,領取的養老金也不同。
殘疾人士就業: 傷殘人士就業 – 求職者篇
所以我個人認為,制度對低收入人群是有改革空間的,養老保險的繳納可以更靈活一些。 對於實際收入低於社會平均薪金60%的靈活就業人員,適度降低繳費基數,比如再設立一個40%的繳費檔次供他們選擇,同時在養老金計發公式中增設一個較低的待遇檔次,這樣既能最大限度擴大覆蓋面,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靈活就業群體當下的生活壓力。 立法會秘書處整合分析政府統計處的數據,發現由1996至2021年的25年來,本港數十萬低收入住戶的經濟環境逐步惡化,愈貧窮情況愈差。 高達39.6萬個低收入住戶沒有就業或失業,比例達74.1%,較25年前飆升超過1倍。 縱有不足之處,配額制度卻可彌補現行政策的不足,在合適的配套下可讓殘疾人士重投社會。
而2022至23年度,相關開支更進一步升至373元,較1996至97年度增加超過12倍。 至於綜緩開支,這25年間亦增加了3.2倍,部份是受到疫情下經濟表現影響。 鼓勵公營機構聘用殘疾人士,如制定聘用殘疾人士的指標,優先聘用殘疾人士、及使用殘疾人士的服務和產品等。 為接受工作能力評估後獲取較低薪酬的殘疾僱員提供工資補貼,補貼金額應相等於殘疾僱員所領取的工資與法訂最低工資的差額,以確保殘疾人士均能享受到最低工資的保障。 殘疾人士就業2025 中心開放服務將提供個案接觸、就業輔導、小組及課程訓練;外展服務將提供就業實習、市集銷售訓練及家長活動等…. 增加對殘疾人士的認識可加強僱主給予殘疾人士工作機會的信心。
殘疾人士就業: 工作表現更守時細心!4個聘用殘疾人士津貼 鼓勵更公平就業機會
另一位為居住於安平區柯姓職災勞工,之前從事瓦斯送貨服務,112年3月中旬至客戶處所進行瓦斯更換時,因不明原因發生氣爆造成火災,導致右手燒燙傷,臉部與右耳亦有灼傷,送往成大醫院救治進行手術,完成清創並植皮,目前持續休養及復健進行中。 現年59歲的柯先生,育有一對子女,對於此次年節關懷也體會到社會溫暖,他也滿心的感謝並將這心意轉化成更堅強的力量去面對職災逆境。 他們要求運輸署主動諮詢殘疾人士,以制定更適合的計劃,又要求運輸署增設接駁南區港鐵站,及往返醫院和診所的巴士路線,以回應輪椅人士的交通需求。
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公約》於2008年8月31日在中國包括香港生效,至今接近10年。 殘疾人士就業 該公約的宗旨是促進、保護和確保所有殘疾人士充分和平等享有一切人權和基本自由,並促進對殘疾人固有尊嚴的尊重。
殘疾人士就業: 中心資訊
以上數字及例子反映一向鼓吹「知識型經濟有助就業」的社會,背後也受著「殘疾是不能擔當工作或事務」的思維影響,殘疾,是個人問題,應該自己處理。 身體有殘疾,具知識技能,但沒有受到市場的接納,以致覓不到相關工作,只能被逼從事三低工作。 身體有殘疾,是否意味要被排儕(Being segregated)於主流之外? 透過僱主提供在職培訓計劃職位, 學員有機會獲僱主聘用為直接僱員, 進行6至12個月的在職培訓, 藉此協助學員汲取工作經驗和加強職業技能, 豐富他們的個人資歷及提升就業競爭力。
公約規定,締約國必須採取有效和適當措施,促進殘疾人士的技能、才華和能力,以及他們對工作場所和勞動力市場的貢獻,並通過立法等適當步驟,保障和促進殘疾人士工作權的實現。 提供實用並切合就業市場需要的多元發展技能訓練, 以提升相關行業的基礎知識及技能、掌握行業最新資訊。 課程費用全免, 學員於該課程出席率達80%或以上, 可有效出席人數申領培訓津貼, 金額為每天$70。 部分殘疾人士需要輔助設備以便工作,殘疾人士可主動與僱主商量,為你提供合適的用具及工作間。 所以在理性權衡下,他們往往會選擇不繳費,或按最低標準、最短年限來繳,且容易出現斷繳的情況。 雖然部份低收入人士仍有收入,而政府亦有龐大的福利開支,但租金大幅蠶食他們的生活費。
殘疾人士就業: 就業輔助設備
台灣自1990年開始推行「定額進用制度」,對象包括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和私立學校、團體、公營和私營企業,只要員工總人數達一定數量,便須按比例聘用殘疾員工。 殘疾人士就業 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須聘用不少於3%的殘疾員工;而私立學校、團體及私營企業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則須聘用不少於1%的殘疾員工,且不得少於1人。 根據騁志發展基金於2015年發表的《僱主對聘請殘疾人士態度》研究報告,高達88%受訪僱主表示在聘請殘疾人士時遇到困難。
殘疾人士就業: 政府將簡化機制 著令工作表現持續欠佳公務員退休
我傾向在商業保險中尋求改革,單獨建立一套適用於靈活就業人員的職業傷害保險制度。 殘疾人士就業2025 他們不是沒有能力去覓得一份合稱的工作,而是,他們的能力不被勞動市場承認。 殘疾人士就業2025 往往,他們只能從政府得到「就業救濟」服務,而出路是得到一份三低(低薪金、低技術及低流動性)的工作。 顯然地,工作(Job)不等於事業(Career),工作不能令個人的志向實現。 現在越來越多省份,在逐步擴大掛鉤部分,激勵參保人長繳多得,多繳多得。
殘疾人士就業: 倡議小百科: 殘疾人士就業權利您要知!
另一方面,作為本港最大的僱主,政府理應帶頭聘用更多殘疾人士,但整個公務員隊伍之中只有2%是殘疾人士。 2012年聯合國殘疾人權利委員會審議中國包括香港提交的報告,委員會便建議香港「推出平權行動促進殘疾人士就業,比如將聘用殘疾人士為公務員的工作列為優先事項」。 《殘疾人權利公約》確認殘疾並非個人問題,而是由外在環境及社會態度阻礙殘疾人士平等參與社會而成的,也確立了現行康復服務應達致的願景。
殘疾人士就業: 趙小僑女兒見他爆哭「沒有人可以!」 劉亮佐戴假髮..典典寶寶認得嗎?
鄭秉文:對靈活就業者而言,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可及性和便利性比工傷保險強,根據個人情況,可以選擇農村的醫療和養老保險,也可以選擇城鎮職工醫療和養老保險進行參保,醫療的異地報銷也越來越方便,因此沒有必要單獨建立專門的制度。 適配性比較差的是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但由於靈活就業者的工作特點,很難判斷其失業和就業的狀態,因此失業保險單獨建立制度的可能性較小。 就業服務是社會福利署津助服務,透過為殘疾人士提供就業諮詢、工作訓練及就業選配等各種支援,協助他們公開就業。 殘疾人士就業配額制度有利有弊 此外,多個殘疾人士組織亦曾不下一次建議當局參考歐洲及日本等地的做法,引進殘疾人士就業配額制度,例如規定僱用超過50名僱員的私營機構聘用若干比例的殘疾人士;若有關僱主沒有遵守配額制度,則須繳付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