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5年收入(取消遺產稅)條例》於2006年2月11日生效後,已故人士的親屬毋須就該日或之後去世人士的遺產繳交稅項,也毋須遞交遺產申報誓章或呈報表,或領取遺產稅清妥證明書以申請遺產承辦書。 然而,於2006年2月11日之前去世的人士,其親屬仍須為死者的遺產繳交遺產稅。 高院遺產承辦 根據香港法例第174章《生死登記條例》第14條,凡屬死於自然的個案,死者的親屬或朋友必須在死者身故後14日內經死亡登記處辦理登記。
市民在取得食環署的批准後,可把人類骨灰撒放在本港指定海域或該署轄下八個紀念花園內。
高院遺產承辦: 第十三部分 認證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負責行使該權力和處理所有無爭議的申請,並在司法機構內設立遺產承辦處,以協助他執行工作。 而在點算死者/先人的資產的過程時,銀行以及金融機構很多會拒絕在沒有授予書「承辦紙」的情況下提供資料。 按道理,銀行理應以關係證明等文件作依據為先人近親提供先人戶口資料,如銀行條款未有例明亦可要求酌情處理。 而部分銀行基於個人私隱條例拒絕透露資料給非法律上繼承人並會要求諮詢人委托律師發出律師信查詢才提供資料。
對於有爭議的遺產承辦案件,本律師行按照律師的工作按時計費收取律師費用。 根據《父母與子女條例》,如果父母在1993 年 6 月 19 日後去世,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 均享有同等的遺產繼承權;而如父母在此之前去世,非婚生子女沒有繼承權。 類似的,領養的子女在法律上與領養人的親生子女的地位相同,須被視為領養人的子女,而非其他人的子女。 有關動產遺產的繼承,詳情參見文章《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高院遺產承辦: 指明表格使用指引 查詢
遺產承辦處一向儘可能即時回覆公眾人士的查詢,如本處無法即時答覆,則會在收到來信後10天內給予臨時回覆,以及30天內再給予詳盡的回覆。 如果他曾單獨或聯同他人租用了銀行保險箱,你便應依照民政事務總署所印發的有關小冊子內的程序,申請檢視保險箱,清點箱內的物品和取出死者的遺囑(如有的話)。 如果遺產是由手頭現金、(死者個人賬戶的)銀行存款及/或強積金組成,且合共數額不超過150,000元,通常遺產管理官會提供協助以簡易方式管理遺產。 高院遺產承辦 對此,調查局表示,調查局獲悉後已立即責成駐區督察查明實情,並將依性騷擾防治法相關程序處理。 另楊女所涉案件,目前已移由該處其他單位接辦,不會影響案件後續偵查。
-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4(2)條旨在防止非合資格律師的人士提供法律服務。
- 死者作為居籍地方的法律除影響對死者遺產的分配外,也影響誰有權提出申請承辦。
- 不過,若死者去世時以香港為居籍,而其的遺產又處於香港,你可以首先考慮以下兩項因素:(a)死者的死亡日期,及(b)遺產的價值和性質。
- 10.1 如對誰應申請授予出現爭議,在提起遺囑認證訴訟前,應使用表格第C1.1至C1.4及C2.1至C2.3款。
- 舉例說,如沒有法院接受的書面證據證明重要的事實,如死者的死亡或申請人與死者的關係,便須要誓詞支持,如確認死亡之誓詞(M1.1)及確認身分之誓詞(M2.1)。
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在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在沒有遺囑執行人能夠或願意履行職責(不管任何原因)的情況下,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高院遺產承辦 8.1 遺囑認證的訴訟展開後,可向法院申請委任訟案待決期間的遺產管理人。 在法院作出委任後,便應使用表格第S1.1a、S1.1b、S1.2a及S1.2b款,申請訟案待決期間的授予書(Grant Pending Suit)。 高院遺產承辦2025 想要反對另一個人的遺產承辦申請,可以向法庭就死者的遺產提交《知會備忘錄》,詳情請參見文章《香港遺產繼承爭議之知會備忘錄》。 但是,如果授予書基於某些原因遺失或錯置了,而管理遺產或其他方面需要使用該授予書,你可以親自或經由香港的律師行申請授予書複本。 如果受益人已達成共識,你可以將有關工作或其任何部分轉交專業人士,如律師和會計師。
高院遺產承辦: 1 遺產承辦處在哪裏?
如果你的申請獲得批准,司法常務官通常會要求你確認收到文件的原件,並承諾在法庭提出要求時把文件的原件交回,以及向司法常務官提交一份副本作法庭紀錄之用。 5.1 高院遺產承辦 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第15條,遺產管理官可接管價值不超過150,000元的遺產,以及在無需申請授予的情況下,以簡易方式管理該等遺產。 申請人應使用表格第N1.1及N4.1款,連同司法常務官要求申請人填妥或呈交的所有文件提出申請。 根據我們的經驗,如果不涉及到香港以外的因素,且文件齊備,一般1-2個月就可以獲得香港高等法院頒發的遺產管理書。
高院遺產承辦: 第十七部分 服務承諾
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19條規定了可提出申請授予書的人士的優先次序。 不過,要解答上述問題,還是要對規則中的一些專門名詞有所理解,以及對有關的遺囑加以詮釋。 9.1 在某些申請,法院可能要求申請人以誓詞形式,提供更多資料,以支持有關申請。 舉例說,如沒有法院接受的書面證據證明重要的事實,如死者的死亡或申請人與死者的關係,便須要誓詞支持,如確認死亡之誓詞(M1.1)及確認身分之誓詞(M2.1)。 6.8 如遺囑執行人或根據遺囑有權提出申請的人士希望委任信託法團負責管理遺產,便應考慮使用表格第W4.1至W4.4款。 4.1 如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便可能須繳付遺產稅。
高院遺產承辦: 第五部分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前去世
5.2 遺產管理官通常只會接收及管理由手頭現金、存放於銀行的現金及/或強制性公積金組成的遺產。 至於其他包括房產、股票及據法權產等的資產,遺產管理官一般不會接管。 2.6 “合法結髮妻”及“妾侍”這兩個詞語,通常用於以香港為居籍的中國人在1971年10月7日前,根據中國傳統法而締結的婚姻。 香港律師會網站上,可以查詢到所有在香港合法註冊的香港律師事務所的名單和香港律師的名單,本所閆顯明律師事務所的登記資訊可在此查詢到。
高院遺產承辦: 法律參考資料及圖書館組
授予書種類可以是遺囑認證、遺產管理書或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視乎死者有否立下遺囑及委託遺囑執行人而定。 食環署推出「網上火葬申請及預付費用系統 (OCAPS)」,以加快處理火葬申請,方便市民。 火葬服務的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殮葬商可預先透過系統在網上填寫申請表和繳付費用。 付款後,申請人或其代理人∕殮葬商須前往食環署香港或九龍火葬預訂辦事處,遞交已簽署的申請表(FEHB 135)、預付火葬費用收據,以及有關文件正本,為先人申請火葬服務或網上預訂火化時段認證號碼。
高院遺產承辦: 梅西說完這4字就離場 中國粉絲傻眼
有關不動產遺產的繼承,詳情參見文章《如何辦理內地與香港跨境遺產繼承》。 高院遺產承辦 沒有遺囑時,按照香港遺產繼承法律規定的順序繼承,具體參加《香港遺產繼承法-香港遺產繼承的順位和份額》的詳細說明。 另外,你必須申請及呈交資產及負債清單(包括額外清單)和遺囑(如有)的核證本和繳付217元(145元為法院費用,72元為謄寫費用)。 每份外地公文都有其特定目的,例如:結婚證明書證明有效的婚姻關係,死亡證確認某人已去世,而出生證明書則顯示某人父母的身分。
高院遺產承辦: 第六部分 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
士林地院判決無罪,檢方不服上訴二審,高院今(14)日駁回上訴,仍判陳梅欽無罪。 高院遺產承辦2025 由社署管理的四個主要慈善信託基金,為面臨經濟困難(如失去供養家庭成員或無法籌措足夠殮葬費)的家屬,提供臨時的經濟援助。 將骨灰撒海或撒放於食環署轄下紀念花園內,是處理先人骨灰的另一種選擇。
高院遺產承辦: 第十四部分 授予書發出後的事宜
申請人在向法院提出申請前,應先向遺產稅署申請豁免或繳付遺產稅證明書,在獲發有關證明書後,須以編號末為“b”的指明表格向法院提出申請。 3.5 如第48至52條不適用,而死者以香港以外的地方作為其居籍,但已在外地司法管轄區獲得授予,則應使用表格第F2.1款,向法庭申請許可,以申請授予。 如法庭未發出授予,則須考慮使用表格第F3.1款或表格第F4.1款。 在法庭批予申請許可後,則須因應情況,使用W或L字頭的表格其中一款,申請授予。 提出申請時不須披露所有姓名,只須提供必須載於授予書上的姓名便可。
高院遺產承辦: 遺產稅及遺產受益人支援服務
答:若死者已簽立遺囑,普遍而言,應由遺囑執行人提出申請。 若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沒有任何遺囑執行人能夠或願意履行職責(不管任何原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19條規定可提出申請人士的優先次序。 而如果死者沒有簽立遺囑,《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條規定申請人士的優先次序如下:(a)配偶;(b)死者的一名子女;(c)死者的父親或母親;(d)死者的一名兄弟姊妹。 4.2 如死者在2006年2月11日或之後去世,則申請人不須先向遺產稅署提出申請有關文件,而可直接向高等法院遺產承辦處申請承辦。
高院遺產承辦: 申請授予書「承辦紙」最大的困難
林某所有的兩筆中山區土地雖為台北國稅局列為「信託利益」而課徵遺產稅,卻因已為林某生前設定信託,無法進行拍賣程序。 承辦執行官調查發現,林某身後共有五位法定繼承人,且各繼承人間正就遺產爭議進行民事訴訟中。 8.2 如需保存遺產,便應使用表格第S2.1a或S2.1b款,要求法院為收存財產而作出授予(Grant 高院遺產承辦2025 Ad Colligenda Bona)。 在法院作出命令後,便應使用表格第S2.2a或S2.2b款。 2.1 填寫指明表格時,申請人請留意本部分所列各點,並請小心選擇適當的語文填寫申請書,因為遺產承辦處簽發授予書所用的語文,是與申請書内申請人所選用的語文(中文或英文) 相同的。 一般情況下,司法機構不會接收郵資不足而須繳付欠資費用的郵件。
3.3 申請人在考慮先於香港還是另一地方提出申請時,須考慮死者以何處作為其居籍。 死者作為居籍地方的法律除影響對死者遺產的分配外,也影響誰有權提出申請承辦。 高院遺產承辦2025 “居籍”二字有其特定的法律意思,如有疑問,應尋求法律意見。
檢調接獲檢舉指稱,楊智惠原本是某間生技公司董座,但她在跳槽到另家公司時,疑帶走原公司營業秘密。 對此,台北地檢署指揮調查官發動約談,但楊女並未到案,調查官遂持拘票將她拘提到案,但過程中卻沒有依法宣讀權利,楊女向法院聲請提審,法院認為程序有疏漏,當庭將楊女釋放。 台北分署表示,受理這件遺產稅追徵案後,就積極調查並執行林某名下遺產,經執行其存款債權100餘萬元後,還滯欠遺產稅360餘萬元。 指引加入維護國家安全要求,列明學校應該要在報價或招標文件中加入具體條款,訂明如果承辦商曾經或正作出有機會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繼續僱用承辦商會不利國安,學校可以立即終止合約。
舉例說,死者在遺囑中使用了不同的姓名,又例如死者以不同姓名持有不同財產,在這些情況下,授予書上須載有各個不同的姓名,而申請人亦須填妥表格第W1.1至W1.4款及L1.1至L1.6款中適當的段落。 1.2 司法常務官根據香港法例第10A章《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第2A條規則,指明了一系列表格,而該等表格已於憲報刊登(“指明表格”)。 指明表格(如其索引所列)須予以依循,唯因應不同的情況,可對表格作出修改或增補。 如果遺囑沒有為死者生前供養的人士(例如配偶、未成年子女等)留下充分的資產供養該等人士,則該等受供養人士可以根據《財產繼承(供養遺屬及受養人)條例》的規定,向法庭申請獲得合理地供養,以維持生活。